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鞋百科给各位分享持续的标准是什么情况的知识,其中也会对保持生产连续性的基本条件是什么?(保持生产连续性的基本条件及其相互关系)进行解释,如果能碰巧解决你现在面临的问题,别忘了关注本站,现在我们开始吧!

保持生产连续性的基本条件是什么?

要保持生产连续性,需遵守的基本条件如下:
(1)产业资本必须保持三种职能形式在空间上的并存性,也就是说,全部产业资本不能同时处在一种职能资本形式上,必须按一定比例分割为货币资本、生产资本、商品资本三个部分。这三部分应该各占多**例,取决于企业生产的性质、技术水平和购销状况。只有这样,当生产资本转化为商品资本时,又有货币资本转化为生产资本,使生产连续不断地进行。
(2)产业资本必须保持每一种职能形式的依次转化,即在时间上的继起性。这就是说,产业资本的三种职能形式都必须顺利地进行各自的循环,不断完成职能形式的转换。不论哪一种职能形式的资本,在各自循环的哪一个阶段上停顿下来,都会使产业资本循环发生中断。
(3)产业资本正常循环的上述两个条件,即三种职能形式在空间上的并存性和时间上的继起性,是相互联系和互为条件的。没有并存性,各种职能形式就不能相继转换,所以并存性是继起性的前提。同样,如果各种职能形式不能相继进行转化,三种职能形式的并存性也将被破坏,所以并存性又是继起性的结果。
(4)产业资本三种职能形式的并存性与继起性的相互关系,说明产业资本的正常循环,不仅要使资本同时处于三种职能形式上,并且要同时进行三种形式的循环。因此,产业资本的连续进行的现实循环,不仅是流通过程和生产过程的统一,而且是它的所有三个循环的统一。

可持续发展的五个标准是什么?

“两循环三增长”理论,
***校研究室副主任梁言顺博士近些年来一直致力于经济增长和可持续发展问题的研究,他提出de低代价经济增长理论和可持续发展的“两循环三增长”理论,引起诺贝尔经济学奖获得者、美国斯坦福大学教授麦克尔·思朋斯等中外专家的关注。
梁言顺:关于可持续发展的标准,现在学术界有一种倾向,即过于泛化其内涵,把毫不相干的因素都拉进来。大家都承认,所谓可持续发展,就是既要考虑当前发展的需要,又要考虑未来发展的需要,不要以牺牲后代人的利益为代价来满足当代人的利益。什么要素既影响当前需要又影响未来需要?就可持续发展而言,只能是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其他诸方面,都是间接的或为其服务的。基于这种认识,我提出:在发展的前提下,不论整个地球,还是一个国家、一个地区,既满足当代人的需要,又不对其后代人构成危害的基本标准就是两个:一是自然资源的循环使用和循环替代。包括金属非金属矿产资源的循环利用(用循环利用率来表示);能源矿产资源的循环替代(用循环替代率来表示);可再生资源的循环再生(用循环再生率来表示)。二是生态环境的循环净化,用环境循环净化率来衡量。这就是“两循环思想”的主要内容。
低代价经济增长理论是我后来进一步提出的可持续发展“三增长”理论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我认为,造成资源、环境破坏的原因虽说是多方面的,但经济增长理论的片面性,是其中的一个重要原因。在经济增长理论中,众多的增长经济学家们都有意无意地遵循了如下假定:(1)凡是产出的都是有益的,即都计入收益;(2)生产除了消耗成本外,不付出任何代价。就是说,要素的投入效果都是正向的。这个假定前提是脱离实际的。因为影响经济增长的诸要素既能增加物质财富,促进经济增长,又会产生一些负面效应,如浪费资源,破坏生态环境等。理论的前提假定具有片面性,必然导致理论本身的片面性。如果把要素投入效果的二重性引进增长理论中,那么几乎所有的西方经济增长理论的结论都需要重新推敲和修正。为此,我提出了低代价经济增长理论,主要是在比较各种经济增长理论的基础上,选定索洛模型作为基础模型,把经济增长的代价作为一个负变量纳入增长模型中去。建立这样一种经济增长理论及其模型,一方面能够反映国民经济运行的真实情形(增长与代价并存),另一方面,也是更重要的,则是有利于指导经济活动限制代价,追求一种低代价的经济增长方式。
其余两种增长方式。
梁言顺:一是自然资源总量和环境容量扩大增长。低代价增长不是零代价增长,低代价的长期积累,最终也会对现有资源和环境构成威胁。这个问题,过去理论界较少涉及。在80年代初期,我国的一些经济学家曾经提出自然再生产理论,但有局限性,即不能包括不可再生资源的扩大增长。为此,我提出自然资源总量和环境容量扩大增长的思路。
另一个是人口适度零增长。关于人口与发展的问题,在西方理论界历经近百年之争,却至今没有达成共识,以额尔利奇为代表的悲观派和以西蒙为代表的乐观派毅然尖锐对峙。我认为,无限制地减少人口和让人口无节制地增长一样,都不利于可持续发展。要实现可持续发展,必须走人口适度零增长之路。其内涵有两点:一是零增长,即人口总数保持不变,但人口质量在自然更替中不断提高。二是适度零增长,指零增长是在一个最佳人口数量上保持恒定不变。

