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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购法评标准有没有规定售后服务能打几分
**采购法律法规规章等对售后服务的具体分值没有规定,这些要针对具体的采购项目在采购文件中做出约定。
《**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04年财政部令第18号)第五十二条 ……
综合评分的主要因素是:价格、技术、财务状况、信誉、业绩、服务、对招标文件的响应程度,以及相应的比重或者权值等。上述因素应当在招标文件中事先规定。
评标时,评标委员会各成员应当**对每个有效投标人的标书进行评价、打分,然后汇总每个投标人每项评分因素的得分。
采用综合评分法的,货物项目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即权值)为百分之三十至百分之六十;服务项目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即权值)为百分之十至百分之三十。执行统一价格标准的服务项目,其价格不列为评分因素。有特殊情况需要调整的,应当经同级人民**财政部门批准。
第五十三条 性价比法,是指按照要求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后,计算出每个有效投标人除价格因素以外的其他各项评分因素(包括技术、财务状况、信誉、业绩、服务、对招标文件的响应程度等)的汇总得分,并除以该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以商数(评标总得分)最高的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供应商或者中标供应商的评标方法。
《**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 **采购招标评标方法分为最低评标价法和综合评分法。
最低评标价法,是指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投标报价最低的供应商为中标候选人的评标方法。综合评分法,是指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照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供应商为中标候选人的评标方法。
技术、服务等标准统一的货物和服务项目,应当采用最低评标价法。
采用综合评分法的,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应当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
招标文件中没有规定的评标标准不得作为评审的依据。
建筑施工安全检查分为哪几个评分等级,其划分的原则是什么?
分为优良、合格、不合格三个等级;80分及其以上为优良,70分及其以上为合格,70分以下为不合格。
建筑施工是指工程建设实施阶段的生产活动,是各类建筑物的建造过程,也可以说是把设计图纸上的各种线条,在指定的地点,变成实物的过程。它包括基础工程施工、主体结构施工、屋面工程施工、装饰工程施工等。施工作业的场所称为“建筑施工现场”或叫“施工现场”,也叫工地。
建筑施工是人们利用各种建筑材料、机械设备按照特定的设计蓝图在一定的空间、时间内进行的为建造各式各样的建筑产品而进行的生产话动。
建筑施工是一个技术复杂的生产过程,需要建筑施工工作者发挥聪明才智,创造性地应用材料、力学、结构、工艺等理论解决施工中不断出现的技术难题,确保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这一施工过程是在有限的时间和一定的空间上进行着多工种工人操作。
成百上千种材料的供应、各种机械设备的运行,因此必须要有科学的、先进的组织管理措施和采用先进的施工工艺方能圆满完成这个生产过程,这一过程又是一个具有较大经济性的过程。在施工中将要消耗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因此要求在施工过程中处处考虑其经济效益,采取措施降低成本。施工过程中人们关注的焦点始终是工程质量、安全(包括环境保护)进度和成本。
工厂设备管理维修部门的绩效考核办法怎么制定啊?
管理机器的安全使用车间工伤事故次数0次/月月度指在月度车间因违规使用机器而发生的工伤事故的次数:10分—优秀为0次/月;7分—良好为1次/月;5分—合格为2次/月;1分—差为2次以上管理机修所用的化学物品化学药品审核率≥95%年度公司范围内化学药品使用审核情况:5分—卓越为100%;4分—优秀95~99%;3分—良好为90~94%;2分—合格为85~89%;1分—较差为80~84%;0分—差为80%以下及时修理损坏机器修理及时率≥94%月度指在规定的时间内,机修部门修理损坏机器的及时性:40分—卓越为100%及时修理;36分—优秀为97~99%;30分—良好为94~96%;24分—合格为90~93%;18分—较差为85~89%;12分—差为85%以下参与公司的培训工作培训完成率/培训参与度≥85%月度指按照培训计划完成培训的比例:12分—卓越为100%完成;11分—优秀为95%以上;9分—良好为85~94%;7分—合格为70~84%;5分—较差为60~69%;3分—差59%以下部门协作与内部运营部门配合度/员工满意度良好月度指员工或者各部门对机修部服务满意与否的评价:10分—优秀;8分—良好;6分—合格;4分—较差;2分—差 SOE标准良好月度根据SOE部门对部门符合标准程度的评分:5分—卓越;4分—优秀;3分—良好;2分—合格;1分—较差;0分—差 6S标准良好月度根据CI部门对部门6S执行情况的评分:3分—优秀;2分—良好;1分—合格;0分—差工作总结述职报告评级良好季度指季度述职报告经公司会议的评级:分为卓越10分,优秀9分,良好7分,合格6分,较差5分,差3分
