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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时座位右为大还是左为大
在古代中国,是“左”尊还是“右”尊,并不是一成不变的,在不同的时期和时代,存在着不同的规定。
周、秦、汉时,我国以“右”为尊。故皇亲贵族称为“右戚”,世家大族称“右族”或“右姓”。右尊左卑表现在建筑住宅上,豪门世家必居市区之右,平民百姓则居市区之左。《史记·陈涉世家》说:“二世元年七月,发闾左适戍渔阳九百人,屯大泽乡。”这里的“闾左”指居住于里门左侧的平民。《史记·廉颇蔺相如列传》记载,蔺相如完璧归赵,在渑池会上立了功,“拜为上卿,位在廉颇之右”,廉颇大动肝火,“不忍为之下”。这是战国时期“右”比“左”大的典型例证。
从东汉至隋唐、两宋,我国又逐渐形成了左尊右卑的制度。这时期,左仆射高于右仆射,左丞相高于右丞相。蒙古族建立元朝后,一改旧制,规定以右为尊,当时的右丞相在左丞相之上。朱元璋建立明朝,复改以左为尊。此制为明、清两代沿用了五百多年。现在戏剧舞台上上演古典剧目,客人、尊长总是坐在主人、幼辈的左侧,这反映出明朝崇尚“左”的礼仪。
古代男人的妻子和妾坐在一起分别都是怎么坐
妾者
,立女
也
。正妻坐着
,侍妾只能站着
,不能坐着
。
就是在吃饭的时候
,丈夫和正妻坐着
,侍妾只能站在一旁侍候
,能够站在旁边吃几口就是好大的面子了
。
。
看看【红楼梦】里面的
赵姨娘
、平儿
。
古代皇帝的妾的等级的细致划分?
中国后妃的体制发始于周,形成于秦,自汉、唐、宋、元、明、清以降、历代多有增损,但大体仍不离周制。
周代的后妃制规定王者立后、三夫人、九嫔、二十七世妇、八十一御妻。所谓后,在宫闱中其地位如同天子,三夫人则如同三公,九嫔如同九卿,世妇如同大夫、御妻如同士。后及三夫人乃为天下母仪,制定妇礼。九嫔掌教四德:即妇德、妇言、妇容、归功;世妇主管丧祭礼宾之事,御妻则侍奉天子之宴寝。除此还有女史、女况、典妇等多种名目,分掌内闱各种杂事。后妃们的行动必须按照严格的礼制规定,听从祖辈的训戒,不得白由行动或随意言笑。所谓后妃,“妃”字,其本义即指配偶,古音即读“配”。“后”字,其原义曾是国主,国君。古代的后王就是指的天子。后来天子的配偶称为后,[后汉]班固在“白虎通”《嫁娶》曰:“天子之妃谓之后.何?后.君也。天下尊之.故谓之后。”然而这里所谓天下尊之,其尊者仍为天子其人,而不是后妃其人。尊后妃的实质.仍是尊天子。郑玄注《礼记》曰:“后之言,后言,在夫之后也”。因此,后地位虽位同天子,然而决不可言在天子之先,必以天子之命唯听。充其量,后只能辅佐天子,所以其地位乃在天于之下是不言自明的。不仅如此,甚至后妃的生死大权也掌握在天子手里。以天于的快乐为快乐,以天子的忧愁为忧愁。一切惟天于是命,这就是后妃生活的本质。
三宫六院体系
对于皇帝的后妃,俗言有三宫六院七十二嫔妃的提法,其实这只是一种泛泛之谈,皇帝后妃的编制历朝历代虽大略近似,然而在名目上和数量上并不相同。
