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鞋百科给各位分享价格成本监审的步骤有哪些的知识,其中也会对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2017)(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ppt)进行解释,如果能碰巧解决你现在面临的问题,别忘了关注本站,现在我们开始吧!

**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2017)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对**制定价格商品和服务的成本监管,规范**制定价格成本监审行为,提高**价格决策科学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价格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和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授权的市、县人民**(以下简称定价机关)依法制定或者调整商品和服务价格(以下简称制定价格)过程中的成本监审行为,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成本监审是指定价机关通过审核经营者成本,核定**制定价格成本(以下简称定价成本)的行为,是**制定价格的重要程序,是价格监管的重要内容。

  本办法所称定价成本,是指定价机关核定的经营者生产经营或者提供**制定价格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合理费用支出,是**制定价格的基本依据。第四条 各级定价机关负责组织实施本级定价权限范围内的成本监审,履行主体责任,对成本监审结论负责。第五条 成本监审项目实行目录管理。成本监审目录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价格主管部门分别依据**和地方定价目录确定,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自然垄断环节以及依成本定价的重要公用事业和公益***应当列入成本监审目录。成本监审目录应当根据**定价目录修订情况和价格监管需要适时调整。

  列入成本监审目录的商品和服务,未经成本监审的,不得制定价格,没有正式营业或者营业不满一个会计年度的除外。第六条 成本监审应当遵循公正、公开、科学、规范、效率的原则。第七条 成本监审包括制定价格前监审和定期监审两种形式。

  成本监审目录中应当明确不同商品和服务的监审形式以及定期监审的间隔周期,定期监审的间隔周期不得少于一年。第八条 定价机关原则上应当对生产经营同种商品或者提供同种服务的所有经营者实施成本监审。经营者数量众多的,可以选取一定数量的有代表性的经营者实施成本监审。第九条 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价格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可以根据不同商品和服务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商品和服务的定价成本监审办法。第十条 定价机关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委托价格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开展成本监审部分工作,也可以通过**购买服务等方式,委托或聘请专业机构或者人员参与成本监审工作。以**购买服务等方式委托或聘请的,应当签订合同,明确工作内容及相关责任。第十一条 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成本核算制度,完整准确记录并单独核算定价商品或者服务的生产经营成本和收入。第十二条 定价机关应当逐步建立健全成本信息公开制度,经营者应当按照定价机关的规定公开成本,定价机关制定价格应当公开成本监审结论。第二章 成本监审程序第十三条 成本监审应当履行书面通知、资料初审、实地审核、意见告知、出具报告等程序。第十四条 定价机关实施成本监审,应当书面通知有关经营者,明确成本监审范围、监审形式、监审期间(成本审核会计年度期间),以及需要提供的资料和进行实地审核的要求等内容。第十五条 经营者应当自收到书面通知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提供相关商品或者服务成本监审所需资料(以下简称成本资料),并对所提供成本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责。成本资料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按照定价机关要求和规定表式核算填报的成本报表,主要成本项目的核算方法、成本费用分摊方法及其相关依据;

  (二)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或者**有关部门审核的年度财务报告;

  (三)生产量、销售量、服务量以及相关的统计报表;

  (四)成本监审所需的其他资料。第十六条 定价机关应当自收到经营者报送成本资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对其完整性进行初审,资料不完整的,应当要求经营者限期补充。第十七条 经营者报送的成本资料经初审合格的,定价机关应当开展实地审核,调查了解经营者生产经营情况,查阅、复制有关资料,按照本办法第三章和相关商品或者服务的定价成本监审办法及有关规定对经营者成本进行审核。

  实地审核过程中,定价机关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要求经营者补充提供成本相关资料。

