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鞋百科给各位分享十年前丢失的房子算什么的知识,其中也会对怎样认定历史遗留下来的房屋建筑为有法律依据(历史遗留问题的房屋)进行解释,如果能碰巧解决你现在面临的问题,别忘了关注本站,现在我们开始吧!

怎样认定历史遗留下来的房屋建筑为有法律依据

二十年前买的二手房 没有产权证 如何证明是自己的房子

国家实行不动产登记制度,规定住房产权属于房产证登记人合法所有,权益受法律保护。
当事人没有办理过户住房手续,住房产权和当事人没有关系。
任何协议和公证,不代表住房产权发生转移。
《物权法》规定:
第十七条 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不动产权属证**载的事项,应当与不动产登记簿一致;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不动产登记簿为准。

房屋是历史遗留问题,抗争10年后终于办到房产证。现在要办理过户,该房屋是算住满10年还是算不满一年计算?

要看旧证是什么,如果是一张纸那种就证,就算新证的日期,不是的话可以调档算旧证的。

房屋遗产继承的诉讼时效问题

继承法规定的二年诉讼时效,是说知道或应当知道你的权益遭受侵害开始,从你母亲去世一直到去年三月份这个房产一个没动或没有过户的话,那就是没有侵害你的利益,即没有侵犯你的继承权,也就不会产生诉讼时效问题,在这个问题上只要房产没动或是没有过户(遗产没有分割),就永远不会产生时效问题。但现在问题是你已经知道房子改建了,也是就说是从去年3月份,你的继承权已经受到侵害,这就产生了侵权,即产生继承法规定的从知道或应当知道二年内提起诉讼的问题,也就是说你的诉讼时效要从去年3月份算起。
别补充一句,如果八年前你母亲去世时你父亲已将房子过户,那肯定是已经超过二年的诉讼期了。

十年前盖的房子没证算违建吗

怎样认定历史遗留下来的房屋建筑为有法律依据

法律分析:在土地上建房是需要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未经审批所建房屋属于违建。在十年前没有经过审批修建的房屋建筑,至于怎样处置,这就要牵涉到法律的适用问题,应该补办审批手续。不能办领审批手续的,乡镇**,**等执法单位可以要求拆除。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第六十五条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

第六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房产证丢失 到房产局可以开证明吗?

房产证丢失了,带上你的***,去房产局是可以补办的,交点工本费就可以补回来!~~

个人翻建的私房是否算父母遗产

先解释下:在农民集体土地上建设的房屋,未缴纳土地出让金等费用,其产权证不是由国家房管部门颁发的,而是由乡**或村**颁发的,这是乡产权,亦名 小产权。此产权房实际上没有真正的产权,因为没有国家发的土地使用证和预售许可证,买卖时也不给予备案。

需注意的是:第一点:农村宅基地只能分配给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若某人原先户口在农村,现已跟随子女生活或其他原因使户口迁到城里,也就丧失宅基地分配权,虽然房屋所有权还是属于户口持有人,但拆除后地基归集体所有,而且不能再分配给户口持有人。

第二点:土地证不能自行分割,但是你们可以就房产做一个分割协议

第三点:按照《土地管理法》的规定,一户一地是原则,您可以申请新的宅基地,而原宅基地分开没有依据。

第四点:如果碰到动迁,是否享受动迁安置,如果有,一定要问清楚怎样上交资料,这个可以到管辖单位询问宅基地动迁安置房如何才算权利人分配,分配比例计算等问题。

分配的问题可以就协议文件,就是第二点所说的,也可以是协商,也可以走诉讼(或仲裁)。

我给你提供一条法律上的文章,请你详阅:

争议性质

父母生前超层翻建私房。继承开始后,子女对私房继承进行了协商,在公证处办理了《房产分割协议》,公证中未涉及房屋违章建筑部分。动迁补偿安置中,拆迁单位按评估价格对房屋(含违章建筑面积)进行了折价补偿,并对实际居住人安置了房屋。户口不在被拆迁房屋内的兄妹要求分割拆迁补偿款。