民间所谓的三宫,一般是指后妃居住的中宫和东西两宫,其实这是明清以后的体制,三宫最早乃是指诸侯大人所而之处、而天子后妃所居乃曰六宫。《礼记》言:"王后六宫,诸侯夫人三宫也。"《周礼·天宫内宰》言:"王后帅六宫之人。"郑玄注六宫曰:"正寝一, 燕寝五,合为六宫。"六宫为皇后居住之所,所以往往用六宫代指皇后,如同后世用中宫代指皇后一样。随着封建社会的建立,诸侯的消亡,三宫的含义有了变化。汉代就以皇帝、太后、皇后合称为三宫,又称太皇大后、太后、皇后为三宫。唐代穆宗时又将两太后与皇后合称三宫。六院作六苑,皆以后妃所居宫院(苑)代指后妃。六宫的概念至唐代已非专指皇后,而泛指后妃了。白居易《长恨歌》中的"回眸一笑百媚生,六宫粉黛无颜色",李贺《贝宫夫人》中的\'六宫不语一生困,高悬银(片旁)照香山",所言"六宫"皆指后妃,而不是专指皇后。明以下遂泛称后妃为三宫六院。
所谓七十二嫔妃,不过是泛指皇帝后宫人数的众多,实际上皇帝后宫侍妾的数目远比七十二为多。《管子·小匡》即言:"九妃六嫔,陈妾数千"。《礼·昏仪》则言周代后妃制曰:"古者天子后立六宫,三夫人,九嫔,二十七世妇,八十一御妻"。可见早在诸侯时期,国君的妻妾已甚众了。秦汉之时秉承周制建立了中国封建社会的后妃制,以皇帝为中心,皇帝之母称皇太后,祖母称太皇太后,嫡妻称皇后。由于秦的时代短暂,所以完备的后妃体制及其等级划分实际执行于汉代。汉代的后妃爵列八品:即1.皇后,2.夫人,3.美人,4.良人,5.八子,6.七子,7.长使,8.少使。自汉武帝、汉元帝始,后宫三千嫔妃又扩至十四个等级。即1.昭仪,2.婕妤,3.(女圣)娥,4.容华,5.美人,6.八子,7.充依,8.七子,9.良人,10.长使,11.少使,12.五官13.顺常,14.无涓,共和、娱灵、保林等。东汉时又化繁为简,六宫仅有皇后、贵人之称,其下只设美人、宫人、采女三等。
三国魏晋时期后妃制又有所变化,自夫人以下魏定爵秩十二等。魏太祖于王后以下定五等:夫人、昭仪、 婕妤、容华、美人。文帝时增设贵嫔、淑媛、修容、顺成、良人五等。明帝时又增设淑妃、昭华、修仪(除去了顺成)三等。晋参照汉魏之制于皇后下设贵嫔、夫人、贵人为三夫人;又设淑妃、淑媛、淑仪、修华、 修容、修仪、婕妤、容华、充华为九嫔;还有美人、才人等,其位亦在九嫔以下。
至此周之三夫人、九嫔便有了具体名称。
清代宫廷后妃制
以清代宫廷制度而言,宫闱制度的真正确立是在康熙皇帝的时候,规定皇后居中宫,主内治,以下皇贵妃一人,贵妃两人,妃四人,嫔六人,分居东西十六宫,佐皇后主内治,嫔以下还有贵人、常在、答应**,俱无定数,随居东西各宫,勤修内职。清代后妃的来源,与历代不同之处在於,满族实行具有自己特色的「阅选秀女制度」,不仅皇帝的后妃要从秀女中挑选,被选中的秀女还要为皇子、皇孙栓婚,或为近支的宗室亲王、郡王指婚。能被选入宫的女子,又可分两种:由八旗户籍选出的称为「秀女」,地位较高,可选妃立后;由内务府包衣佐领下选出的则叫宫女,地位较低,仅供内廷使令,但宫女亦有机会晋升为妃嫔。
挑选秀女,三年一届,参加闺选秀女的年龄,多在十二、三岁以上,十七岁以下,秀女一旦被选入宫中,即为贵人,而最大的幸运就是可以被选作妃嫔。而没有被选入宫中的秀女,则可以自由聘娶。
妾和妻在地位上有什么区别
妻是八抬大轿,明媒正娶,只能有一个,相对来说可以与丈夫平起平坐,妻生的儿子是嫡出;妾可以有很多,地位低于妻,妾生的儿子是庶出。
妻,意为男子的配偶。早在周代,“妻”是指庶人配偶或宫中女御。如《礼记·曲礼》记载:天子之妃曰“后”,诸侯曰“夫人”、大夫曰“孺人”,士曰“妇人”,庶 人曰“妻”。公侯有夫人,有世妇,有妻,有妾……天子有后,有夫人,有世妇,有嫔,有妻,有妾。[1]