连续,陆续,继续是什么意思?

在中国的礼仪中握手的最佳时间是多长?

在中国的礼仪中握手的最佳时长一般在3秒至5秒左右。

保持生产连续性的基本条件是什么?

握手礼节源于古代欧洲人向对方表明手中未带**,表明亲切友好之意。其后成为风尚,通行于欧美。辛亥**后我国也习以为礼,在当今商务交往中,握手是最常使用的一种见面礼。

握手时应注意:

1、不要三心二意,双眼要注视对方;

2、握手时间不宜过长(一般在3秒至5秒左右);

3、握手时不要拍对方的臂膀;

4、握手不可用力过度。

关系一般,双方稍用力相握,上下晃一晃即可;如果关系密切,可略用力并上下摇几下,表示十分友好或双方的深厚情意。但只握指尖或只递指尖或双手包住对方的手,则是失礼之举。

扩展资料:

“握手”的历史演变

握手最早发生在人类“刀耕火种”的年代。那时,在**和战争时,人们手上经常拿着石块或棍棒等**。遇见陌生人时,如果大家都无恶意,就要放下手中的东西,并伸开手掌,让对方抚摸手掌心,表示手中没有藏**。这种习惯逐渐演变成今天的“握手”礼节。

也有一种很普遍的说法是中世纪战争期间,骑士们都穿盔甲,除两只眼睛外,全身都包裹在铁甲里,随时准备冲向敌人。如果表示友好,互相走近时就脱去右手的甲胄,伸出右手,表示没有**,互相握手言好。

后来,这种友好的表示方式流传到民间,就成了握手礼。当今行握手礼也都是不戴手套,朋友或互不相识的人初识、再见时,先脱去手套,才能施握手礼,以示对对方尊重。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国礼仪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握手

男人十五分钟算厉害吗

算中等偏上的,算厉害吧。不能算特别厉害、

如何建立旅游可持续发展的法律保障体系

健全的旅游立法是旅游资源开发和旅游产业建立和良性发展的法制前提和保障。加快旅游立法是培育、规范旅游市场秩序,应对和接轨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客观需要,同时也是建立我国旅游法律体系的重要内容和步骤。许多旅游业比较发达的和法制比较完善的国家,旅游法律已经形成了比较完整的体系,成为国家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国虽然已经建立了以宪法为基础,以部门法为主干的社会**市场经济的基本法律框架体系,但是从部门法的角度看,我国旅游法律还存在着严重滞后性。这种滞后性已给发展旅游业带来了不利影响,甚至出现了一些企业为了赚钱,在开发旅游资源的幌子下搞出破坏环境、糟踏资源的项目,扰乱旅游经营市场、侵害游客合法权益,使我国旅游业的可持续发展和旅游大环境的建立面临严重的挑战。这种滞后性主要表现为:

一是旅游基本法和单行法空白。旅游基本法属于我国旅游法律体系中的“宪法”,是各级、各类旅游立法的渊源和依据。旅游基本法的地位和作用不仅对于旅游法律体系的建立和发展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而且对于我国旅游业的整体发展也具有规范和指导意义。但自建国以来,我们尚未制定过一部全面、系统的旅游的基本法律或单行法律。九届全国**以来,不断有代表建议国家应将旅游法的制定颁布作为当前旅游业发展工作的重中之重,组织专门力量,加快旅游产业法律体系的建设[1]。事实上,旅游基本法的缺位使得整个中国旅游法制建设处于“群龙无首”的状态,也使得地方性旅游立法活动缺乏可供遵循的立法根据和原则。这种状况也是引起目前旅游市场秩序混乱的重要原因之一。