在此争议中,继承人之间先前签订的《协商笔据》和经过公证的《房产分割协议》发生冲突时的效力认定问题和曾经表示放弃继承的权利人是否可以主张分配房屋违章建筑补偿款是本案争议的焦点。

案情简介

邱甲、韩乙夫妇生育二子一女,长子邱一、次子邱二和女儿邱三,共同生活于上海市虹口区某私房内即系争房屋。私房土地证登记使用人为邱甲,1981年,有关部门批准邱甲将系争房屋修建为二层,但实际翻建为三层。80年代初,邱一、邱三搬出系争房屋别居。邱甲、韩乙夫妇分别于1990年和1993年去世。

1995年5月17日,邱一、邱二和邱三签订一份《协商笔据》,约定系争房屋二楼以上部分属邱二所有,楼下如由邱一继承使用后,原屋产值待有关动迁或拆迁时补偿费应有50%归邱三所有。同年6月2日,邱三在虹口区公证处表示对系争房屋放弃继承权,系争房屋由邱一、邱二共同继承。邱一和邱二遂签订《房产分割协议》,约定邱一继承底层房屋,邱二继承二层,第三层房产在该协议中未作分割。据此,虹口区公证处出具了继承权公证书。

2009年11月,系争房屋所在地区动迁。当时系争房屋内户籍人口为邱二家庭三人,邱二、妻宋某、女儿邱某与女婿陈某共**住在系争房屋内。2010年3月24日,拆迁人作为甲方与列为乙方“邱甲(故)”的代表邱二签订了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乙方选择就近安置自购房和异地安置配套商品房相结合的补偿方案(补偿含系争房屋第三层),扣除购房款后,拆迁人实际支付现金1,126,403.26元,由邱二签字领取。

因分割拆迁利益协商不成,邱一和邱三将邱二列为被告,向虹口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邱一请求分割动迁安置款2,128,211.00元,邱三请求分得系争房屋第三层动迁补偿款20万元。法院追加了邱二之妻宋某和女儿邱某、女婿陈某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各方观点

原告邱一认为,系争房屋是原、被告通过继承共有的产权房,原告邱三已通过公证放弃继承。现系争房屋拆迁,获得安置房2套和动迁款,认为自己应分得动迁利益50%份额。

原告邱三认为,系争房屋是父母留下的遗产,其有权继承。因为公证处告知系争房屋的三楼是违章建筑,不能列入遗产范围,所以才会作出放弃继承表示。现系争房屋在拆迁中已经对三楼作出了经济补偿,故该部分补偿款应当由邱三分得,请求分得动迁补偿款20万元。

被告邱二认为,邱一、邱三未居住于系争房屋,不是拆迁安置对象。根据原、被告曾经签订的协议和公证书,系争房屋二楼以上都是邱二所有,邱一、邱三只能分得底楼。同意按照评估价格16,600.00元/平方米计算底层面积20平方米所得的折价款由邱一和邱三各半分享,不同意原告其他请求。

第三人宋某、邱某和陈某均同意被告邱二的意见,并表示其安置利益与被告动迁利益合在一起,不要求法院分割。

法院判决

根据《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的规定,拆迁人给予被拆迁人的货币补偿款、安置房屋归被拆迁人所有,被拆迁人应当负责安置房屋使用人。在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中,“邱甲(故)”被列为被拆迁人,鉴于邱甲及其配偶均已亡故,其权利应由子女继承,其对系争房屋的产权在拆迁中转化为按评估价格计算所得的折价款。