妻还被称为“内助”,意为帮助丈夫处理家庭内部事务的人。“贤内助”成为好妻子的美称。旧时对别人谦称自己妻子为“拙内”、“贱内”。而在官职较高的阶层中对妻子的称呼却反映出等级制度来。如诸侯之妻称“夫人”,在诸侯面前自称“寡小君”,汉代以后王公大臣之妻称夫人,唐、宋、明、清各朝还对**的母亲或妻子加封,称诰命夫人。
妾,作为名词,指女*,或旧时男子在妻以外娶的女子。作为动词,谓役使如女*,或娶为小妻。作为代词,是旧时女子自称的谦词。妾亦为姓氏,见《万姓统谱·叶韵》。[1]
妾主要指中国古代一夫一妻多妾制结构中,地位低于妻的,男子在妻以外娶的女子,又称小妻、傍妻、下妻、少妻、庶妻等。在其他东方国家(如东亚、印度、阿拉伯世界)也有或曾有过类似存在。
古代大臣家妻妾等级有哪些?
一:正妻,最高等级的妻子,所生子女是嫡子女,拥有优先继承权。
二:平妻,是对商人在外经商所娶女子的一种称呼,但是其实际法律地位仍然为妾。其在乾隆后期法定为适应于兼祧婚制的另娶妻子的称谓,但正妻与平妻之间相当于堂妯娌。直到道光末年,正妻与平妻间才出现"两头大”或“对房”的说法。平妻不需向正妻行妾礼,所生子女也是嫡子女,与正妻所生嫡子女享有基本等同的继承权(但非完全等同,正妻所生的嫡子女拥有优先继承权,平妻所生的嫡子女次之),平妻地位也不及正妻,仍需称正妻为大姊(大姐)。
三:妾,又称姨太、陪房,亦有二奶、小老婆等俗称,主要指一夫多妻制结构中,地位低于正妻的女性配偶。妾是中国传统一夫多妻制下的产物。
四:外室,明、清时期商人地位提高,由于商人经常出外经商,已婚的商人往往于其他地区再娶妻,又分与元配同住和另外置宅安置的,另外置宅安置的又称外室,但是这所谓“娶妻”是不被法律与世俗承认的。
五:通房丫头, 旧时被主子收纳为妾的贴身侍婢。
一般大臣家中多有正妻、平妻,妾也较普遍,通房丫头比较少,一般都是对未成年的少爷的,外室就是不被承认的,大多正经些的都不会有。
在中国古代妾的等级是如何划分的?
中国古代社会中礼教森严,等级分明,即使是妾本身也有严格的区分,被分为数个不同的卑尊级别,各级别之间制度严明,无法逾越。按出身,妾分为贵妾,良妾和贱妾三类。贵妾是出身皇亲国戚与达官贵人之家的妾,在三类中地位最高。良妾是出身一般寻常百姓之家的妾。贱妾乃出身于戏子、**、乞丐和童养媳,在三类中地位最低。除了以出身区分为三类之外,妾又更进一步的根据血缘远近和亲属亲疏区分为以下数个等级:
媵
西周以前诸侯娶妻时不但有娶亲姊妹和堂姐妹为妾,还有娶妻子的侄女为妾,称作媵。西周以后此俗在汉族中变少,但在贵族中还有存在。
侧室
侧室为娶正妻的亲姊妹或堂姐妹为妾。侧室出嫁时坐红墙蓝顶轿子,和元配同时出嫁时,轿子在元配轿子之后,可随元配一起享受包括宰相在内的官员必须让道的特权。与元配同时出嫁时,可随元配一起享受到新郎家从正门进的特权。但侧室如单独出嫁,路遇官轿则必须给官轿让道,到新郎家时,只能从侧门进。侧室即使没生任何子女,历代法律规定也可以像正妻一样,名字入族谱,牌位入宗庙受祭拜,但非必须,最后决定权在宗族家法,如宗族家法不许,便不能,这是侧室低于正妻之处。继承权方面,如正室无子,侧室之子比其他庶出之子有优先权,侧室之子们之间则按侧室的等级次序继承。
副室
