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鞋百科给各位分享辩证逻辑 作用有哪些类型的知识,其中也会对辩证逻辑是不是就是辩证法?它们之间有什么区别?(辩证和逻辑)进行解释,如果能碰巧解决你现在面临的问题,别忘了关注本站,现在我们开始吧!
辩证逻辑是不是就是辩证法?它们之间有什么区别?
辩证逻辑是逻辑学的一个分支学科,有自己的理论和体系,理论来源于黑格尔批判旧逻辑中的形式**和形而上学的基础上,研究人类辩证思维的形式和规律,提出的辩证逻辑的体系。马克思、恩格斯和列宁对于辩证逻辑也有很多论述。要想了解这个学科,可以找一些辩证逻辑的书看看。辩证法是一种思考、分析问题的方法,是一种思维方法。马克思、恩格斯和列宁的理论中强调用辩证的方法分析问题,辩证逻辑中也会使用辩证的方法,但这两个概念的内涵和外延是不同的。
辩证逻辑基本规律包括哪些?
辩证逻辑的基本规律与辩证法的三大基本规律是一脉相承的,是辩证法规律的延伸,且辩证逻辑规律又受辩证法规律的支配,但辩证逻辑作为思维的一般规律又有其特殊表现形式,目前还没有统一的认识。我认为辩证逻辑基本规律的表现形式如下:
1、对立***同一***转化;
2、量变***度***质变;
3、肯定***否定***肯定;
4、具体***抽象***具体;
5、个性***共性***个性(或特殊***一般***特殊)。
但辩证逻辑的规律与形式逻辑的规律又是密切相关的,在辩证逻辑规律的每一个环节中,又要符合形式逻辑的三个规律(同一律、矛盾律、排中律)。
什么是形式逻辑和辩证逻辑
所谓“形式逻辑”就是指传统逻辑,狭义指演绎逻辑,广义还包括归纳逻辑。
所谓逻辑是思维的规律,逻辑学是关于思维规律的学说,思维规律是思维内容与思维“形式”的统一。“形式”逻辑也是从内容和“形式”的统一上来研究思维规律的学说,因而决不是什么纯“形式”的逻辑。正好像传统把概念说成是思维的“形式”是混淆了概念和语言一样,把传统逻辑说成是思维“形式”的学说是混淆了传统逻辑和语言学。如果像马克思说的,只有语言才是思维的“形式”,那么,只有语言学才是研究思维的“形式”和“形式”的规律(如语法规则)的学说。而传统逻辑一开始就不是什么“纯思维形式”的科学。传统逻辑的创始人亚里士多德认为判断的主词和宾词的联系就反映了事物之间的客观关系,列宁说他的逻辑学是寻求、探索,它接近于黑格尔的逻辑学。后来传统逻辑的发展,与其说被“形式”**化了,还不如说是被歪曲化了。因为,根据恩格斯的传统逻辑和辩证逻辑的关系是初等数学和高等数学的关系的比喻,可以认为辩证逻辑(对称逻辑是辩证逻辑发展的高级阶段)研究人的认识的理性阶段的规律,传统逻辑则研究人的认识的知性阶段的规律。超出了传统逻辑的适用范围,把传统逻辑应用到整个人类认识的过程,使它成为诡辩的工具并陷入悖论是并不奇怪的。黑格尔之所以认为传统逻辑可以成为诡辩工具,是因为黑格尔把传统逻辑和形而上学混为一谈,从而把传统逻辑的局限性绝对化了。但正好像超出了真理的应用范围,把真理变成谬误并不等于真理本身就是谬误一样,超出了传统逻辑的适用范围,把传统逻辑变成诡辩的工具也不等于传统逻辑本身就是纯“形式”的东西。以上内容摘自:陈世清著:《经济学的形而上学》中国时代经济出版社2011.2第2版[2] [1] [3-4]
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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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象决定内容,特定的对象决定特定的内容。任何事物都是相对静止状态和绝对运动状态的统一;对事物的质的相对稳定性,即同一事物、同一属性、同一关系在同一时间、地点下的确定性的反映,不但是必要的,而且是可能的。这个反映是人类认识的必经阶段——知性阶段的基本任务,因而同一律是知性认识的基本规律。