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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新生儿疾病血液筛查结果怎么查询
看您是哪个医院查的啊。。一般妇保院和儿童医院都会以短信形式发到手机上告诉您结果怎么样。
静脉抽血前后需要注意些什么
说起静脉抽血很多人第一想到的就是疼不疼的问题,其实静脉抽血最需要注意的就是感染问题,所以抽血前后有些问题必须注意到。静脉抽血前: 1、静脉抽血前虽然医生和护士要对抽血的局部进行消毒处理,但还是应该事先将整个手臂清洗干净,因为消毒只是在抽血部位一个小范围内采取的碘酒和酒精的皮肤消毒。 2、抽血前不要吃任何食物,包括水。静脉抽血姿势: 抽静脉血一般有“坐位抽血”和“躺卧抽血”两种情况。 1、**抽血需要患者**于椅子上,将衣袖上卷。如所穿衣服过多或过紧,最好将所要抽血的一侧衣袖脱出,以免衣服**血管太紧或时间过长引起一些麻烦。静脉抽血一般无左右手臂之分,无男女性别之分,一般在肘弯处静脉血管是最易观察到和最粗的部位,抽血多在此处进行。体胖或肘静脉不易找到的患者也可在手背静脉抽血。 将手臂平放于桌面,掌心向上,此时手臂平放的高度应与心脏的高度相当。医生或护士会为你扎止血带、消毒和静脉穿刺。抽血穿刺时应握紧拳,针头进入血管后可以放开拳头。患者此时应保持安静平稳心态,如对静脉穿刺抽血紧张或有见血恶心及眩晕问题,可闭上双眼或扭转头部。 2、躺卧抽血一般用于重病患者、住院患者、长期卧床患者、精神病患者等。患者平卧于床上,手臂平放于身体两侧,手心向上,不要翘起前身或用力抬头,不要过分注意抽血的部位。抽血之后应静躺一会儿,不要立即坐起或下床活动。静脉抽血后: 抽血完成后立即用消毒的棉块或其他消毒止血物品压紧穿刺部位数分钟,或弯曲手臂夹住棉球,已免出血渗出。此后24小时内尽量保持抽血手臂的清洁卫生。
新生儿疾病筛查管理办法的新生儿疾病筛查管理办法
本办法规定的全国新生儿疾病筛查病种包括先天性甲状腺功能减低症、苯**尿症等新生儿遗传代谢病和听力障碍。卫生部根据需要对全国新生儿疾病筛查病种进行调整。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卫生行政部门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医疗资源、群众需求、疾病发生率等实际情况,增加本行政区域内新生儿疾病筛查病种,并报卫生部备案。 新生儿遗传代谢病筛查程序包括血片采集、送检、实验室检测、阳**例确诊和治疗。新生儿听力筛查程序包括初筛、复筛、阳**例确诊和治疗。 卫生部负责全国新生儿疾病筛查的监督管理工作,根据医疗需求、技术发展状况、组织与管理的需要等实际情况制定全国新生儿疾病筛查工作规划和技术规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新生儿疾病筛查的监督管理工作,建立新生儿疾病筛查管理网络,组织医疗机构开展新生儿疾病筛查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新生儿遗传代谢病筛查中心和新生儿听力筛查中心(以下简称新生儿疾病筛查中心)设置规划,指定具备能力的医疗机构为本行政区域新生儿疾病筛查中心。新生儿疾病筛查中心应当开展以下工作:(一)开展新生儿遗传代谢疾病筛查的实验室检测、阳**例确诊和治疗或者听力筛查阳**例确诊、治疗;(二)掌握本地区新生儿疾病筛查、诊断、治疗、转诊情况;(三)负责本地区新生儿疾病筛查人员培训、技术指导、质量管理和相关的健康宣传教育;(四)承担本地区新生儿疾病筛查有关信息的收集、统计、分析、上报和反馈工作。开展新生儿疾病筛查的医疗机构应当及时提供病例信息,协助新生儿疾病筛查中心做好前款工作。 诊疗科目中设有产科或者儿科的医疗机构,应当按照《新生儿疾病筛查技术规范》的要求,开展新生儿遗传代谢病血片采集及送检、新生儿听力初筛及复筛工作。不具备开展新生儿疾病筛查血片采集、新生儿听力初筛和复筛服务条件的医疗机构,应当告知新生儿监护人到有条件的医疗机构进行新生儿疾病筛查血片采集及听力筛查。 新生儿遗传代谢病筛查实验室设在新生儿疾病筛查中心,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与所开展工作相适应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具有与所开展工作相适应的技术和设备;(二)符合《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管理办法》的规定;(三)符合《新生儿疾病筛查技术规范》的要求。 新生儿遗传代谢病筛查中心发现新生儿遗传代谢病阳**例时,应当及时通知新生儿监护人进行确诊。开展新生儿听力初筛、复筛的医疗机构发现新生儿疑似听力障碍的,应当及时通知新生儿监护人到新生儿听力筛查中心进行听力确诊。 从事新生儿疾病筛查的医疗机构和人员,应当严格执行新生儿疾病筛查技术规范,保证筛查质量。医疗机构发现新生儿患有遗传代谢病和听力障碍的,应当及时告知其监护人,并提出治疗和随诊建议。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卫生行政部门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协调有关部门,采取措施,为患有遗传代谢病和听力障碍的新生儿提供治疗方面的便利条件。有条件的医疗机构应当开展新生儿遗传代谢病的治疗工作。 卫生部组织专家定期对新生儿疾病筛查中心进行抽查评估。经评估不合格的,省级人民**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撤销其资格。新生儿遗传代谢病筛查实验室应当接受卫生部临床检验中心的质量监测和检查。 开展新生儿疾病筛查的医疗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一)违反《新生儿疾病筛查技术规范》的;(二)未履行告知程序擅自进行新生儿疾病筛查的;(三)未按规定进行实验室质量监测、检查的;(四)违反本办法其他规定的。 本办法自2009年6月1日起施行。
