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鞋百科给各位分享债权申报可以分为哪些步骤的知识,其中也会对债权要怎么申报(债权要怎么申报增值税)进行解释,如果能碰巧解决你现在面临的问题,别忘了关注本站,现在我们开始吧!
债权要怎么申报
申请债权申报的流程是:1、债权人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向管理人申报债权;2、提交书面材料,说明债权的数额和有无财产担保,并提交有关证据;3、申报的债权是连带债权的,应当说明。【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五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应当确定债权人申报债权的期限。债权申报期限自人民法院发布受理破产申请公告之日起计算,最短不得少于三十日,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第四十八条债权人应当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向管理人申报债权。债务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不必申报,由管理人调查后列出清单并予以公示。职工对清单记载有异议的,可以要求管理人更正;管理人不予更正的,职工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四十九条债权人申报债权时,应当书面说明债权的数额和有无财产担保,并提交有关证据。申报的债权是连带债权的,应当说明。
债权人怎么申报债权
法律分析:1、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提交债权证明和合法有效的***明理申报人应当提交委托人的有效***明、授权委托书和债权证明。申报的债权有财产担保的,应当提交证明财产担保的证据。2、人民法院在登记申报的债权时,应当记明债权人名称、住所、开户银行、申报债权数额、申报债权的证据、财产担保情况、申报时间、联系方式以及其他必要的情况。已经成立清算组的,由清算组进行上述债权登记工作。3、连带债务人之一或者数人破产的,债权人可就全部债权向该债务人或者各债务人行使权利,申报债权。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其他连带债务人可就将来可能承担的债务申报债权。4、债权人虽未在法定期间申报债权,但有民事诉讼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情形的,在破产财产分配前可向清算组申报债权。清算组负责审查其申报的债权,并由人民法院审查确定。债权人会议对人民法院同意该债权人参加破产财产分配有异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八十五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哪些债权可以申报,债权申报的流程是怎样的
1、债权人的未到期债权可以在破产程序中申报。 2、《破产法》第46条第1款规定:”未到期的债权,在破产申请受理时视为到期。“显然,在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的破产申请后,债权人的未到期债权被视为已到期,这样,就可以在破产程序中申报了。
企业破产债权申报需要的证据,债权申报要注意哪些问题
一、企业破产债权申报需要的证据
债权人申报债权时,应当书面说明债权的数额和有无财产担保,并提供如下证据:
1、债权证明。即证明债权的真实性、有效性的文件,如合同、借据、法院判决等。
2、***明。债权人自己申报的应当提交合法有效的***明,代理申报人应当提交委托人的有效***明、授权委托书和债权证明。
3、担保证明。申报的债权有财产担保的,应当提交证明财产担保的证据。
破产案件受理后,债权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新诉讼的,应予驳回。其起诉不具有债权申报的效力。
二、企业破产债权申报要注意哪些问题
1、债权登记造册
管理人收到债权申报材料后,应当登记造册,对申报的债权进行审查,并编制债权表。债权表应当记明债权人名称、住所、开户银行、申报债权数额、申报债权的证据、财产担保情况、申报时间、联系方式以及其他必要的情况。登记造册时,应当对有财产担保的债权和无财产担保的债权,予以分别登记。
2、债权核查确认
依照以上规定编制的债权表,应当提交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核查。债务人、债权人对债权表记载的债权无异议的,由人民法院裁定确认。申报的债权,必须经债权人会议核查无异议和人民法院裁定确认,方为确定。原则上只有债权被确定的债权人,才能够出席债权人会议行使表决权和接受破产分配。
3、查阅和异议
债权表和债权申报材料由管理人保存,供利害关系人查阅。
债务人、债权人对债权表记载的债权有异议的,可以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债权申报需要准备哪些资料
债权申报材料包括以下这些:1、债权申报书。二是债权证据材料。3、计算利息时,应附上详细的计息清单(利息计算至破产企业被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之日)。4、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明。5、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由营业债权人提供)。6、委托书和受托人的有效***明(委托代理人提供)。7、其他应提供的材料。第四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九条第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