如何四川省污水处理定价成本监审办法充分利用

一、监审目录的主要内容。监审目录的直接依据是《四川省定价目录(2015年版)》,监审项目名称与定价目录保持一致;根据成本监审目录的确定原则,纳入监审目录的项目为19项(定价目录为37项),与现行成本监审目录相比减少18项,减少的主要项目涉及:部分农业生产资料、部分药品、工业消费品、交通运输、公用事业、中介服务、房地产等,同时,新增了管道运输、停车收费、养老服务、危险废物处置等;
  二、成本监审职责界定明确。按照国家明确的“谁定价、谁监审”的原则,省、市、县**价格主管部门的监审权限,与定价目录保持一致;定价权限移交交通部门的项目,由交通部门的定价管理机构实施监审权。定价成本监审的责任主体更加明确。
  三、成本监审和调查的范围清晰。成本监审和调查是**制定价格的重要程序,凡列入成本监审目录的,未经成本监审不得制定和调整价格,其他暂未列入成本监审目录的,定调价时应当加强成本调查。通过成本监审目录的清单化,成本监审和调查的范围更加清晰。
  四、合理确定成本定期监审周期。为适应价格动态监管要求,我们对原监审目录的定期监审周期的设定做了修订,将固定周期制修改为确定周期制,根据具体价格项目的政策执行情况,合理确定定期监审周期,便于操作,符合实际,更能体现“管细管好管到位”的价格改革监管精神。

江西省市场调节价格监督管理条例(2002修正)

**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2017)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市场价格监督管理,规范市场价格行为,保护和促进公平竞争,维护国家利益和生产经营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市场调节价格,是指由生产经营者依法自主制定的商品和经营***价格。
**定价和**指导价范围之外的商品和经营***价格,均实行市场调节价格。第三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商品生产经营和经营***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均应当遵守本条例。第四条 本条例由县级以上人民**负责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人民**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条例的规定,加强市场调节价格监督管理,建立健全市场调节价格监控体系,创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建立良好的市场价格秩序。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价格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市场调节价格的监督管理工作。财政、工商、审计、税务、**,质量技术监督等行政部门或者机关,应当按照各自职责,配合价格主管部门做好价格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人民**价格主管部门经同级人民**批准,可向乡镇派驻价格监督检查人员。第二章 市场调节价格的制定第六条 生产经营者根据市场供需情况,可依法自主择定市场调节价格的定价策略、作价方法和调价时机。第七条 生产经营者对**定价、**指导价的商品和经营***价格的制定、调整有权提出建议。第八条 生产经营者制定列入价格监审范围的商品和经营***价格,应当依照省人民**的规定向价格主管部门申报或者备案。
价格主管部门在收到价格申报报告之日起7日内应当作出书面答复。逾期不作答复的,生产经营者可按申报要求自行调价。第九条 从事生产经营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并实行下列内部价格管理制度:
(一)价格制定(调整)审批制度;
(二)成本资料、进销价格台账制度;
(三)明码标价制度;
(四)价格自查制度;
(五)价格工作岗位责任制度。第十条 生产经营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不得有下列价格行为:
(一)蓄意串通提价、压价,垄断价格;
(二)强迫交易对方接受不合理的价格;
(三)制定虚假的优惠价、折扣价、处理价,最低价等;
(四)不明码标价或者故意使用模糊用语标示价格;
(五)窃取或者非法传播国家价格变动秘密,捏造或者故意散布虚假涨价信息;
(六)囤积居奇,哄抬价格,或者自立名目滥收费用;
(七)采用假冒他人牌号、混充规格等级、掺杂使假和短尺少秤等手段,变相提价;
(八)收购、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对具有同等条件的交易方实行价格歧视;
(九)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价格行为。第十一条 禁止牟取暴利。
生产经营者在同一地区、同一时间、同一档次,经营同一品种与质量的商品和服务时,有下列所得之一的为暴利:
(一)超过市场平均价格合理幅度的所得;
(二)超过平均差价率合理幅度的所得;
(三)超过平均利润率合理幅度的所得。
但生产经营者通过改善经营管理和改进技术,使其商品和服务的成本低于行业平均成本取得的超额利润,为合法收入,不适用前款规定。第十二条 价格主管部门应当选择部分主要商品和服务项目测定其市场平均价格、平均差价率和平均利润率,并适时予以公布。第三章 市场调节价格的调控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应当组织协调价格主管部门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对市场价格进行监督管理。
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行业价格管理,做好本行业价格协调工作。行业价格管理具体办法由省人民**价格主管部门制定,报省人民**批准后执行。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应当按照保持供需总量相对平衡和结构合理的原则,采取下列措施加强和改善市场调节价格调控:
(一)实行价格总水平调控目标责任制;
(二)建立健全重要商品价格调节基金及其专项储备制度;
(三)建设和发展蔬菜等副食品商品生产基地;
(四)加强商品批发市场的建设和管理,完善市场网络;
(五)国家规定的其他措施。
省人民**应当建立粮食风险基金。
价格调节基金和粮食风险基金的筹集、使用管理办法由省人民**制定。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市场调节价格的监测报告制度,培训价格管理人员,督促和指导生产经营者加强内部价格管理和科学制定价格。
县级以上人民**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报价信息系统。广播、电视和报刊等新闻单位应当协助价格主管部门定期公布当地市场主要商品价格信息。

