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奖罚制度范本
奖罚制度(拟)
目的: 树立制度、健全组织,规范工作行为.
范围:凡本司所属员工.
内容:
第一条:奖励种类
奖励分为下列三种:
一、记嘉奖
二、记小功
三、记大功
第二条:奖励
有下列事迹者经查属实者,由直属主管或人事单位签单请总经理核准后予以奖励。
一、有下列事迹者,予以记嘉奖:
(一)工作绩效特佳,参加各项评比足为其它部门为模范。
(二)热心服务或维护团体荣誉有具体事迹。
(三)支持公司重大专案,圆满达成任务。
(四)积极参与救援或抢修工作,精神可嘉。
(五)有优良事迹足为其它人员表率。
(六)凡检举在严禁吸烟场所,吸烟或引火。
二、有下列事迹者得予记小功:
(一)对于生产技术或管理制度提出具体方案,经采行确具成效。
(二)节约物料或对废料、滞存品利用、转用具有成效。
(三)遇有灾变勇于负责并处置得宜。
(四)举发违规或损害公司利益之案件,经查属实。
(五)不畏**,奋勇执行勤务。
(六)具有其它较大功劳,足以表扬。
三、有下列事迹者,得予记大功:
(一)遇有意外事件或灾变,奋不顾身,极力抢救因而减少公司重大损害。
(二)维护公司安全,冒险执行任务,确有实际功绩。
(三)维护公司重大利益,竭尽全力,避免重大损失。
(四)研究发明或提出重大改善,对公司确有重大贡献。
(五)对于业务拓展、产品销售有特殊功绩。
(六)具有其它特殊功绩。
第三条:处罚种类
处罚种类区分为六种:
一、记警告
二、记申诫
三、记小过
四、记大过
五、降职
六、辞退
第四条:处罚
公司员工有下列事迹经查属实者,直属主管应立即签单请人事单位办理处罚,案情重大者,并得移送司法机关办理。
一、有下列情事之一,经查证属实者或有具体事证者,予以记警告。
(一)未依规定穿著工作服或未依规定配带上岗证
(二)会议未经直属主管同意而擅自不到。
(三)上班时间吃零食、聊天、听随身听或看与工作无关之报纸、杂志。
(四)未做好整理整顿或水电管制工作。
(五)行政命令、会议结论、主管交办或本身责任事项有期限而延误执行,但未造成重大损失。
(六)请假调班未交接重要工作,但未造成重大损失。
(七)职务上例行表单未填送或未依流程或审核权限审核或分发、归档、损失轻微。
(八)管理人员对所部属所提出的文件、单据有不符合公司规定而仍予以签名审核情节轻微。
(九)对于自己本份内的工作任务推诿不办,经劝导仍不听。
(十)因过失导致发生工作错误情节轻微。
(十一)上班时间内赤膊、穿拖鞋、短裤、背心及衣服不整齐。
二、有下列情事之一,经查证属实或有具体事证者,予以记申诫。
(一)工作时间内打瞌睡、嬉戏或擅离工作岗位。
(二)对主管人员合理安排的工作态度恶劣。
(三)浪费公物,情节轻微。
(四)负责检查或监督的管理人员未认真执行职务。
(五)出入厂区不遵守规定或携带物品出入厂区而拒绝门卫或管理人员查询。
(六)破坏环境卫生者情节严重。
(七)办事不力,未尽职责或积压工作延误时效。
(八)下班后电器未关重犯。
(十)行政命令、会议结论、主管交办或本身责任事项未申报正当理由而不执行。
(十一)职务调动,对原承办业务交接事项未明确,经劝告而仍不履行。
(十二)因过失导致发生工作错误情节较严重。
三、有下列情事之一,经查证属实或有具体事证者,得予记小过。
(一)对上级指示或有期限的命令,未申报正当理由而未如期完成或处理不当,造成公司损失。
(二)因疏忽致机器设备或物品材料遭受损害或伤及他人。
(三)私自改变作业操作程序,致使工厂造成损失。
(四)未经许可擅自使用公司车辆、生产设备或原物料。
(五)对同仁恶意攻击或诬告、伪证而制造事端。
(六)工作散漫,屦劝不改,严重影响工作或士气。
(七)上班时间内在厂区从事与工作无关的活动。
(八)职务调动,对原承办业务交接有延误或拒不交接。
(九)请假、换班时对工作未交接清楚导致工作上发生损失情节严重。
(十)在上班时间**讨论非属公务之事,经劝诫不听。