从传统逻辑到对称逻辑(中间经过矛盾逻辑),是人类思维方式发展的两大阶段。人类认识,无论是低级的还是高级的,都是客观对象的反映;因此,无论是传统逻辑还是对称逻辑,都是关于思维规律的科学;作为它们研究对象的人类思维、思辩和实在的关系,都是内容和“形式”的统一、主观与客观的统一。世界是无限的,本性是辩证的和对称的。人类对世界的认识,也是一个从片面到全面、从现象到本质、从相对到绝对、从抽象到具体、从不对称到对称的过程。这里面有量变,也有质变。相对于整个人类来说,从传统逻辑的思维方式到对称逻辑的思维方式,达到对世界的对称本性的认识,是认识发展史的一大飞跃。如果说,在此以前,人们满足于传统逻辑的思维方式,把它看成是唯一正确的思维方式,因而往往陷入形而上学的思维方式的话,那么,现在人们感到,要对事物有一个完整的认识,只有用对称逻辑的思维方式才有可能,用传统逻辑的思维方式是不够的了。这时候,传统逻辑给人以脱离思维对象的假象,是正常的;把传统逻辑看成是“形式”逻辑,是难免的。现在的任务,是通过历史的和全面的考察,从假象返回本质,还传统逻辑以本来的地位。这样,我们就可以清楚地看到:传统逻辑也是从内容和“形式”的统一上来研究思维的学说,因而决不是什么“形式”逻辑。传统逻辑内容的具体化和“形式”的抽象化、数学化、符号化是对称的双向同步过程。符号化不等于“形式”化。仅仅根据传统逻辑“形式”的抽象化、数学化、符号化就把传统逻辑看成是“形式”逻辑是线性思维的产物
逻辑思维方法在行政决策过程中的有哪些作用
迄今为止,每每谈到科学逻辑的应用问题,人们往往只是局限于自然科学领域。如果综观人类历史,人类社会科学的发展应该早于自然科学。自从人类社会形成起,人们就开始了对社会的研究,社会科学就应运而生了;而真正意义上的自然科学则诞生于近代工业**的前后。此后,社会科学便与自然科学产生了分道扬镳,而且逐渐形成了一道“不可逾越”的鸿沟。而作为一种方**的科学逻辑则成了自然科学的专利,进而与社会科学“绝缘”。
但随着近代社会科学的发展,人们越来越感觉到社会科学要健康发展必须拥有自己的一套完整的方**。本文所要探讨的正是这一种被认为是自然科学专利的科学逻辑,在社会科学领域中依然是可以生根发芽的,并且是必不可少的。
二、行政决策中应用科学逻辑的必要性
决策就是决策主体根据自己所处的条件和环境在多个可能中的行动方案中选择一个符合自己偏好的行动方案的过程。它是研究决策的一般规律并借以指导人们实施合理决策的一门科学。所以决策应该是一门社会科学。又因为决策并非如其他实验科学一样具有“可观性”,因此,决策又是人们的一项高级的思维活动。人们的这项思维活动既要考虑到以前的经验事实,又要注重当前的社会环境,还要对将来可能产生的影响有一个基本的预见。尤其**行为的行政决策,更是关乎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因此行政决策必须是科学的,必须是一个合乎逻辑思维方式的过程,必须是要照顾广大人民群众意愿的。这样,科学逻辑便可以在行政决策中发挥重要作用。
从另一个角度来看,所谓的逻辑思维方式,是指逻辑思维形式、规律和方法之间相互作用所形成的用于指导人类认识和改造世界的思维方式。它具体包含知识、经验、问题情景和对事物结果的推测等因素的参与。而行政决策的本身就是一个从经验到现实,再到未来的分析与综合过程,可见,行政决策的过程必然也是一个逻辑思维的过程。
三、科学逻辑要求行政决策程序化与非程序化相结合
程序化决策是指反复出现的,具有一定结构且可以通过一定的程序加以解决的决策。因为科学逻辑是一门关于思维的科学,人类思维活动是应该遵循一定规律的。这种理性的形式要求行政决策过程也必须遵循一定的程序,在这个程序中准确运行,从而得出合理的决策。
比如在日常的行政活动中,一些或者有大部分都是操作中可以反复的(如:**年度总结报告、**官员换届选举、一般职位的聘任等)这些行政行为的决策就应该按照一定的程序进行,并且根据各方面的数据资料作出精确合理的安排。这样才能够避免行政决策中产生不必要的偏差,进而符合逻辑的理性要求。