**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修订有哪些亮点?

近日国家发改委修订了《**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发改委价格司副司长丁杰今日介绍到,修订后的办法更加注重加强垄断行业监管,规范成本监审行为,可以说是成本监审最核心、最重要的制度。

国家发展改革委今日召开新闻发布会,介绍成本监审和调查有关情况。邀请发改委价格司副司长丁杰、价格司副巡视员程行云介绍有关情况,并回答记者提问。

丁杰表示,之所以修订这个办法,主要是适应新形势下进一步加强垄断行业等价格监管的需要,修订后的办法更加注重加强垄断行业监管,规范成本监审行为,可以说是成本监审最核心、最重要的制度,标志着**成本监管进入科学监管、制度监管的新阶段,必将对健全**定价规则、提升**制定价格的科学性、透彻度发挥重要作用。

丁杰回顾了成本监审的历程。本世纪初成本监审还是一个新生事物,2002年年底,原国家计委以25号令制定**了《重要商品和服务成本监审暂行办法》,第一次在价格管理中提出了成本监审的概念。

经过三年左右的实践,2006年初,发改委以42号令发布了《**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明确了成本监审的范围和主体,统一了监审的原则、方法和程序,推动成本监审向前迈了一步,从此中国的成本监审从无到有,从点到面,逐步深入开展。

她说,随着价格机制改革不断向纵深推进,适应新形势下加强垄断行业监管的新要求,上述办法还存在一些需要完善的地方,比如成本监审主体责任不够明晰,监审程序不够明确,操作性也不够强。此外,近年来各地在工作实践中也探索积累了不少好的经验和成功做法,需要总结提炼,形成制度加以推广。

正是因为这些原因,今年发改委对2006年版的《办法》主要在以下八个方面做了修订,也可以理解为新修订的办法有以下八个亮点。

一是明确成本监审是**制定价格的重要程序,凡有定价权限的定价机关,包括价格主管部门、有定价权的有关部门和经授权的市县人民**,依法制定和调整商品和服务价格前,均应按照本《办法》规定开展成本监审。

二是明确成本监审项目实行目录管理,特别强调自然垄断环节应当列入成本监审目录,未经成本监审的不得制定价格。

三是严格定价成本的审核,明确**定价成本的构成、核定方法和标准,以及不能进入定价成本的费用支出等,加强对企业的成本约束和激励,减少**自由裁量权。

四是完善成本监审程序,促进成本监审工作更加规范化。

五是发挥第三方作用,明确定价机关可以通过**购买服务等方式,委托和聘请专业机构和人员参与成本监审,提高成本监审效率。

六是提出逐步推进成本信息公开制度,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七是建立成本监审档案管理制度,实现成本监审资料可查询、可追溯。

八是实行经营者失信惩戒机制,将经营者**信用记录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实施失信联合惩戒。

丁杰表示,通过修订《办法》,进一步明确成本监审的职能定位,明确开展成本监审的原则、方法、程序、审核标准和法律责任,有利于规范成本监审行为,使成本监审工作在法制化的框架下进行,确保成本监审更客观、公正、透明,为**科学定价奠定坚实的基础。

便民的政策用好就是好。

安徽省**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制定价格成本监审行为,提高价格决策的科学性,促进经营者加强成本管理,建立健全成本约束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对实行**定价、**指导价(以下称**制定价格)的商品和服务价格实施定价成本监审的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定价成本,是指全省或者一定区域内经营者生产经营同种商品或者提供同种服务的社会平均合理费用支出。

  本办法所称定价成本监审(以下称成本监审),是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对**制定价格的商品和服务在调查、测算、审核经营者成本基础上核定定价成本的行为。第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价格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级**制定价格权限范围内的成本监审工作,也可以接受上级人民**价格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实施成本监审工作。价格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成本调查机构负责具体实施成本监审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配合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做好成本监审工作。第四条 成本监审实行目录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成本监审目录实施成本监审,成本监审目录由省人民**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制定价格目录制定,并向社会公布。