(十一)因工作交待不清,致使发生工作错误,严重浪费成本。
(十二)上班时间内处理私务,严重影响公务。
(十三)对上级人员有关职务上的查询,故意隐满或报告不实。
(十四)虚报生产量、**品量、材料用量等数据。
(十五)在公司内与同事口角经劝阻不听。
(十六)员工上网不得传送侵害公司知识产权的文字、图片或任何形式的档案于互联网络上。
(十七)委托他人打卡或代他人打卡或伪造出勤纪录。
(十八)妨害现场工作秩序或违反安全卫生工作轻微。
(十九)在车间内或不允许动火场所吸烟或使用明火。
(二十)非公务上班期间内喝酒或醉酒后上班。
四、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经查证属实或有具体事证者得予记大过。
(一)擅离职守致发生变故,使公司蒙受重大损失。
(二)泄漏生产或业务机密。
(三)遣失保管的重要文件、印信、财物或工具。
(四)擅自撕毁公文或公告文件。
(五)违反安全规定措施,或擅自变更工作方法导致使公司蒙受重大损失。
(六)拒绝听从主管人员合理指挥监督,经劝导仍不听从。
(七)工作时间在工作场所制造私人物品。
(八)一年内无故旷工积满十五日以上。
(九)主管人员隐瞒部属违反公司规定事项,经查属实。
(十)主管人员对部属督导不周造成公司重大损失。
(十一)在工作场所内内斗殴。
(十二)事务处理未依规定手续办理,致造成公司重大损失。
(十三)产品出货点交或工程验收不实造成公司重大损失。
(十四)保管的财物非因自然损耗而盘亏,情节重大。
(十五)浮报费用或虚报资料、意图溢领奖金、津贴或图利他人者。
(十六)在厂区内**者。
(十七)未经许可接带外人入工厂者。
(十八)因工作过失导致发生工作错误,情节特别严重遭受客诉、使公司蒙受重大损失
(十九)上班时间撤离工作岗位睡觉或离开厂房(未办理有关请假手续)。
(二十)携带危险品或违禁物品入厂。
(二十一)凡是违反消防安全措施及因危险品引发的火灾。
(二十二)误开支票金额造成公司重大损失。
五、有下列情事之一经查证属实或有具体事证者,得不经通知予以辞退或报**机关处理:
(一)于订立劳动合同时为虚伪意思表示,使本公司误信而遭受损害者。
(二)对于雇主、雇主家属、雇主代理人或共同工作的人员实施**或有重大侮辱行为者。
(三)违反劳动合同或工作规则情节重大者。
(四)故意损耗机器、工具、原料、产品或其它公司所有物品或故意泄漏技术上、营业上之秘密,致使公司蒙受损害者。
(五)受有期徒刑以上刑拘宣告确定而未通知缓刑或未准保释者。
(六)无正当理由连续旷工三日或一个月期间旷工达六日者。
(七)聚众要挟、妨害生产秩序或煽动非法**或怠工者。
(八)张贴、散发煽动性文字、图书,破坏劳资和谐或造谣生事,散播谣言致公司蒙受重大不利者。
(九)偷窃同事或公有财物者。
(十)利用公司名义在外面招摇撞骗,致公司名誉蒙受重大损害者。
(十一)侵占公有财物或营私舞弊,情节重大者。
(十二)在公司内有妨害风化行为,经查属实者。
(十三)在工作中酗酒滋事妨害生产秩序或毁损设备者。
(十四)年度内积满二大过者。
(十五)乘职务之便,收受贿赂或佣金者。
(十六)与厂商勾结、**公司财物者。
(十七)仿冒主管签字或伪造、变更、盗用公司印信者。
(十八)在外兼职或兼营与公司相关事业而影响公司权益,情节重大者。
第五条:公司员工的降级,参考前条各款规定予以降调。
第六条:奖惩互抵规定
员工在同年度内的奖惩(辞退除外) 可予以互抵,即嘉奖一次可抵销申诫一次或警告三次,记小功一次或嘉奖三次可抵销小过一次或申诫三次,记大功一次或小功三次可抵销 大过一次或小过三次。
第七条:奖惩金加减发放标准:从业人员受奖惩者,依当月薪资中加减发下列金额。
一、 嘉奖一次:加发¥ 元奖金。
二、 小功一次:加发¥ 元奖金。
三、 大功一次:加发¥ 元奖金。
四、 警告一次:减发¥ 元奖金。
五、 申诫一次:减发¥ 元奖金。
六、 小过一次:减发¥ 元奖金。(年终奖减半?)