副室为正妻表姐妹出身的妾。因为中国古代为父系社会,姑姑仍为父系所出,所以正妻姑表姐妹出身的妾高于正妻舅表姐妹和正妻姨表姐妹出身的妾。同样,舅为男,姨为女,在父系社会中正妻舅表姐妹出身的妾又高于正妻姨表姐妹出身的妾。但因嫁出去的女儿泼出去的水,女儿出嫁后属于夫家的人,已经不属于原来的父系家族,因而副室的地位低于侧室。
偏室
偏室为正妻姑表姐妹和姨表姐妹出身的妾,但和正妻没有血缘关系。如果正妻姑父姨父娶数个妻妾,正妻姑姑姨母以外的妻妾所出的女儿们虽和正妻没有血缘关系,但在辈份上仍是正妻的表姐妹。因和正妻无血缘关系,这些正妻姑的表姐妹和姨表姐妹嫁给同一丈夫后不能成为副室,只能是地位更低的偏室。
偏房
偏房是和正妻没有任何血缘和亲属辈份关系的妾,可以是贵妾和良妾,也可能是贱妾。偏房为可以和丈夫,元配,侧室,和偏室同桌吃饭的最低级别的妾。偏房和偏房以下的妾必须产子才能名字入族谱,牌位入宗庙受祭拜,否则不行。继承权方面,如正室、侧室、副室和偏室无子,偏房之子比其他庶出之子有优先权。丈夫如需填房而无侧室、副室和偏室,偏房则为第一优先(贱妾出身的偏房除外,不能扶正)。
陪房
陪房为陪嫁侍女,多为贴身丫鬟或女管家,等级高于其他侍女出身的妾。陪房是可以扶正作为填房的最低级别的妾。丈夫如需填房而无侧室、副室、偏室和偏房,陪房则为第一优先(贱妾出身的陪房除外)。继承权方面,如正室、侧室、副室、偏室和偏房无子,陪房之子比其他庶出之子有优先权。
侍妾
侍女被收房成为妾。此等级及以下等级的妾不能被扶正。继承权方面,如正室、侧室、副室、偏室、偏房和陪房无子,侍妾之子比其他庶出之子有优先权。
婢妾
婢为古代男犯之女眷,本身没有犯罪,但因男子犯下株连之罪而受牵连入狱。官府罚婢到大户人家做工,薪资收归官府,但婢可被主人收房为妾。一旦被收房,婢妾可免罪出狱。男主人将其部曲的女眷收房为妾,其等级也为婢妾。契约劳工是婢妾另一主要来源,如黄梅戏天仙配中的男主角为葬父**三年为*。婢妾的地位比侍妾更低,因为侍妾和男主人的关系为雇佣关系,侍女可以辞职不干,但婢妾和男主人的关系为附属关系,不能像侍女那样可以随时辞职不干。婢妾即使怀孕,也可被主人转送他人。
通房
通房和婢妾类似,但比婢妾地位更低,因为虽和婢妾一样被官府罚做工,但女囚本身犯罪,无法像婢妾一样借着和男主人结婚而免罪出狱。根据所女囚犯罪行,男主人若有意将通房收房为妾,须向官府缴一大笔费用,但并非所有罪过可以通过缴费赎罪。通房的其他来源为被男子赎身的**、买来的家妓、乞丐和童养媳。通房即使生下孩子,本人仍可被转让转让转卖。通房在家庭中的地位有如后宫中最低级别的嫔妃:皇后可以在皇帝同意下将其所生子女收养,嫔妃本人必须服从。同样,其如果其他妻妾和丈夫同意,通房所生子女可以被其他妻妾收养,而通房本人则无权表态反对。通房如在尚未被收房之前产子,而男主人又在收房之前去世,则其子只能以私生子的名分去分男主人的遗产。只有被收房之后,通房之子才算庶子。
外室
外地娶的妾,可以是以上妾中任何一种。
外妇
男子**的**,无正式婚姻关系。外妇所生子女为私生子女,私生子即使是长子也无法继承封号爵位,也无法分得长支财。私生子有遗产继承权,但平分遗产时,私生子只能继承其他儿子所分得的一半。
拓展知识
周代贵族女子出嫁,需要同族姐妹或姑侄陪嫁,称为媵,媵会成为侧室,地位比妾高。后世媵和妾渐渐不分。《礼记》:
"天子有后,有夫人,有世妇,有嫔,有妻,有妾 ...
