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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婚姻法怎么理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13日正式实施,关于房子、小三、生育权等规定引发民众强烈反弹。婆婆笑了、丈母娘哭了、男人有福了、女人受苦了、小三失宠了……由此产生的悲喜剧不仅反映出对司法本身的误解,更折射出那些坚称受到伤害的女性面对婚姻时的脆弱。
可能是理解中夹杂了太多感情的因素,其实法律并不会只偏向于一方,法律是从保护合法公民的合法权益出发的。
新婚姻法中关于**争议点的解释
1、关于买房
《婚姻法》新规:新婚姻法解释(三)第七条,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理解:很多女性认为这解释对她们不公平,将来一旦**,女方很可能被“净身出户”。不过,该解释也让不少公婆放心:养儿子也不“亏”了,不用“防”着儿媳了;而沦为笑谈的“丈母娘需求论”则可能进一步变异为一定要让女方的名字“登上”房产证。
解释:公婆买房儿媳没份?岳父母买房女婿同样没份
安于女方弱势,坚持“男方必须买房”才是不平等
女权**者忽视了这条普适性的规定不仅仅包含给儿子买房女方不得分,娘家为女儿买房也同样适用。如果仍要坚持“男方必须买房”,那只能说这些人自认男女不平等,并且安于女方弱势的地位。大多数的中国家庭,男方父母奔波半生购置的房产,若在婚后通过赠与化为夫妻共同财产,女方提出**便可取走一半,这对男方而言同样显失公平。更何况,父母买房若未明确表示赠与夫妻双方则推定赠与自己子女一方,这其实是对出资购买不动产的父母“意思自治”的绝对尊重。父母要是特别喜欢儿媳妇,新条文之下女方未必分不到房产。
解释仅仅确保底线,夫妻可依“意思自治”实现约定处分财产
第七条之规定是婚姻双方对房屋产权未作约定的情况下,才发生效力。如果夫妻双方对此先有约定,或房产登记共同署名,就不会发生这样的情况。《婚姻法》第19条也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的财产。现行《婚姻法》遵从“意思自治”原则,只要夫妻双方事先达成协议,完全可以按照双方事先的约定处分财产。司法解释仅仅确保一个底线,保护最起码的双方权益。
2、妻子为“小三”还房贷?最高法的新司法解释只是对《婚姻法》相关规定的明确,并未逾越10年前《婚姻法》的规定。
《婚姻法》新规: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理解:由于现实中多数为男方婚前买房付首付,这一规则在女权**者眼中就演化为“男人**成本低”、“男人不可靠”,甚至会抬高**率等等,但这样的“想象”离现实很远。
解释:妻子参与还房贷却被扫地出门?可依法求偿且享有房产增值部分
新婚姻法解释(三)有别以往的规定就是确定了对按揭房升值产生的孳息主张权利。以往**财产纠纷中,婚后共同还贷的女方只能得到还贷额度的一半且无法享有房产增值部分。简单算一笔账就能明白,不考虑利息的话,一套房首付20万,贷款80万,首付男方付,房产登记为男方,贷款婚后夫妻双方还,也就是说买房男方支付了60万,女方40万,**后房产归男方。房产现价值200万,男方需补偿女方40%,即80万,仅从投入产出比而言,女方并没有任何损失。当然,如果房产贬值了,那就再一说了。
新婚姻法怎么理解?其实女人并没有很吃亏
3、法律会鼓励男人养“小三”?“如果你不能给她一个名分,那就送她一套房子”类似雷人的楼盘广告语直指“小三”、“二奶”等特殊消费群体。
在2010年新婚姻法解释三征求意见稿出炉时,曾规定有配偶者与他人**,为解除**关系,双方以借款形式确定补偿金,一方起诉主张另一方支付该补偿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有网友质疑这是在变相鼓励男人养小三,法律已经间接认可了“二奶”的灰色身份。直至解释(三)正式实施后,这样的讨论仍然不绝于耳,但仔细对比最新条文不难发现,关于婚外**约定补偿的规定已经被取消。
解释:鼓励男人养“小三”?正式文本已删除婚外**索取财产补偿的规定
“小三”、“二奶”成为近期新闻事件中的热点词,很多案例中都提及的“分手协议”被认为可以给赔上青春的小三给予补偿安慰。但显然婚姻法解释并不承认这样的金钱交换,为摆脱“小三”而达成的“分手协议”是无效的。在目前的法治框架下,让“小三”合法化,不仅与道德要求不相符,同时也损害了男方与配偶所生育的子女的合法继承权。
新婚姻法怎么理解?其实女人并没有很吃亏
4、**太太若**将何去何从?