  按照规定实行价格听证的商品和服务价格,应当列入成本监审目录。

  制定和调整未列入成本监审目录的商品和服务价格,价格行政主管部门认为必要时,可以实施成本监审。第五条 成本监审实行**制定价格前成本监审和定期成本监审相结合的制度。

  省人民**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成本监审目录中确定不同商品和服务的定期成本监审间隔时限,间隔时限不得少于1年。第六条 对同一经营者同一种商品或者服务,在同一会计年度内不得交叉实施**制定价格前成本监审和定期成本监审。

  对已经成本监审制定的**指导价,经营者在规定幅度内制定具体价格的,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不得重复实施成本监审。第七条 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生产经营同种商品或者提供同种服务的经营者实施成本监审。经营者数量众多的,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选定一定数量的有代表性的经营者实施成本监审,以核定的平均成本作为定价成本。第八条 实行成本监审的商品和服务,国家有统一规定的定价成本具体监审核算办法的,按照国家规定执行;国家没有统一规定的,由省人民**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作出统一规定。第九条 经营者应当准确记录、核算商品或者服务的生产经营成本,不得弄虚作假。

  经营者应当对实行**定价、**指导价的商品和服务与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商品和服务的生产经营成本分别核算。第十条 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实施成本监审前,向经营者发出成本监审通知书。

  成本监审通知书应当载明具体实施成本监审的成本调查机构、监审日期、经营者应当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成本资料以及与成本监审有关的其他事项。第十一条 经营者应当根据成本监审通知书的要求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成本资料,并对所提供成本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责。

  成本资料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按照要求和规定表式核算填报的成本报表;

  (二)经会计师事务所或者审计机关审计的年度财务报告;

  (三)主要成本项目、内涵、核算方法、成本费用分摊方法、定额依据说明;

  (四)最近3年成本变动情况及其原因说明;

  (五)最近3年与成本直接相关的主要凭证原件或者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六)其他与成本相关的资料。

  尚未营业或者营业不足1年的,经营者应当提供经有权审批单位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以及前款第(一)、(六)项规定的相关资料。第十二条 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经营者提供的成本资料进行审查,成本资料不全或者内容不符合规定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一次性告知经营者予以补正。

  经营者拒绝提供或者不按照规定提供成本资料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不予成本监审或者中止当次成本监审,并不予制定、调整价格;确需调低价格的,可以同地区或者相类似地区同行业的较低成本为依据调整。

