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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多年前丢失的车辆没有报案,到了强制报废期怎么办?
只要能证明你的车辆是在十年前丢失了就可以。
摩托车几年前被盗没报案,现该如何注销
根据《机动车登记规定》第二十七,二十八条,二十九条,应当 须办理机动车丢失证明,填写《机动车停驶、复驶/注销登记申请表》, 携带相关证照去车管所办理手注销续。
第二十七条 已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的机动车,机动车所有人向机动车回收企业交售机动车时,应当填写申请表,提交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和行驶证。机动车回收企业应当确认机动车并解体,向机动车所有人出具《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报废的大型客、货车及其他营运车辆应当在车辆管理所的监督下解体。
机动车回收企业应当在机动车解体后七日内将申请表、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和《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副本提交车辆管理所,申请注销登记。
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内,审查提交的证明、凭证,收回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出具注销证明。
第二十八条 除本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的情形外,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注销登记:
(一)机动车灭失的;
(二)机动车因故不在我国境内使用的;
(三)因质量问题退车的。
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地车辆管理所应当办理注销登记:
(一)机动车登记被依法撤销的;
(二)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的机动车被依法收缴并强制报废的。
属于本条第一款第(二)项和第(三)项规定情形之一的,机动车所有人申请注销登记前,应当将涉及该车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处理完毕。
第二十九条 属于本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机动车所有人申请注销登记的,应当填写申请表,并提交以下证明、凭证:
(一)机动车登记证书;
(二)机动车行驶证;
(三)属于机动车灭失的,还应当提交机动车所有人的***明和机动车灭失证明;
(四)属于机动车因故不在我国境内使用的,还应当提交机动车所有人的***明和出境证明,其中属于海关监管的机动车,还应当提交海关出具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车辆进(出)境领(销)牌照通知书》;
(五)属于因质量问题退车的,还应当提交机动车所有人的***明和机动车制造厂或者经销商出具的退车证明。
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内,审查提交的证明、凭证,收回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出具注销证明。
扩展资料:
第四十二条 申请办理机动车质押备案或者解除质押备案的,由机动车所有人和典当行共同申请,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填写申请表,并提交以下证明、凭证:
(一)机动车所有人和典当行的***明;
(二)机动车登记证书。
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内,审查提交的证明、凭证,在机动车登记证书上签注质押备案或者解除质押备案的内容和日期。
有本规定第九条第(一)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规定情形之一的,不予办理质押备案。对机动车所有人提交的证明、凭证无效,或者机动车被人民法院、人民***、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查封、扣押的,不予办理解除质押备案。
第四十三条 机动车登记证书灭失、丢失或者损毁的,属于补领机动车登记证书的,还应当交验机动车。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内,确认机动车,审查提交的证明、凭证,补发、换发机动车登记证书。
启用机动车登记证书前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未申领机动车登记证书的,机动车所有人可以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领机动车登记证书。但属于机动车所有人申请变更、转移或者抵押登记的,应当在申请前向车辆管理所申领机动车登记证书。
申请时,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填写申请表,交验机动车并提交***明。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五日内,确认机动车,核对车辆识别代号拓印膜,审查提交的证明、凭证,核发机动车登记证书。
第四十四条 机动车号牌、行驶证灭失、丢失或者损毁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补领、换领。申请时,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填写申请表并提交***明。