《婚姻法》新规:第四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请求分割共同财产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下列重大理由且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
(一)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行为的;
(二)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的。
解释:家庭主妇成高危职业?婚内分割共同财产有利于保护弱势
新婚姻法解释(三)第五条使国外立法中常见的婚内财产分割权首次得到确认,在婚姻关系存续期内,当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行为;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的情况下,法院将支持一方分割共同财产的请求。而在以往,只有**才是开启分割共同财产的事由。
有律师指出,新的司法解释意味着符合一定条件的情况下,弱势方不用以婚姻破裂为代价,在婚内直接起诉要求共同财产分割,从而保护自己的财产不受损失。这个条款可以保护夫妻间在经济上处于弱势的一方,尤其是长年担任家庭主妇的女性面临被动**的困境时,有了很好的救济渠道。
此外,新婚姻法解释三第十一条规定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同共有的房屋造成另一方损失,**时另一方请求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在原来的司法实践中,夫妻一方私自转让共有不动产,对不知情的另一方来说,要追回卖出的房子十分困难,法院会运用物权法第106条的善意取得制度驳回。总体而言,这两个条款在财务方面对明显处于弱势的女性保护十分明显,而不像她们担忧的,司法解释“亏待”了女性。
5、终止妊娠侵犯生育权?《妇女权益保障法》第51条规定妇女有生育的权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
《婚姻法》新规:第九条 夫以妻擅自中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权为由请求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双方因是否生育发生纠纷,致使感情确已破裂,一方请求**的,人民法院经调解无效,应依照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五)项的规定处理。
解释:终止妊娠侵犯生育权?妇女自主支配身体避免成为生育机器
新婚姻法解释(三)第九条规定夫以妻擅自终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权为由请求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这一条款也再度强调了对女性权益的保护。按照《妇女权益保障法》的有关规定,生育不是婚姻的必然结果,女性也并非生育工具,公民既然有生育的权利,同样应享有不生育的自由。在夫妻意见不一致的情况下,生育权只能赋予一方———女性,妻子自主避孕或堕胎不构成对丈夫的侵权。
事实上,当前以夫妻财产共治、生儿育女、抚养后代为己任的传统模式不再是家庭唯一形式,独生子女、AA制、丁克等家庭形式相继出现,多数国家没有要求女方堕胎需要征得男方同意,对自己身体的支配权要高于夫妻之间的知情权和身份权。
新婚姻法怎么理解?其实女人并没有很吃亏
6、丈夫送老婆房子,未过户前可反悔
规定:第六条 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处理:不予支持,但已经办理公证的除外。
有律师解释称,这一条是对物权法和合同法的双重肯定。物权法规定不动产的权利变动也要登记为标准,而合同法对经过公证的合同也给予特别的效力。就是说,丈夫送给老婆的房,未过户前是可以反悔的,只要这个赠与没有经过公证。
7、关于孩子
规定:第二条 夫妻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并已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一方的主张成立。
当事人一方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并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
解释:律师认为,这一条是对现实审判实践的一种体现。由于性观念的开放,夫妻之间的信任度下降,才会让亲子鉴定大热。不过张律师认为有证据证明非亲生,并非易事。因为生育本来就是很隐私的事情,找证据证明很难。
生不生孩子,是两个人的问题。不过两个人的意见不统一,该怎么办?“意见稿”给出的答案是生不生孩子主动权在女方,不过男方可以选择和女方**。“意见稿“第十条规定,夫以妻擅自中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权为由请求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双方因生育问题发生纠纷,致使夫妻感情破裂,一方请求**经调解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准予**。
一婚姻法博士认为:我国法律中本来就没有生育权这一专有名词,但是我国法律保护公民生育的权利。律师认为,根据生育的特点来看,这样的规定是合适的。男方为生育付出的时间是很短暂的,而女方却要为此怀胎10月,权利义务是不对等的。当然男方确实觉得受不了,法律也给了选择,可以以此为由**。
8、关于债务
规定:第十六条 夫妻之间订立借款协议,以夫妻共同财产出借给一方从事个人经营活动或用于其他个人事务的,应视为双方约定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时可按照借款协议的约定处理。
解释:也就是说,老公也可以向老婆借钱,不过**时这笔账是要算清楚的,“还一半”。
老公私下贷款给小三的钱我能要回来吗?
我觉得你能要回来,因为你们是夫妻,所以说这种情况之下,他等于是拿你们的公共财产部分去给别人,所以说你也有权利要回所有的这些钱,因为他是做的是不正当的事情,你应该把他要回来,并且和你老公离
老公**给小三花的钱能要回来吗
一、老公**给小三花的钱能要回来吗1、老公**给小三花的钱能要回来。男方如果给小三的钱,属于夫妻的共同财产,女方就有权要求返还。因为根据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男方给小三的钱,如果属于夫妻的共同财产,男方的行为就属于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二、起诉**的流程是什么1、起诉阶段。原告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书、副本及相关的证据;人民法院接受原告提交的文件、材料,进行审查;经审查起诉符合法律规定、要求,作出受理决定并立案,反之则退回原告文件及材料,并告之不予受理的理由。2、答辩阶段。人民法院决定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原告的起诉书副本送达被告,并告知被告作出书面答辩;告自收到人民法院送达的起诉书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书面答辩;被告在十五日内不提出答辩,人民法院照常审理案件并作出判决;如果被告确因非个人意志的原因在十五日内不能作出答辩,可以据实向人民法院申请,请求延期,人民法院院长可以作出延期的决定。3、开庭审理阶段。这一阶段进入**诉讼的实质性阶段,主要是审查证据,查明案情,分清是非,确认当事人的权利、义务。4、**诉讼结束。但如果不服法庭判决,可以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逾期不提起上诉,判决书生效。对生效的**判决不服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不能申请再审,只能就有关的财产分割和子女抚育问题申请再审。
夫妻共同财产给小三可以追回吗
法律分析:可以从夫妻共同财产入手,追回丈夫送给小三的财产,一般来说,法律认为家庭的收入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对于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有平等的处理权,因此将夫妻之间的共同财产无偿赠与给小三,严重损害了另一方的财产权益,可以追回。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第一千零六十五条 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
老公给小三花的钱怎么追回
老公给小三花的钱可以通过以下方式追回:1、原配可以通过直接与对_协商的_式,追讨回双_共同的财产;2、_三拒绝归还的话,原配可以收集相应的证据,向被告住所地所在的__法院,提起_事诉讼;3、判决_三归还钱款,对_拒绝归还的话,可以申请__法院进_强制执_。夫妻共同财产的解释如下:1、指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所共同拥有的财产;2、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是指夫妻结婚后到一方死亡或者**之前这段时间,这期间夫妻所得的财产,除约定的外,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条 夫妻一方因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而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夫妻双方发生效力,但是夫妻一方与相对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夫妻之间对一方可以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范围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第一千零六十五条 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