七、 大过一次:减发¥ 元奖金。(年终奖全扣除?)
求隧道施工现场奖罚管理制度
隧道管理所工作职责
隧道管理所是在管理处的领导下,负责高速公路应急处置处置,负责保障隧道内机电设备正常运转和隧道结构物整洁。其主要职责:
一、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和机电设备安全操作等有关规定,开展隧道车辆运行监控和事故应急处置。
二、熟悉和掌握管辖设备的性能和技术要求,按照《隧道机电设备维护与管理暂行规定》进行正常维护,保障机电设备正常运转。
三、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和岗位职责,并按《隧道管理所员工工作考核奖罚办法》的规定考核工作人员的工作实绩,做到奖罚分明。
四、负责高速公路辖管路段路肩上报警求救电话的管理与维护,做到及时通知相关单位进行处理和施救。
五、严格遵守财经纪律,积极开展增收节支活动,做好清算、核资、汇总资产登记等管理工作。
六、定期对隧道内设备和车辆运行状况检查与巡视,并对上岗执勤纪律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置,存在违规按规定查处。
七、参与隧道养护质量的检查与考评,使管辖路段的隧道整洁、排水畅通、衬砌无渗水或滴水,路面整洁,绿化无损。
八、负责做好本所*建和精神文明建设,抓好综合治理,做好宣传报道工作。
九、负责做好本所安全保卫、环境卫生、计划生育、办公用品发放、车辆管理、职工福利工资分配等后勤服务工作。
十、组织开展文明窗口、安全窗口等竞赛活动。
十一、按照应急预案积极开展各项事故处置演练,并组织安全管理人员对各项安全操作技能和体能进行训练与考核。
十二、完成上级交办的其它工作。
来自动感居答~
求《工程施工质量、工期控制奖罚管理办法》
可按下列的编写:
关于加强建筑结构工程施工质量管理的若干规定(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提高建筑结构工程施工质量,依据《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相关强制性标准,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建筑结构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工程的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幕墙等涉及结构安全的部分。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结构工程施工及质量管理除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外,应执行本规定。
第四条 南京市建筑工程局负责本市建筑结构工程的施工质量管理工作。南京市建筑安装工程质量监督站和各郊区、县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负责所监督范围内的建筑结构工程的质量监督工作。
第五条 建设单位应配备专业配套的项目管理班子(或委托项目管理公司),项目负责人应经法人任命,并具有中级以上技术职称。
第六条 施工单位的项目经理、项目部主要质量管理人员及项目监理机构的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应是本单位职工(与本单位有合法的人事、工资关系,除退休人员外还应有社会保险关系),项目经理、总监理工程师应经法人任命。
第七条 一个项目经理在同一时间段内只能承担一个项目的建筑结构工程施工。每一个工程项目配备至少一名专职质量检查员,30层以上(含30层)或超过100m的高层建筑、大型公共建筑等应配备设备安装的专职质量检查员。