然而,另一方面,由于行政决策所面临的是一个复杂的、变动不居的信息社会,对信息的分析和处理仅仅用程序化的方式是远远不够的。尤其是在突发性事件中,必须迅速作出决策的时候,就不可能根据原有的一系列程序进行决策了。比如在98年长江大洪灾中,在每一次紧急情况下,我们*和**的决策层就充分表现出其决策的智慧,设想在当时的情况下,如果再循规蹈矩的按照一般的程序化决策进行,那么人民的生命和财产必将受到更大的损失。
非程序化决策是指结构性不好,非重复出现的,而且通常是必要重要的决策。因此决策中出现了一些新的问题时,也就是在以前决策中从没遇到过的问题时,打破程序化也是十分必要的,这样的行政决策才更具有弹性,更具有灵活性和创造性。比如在十一届三中全会中,***等**领导作出了改革开放的重大决策,这样的决策具有划时代的意义,是一项前所未有的、创造性的重大决策,因此,这也不可能通过十分程序化的过程来决定,而只能够“摸石头过河”。否则,一切都那么循规蹈矩就只会“贻误战机”。
从这个意义上来讲,行政决策的程序化的打破非但没有违反科学逻辑的理性,相反地,这样才是逻辑理性的重要体现。因为科学的思维既要求人们按照一定的规律办事,也要求人们充分发挥自己的主观创造性,不做规律的*隶。
四、科学逻辑要求行政决策放弃最优化而争取满意性原则
人们都知道,在大多数重要的行政决策中,有绝大部分都是不确定性的决策。这主要是由以下几方面造成的:首先,行政决策要求有充分的信息,而对许多问题尤其是突发性问题或新出现的问题时,决策对象的信息往往是不完全的,甚至有些信息是错误的;其次,行政决策是一个集体决策而不是个人决策的过程,这样决策者之间就有一定的互动关系,这种互动关系也不可能是绝对协调的。因此,基于以上种种原因,最优化的决策是永远也不可能达到的。在决策的实践中,行政决策一定是在一种不确定的状态下进行的,如果我们等到了接近于最优化决策之后才作出决策,那么我们永远也不可能作出一项决策。
我们*和**在历史上有过太多这样的失误。比如在50、60年代提出的“超英赶美”政策、“跑步进入社会**”、“人有多大胆地有多大产”……这种种行政决策都是在盲目地追求所谓的最优化。在这种行政决策中尤其是关乎国家大政方针上,一味追求“最优化”是不合乎实际的。因此,我们的行政决策只能坚持相对满意的决策原则。
五、行政决策中非逻辑——直觉、情感因素的应用
尽管,严格按照科学的思维方式进行行政决策可以减少失误,达到精确,但是,决策毕竟是人的行动,人并不是按照机器那样规律地运行、规律地产生的。因此,行政决策过程中,人的主观因素是不可忽视的。“我们认为在行政决策科学化的道路上,对于人际互动和情景定义的困难,文化背景和价值选择等诸多因素所造成的行政决策过程中,偏好的整合必须要加强。同时实际生活中的决策活动又对行政决策的偏好整合手段以来增多。特别是当前我国国家公共行政部门和利益集团的领导群体决策出现种种失误,都与偏好没有提高到交好的整合有一定的关系。因此,从行为决策论和心理决策论角度,通过对行政决策过程中的偏好整合研究,去回避行政决策中的风险显得十分重要。”
按马克斯·韦伯的行为类型,人们的现实行动可以分为四中类型:价值合理的行为,目标合理的行为,传统的行为,情感的行为。前两种是理性的行为,后两种是情感的行为。就决策的行为来说,一般都是理性的行为,然而理性的人们在决策过程中,由于其活动本身的非人格因素和利益关系,导致人们的非理性化倾向,使得感情行动也出现在决策过程中。
合理性成为人们追求的目标,但是在合理**指导下创造出的各种行政决策支持系统并不能完全解决现实生活中的问题。在行政决策中,情感的人和理性的人交织在一起,既给决策埋下了风险,又为我们研究决策科学,进行风险防御留下了空间。因此,行政决策中,我们应该充分发挥人的“非逻辑因素”的积极作用,发挥人作为一种“会思维的动物”的优势,使得行政决策更加优化可行。同时又应该防止人在决策过程中过度夸大主观情感因素,虽然主观的直觉与情感因素是能够触发创新的源泉,但是,客观的环境依然是不可忽视的。
