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鞋百科给各位分享买卖风险负担约定技巧有哪些的知识,其中也会对一个关于买卖合同风险承担的问题(一个关于买卖合同风险承担的问题有)进行解释,如果能碰巧解决你现在面临的问题,别忘了关注本站,现在我们开始吧!
一个关于买卖合同风险承担的问题
你好:
根据《合同法》)第142条规定: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又根据《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司法解释》第11条:房屋毁损、灭失的风险,在交付使用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使用后由买受人承担。
可见,风险是否转移在于是否已经“交付”,而“交付”我国法律中有如下分类:现实交付、简易交付、指示交付和占有改定。其中这几种交付中的后三种都是所有权的转移,所以我国法律上的“交付”应该包括“转移所有权”和“转移占有”,具体来说,动产的交付就是转移占有,不动产的交付就是转移所有权,房屋属于不动产,所以它的交付标志应该是转移所有权,案例中没有过户登记,就没有转移所有权,所以风险应由A来承担。
补充:合同必然是有效的,合同中只要没有欺诈、胁迫、违法违规、损害第三人、国家利益都是有效的,当然这里的合同包括口头合同,这里只是合同还有没有履行所有权转移的义务,风险由A承担。
买卖合同风险负担规则
1、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2、出卖人出卖交由承运人运输的在途标的物,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毁损、灭失的风险自合同成立时起由买受人承担。3、出卖人按照约定将标的物运送至买受人指定地点并交付给承运人后,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民法典》第六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后,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4、出卖人按照约定或者依据《民法典》第六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项的规定将标的物置于交付地点,买受人违反约定没有收取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自违反约定时起由买受人承担。法律依据:《民法典》第六百零四条,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买卖合同有哪些法律风险,买卖合同法律风险的
买卖合同的法律风险:
1、主体没有订立合同的资格,没有实际履行能力。
在现实经济生活中,经常出现的合同风险就是订立合同的主体没有订立合同的资格,根本没有履行能力,即通常所说的皮包公司利用出卖人的轻信,骗取出卖人的货物。这种情况主要出现在以法人及其他组织为一方当事人之间订立的合同。
2、代理人超越代理权限,以被代理人名义签订买卖合同。
在买卖合同的签订中,经常有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义签订合同的情况,在被代理人授权范围内,代理人所签订合同的权利义务应由被代理人承受。但代理人超越代理权或代理权授权期限已届满后所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由行为人承担。
3、买卖合同的内容中出现漏洞导致权利得不到保护。
买卖合同中经常出现因为对业务不熟悉或者谈判经验不足而在合同内容中出现漏洞,常见漏洞有:质量约定不明确、履行地点不明确、付款方式不明确等。以上漏洞多出现在合同主文内容缺少或者约定不明,使用文字双方有争议等情况。
4、在买卖合同中的恶意履行。
一般有:借口产品质量差而拒付货款;产品有质量问题而故意不告知;在发生多交货时不予通知;在对方履行不符合约定时,不及时采取措施避免或减少损失的发生;出卖人工作人员收货后以工作人员非本企业员工为由拒绝支付货款。
5、虚开支票,套取货物。
主要形式是开具不实面额的支票即空头支票,这样当收票人将支票交给自己的开户行转账时会被出票人的开户行拒付而使支付额不可兑现。另一种形式是故意制造障碍使开出的支票不能兑现,这种形式更具有隐蔽性。
下面关于买卖合同中风险承担的问题,谢谢了!
网友你好:
看到你提出的问题,我有一种感觉:1.你是一个用功的学生,并且敢于思考。2.你对《合同法》中买卖合同部分和运输合同部分现在或者将来一定会产生重大的迷惑和内心纠结。以上两点是我愿意回答你这个问题的原因。
首先让我告诉你提问的答案:为什么不是出卖人负责?因为双方没约定,那么法定买受人负责--就这么简单。其具体的内涵很多,彰显了法律的公平和民法的精髓:
第一、你问题来源于《合同法》第一百四十条,但你要理解该法条你要从一百四十一条看起。这些 法律规定均特别提到了是在双方就相关事项没有做出约定的情况下------通俗的说:你们买卖 双方就只是说了买卖,其他什么都没说!
第二、问什么要由买受人承担?因为在没有约定的情况下,出卖人在货交承运人后就已经完成交 付!完成交付后货物的权利归属已经发生变化,其权利属于买受人,其风险当然要由买受人 承担。(141条,142条)
第三、买受人没有验收那么毁损灭失了,那么承担责任是否不公平?是否验收跟承担风险没有任何 关系啊!!!在法律出现调整社会关系的时候,只能推定货物是合格的而不能假定是不合格 的,你仔细想想这是不是符合社会的客观事实。其实按这种推定,买受人的权利并不受到损 害(这个权利在那?你思考下。)
综上所述,这一系列的规定,是法律调整争议的体现。请你再深刻理解下交付的含义、约定和法定的关系,这个你不理解,合同法你是找不到感觉的。如果你是法科生,再打下基础。
不是我好为人师,真心希望在大学法科教育水准极低的今天,对你能有所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