一个总监理工程师在同一时间段内只能承担一个项目的建筑结构工程监理工作。特殊情况确需同时承担2个项目且经建设单位同意的,应设立总监代表,总监代表应与总监的资格相符。
第八条 项目监理机构的监理人员应专业配套。人员数量和资格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监理员的配备数量应不少于监理工程师配备数量的1.5倍。
(二)监理工程师(指国家注册或省建设厅发证的监理工程师,含总监和总监代表)的配备数量。
1、建筑结构施工阶段,每个项目不少于2名(3000m2以下的单体工程,不少于1名);
2、桩基施工阶段,桩基设备在6台以上的,每增加6台设备增加1名,不足6台的按6台计;
3、基础、主体施工阶段,建筑面积在20000m2以上的,每增加40000m2增加1名,不足40000?O时按40000?O计;
4、成片住宅小区,除按第三项的面积要求配备外,还应符合每一标段不少于1名土建监理工程师,每三个标段不少于1名安装监理工程师的要求。经济适用房和工期低于合理工期的工程的监理工程师配备数量应在此基础上适当增加。
第九条 项目经理及总监理工程师不得随意变更,确需变更的,变更后的资格不得低于原资格,并经建设单位同意。同一项目变更两次以上(含两次)的需报质量监督站。
在结构工程施工阶段,项目经理和总监理工程师不得擅自离岗,项目经理离岗须向总监理工程师书面报告,总监理工程师离岗须向建设单位书面报告,经同意后方可离岗。
第十条 项目监理机构和施工单位的项目部均应配备完整的施工验收规范和相关的技术标准。现场应配备回弹仪、激光测距仪、水准仪、经纬仪、电脑和打印机等检测仪器、设备。仪器设备应建立台帐,定期检定校核。
第十一条 施工单位在建筑结构工程施工前应编制《建筑结构工程质量施工专项方案》,包含模板及钢筋的制作和安装、混凝土的施工和养护、水电管预埋和敷设、钢结构安装和检测、冬期施工、材料进场及实体结构质量检查等内容,专项施工方案的技术和质量不得低于附件一《建筑结构工程施工质量技术要点》的要求,并经总监理工程师审查批准后方可实施。其中大跨度混凝土梁和高支模的支撑体系等专项施工方案,施工单位应组织专家论证。
第十二条 工程开工前,监理单位应制定平行检验方案。平行检验应在施工单位检查的基础上由项目监理机构对施工单位的自检情况进行复核。平行检验的内容包括砖(砌块)、钢筋、模板、预拌混凝土坍落度、钢筋保护层、混凝土强度、轴线尺寸、层高等,检验数量及方法按附件二《建筑结构实体质量检查检验用表》执行。
第十三条 严格原材料进场报验制度,所有原材料在进场验收合格后(含外观检查)方可使用,并及时签发原材料报验手续,及时填写《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验收资料》中的“原材料(设备)合格证、试验报告汇总表”。
第十四条 钢筋、水泥、砖(砌块)、砂石等原材料进场后应分类堆放整齐,按批进行验收。现场所有原材料均应设置标识牌,标识牌应标明进场时间和数量、材料名称和规格型号、验收人员、验收结论(合格、不合格)。
砌体、混凝土等实体工程应按检验批进行验收,在实体明显部位设置标识,标明施工人员及日期、验收情况(参加人员、时间、结论)。
第十五条 钢筋、幕墙骨架等隐蔽工程,监理验收符合要求并完善隐蔽工程签字手续后,由总监理工程师(或总监代表)登录网站(市质监站网址:****njzjz***m)通知质量监督站。
第十六条 地基处理和桩基工程检测方案应在检测前到质量监督站备案,未经备案的工程,不得验收和隐蔽。
第十七条 桩基、地基基础及主体验收应满足以下要求:
一、实体工作量全部完成、质量控制资料齐全。
二、监督抽检已完成且符合要求、不合格报告等质量问题已处理。
三、相关测量工作和监理单位平行检验己完成(如桩基的桩位、桩径,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的构件尺寸和空间尺寸等)。