但是,从另一方面来说,行政决策中的直觉、情感因素虽然是触发决策者创新灵感的一个源泉,而由于个人利益的**,这又会成为行政决策不公正的祸首。所以,直觉、情感因素的应用就应该在一定科学的机制指导下进行。因此,从更高的层次看来,这种非逻辑因素的应用又必须是在一个更大的逻辑范围内进行
六、行政决策中决策者错觉的产生与避免
行政决策中的错觉是指一种认识的偏差,又可称之为认识的偏误。偏误不同与错误,它是人们不自觉产生的,如同人们看东西时会产生错觉一样。但是,这种错觉的存在却很可能给行政决策带来不可估量的损失。
行政决策中认识的偏误造成决策者产生错觉的原因有多种,按照行政决策的过程来划分可以分为:信息获取阶段的认知偏差;信息加工阶段的认知偏差;信息输出阶段的认知偏差;信息反馈阶段的认知偏差。下面我们以一些具体的历史事件来说明。
在50年代末,我国广大农村兴起了“浮夸风”的热潮,当时曾经出现过“亩产13万斤”的超历史记录,“人有多大胆,地有多大产”等一些荒唐的口号随处可见。分析这种历史现象我们可以发觉,这首先是行政决策者在信息加工上出现了认知偏误,因为国外资本**的亩产量都很高,而社会**比资本**优越,所以生产力一定比资本**高。于是,就在行政决策中指定了一些不合实际的行政目标。在信息输出中又出现了“如意算盘”的错觉,感到事情会按照自己的意愿出现,并且认为未来的一切都已经掌握在自己的手中,就强烈要求人们按质按量完成。而另一方面,广大人民在“**热情”的鼓舞下,“积极响应*的号召”,于是,就在信息的反馈中造成了行政决策者的错觉,认为这样的行政目标真正实现了,吸收了这一信息,进而又在下一步的行政决策中提出更高的指标。这样的恶性循环就导致了当年许许多多荒谬和悲惨的事件发生。
什么是辩证思维
辩证思维是指以变化发展视角认识事物的思维方式,通常被认为是与逻辑思维相对立的一种思维方式。在逻辑思维中,事物一般是"非此即彼"、"非真即假",而在辩证思维中,事物可以在同一时间里"亦此亦彼"、"亦真亦假"而无碍思维活动的正常进行。
辨证思维指的是一种世界观。世间万物之间是互相联系,互相影响的,而辨证思维正是以世间万物之间的客观联系为基础,而进行的对世界进一步的认识和感知,并在思考的过程中感受人与自然的关系,进而得到某种结论的一种思维。辨证思维模式要求观察问题和分析问题时,以动态发展的眼光来看问题。
辩证思维是唯物辩证法在思维中的运用,唯物辩证法的范畴、观点、规律完全适用于辩证思维。辩证思维是客观辩证法在思维中的反映,联系、发展的观点也是辩证思维的基本观点。对立统一规律、质量互变规律和否定之否定规律是唯物辩证法的基本规律,也是辩证思维的基本规律,即对立统一思维法、质量互变思维法和否定之否定思维法。
辩论和辩证的区别
首先,辩证和辨证不是一个概念。
辩论的概念相当没有难度,因为它首先是一种行动。严格的说,辩论是一种行动,通过言语对话的形式进行不同意见的交流的活动(在某种程度上,当前什么辩论赛都是反辩论的,辩论的交流功能一旦失去,就丧失了精髓)。
辩证的含义就很复杂了。辩证法的概念是苏格拉底—柏拉图一系提出来的。但是他们所理解的辩证法和今天的有差别。一般所说辩证的含义是指用辩证法的眼光看待问题。在相当大程度上,辩证的含义在于使用这样一种方法:它倾向于通过严密的逻辑和精确全面的事实,采用**而冷静的态度来认识当前发生的事件。不同人引申不同。初创时,更加倾向于逻辑和事实——因为首先针对的就是智者们,一群以传授辩论知识为生的人。到今天,含义偏向于全面客观,特别是引入运动观点之后,逻辑被包含在这样的运动过程中(逻辑没有消亡,但是隐藏了起来),与历史等全面联系,更加客观。
简要说,任何能够吸收不同方面意见进行无主见思考的行为就是辩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