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城镇供水价格管理,保障供水、用水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城镇供水事业发展,节约和保护水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城市供水条例》、《**制定价格行为规则》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制定或者调整城镇供水价格行为。第三条 城镇供水价格是指城镇公共供水企业(以下称供水企业)通过一定的工程设施,将地表水、**水进行必要的净化、消毒处理、输送,使水质水压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后供给用户使用的水价格。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价格主管部门是城镇供水价格的主管部门。县级以上城镇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按职责分工,协助**价格主管部门做好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工作。第五条 城镇供水价格原则上实行**定价,具体定价权限按地方定价目录的规定执行。第二章 水价制定和调整第六条 制定城镇供水价格应当遵循覆盖成本、合理收益、节约用水、公平负担的原则。第七条 制定城镇供水价格,以成本监审为基础,按照“准许成本加合理收益”的方法,先核定供水企业供水业务的准许收入,再以准许收入为基础分类核定用户用水价格。
  供水企业供水业务的准许收入由准许成本、准许收益和税金构成。第八条 供水企业准许成本包括固定资产折旧费、无形资产摊销和运行维护费,相关费用通过成本监审确定。第九条 准许收益按照有效资产乘以准许收益率计算确定。其中:
  (一)有效资产为供水企业投入、与供水业务相关的可计提收益的资产,包括固定资产净值、无形资产净值和营运资本。可计提收益的有效资产,通过成本监审核定。
  (二)准许收益率的计算公式为:准许收益率=权益资本收益率×(1-资产负债率)+债务资本收益率×资产负债率。
  其中:权益资本收益率,按照监管周期初始年前一年国家10年期国债平均收益率加不超过4个百分点核定;债务资本收益率,参考监管周期初始年前一年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确定;资产负债率参照监管周期初始年前3年企业实际资产负债率平均值核定,首次核定价格的,以开展成本监审时的前一年度财务数据核定。第十条 税金。包括所得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依据国家现行相关税法规定核定。第十一条 核定供水企业平均供水价格,应当考虑本期生产能力利用情况,计算公式为:
  当实际供水量不低于设计供水量的65%时,
  供水企业平均供水价格=准许收入÷核定供水量;
  当实际供水量低于设计供水量的65%时,
  供水企业平均供水价格=准许收入÷{核定供水量÷[实际供水量÷(设计供水量×65%)]}。
  平均供水价格、准许收入均不含***,含***供水价格由各地根据供水企业实际执行税率计算确定;核定供水量=取水量×(1-自用水率)×(1-漏损率)。取水量、自用水率、漏损率通过成本监审确定。第十二条 分用户类别供水价格,应当以供水企业平均供水价格、当地用水结构为基础,按照居民生活用水保本微利、其他用水合理盈利的原则,统筹考虑当地供水事业发展需要、促进节约用水、社会承受能力等因素核定。第十三条 城镇供水价格监管周期原则上为3年,经测算需要调整供水价格的,应及时调整到位,价格调整幅度较大的,可以分步调整到位。建立供水价格与原水价格等上下游联动机制的,监管周期年限可以适当延长。具体价格监管周期年限由定价部门结合当地实际明确。
  考虑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用户承受能力等因素,由于价格调整不到位导致供水企业难以达到准许收入的,当地人民**应当予以相应补偿。第十四条 鼓励各地激励供水企业提升供水服务质量。核定供水价格应当充分考虑供水服务质量因素,将水质达标、用水保障、投诉处理情况等作为确定供水企业合理收益的重要因素。第三章 水价分类及计价方式第十五条 城镇供水实行分类水价。根据使用性质分为居民生活用水、非居民用水、特种用水三类。
  (一)居民生活用水主要指城镇居民住宅家庭的日常生活用水。
  (二)非居民用水主要指工业、经营服务用水和行政事业单位用水、市政用水(环卫、绿化)、生态用水、消防用水等。
  学校教学和学生生活用水、养老机构和残疾人托养机构等社会福利场所生活用水、宗教场所生活用水、社区组织工作用房和居民公益***设施用水等,按照居民生活类用水价格执行。
  (三)特种用水主要包括洗车、以自来水为原料的纯净水生产、高尔夫球场用水等。
  各类用水具体范围的划分,由省级城镇供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价格主管部门结合当地实际情况确定。

安徽省**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制定价格成本监审行为,提高价格决策的科学性,促进经营者加强成本管理,建立健全成本约束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对实行**定价、**指导价(以下称**制定价格)的商品和服务价格实施定价成本监审的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定价成本,是指全省或者一定区域内经营者生产经营同种商品或者提供同种服务的社会平均合理费用支出。

  本办法所称定价成本监审(以下称成本监审),是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对**制定价格的商品和服务在调查、测算、审核经营者成本基础上核定定价成本的行为。第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价格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级**制定价格权限范围内的成本监审工作,也可以接受上级人民**价格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实施成本监审工作。价格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成本调查机构负责具体实施成本监审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配合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做好成本监审工作。第四条 成本监审实行目录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成本监审目录实施成本监审,成本监审目录由省人民**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制定价格目录制定,并向社会公布。

  按照规定实行价格听证的商品和服务价格,应当列入成本监审目录。

  制定和调整未列入成本监审目录的商品和服务价格,价格行政主管部门认为必要时,可以实施成本监审。第五条 成本监审实行**制定价格前成本监审和定期成本监审相结合的制度。

  省人民**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成本监审目录中确定不同商品和服务的定期成本监审间隔时限,间隔时限不得少于1年。第六条 对同一经营者同一种商品或者服务,在同一会计年度内不得交叉实施**制定价格前成本监审和定期成本监审。

  对已经成本监审制定的**指导价,经营者在规定幅度内制定具体价格的,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不得重复实施成本监审。第七条 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生产经营同种商品或者提供同种服务的经营者实施成本监审。经营者数量众多的,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选定一定数量的有代表性的经营者实施成本监审,以核定的平均成本作为定价成本。第八条 实行成本监审的商品和服务,国家有统一规定的定价成本具体监审核算办法的,按照国家规定执行;国家没有统一规定的,由省人民**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作出统一规定。第九条 经营者应当准确记录、核算商品或者服务的生产经营成本,不得弄虚作假。