四、主体应完成灰饼、阳角护角、外墙洞眼、抗裂网片、门窗洞口尺寸校核、暗埋水电管敷设和试穿线、试水等工作,样板套已完成。
五、二十层以下不得分段验收,二十层以上(含二十层)需分段验收的,应事先向质量监督站报验收计划,但分段验收不得超过二次。
六、三幢及以上**室连体的桩基工程需分段验收的应事先向质量监督站报验收计划,但不超过两次;五幢及以上**室连体或基坑开挖面积超过10000m2的桩基工程不超过三次。
十八条 质量监督站在建筑结构工程施工前应按照本规定附件三《建筑结构工程质量行为监督检查表》的要求,对工程基本建设程序、各质量责任主体的质量保证措施等质量行为进行监督抽查。
第十九条 质量监督站应对建筑结构工程的施工质量和质量措施及平行检验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抽查,不符合要求的责令改正。平行检验结果不真实、弄虚作假的,予以监督抽检。质量监督检查的情况在《主体结构分部工程质量验收监督记录》中予以说明,作为优质结构评选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条 建筑结构工程施工及施工质量达不到本规定要求的,不得进行优质结构、市优“金陵杯”的评选。质量监督站对实施过程中的**行为应予以记录并上网公示,情节严重需行政处罚的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一条 工程承包合同中应明确质量目标和合理的奖罚标准,奖罚应对等。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2007年4月1日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由南京市建筑工程局负责解释。
附件一 建筑结构工程施工质量技术要点
附件二 建筑结构实体质量检查检验用表
附件三 建筑结构工程质量行为监督检查表
附件一:
建筑结构工程施工质量技术要点
一、建筑工程基坑分层开挖的每层厚度不得大于1.5m。开挖中形成的临时土体边坡坡度不得大于1:1.5,否则应采取加固措施处理。
采用机械开挖基坑时,严禁碰撞工程桩,行走时不得出现挤土而造成工程桩的偏位。基坑周边1?2倍基坑开挖深度范围内不得超载堆载。
二、模板设计应符合以下要求:
1、应先设计出模板加工图和模板拼装图,楼梯与剪力墙和梁柱节点等处的模板应有节点大样图;
2、优先采用定型钢质大模板或组装式模板,碗扣式和门式钢架支撑。尺寸变化小且能多次重复使用的节点模板,应采用工具式(如预留洞口的模板等)模板。
3、重要受力构件(悬挑结构、跨度大于5m的板及梁等)模板支撑体系应计算确定。
三、模板工程的材料应符合以下要求:
1、模板板材应有出厂合格证,木质胶合板最小厚度为16mm,竹质胶合板最小厚度为12mm,板材粘结剂应为溶剂型;
2、模板支撑系统应采用钢管和型钢等金属支撑体系,壁厚不小于3mm;
3、在合理工期下,底模不少于2.5套,侧模不少于2套;当工期少于合理工期时,应增加模板的套数。
四、模板制作安装应符合以下要求:
1、模板应在木工车间制作,并进行试拼装,符合要求后方可在现场安装,严禁在作业面制作模板;
2、模板周边应刨边平直,接缝严密,接缝高低差不大于2mm,平整度不大于3mm;
3、现浇楼面高低差变化处(室外与室内,厨卫间与房间等)应采用方钢制作成工具式定型模板,或在门洞口采用?N30×3角钢与钢筋焊接的措施来保证高差处的边角整齐;
4、剪力墙和梁的侧模应采用定型限位措施,并采用间距为300~500mm的对穿螺栓固定,螺栓直径不小于12mm;当柱子截面大于600×600mm、梁的高度大于800mm及剪力墙等结构采用的对穿螺栓在其下部3?4排范围内应使用双螺帽;
5、固定模板的背衬宜选用不小于50×100 mm的方木或不小于50×50×3mm的方钢管,间距不大于250mm;
