今天鞋百科给各位分享水政监察是干什么用的的知识,其中也会对江西省水政监察规定(2010修正)(江西省水政监察总队副总队长)进行解释,如果能碰巧解决你现在面临的问题,别忘了关注本站,现在我们开始吧!

江西省水政监察规定(2010修正)

第一条 为保障水法律、法规、规章的实施,加强水政监察工作,维护正常水事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水政监察,是指县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单位和个人遵守水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对水事违法行为进行查处的行政执法活动。第三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实施水资源监察、河道监察、水土保持监察、水工程监察、防汛和水文设施监察等水政监察活动,必须遵守本规定。第四条 县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水政监察工作,其所属的水政监察组织行使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水政监察职权,业务上接受上一级水政监察组织的指导。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重要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可以根据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在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水政监察组织的指导下开展其管理范围内的水政监察工作。

  水政监察组织是指依法受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实施水政监察的专职执法队伍。第五条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水政监察组织的建设和管理,建立健全水政监察制度,规范水政监察行为。第六条 水政监察以法律、法规和规章为依据。第七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行使水政监察职权,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非法干涉。

  从事水事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水法律、法规、规章,接受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第八条 对举报水事违法行为、协助查处水事违法案件或者在水政监察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或者水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表彰、奖励。第九条 水政监察组织的职责是:

  (一)监督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等水法律、法规、规章的贯彻执行情况;

  (二)受理对水事违法行为的检举、控告;

  (三)制止水事违法行为,调查水事违法案件;

  (四)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征收水利行政事业性规费,并按收支两条线的有关规定管理;

  (五)检查下级水政监察组织的行政执法活动;

  (六)配合**、司法机关查处水事治安、刑事案件;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第十条 水政监察人员依法履行水政监察职责,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当事人提供与水政监察事项有关的情况和资料;

  (二)询问当事人和有关证人,制作笔录;

  (三)进入现场对水事违法行为调查取证;

  (四)制止水事违法行为,必要时,依法采取防止造成损害的紧急处理措施。第十一条 水政监察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热爱水利事业,具有一定的水利管理业务知识和实践经验;

  (二)具有中等以上学历,熟悉水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法律、法规;

  (三)坚持原则,作风正派,秉公执法,廉洁奉公。第十二条 水政监察人员应当经过培训、考核,取得执法资格后方可上岗。水政监察人员依法履行监察职责时,应着装整齐,佩带统一的水政监察标志,出示有效行政执法**。第十三条 水政监察人员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等社会保险。第十四条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为水政监察组织配备必要的交通工具、通讯器材及其他执法装备。第十五条 水政监察所需经费,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报请同级财政部门统筹安排。第十六条 水事违法案件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管辖,但跨行政区域的或者有重大影响的水事违法案件由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管辖。第十七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发现受理的水事违法案件不属于自己管辖时,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第十八条 管辖权发生争议的水事违法案件,由争议双方的共同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管辖。第十九条 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查处下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管辖的水事违法案件,也可以将自己管辖的水事违法案件移交下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查处。

  下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其管辖的水事违法案件,认为需要由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查处的,可以报请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决定。第二十条 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发现下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违法或者不当的水政监察行为,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有权予以变更或者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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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水政监察规定(2010修正)

一、这是某县水利局职能,供你参考:

〔一〕负责《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等法律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拟订全县水利工作的方针政策、发展战略和中期规划,组织起草有关水法规、规章并监督实施。

〔二〕统一管理全县城乡水资源(含空中水、地表水、**水),组织拟定全县国民经济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及重大建设项目的水资源和防洪和论证工作;实施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费征收制度。

〔三〕拟定节约用水政策,编制全县节约用水规划,制定有关标准,组织、指导和监督节约用水工作。

〔四〕组织、指导全县水政监察和水行政执法;协调并仲裁部门间和乡镇的水事纠纷。

〔五〕拟定全县水利行业和经济调节措施;对水利资金的使用进行调节监督和管理;指导水利行业的供水、水电、以及多种经营工作;研究提出有关水利的价格、税收、规费、信贷、财务等经济调节意见。

〔六〕组织编制全县水利建设规划、水利中期发展计划、水利建设年度计划;组织编制、审查和申报全县水利建设项目建议书、可行性报告、初步设计;组织水利科学研究和技术推广;组织和监督实施全县水利行业技术质量标准和水利工程的规程、规范。

〔七〕主管全县河道、水库、河泊(包括行洪区、蓄洪区、滞洪区)、河口滩涂等水域及其岸线;负责全县江、河、湖、库的综合治理和开发。按照分级负责原则组织建设和管理具有控制性的或乡镇的重要水利工程;负责全县水利行业质量管理工作;组织、指导水库安全监管。

〔八〕统一负责全县河道采砂的规划及申报、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实施河道采砂许可证制度及其砂石资源费征收、管理制度。

〔九〕指导全县农村水利工作,组织协调农田水利基本建设和乡镇供水、人畜饮水工作;组织并指导小水电建设规划、审核、建设和管理工作;负责全县灌排区的行业管理,并组织灌排区的建设和管理。

〔十〕负责全县水土保持工作,研究制定全县水土保持工程措施规划,组织水土流失的监测和综合防治。

〔十一〕负责县人民**防汛抗旱指挥部和日常工作,组织、协调、监督、指导全县防洪排涝抗旱工作,对江、河、湖、库和重要水利工程实施防汛抗旱排涝调度。

〔十二〕指导全县水产工作;组织、指导全县渔业基础设施建设与管理;负责保护渔业水域生态环境和水生野生动植物工作;代表国家行使渔船检验和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权;协调处理重大渔事纠纷。

〔十三〕负责水利系统的科技、教育和经济、技术合作与交流工作,指导全县水利队伍建设,管理局属单位工作。

〔十四〕、承办上级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灌溉处是水利局的下属单位,以下是某地灌溉处职责,供参考

主要职责:
一)承担气象观测、作物用水观测和最优灌溉制度试验;
二)负责指导全市水利工程的灌溉用水管理;
三)负责全市农田灌溉用水实验;
四)负责全市农业灌溉计划用水、节约用水、合理配水的等业务指导工作;
五)负责全市农业灌溉科研和科技人员的培训工作;
六)承担上级交办的其它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