  经营者应当对实行**定价、**指导价的商品和服务与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商品和服务的生产经营成本分别核算。第十条 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实施成本监审前,向经营者发出成本监审通知书。

  成本监审通知书应当载明具体实施成本监审的成本调查机构、监审日期、经营者应当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成本资料以及与成本监审有关的其他事项。第十一条 经营者应当根据成本监审通知书的要求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成本资料,并对所提供成本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责。

  成本资料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按照要求和规定表式核算填报的成本报表;

  (二)经会计师事务所或者审计机关审计的年度财务报告;

  (三)主要成本项目、内涵、核算方法、成本费用分摊方法、定额依据说明;

  (四)最近3年成本变动情况及其原因说明;

  (五)最近3年与成本直接相关的主要凭证原件或者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六)其他与成本相关的资料。

  尚未营业或者营业不足1年的,经营者应当提供经有权审批单位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以及前款第(一)、(六)项规定的相关资料。第十二条 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经营者提供的成本资料进行审查,成本资料不全或者内容不符合规定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一次性告知经营者予以补正。

  经营者拒绝提供或者不按照规定提供成本资料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不予成本监审或者中止当次成本监审,并不予制定、调整价格;确需调低价格的,可以同地区或者相类似地区同行业的较低成本为依据调整。

物业服务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

没保存过文档,去****npcs.gov*** 找吧,也许会有帮助

国际经济与贸易就业求职意向???

上海宝钢国际经济贸易有限公司招聘启事
如果你具有——善于创新的思维、充满**的态度、团队合作的精神
如果你希望——在宝钢国际的快速成长中获得施展才华的舞台
如果你梦想——伴随着宝钢的稳健发展成就卓越的职业生涯
宝钢国际正在寻找你!

宝钢国际下属 上海宝钢国际货运代理公司 因工作需要拟招聘以下专业学生

需求专业:国际航运、国际贸易、物流管理
学历要求:本科
英语计算机要求:国家六级 计算机二级
其他:具有较强的沟通协调能力,有相关实践经历优先
招聘人数:1-2人
简历投递:请将电子版简历发送至 [email]HR-BAOINTL@BAOSTEEL.COM[/email]
标题请注明:学校—专业—姓名

上海宝钢国际经济贸易有限公司简介:

上海宝钢国际经济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宝钢国际”)是宝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宝钢股份”)的全资子公司。宝钢国际通过旗下的近40家的子公司,已经建立覆
盖国内数十个城市的钢材及相关产品的营销、配送服务网络,成为宝钢构建深层次、个性
化营销服务体系的支柱和打造核心竞争力的重要组成部分。
宝钢国际多年来始终以宝钢整体发展战略为指导,以服务宝钢钢铁主业为核心,充分发挥
钢铁主业的规模、技术和服务网络优势,通过流程优化、业务重组、均衡计分卡等多种创
新型管理手段,集成全体员工的智慧和努力,不断创造骄人的经营业绩。2006 年资产总额
275.69 亿元,实现销售收入 1098.07 亿元,利润总额 15.67 亿元。 为宝钢名列世界5
00强作出了重要贡献。

上海宝钢国际货运代理公司简介:

货代物流业务是宝钢钢材销售服务链的重要组成部分,上海宝钢国际货运代理公司作为宝
钢货代物流服务平台,多年来持续关注客户需求,创新客户服务手段,致力于寻找服务与
需求的最佳结合点,加快通关速度,为客户提供一整套切实可行的货代物流方案及一站式
服务,确保宝钢进口设备、资材备件以及钢铁产品进出口渠道的安全与畅通。

国际贸易公司,有实体的,有进出口权的,有报关报检资格,可以既接触外国客户又联系国内工厂。但要找到这样的工作可是有一定难度的。我现在也正在打着灯笼找呢。但前提是英语要好,非常好。
可以从事报关、报检,物流(货贷)等工作。
其实找什么样的工作没有定式,只是看个人的爱好兴趣了。
倘若口才好的话,也可以做营销啊,很锻炼人的。
做什么并不重要,关键是能否从中学到东西,从课本上学不到的知识。经历很重要,有用的是历练,没用的是磨练,无论什么都是锻炼。要把握每一个过程才对。
最后祝你能找到一份最适合的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