6、底模支撑可通过计算确定,中间立杆间距不应大于800mm,边支撑立杆与墙面间距不应大于300mm。当立杆支撑在回填土上时,应夯实并采用通长垫木,并保证排水畅通。
五、模板拆除应符合以下要求:
1、梁板底模应在强度达到规范要求(后浇带两侧的梁底模应在后浇带混凝土强度达到设计强度的75%)后方可拆除;
2、梁、柱、墙侧模板应在混凝土浇筑后夏季不少于12小时、冬季不少于48小时后拆除。需提前拆除时应进行试拆模,在监理单位确认不影响混凝土外观质量的前提下,方可拆除。
六、模板的保养及验收应符合以下要求:
1、监理单位应检查模板的制作和试拼装,合格后方可进入现场安装;
2、每批模板拆除后应全数清理、保养并整修,经监理验收符合要求后,方可再次使用;
3、每批模板安装完毕后,监理应及时对模板的几何尺寸、轴线、标高、垂直度、平整度、接缝、清扫口及支撑体系等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下道工序施工;
4、脱模剂应有出厂合格证,使用时不得污染钢筋和影响混凝土的后期装饰,禁止使用废机油等替代产品。
七、钢筋工程所用的材料应符合以下要求:
1、盘圆钢筋加工不得冷拔、冷挤压,并不得外加工。因场地确有困难,经建设单位同意的场外钢筋加工,进场时应按批次验收和复试,外观及物理力学性能应符合规范要求。
2、钢筋保护层应采用塑料或其他材料制作的专用垫块,并应有合格证。不得使用现场制作的砂浆垫块。双层钢筋网之间应采用钢筋支架或定型专用支撑,钢筋支架应安装在垫块上方。
八、钢筋制作应符合以下要求:
1、钢筋施工前应具有翻样图、下料单和技术交底记录等;
2、钢筋绑扎应满扎,扎丝规格不小于22#(钢筋直径大于18mm时不小于20#),扎丝头向内;
3、梁柱侧向垫块间距不大于1m,且短边每排不少于两块;楼面钢筋垫块间距,当钢筋直径小于等于10mm时,不大于500mm;钢筋直径大于φ10时,不大于700mm;
4、现浇板高低差处板面钢筋必须断开,并设置梁(或暗梁);
5、板面钢筋与柱、剪力墙等竖向构件钢筋交叉处必须加设防止竖向钢筋位移的固定筋,并点焊牢固;
6、板面负弯矩钢筋一端在梁上,一端在板中时,在梁上的弯钩长度应满足设计和规范规定的锚固要求;
7、墙体拉结筋和二次浇筑的构造柱等构件的连接钢筋应预埋。确有困难或漏埋需植筋的,应进行现场验收和检测,每层每种规格检测数量不少于3根;
8、混凝土浇注前应架设施工通道,施工通道不得影响楼面钢筋。
九、混凝土所用的材料应符合以下要求:
1、混凝土用砂应使用中粗砂,含泥量及有机物等杂质的含量应符合规范规定;
2、混凝土外加剂应有出厂合格证,外加剂使用前应进行复试和与水泥的适应性检验;
3、混凝土中掺用的粉煤灰应为一级粉煤灰(烧失量不应大于5%)。混凝土拌制时粉煤灰掺量不宜大于水泥用量的15%,否则应委托有资质的检测单位按检验批对混凝土构件进行碳化检测,检测数量为构件总数的30%且不少于10个构件,当平均碳化深度大于2.5mm时,设计单位应从耐久性等方面提出处理意见。
十、混凝土施工应符合以下要求:
1、混凝土振捣应专人负责;
2、楼面混凝土初凝前应派专人从节点(柱、剪力墙、楼梯等周边)开始向中间用1.5~3.0m长的铝合金刮尺抽平;初凝后用铁抹收平压实,再用木抹打平;终凝前在柱和剪力墙周边用铁抹压成半光面;
3、混凝土养护应专人负责,定期保养;
4、同条件试块应符合GB50204的要求。砌体结构同一混凝土强度等级,每一楼层应留置一组;混凝土结构同一混凝土强度等级,同一批次每500立方米混凝土应留置一组,不足500立方米按500立方米计。同条件试块拆模后应放置在相应结构构件适当位置与结构构件进行相同条件养护;
5、现浇混凝土楼面应在模板侧模的四角(定钉子)、板中间每隔6m设置板厚控制点(焊接短钢筋或金属管),并对板厚检测。板厚检测可采用在混凝土浇注前预埋薄壁金属管或钻孔测量。无防水要求混凝土中预埋的薄壁金属管(直径不小于φ20,比板厚长10mm),底部用塑料护套,与钢筋网片点焊竖直固定,每个房间中间或每隔6m设置一点。钻孔测量板厚按每检验批的10%构件且不少于5个构件(住宅每户不少于1个构件),每个构件在中间及四角钻孔测量。