考核保险公司的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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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保险市场的进一步开放,我国保险市场主体越来越多,各保险公司之间竞争也越来越激烈,各家保险公司也更加注重保险统计和公司的业绩考核工作,以期树立良好的公司形象,促进业务发展。应收保费率反映公司应收保费资产状况,而结案率反映理赔进度,两者均为保险公司比较重要的经营考核指标。但一直沿用至今的应收保费率和结案率指标的计算方法明显是错误的,它们没有真实反映保险公司应收保费情况和理赔部门结案进度,需要予以改进和纠正。一、传统结案率计算公式存在的争议结案率既可按月、按季计算,也可按年计算,它是一个对外树立公司形象,对内考核各级保险公司经营管理情况的重要指标。因此,不论从实务角度还是从理论角度来看,我们都需要科学、合理地计算结案率,通过它来真实反映保险公司一定时期内的工作效率,尤其是理赔部门的结案进度。计算结案率的现行公式如下:结案率=已决件数/(已决件数+末决件数)×100%经过分析和检验,我们不难发现该公式至少存在三个方面的错误。第一,从统计原理而言,“已决件数”是时期指标,而“未决件数”是时点指标,两者不宜在公式的分母中直接相加、在分式中直接相除,也就是说,由于两者性质不同,“已决件数”和“未决件数”这两个指标根本不具有可加性和可比性。第二,在年初的几个月里,由于理赔工作刚刚开始,“已决件数”数值偏小,而“未决件数”对于已经开业多年的保险公司来说,基本上是常年相差不大而数值却相对较大的一个数,所以,由此公式在年底之前按月或按季计算结案率时,所计算出的年初结案率就比较小,不能真实地反映理赔人员和保险公司当期的实际工作业绩。第三,在一家新开业的保险公司计算结案率时,或保险公司无上年未决赔案而计算结案率时,由于“未决件数”数值为0,该公式变成:结案率=已决件数/已决件数×100%这时计算出的结案率始终为100%,结果显然是错误的。此外,在其他一些文献中还陆续出现了几个不同的结案率公式,主要有:结案率=本年累计已决件数/本年累计已立案件数×100%(1)结案率=本年已决赔案数/(本年发生赔案数+上年末决赔案数)×100%(2)显然,公式(1)只适用于新公司,或者无上年未决赔案的保险公司,而一家经营多年的保险公司在年初时是不可能没有上年未决赔案的,所以此时公式(1)便是错误的。实际上,公式(1)的关键之处就是分母“本年累计已立案件数”只考虑到了公司新立案的案件数,没有考虑到上年未决的赔案,而分子“本年累计已决件数”中显然包含了属于上年未决的赔案,这就形成该公式的分子分母不可比。而公式(2)的错误之处同传统的现行公式是一样的,即分子分母中的时期指标与时点指标不具有可加性,这样计算出的结果仍然错误地表现为:年初时计算的结案率太小,以及新保险公司计算的结案率为100%等等。二、结案率计算公式的“改进公式”仍不完善对上述几个结案率计算公式中的错误目前已有人提出了改进公式。其中,《保险研究》2004年11期刊发了周德俊同志撰写的《科学设置结案率指标进行精细化管理》一文就很好地分析和指出了现行结案率计算公式的错误,并得到了结案率计算公式的“改进公式”。然而,经检验发现,该文章虽然指出了传统公式的错误,但是所谓的“改进公式”却并没有真正改进原公式中的错误,而是把其中的一些错误又延续了下来。该文章的“改进公式”如下:结案率=已决件数/(已决件数+末决件数)×100%(3)其中A随时间进度按月依次取值为1,2,……,12。毫无疑问,公式(3)的确改进了原来的结案率公式。但对照前面所指的传统公式的三个错误进行分析,不难发现,公式(3)只是解决了其中年初结案率太小的问题,而其他错误仍然未解决。第一,“未决件数”是时点指标,修正后的“未决件数×A/12”还是时点指标,两者仍然不宜直接相加和相比。第二,在计算一家新公司的结案率时,我们会更直观地看到该公式的错误。例如,某家新开业的公司当年一月立案1200件,同期已决900件,显然该公司此时的结案率应是900/1200;75%,可是按上述“改进公式”计算则变成9001(900+300/12)=97.3%,与实际结果相差很大。第三,公式(3)也没有真正解决年初结案率指标太小的问题,因为一方面如上所述,“未决件数×A/12”还是时点指标,它与时期指标“已决件数”不宜直接相加,另一方面这样计算的结案率也不符合真实情况,不能客观地反映出一个公司当时的结案进度。三、正确计算结案率的思路事实上,根据统计原理和保险理赔工作的实际情况,只要针对现行结案率计算公式中的错误去寻找解决问题的方法,就能得到正确计算结案率的思路:第一,结案率是一个结构相对指标,反映的是部分与整体的关系,这里的“整体”就是一家保险公司当时所面对的所有案件,“部分”即所有案件中已经结案的案件。随着时间的推移,“整体”与“部分”均应越来越大,也就是说这两者应构建成时期指标来相加和相比。第二,这里的“部分”即已决案件容易明确,即到计算指标时为止,已经结掉的案件,而“整体”即所面对的所有案件则可以分为当年新立赔案和上年未决赔案两部分来处理,分别称为“本年累计立案件数”和“年初未决件数”。第三,上年未决案件或称“年初未决件数”就是上年底转至当年初公司未结案的案件数,这个数是一个固定数值而不是时点指标了,并且在计算结案率时把年初未决案件数分摊到一年的12个月中去,这样,每个月、每个季度就可以按时间进度计算结案率指标。根据以上思路,提出新的结案率指标计算公式如下:结案率=本年累计已决件数/(本年累计已立案件数+年初末决件数×A/12)×100%(4)其中,A:1,2,……,12。应该说,公式(4)解决了结案率的计算问题,它能够真正反映保险公司的理赔进度。现在对照现行公式中的不足,逐一分析如下:第一,分子、分母中的三个指标中“本年累计已决件数”和“本年累计立案件数”为同一时期的时期指标,而“年初未决件数”是一个固定不变的数,三者之间具有了可加性和可比性。第二,解决了原来计算公式中年初结案率指标值太小的问题;第三,作为一个特例,计算一家新开业公司的结案率指标时,由于没有上年遗留下来的未决赔案,即“年初未决件数”为零,因而公式变成了:结案率=本年累计已决件数/本年累计立案件数×100%它的分子、分母为当年同期的两个时期指标,所反映的也完全是部分与整体的关系,因此计算结果更直观、更合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