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鞋百科给各位分享原名字是干什么用的的知识,其中也会对户口本上的曾用名可不可以继续使用(户口本上的曾用名可以填吗)进行解释,如果能碰巧解决你现在面临的问题,别忘了关注本站,现在我们开始吧!
户口本上的曾用名可不可以继续使用
一、关于“户口本上的曾用名可不可以继续使用”的情况分析:
1、对个人来说,曾用名指本人在读书和工作期间曾经使用过的名字。后来因为各种原因改名了,之前的名字就是曾用名。
2、中国公民常住人口登记表、居民户口薄上登载的“曾用名”项目和户口迁移证上登载的“别名”项目均应填写为公民过去在户口登记机关申报登记并正式使用过的姓名。
3、公共场合、正式场合、***等只能用现用名。私下可以用曾用名。
二、姓名变更手续:
具体办理事宜可由本人向申报户口登记地派出所户籍科提出书面申请报告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公民变更姓名,依照下列规定办理:
1、未满十八周岁的人需要变更姓名的时候,由本人或者父母、收养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2、十八周岁以上的人需要变更姓名的时候,由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三、变更姓名申请材料:
1、本人或者父母申请。
2、户口本。
3、姓名变更更正的理由和相关证明。
扩展资料:
一、曾用名的作用:
曾用名公证为的是两个名字属于同一个人,例如你的出生证明上名字是 A,大学***书上的是 B,那么曾用名公证就是为了证明 A 和 B 是同一个人的两个名字,之前叫 A 后来改为 B。
二、曾用名做公证要提交如下材料:
1、***。
2、户口本。
3、派出所出具的其曾用名二者是同一人的证明。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曾用名
姓氏笔画和姓名笔画的区别··两者是一样的吗?在公文中排序怎么用?
从本质上来说,中文中“按姓氏笔画排序”和“按姓名笔画排序”的方法是一样的,“按姓氏笔画排序”可以说是“按姓名笔画排序”的一种特例,但目前公文中多用“按姓氏笔画排序”的说法。在公布人选的名单中,没有重姓的情况下,以姓氏笔画排序即可;遇到重姓的情况,就只能去比较姓氏后面的名字了。具体的排序规则是这样的:
一、姓按字的画数多少排列。比如,两个人分别名叫“乙繁”、“丁一”,因为“乙繁”的姓氏只有1划,而列“丁一”之前。
二、同画数的姓字按起笔一、丨、丿、丶、乛的顺序排列。比如:“丁三”和“卜一”,两个姓氏都是2划,但“丁”的起笔是横,“卜”的起笔是竖,故“丁三”列“卜一”之前。
三、姓字相同的,单字名排在多字名之前。比如,“王盛”排在“王大力”之前。
多字名依次看名的第一、第二字……先看画数,后看起笔顺序,再看笔形。比如,“王丰繁”与“王天一”,因“丰”字在笔画顺序上先于“天”,故“王丰繁”列“王天一”之前。
四、画数和笔形相同的字,按字形结构,先左右形字,再上下形字,后整体字。
五、复姓和少数民族姓氏也按第一个字笔画画数多少排列,笔画相同的按笔形顺序排列。
成年人改名需要注意什么
每个公民都有自己的名字,法律也都赋予每个公民姓名权,更改姓名是每个公民的权利。
成年人可以改名字吗?
***改名的"申请书",什么样的理由最能让他们接受?
1、如果是学生,就说与班里同学同名同姓。
2、如果是工作了,也可以说与同事同名。
3、说父母离异要跟父亲姓或跟母亲姓也是个理由。
名字的含义
佳表示吉祥、美好、佳妙;盈表示旺盛、充满、圆满,意义优美。
意蕴该名字可以趣解为:“乐看佳人笑盈盈”。成语二八佳人 秋水盈盈扩展了名字的意境。
古人的字和号各是什么意思?
二手房办理过户后,新的房产证下来了(是我的名字),原来旧的房产证(是原房东的名字)、
原房产证已经被房管局回收并销毁,购房**(如果是房东买这套房子时的**就没用了,也可以还给房东,他不需要可以销毁;如果是本次交易时开出的**并且税费是你交的就建议保留),购房合同没用了,还给房东或销毁同事保留好本次交易中签订的购房合同。
公司名称变更后以前的公章还有法律效力吗?
公司名称变更后以前的公章没有法律效率。
《公司法》第七条规定,公司营业执照记载的事项发生变更的,公司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由公司登记机关换发营业执照。
公司有关登记注册事项的变更,必然涉及到公司权利与义务关系及公司权利与义务内容的变化。公司权利与义务关系及公司权利与义务内容的变更状况,主要取决于其变更的具体事项。不同的变更事项,对公司变更后的权利与义务影响不同。
公司名称变更后,公司公章要根据新的公司名称重新制作,变更前的公司名称作废,公章已经无效。公司变更后,其失去了法律效力,需要更换公章,才能对外进行民事活动。
但是在变更公司名称前的盖有公司公章的文件、合同等,依然有效。如果遇到对公章产生疑问的,只需提供工商变更登记信息,证明二个名称为同一公司。可以发布公告或者发函说明公章变动情况。
扩展资料:
公司更改名字之后的变化:
1、公司权利与义务内容的变化。公司名称、住所、经营范围、经营方式、经营期限、经营场所、法定代表人、公司章程、注册资本等有关登记变更后,公司的权利与义务以变更后相应的权利与义务的内容为限。
2、公司权利与义务关系的变化。公司组织形式因合并、分立或单纯公司组织形式之间的转化而发生变更的,原有公司的权利与义务关系,由变更后存续或新设立的公司当然、概括承受。即因为公司合并、分立或组织形式的直接转换而消灭的公司,其所拥有的一切权利与义务,包括它的动产和不动产以及债权、债务等,全部由变更后存续或新设立的公司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