十一、砌体所用材料应符合如下要求:
1、砖(砌块)在装卸和二次搬运时,严禁倾倒,保持边角整齐;
2、砖(砌块)应按批次进行验收,外观不得有严重的裂缝,缺棱掉角,几何尺寸偏差应控制在2mm之内;
3、砌块在现场的存放时间不少于15天;
4、砌筑砂浆应采用中粗砂。
十二、砌体施工应符合以下要求:
1、砌体施工前应设置皮数杆,并按规定设置拉结筋,符合要求后方可砌筑;
2、构造柱处的墙体马牙槎(不大于300mm)先退后进,马牙槎边口应吊线砌筑;构造柱边贴双面泡沫胶条,厚度不小于5mm;
3、填充墙砌至梁底或板底15日后方可塞方;
4、砌体砌筑每天高度宜控制在1.5m以下;
5、外墙孔洞、脚手眼等应采用半砖、防水砂浆二次堵砌,表面采用1:3防水砂浆粉严,小圆孔宜采用微膨胀水泥砂浆二次填塞密实,并及时办理专项隐蔽验收记录。
十三、砌体观感质量除符合规范标准要求外,并应达到以下要求:
1、墙面无断砖或碎砖(砌块);表面平整,灰缝均匀顺直;
2、马牙槎方正,上下顺直。电管槽宽窄均匀,顺直,砂浆填塞密实、平整;
3、圈梁、构造柱、板带等混凝土密实,表面平整;
4、固定门、窗的预埋件位置、数量正确。
十四、主体施工过程中应及时弹出标高和轴线的控制线(如墙面1m线、偏轴线0.5m线),控制线标识应清晰:
十五、水电预埋应符合以下要求:
1、特殊专业工种应持证上岗;
2、现浇混凝土结构(墙、柱)中埋设电盒时,应采用φ6钢筋焊接成与线盒尺寸相匹配的“井”字型固定架进行固定;
3、墙体上布管应采用机械开凿或预埋,严禁在承重墙上开凿水平槽。确需在承重墙上水平布设水(电)管时,应浇筑与墙体同宽的混凝土板带,将管线埋设在混凝土板带中;
4、给水管宜明管敷设,严禁在现浇板上留槽。给排水管在穿越楼板及结构性墙体时应设置套管,套管内壁与管道外壁应留15mm的间隙。有防水要求的地面或墙面应有防水功能的金属翼环套管,并高出装饰完成面不小于50mm,楼板底部和墙面的套管应与装饰面齐平;
5、卫生间等电位装置应采用热镀锌扁钢或圆钢,焊接长度取较大直径的6D或较大扁钢宽度的2B,且不少3边;
6、成排电管之间净距应不小于10mm,卫生间等潮湿环境区域内的成排布置的电管之间净距不应小于30mm。
十六、钢结构、幕墙施工应符合以下要求:
1、钢结构施工前应深化设计,并经原设计单位确认;
2、焊接人员应持证上岗;
3、监理对工厂加工制造或现场加工的钢结构构件应进行监造;
4、钢结构施工完成后,监理单位应及时组织验收。吨位在600t及以上和跨度在24m及以上的钢结构验收应通知质量监督站;
5、幕墙预埋件应在主体施工时进行埋设。当采用后置埋件时,应优先采用化学锚栓,并按要求进行相关检测。
附件二 建筑结构实体质量检查检验用表
表2.1 建筑结构工程原材料及实体检查检验要求
表2.2 钢筋进场外观检验(报验)记录
表2.3 模板试拼装及周转检验(报验)记录
表2.4 砖(砌块)外观检验(报验)记录
表2.5 混凝土坍落度检测记录
表2.6 混凝土强度回弹平行检验记录
表2.7 钢筋保护层厚度检测记录
表2.8 现浇混凝土构件尺寸检测记录
表2.9 轴线、层高检测记录
表2.10 建筑结构工程平行检验、隐蔽验收汇总表
附件三 建筑结构工程质量行为监督检查表
表3.1 建设工程质量责任主体质量行为监督抽查记录
表3.2 建设工程质量责任主体质量行为监督抽查记录(施工)
隐
蔽
验
收
流水段层次、范围
项 目
累计一次验收
通过
二次验收,通过率%
备注
基坑
次
次
次;
模板
次
次
次;
钢筋
次
次
次;
混凝土
次
次
次;
砌体
次
次
次;
还有http://****hljjs.gov***/suihua/GwxxView.aspx?id=6459,有关于工期的.
上述东西要改写的.希望对你有所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