二是国家级旅游立法数量少,层次低,旅游法律体系很不完备。改革开放后我国非常重视法制建设,但至今没有一件专门调整旅游关系的法律,国务院颁布的调整旅游关系的行政法规仅有三件[2],国家旅游局颁布的旅游规章也仅有六件。总体上看,现行的法规、规章在立法层次上没有对国家发展旅游业的原则和措施作出根本性的规定,也没有对旅游业所涉及的各方面的关系作出有效的约束和调整。所以,在我国旅游法律体系中,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作为社会公**品在数量上供给严重不足,在立法的位阶上处于比较低的层次,有的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立法思想过时,内容简单、原则,缺乏可操作性。

三是地方性旅游立法各自为政,缺乏统一性和协调性。近年来,一些地方为了实现和保障旅游业在本地产业中的支柱性地位,相继**了地方性旅游法规。但由于各地市场经济和旅游业发育程度不同,这些地方性旅游法规立法水平参差不齐,内容不一,个别的还存在与国家政策导向相抵触的现象。同时由于其适用范围分别仅限于本行政区域,因而无法实现对整个西部地区旅游资源的整合,也不可能统一协调各地区之间的利益关系,更无法实现跨省、跨区域间的旅游合作。

法理学原理告诉我们,法的运行与作用的发挥不是仅仅依靠一部法律或地方性立法,而是由成龙配套的一系列的不同类别、不同层次、结构合理有序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来共同发挥作用。

旅游立法也应当是多层级、全方位发展。要加强和完善旅游立法,首先要合理协调“两级”的立法关系。国家立法要先于地方立法,要在宏观上能够规范和引导地方立法;地方立法要与国家立法相互协调,增加国家立法在地方的适应性,细化国家立法的可操作性;要调动“两级”立法的积极性,充分发挥国家立法与地方立法在规范、保障、引导旅游资源开发与保护、旅游产业建立、旅游市场秩序维护及旅游监管体制创立与运行方面的功能和作用。

其次,要加快国家级旅游立法的进程。国家立法涉及到以下几个层次的法律法规:一是完善旅游大环境的法律。这类国家级**的重点是解决旅游发展的法治大环境问题。涉及到的主要法律有公司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价格法、保险法、食品卫生与安全法等。这些**对旅游发展的宏观环境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这些法律已经制定,现在需要逐步修订和完善。二是加快制定旅游法。旅游法是规范旅游业发展的综合性实体法和部门法。同时该法作为规范旅游业的“宪法”,还要为旅游单行法、国务院旅**政法规和地方性旅游法规提供立法依据和指导。所以,旅游法对旅游法律制度的建立和发展起着决定性的作用。根据全国**代表的建议,《旅游法》的内容应重点放在:“明确旅游业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地位,确定国家发展旅游业的原则和措施,确立合理开发、科学利用旅游资源和环境保护的制度,规定对旅游者权益的保障等”[3]方面。三是健全旅**政法。这是由国务院制定和颁布的旅**政法规,通常以“条例”等形式出现。国务院旅游法规的内容一般操作性比较强,制定程序也不像制定旅游法律那么复杂。目前主要有《旅行社管理条例》《导游人员管理条例》《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还有一些行政法规如税收、出入境管理、旅客运输损害赔偿等涉及到旅游方面,但这些都不是针对旅游业发展而专门颁布的旅**政法规,在适用上有一定局限性,有的还不相协调,需要进一步完善与修订。与其他部门法相比较,旅**政法规的类型与数量还远远不够,与旅游大国不相适应。应当尽快制定和颁布《旅游资源开发与保护条例》《旅客权益保护条例》《旅游饭店管理条例》《旅游安全与旅游保险条例》等行政法规。四是搞好部门规章的配套工作。这是由国家旅游局单独制定或与国务院其他部门联合制定的各种调整特定旅游关系的行业性规范。部门规章已有近20件,其中由国家旅游局颁布的13件。这些部门规章是目前我国旅**业中遵循得比较多的规范,包括一些具体规定和技术标准,是调整全国旅游工作的主要规范。这类旅游规章需要进一步清理、补充、修改。

第三,地方立法的重点是要抓紧制定和颁布地方性旅游条例、旅游资源保护条例、旅游市场行为的监管及游客利益保护等地方性旅游规范[4],细化立法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拓展地方旅游立法的空间范围;注意把比较成熟的由**颁布的行政规章及时上升为稳定的地方法规。这样既可以完善地方立法,又可以为旅游基本法的制定和颁布积累丰富的地方立法经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