原、被告作为邱甲、韩乙夫妇的继承人,已通过公证方式对系争房屋的继承事宜做出了处理,具有法律效力。根据公证书,邱三放弃对系争房屋的继承,系争房屋一、二层由邱一与邱二分别继承。三人所签订的《协商笔据》在继承公证之前,故其中与公证书内容不符的,以公证**载为准。但公证书作出之时,权利继承人都认为系争房屋的三楼无法继承,故而公证书及相关协议中均未包括三楼部分。

现系争房屋在拆迁中被认定为三层,建筑面积认定为67.54平方米,其中超出40.2平方米的面积包括三层和其他额外认定面积,均未在公证书或当事人的协议中得到处理,故应当由全体继承人即邱一、邱二和邱三进行法定继承。邱二对父母尽赡养扶助义务较多,应当酌情多分。因此,系争房屋的折价款由邱一、邱二和邱三共同共有,可由其按各自应得份额进行分割。

陈某在本市无户籍,虽因结婚入住但至拆迁许可证核发之日未满2年,依法不属于安置对象。故配套商品房及相关补贴奖励应由邱二、宋某与邱某取得。对不属于安置对象的被拆迁人邱一、邱三,可在不影响他人安置保障的前提下,分得房屋折价款。邱二、宋某、邱某实际在系争房屋内居住,可取得搬场费补贴、家用设施移装费补贴、增加一次性搬场奖励费等有关费用。期房过渡费给予取得期房后在过渡期内自行安排住处的人员。第三人表示其动迁利益与被告合在一起,不要求法院分割,与法不悖,本院予以照准。

各当事人对法院判决未提起上诉。

律师观点

由于有了经过公证的《房产分割协议》,而且权利继承人在进行公证行为时都认为该房继承不包括第三层,所以法院根据现有证据作出上述判决是适宜的。然而,本案如果没有公证环节,被告能够充分举证系争房屋第三层是其出资翻建和占有使用至被拆迁之日,而且父母承认这个事实,又有《协商笔据》证据的补强证明力,那么结果会如何呢?律师认为,因系争房屋的三楼是为增加居住面积而加层的,该部分建筑面积不会因发生动迁而改变违章性质,故系争房屋第三层的物权属于实际翻建人,由此而得到的该部分拆迁补偿安置款应当归其所有。这符合该旧区改造动迁政策确定的“动迁安置时不因动迁而改变原有居住状况,不因动迁而改变原有法律关系,切实改善该旧区改造动迁地块原实际居住人员的居住条件”原则。如果法院采信实际翻建人是被告而不是邱甲、韩乙夫妇的证据,那么,原告就不能获得系争房屋第三层动迁补偿利益了。

希望对你有帮助。

我的房产证是70年,70年以后怎么办?难道我辛苦买的房子就不属于我了吗?

不是,70年后房子还是自己的,土地是国家的。

70年产权是经过多方论证过的。指房屋建筑产权的归属年限,包括:民用住宅建筑、商用建筑、工业用建筑。一般民用住宅建筑权属年限为70年。

相关法律依据:

《物权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自动续期。非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后的续期,依照法律规定办理。该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的归属,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扩展资料

1、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的区别就在于:房屋所有权(即房产权)是永久的,没有期限限制,只要房产没有完全毁损灭失(住宅楼设计寿命一般为50年)就能一直享有,“房产证里是没有期限登记栏的”;而土地使用权是有期限的,比较常见的是40年、50年和70年。

2、也就是说房子的所有权是永久的,只要房子不塌(设计寿命一般为50年),这房子就一直是产权人的,但土地是国家的。根据项目的立项不同,租用国家土地的周期也不同:像住宅用地产权为70年,工业、科教文卫体综合类用地产权为50年,商业、旅游、娱乐用地产权为40年。

3、另外,如果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的,土地使用权和地上房产由国家无偿收回。房屋所有权也就自然消失。

4、还有一种情况是,土地使用者提出续期申请,根据法律规定没有批准续期的(即根据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收回的),土地使用权国家无偿收回,但对于地上房产,根据收回时的残余价值给予相应补偿。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70年产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