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办法
第一条 为保证医疗临床用血需要和安全,保障献血者和用血者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单位和个人进行献血和用血、采血、供血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依法实行无偿献血制度,提倡十八周岁至五十五周岁的健康公民自愿献血。
单位和个人应当积极参与无偿献血活动。
鼓励国家工作人员、现役军人和高等学校在校学生率先献血。第四条 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监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献血工作。
市、县人民**在卫生行政部门设立无偿献血办事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献血日常工作。第五条 各级人民**应当广泛宣传献血的意义,普及献血的科学知识,开展预防和控制经血液途径传播的疾病及献血的科学知识,开展预防和控制经血液途径传播的疾病的教育。
新闻媒介应当开展献血的社会公益性宣传。学校应当进行血液科学知识的教育。第六条 实行年度献血计划管理。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企业事业组织(以下统称单位)以及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应当根据献血计划,动员和组织本单位或者本居住区的适龄健康公民参加献血,保证年度献血计划的完成。第七条 年度献血计划由无偿献血办事机构编制,报本级人民**审批后下达。第八条 完成年度献血计划的单位,由卫生行政部门发给《完成年度献血计划证书》。
连续二年超额完成献血计划的,由本级人民**和红十字会给予表彰。第九条 公民无偿献血,由无偿献血办事机构发给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统一制作的《无偿献血证书》,有关单位可以给予适当补贴。第十条 禁止冒用、借用、租用他人献血**。第十一条 献血者享受下列待遇:
(一)自献血之日起五年内无偿使用血液,五年后无偿使用献血量等量的血液;
(二)累计献血八百毫升以上的,由市人民**和红十字会给予奖励,并终生无偿使用血液。
献血者的配偶和直系亲属,自献血之日起三个月后五年内无偿使用献血量等量的血液,如超出其献血量用血,只收取用于血液采集、储存、分离、检验等费用。第十二条 实行无偿献血互助金(以下简称互助金)制度。临床用血的公民,本人未献血、未配偶和直系亲属未参加无偿献血且其所在单位也未完成年度献血计划的,由其所在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的医疗临床用血收费标准的三倍交纳互助金。
无单位的公民以及非本省公民,符合献血条件但未献血并且配偶和直系亲属也未参加无偿献血的,医疗临床用血时按照前款规定的标准交纳互助金。第十三条 收取的互助金由当地无偿献血办事机构保管。保管期限为一年,自收取之日起计算。
保管期间内的互助金,按照下列规定返还:
(一)单位交纳的互助金,待单位完成年度献血计划后的十日内返还;
(二)无单位的公民以及非本省公民交纳的互助金,待本人或者其配偶、直系亲属在本地献血后按其献血量计算当日返还互助金。
超过保管期限的互助金不予返还,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由无偿献血办事机构上缴同级财政,专户储存,专款专用,用于发展献血事业。第十四条 公民献血,由依法成立并取得《采供血许可证》的血站(含血液中心、中心血站、基层血站或者中心血库,下同)进行采集。第十五条 血站在采集血液前,必须对献血者免费进行必要的健康检查。对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健康检查标准的人员,不得采集其血液。第十六条 血站采集血液,必须严格遵守有关技术规范和制度。采血人员必须经过专业技术培训和资格认定。采血使用的器材必须是符合国家规定的一次性用品,且用后必须按规定处理。采集的血液必须进行复检,其包装、储存、运输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第十七条 医疗机构的临床用血,必须到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血站领取。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由省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临时采集血液: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血站血液供应不足;
(二)交通不便地区的医疗机构急需用血。第十八条 省卫生行政部门可以根据各市临床用血情况,对血站的血液进行调剂。第十九条 冒用、借用、租用他人献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视情节轻重,予以警告,每例处以一百元至一千元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