车辆管理所应当审查提交的证明、凭证,收回未灭失、丢失或者损毁的号牌、行驶证,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内补发、换发行驶证,自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内补发、换发号牌,原机动车号牌号码不变。
补发、换发号牌期间应当核发有效期不超过十五日的临时行驶车号牌。
第四十五条 机动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临时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车辆管理所申领临时行驶车号牌:
(一)未销售的;
(二)购买、调拨、赠予等方式获得机动车后尚未注册登记的;
(三)进行科研、定型试验的;
(四)因轴荷、总质量、外廓尺寸超出国家标准不予办理注册登记的特型机动车。
第四十六条 机动车所有人申领临时行驶车号牌应当提交以下证明、凭证:
(一)机动车所有人的***明;
(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
(三)属于本规定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第(四)项规定情形的,还应当提交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机动车进口凭证;
(四)属于本规定第四十五条第(二)项规定情形的,还应当提交机动车来历证明,以及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机动车进口凭证;
(五)属于本规定第四十五条第(三)项规定情形的,还应当提交书面申请和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
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内,审查提交的证明、凭证,属于本规定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情形,需要在本行政辖区内临时行驶的,核发有效期不超过十五日的临时行驶车号牌;需要跨行政辖区临时行驶的,核发有效期不超过三十日的临时行驶车号牌。属于本规定第四十五条第(三)项、第(四)项规定情形的,核发有效期不超过九十日的临时行驶车号牌。
因号牌制作的原因,无法在规定时限内核发号牌的,车辆管理所应当核发有效期不超过十五日的临时行驶车号牌。
对具有本规定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情形之一,机动车所有人需要多次申领临时行驶车号牌的,车辆管理所核发临时行驶车号牌不得超过三次。
第四十七条 机动车所有人发现登记内容有错误的,应当及时要求车辆管理所更正。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五日内予以确认。
确属登记错误的,在机动车登记证书上更正相关内容,换发行驶证。需要改变机动车号牌号码的,应当收回号牌、行驶证,确定新的机动车号牌号码,重新核发号牌、行驶证和检验合格标志。
第四十八条 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被盗抢的,车辆管理所应当根据刑侦部门提供的情况,在计算机登记系统内记录,停止办理该车的各项登记和业务。被盗抢机动车发还后,车辆管理所应当恢复办理该车的各项登记和业务。
机动车在被盗抢期间,发动机号码、车辆识别代号或者车身颜色被改变的,车辆管理所应当凭有关技术鉴定证明办理变更备案。
电动车丢了又找回,**说嫌疑人是捡的,看着自己的新车变破车受害人就没点办法吗?
当然有办法了,我们可以请**同志帮忙调查,你可以根据你的停车位置然后丢失时间 然后去查监控 ,这样就可以知道你的电动车到底是被偷的还是 被别人捡到的 有可能捡到的那个人不是**动车的 而是别人偷**动车之后丢掉然后被 嫌疑人捡到的 。这种事情交给**就好啦
十多年前丢失的车辆没有报案,到了强制报废期怎么办?
只要能证明你的车辆是在十年前丢失了就可以。
理赔完新车了丢失的旧电动车被找到了怎么解决?
1、 按照保险法的规定,保险公司按照合同约定赔付客户车辆丢失损失,即车辆商业保险中“车辆盗抢”约定的“保险金额”进行赔付。赔付后保险公司享有追偿权,即车辆丢失后需报**部门立案,假如后续**部门尽管将丢失车辆追回,车子是归保险公司所有。车的所有权从保险公司赔偿钱给你的时候,就已经不属于你了。因为**机关和保险公司还有你自己都认定这辆车已经失踪了。后来车找回来了,你只有两种方法:一、把钱还给保险公司。由于偷盗过程中,发生的损坏,保险公司还是可以维修的;二、就当没找回来,拿着你的钱买辆新车。2、 在车被盗,保险公司理赔之后,车辆的所有人已经不再是车主,而是保险公司。如果车辆之后被找回,保险公司拥有车辆的所有权,保险公司可以到市场上进行拍卖或另做处理。车主不需要退还理赔款。如果原车主想要回电动车,可以跟保险公司进行协商解决,一般情况下,如果车主提出退还理赔款,取回被盗车辆的要求,保险公司应该十分愿意,因为保险公司会省去一系列车辆变现手续及成本。也就是决定权在车主,看车主是要理赔款还是要车,二者只能取其一。3、 保险公司一般会按盗抢险条款处理:被保险车辆全车被盗窃、抢劫、抢夺后被找回的:保险人尚未支付赔款的,被保险电动车应归还被保险人。保险人已经支付赔款的,被保险电动车应归还被保险人,被保险人应将赔款返还给保险人;被保险人不同意收回被保险电动车,被保险电动车的所有权归保险人,被保险人应协助保险人办理有关手续。 (公平的做法是,车辆丢失之后在盗抢险条款规定的时间未破获,则保险公司应当作出保险赔偿,车辆如在规定时间之后找回,无论理赔款是否支付,被保险人均有选择领取赔款或领会车辆的选择权。)4、 但在现实生活中,大部被保险人是要赔款不要车或要新车不要旧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