天子之妃曰“后”,诸侯曰“夫人”、大夫曰“孺人”,士曰“妇人”,庶人曰“妻”。 公侯有夫人,有世妇,有妻,有妾。 "
天子有一后、三夫人、九嫔、二十七世妇、八十一御妻
汉代以后一般的士大夫、平民都只有一个正妻(正室),同时可拥有多个妾。多数正妻是丈夫的第一位配偶。但也有“先纳妾后娶妻”的例子,如章太炎于1892年纳妾王氏,王氏去世后与汤国黎结婚,但只称王氏为妾。多数朝代都禁止同时拥有多名正室(皇帝的正室为皇后,平民的正室为妻)。很少情况下,会有多个平妻的情况。因此严格的说,在中国历史上,一夫多妻几乎一直是不合法的,也很少发生。实际上中国是“一夫一妻多妾制”。成语“三妻四妾”、“妻妾成群”就是形容妻子与妾侍很多的意思。虽然在当时的法律上,禁止婢女(青年女*,属于贱民)成为妾,也禁止妾直接成为妻,但实际上这些法律经常被违反。正妻死后,若妾要成为继室,要经过一重仪式,称为扶正。例如唐玄宗开元时,以孝友闻名的李日知“卒后,少子伊衡,以妾为妻” 。唐德宗时大臣李齐运,“以妾卫氏为正室” 。
自清朝乾隆年间承认兼祧合法性之后,民间多以兼祧之名娶平妻,即法律上的妾。生活中,两妻地位平等,此风延续至**。**建立之初的十几年,法律尚未涉及婚姻。**十九年(1930年)12月,颁布的民法《亲属编》中废除了“妾之制度”,不再规定妾与妻的关系和在家庭中的地位。但司法解释和实际判决中,却默认了纳妾的合法性,诸如:“二十年院字第**七号解释”称:“娶妾并非婚姻,自无所谓重婚。”“二十年院字第七三五号解释”称:“妾虽为现民法所不规定,妾与家长既以永久公共生活为目的,**一家,依民法第一一二三第三项之规定,应视为家属”。[5]“二十二年上字第六三六号判例”称:“民法亲属编无妾之规定。至民法亲属编施行后……如有类似行为,即属与人通*,其妻自得请求**……得妻之明认或默认而为纳妾之行为,其妻即不得据为**之请求”。[5]这些司法解释造成男人纳妾不算重婚,使**的一夫一妻制实际上名存实亡。社会生活中,男子多妻是为常见。**战争时期,局势动荡,出现大批“抗战夫妻”。1947年1月1日,****以大赦令的方式,解决“抗战夫妻”触犯通*罪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后的次年,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禁止重婚、纳妾。此后,纳妾在香港和**等地亦是法例所禁止的,否则是犯上了重婚罪;较为特别的是,香港**直至1971年才完全废止大清律例,禁止纳妾。
在中国历史上,妾所生的子女称为庶出,正室所生的子女称为嫡出,一般情况下,除非正妻无子女,否则庶出子女没有爵位及宗族继承权。流动财产上庶出子女拥有部分财产继承权,但一般低于嫡出子女。 《大明律》规定,“凡嫡庶子男,除有官荫袭先尽嫡长子孙,其分析家财田产,不问妻妾婢生,止依子数均分。”
参考资料 李永强《 中国传统社会的妻妾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