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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有关教育的法律?
相关教育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
《教师资格条例》
《普通高等学校档案管理办法》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开考专业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
《扫除文盲工作条例》
《幼儿园管理条例》
《普通高等学校设置暂行条例》
《学校卫生工作条例》
《学校体育工作条例》
《普通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管理暂行规定》
《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
《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
《中小学校电化教育规程》
《中小学德育工作规程》
《少年儿童校外教育机构工作规程》
《流动儿童少年就学暂行办法》
《高等学校培养第二学士学位生的试行办法》
《**高等学校设置的暂行规定》
《广播电视大学暂行规定》
《高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暂行)
《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暂行规定》
《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
《关于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博士学位的规定》
《社会力量办学教学管理暂行规定》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实践性环节考核管理试行办法》
《普通话水平测试管理规定》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命题工作规定》
《学校艺术教育工作规程》
《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
《中国汉语水平考试(HSK)办法》
《中小学校长培训规定》
《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管理处罚暂行规定》
《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规定》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特殊教育学校暂行规定》
《高等学校校园秩序管理若干规定》
《教师和教育工作者奖励规定》
简述行政伦理有何功能?
行政伦理又称行政道德,它是以“责、权、利”的统一为基础,以协调个人、组织与社会的关系为核心的行政行为准则和规范系统。行政伦理是行政管理领域中的角色伦理,是针对行政行为和**活动的社会化角色的伦理原则和规范。
行政伦理旨在分析行政人员在政策执行过程中,所应有的价值、行为规范、义务及其完成的方法。所以,其指涉的内容,大致上为:公务员负责任、守纪律、忠职务等伦理条件的遵守。亦即公务员在进入行政系统后,其内心对国家、对民众、对机关、对单位和在机关内对长官、同事、部属认为应有的角色扮演与相互关系的分际。
行政伦理的面向从消极的有所不为而无害于人(如不**,不怠忽职守)到积极的有所为而有益于人(如为国效命,为民谋利的各种服务,并使行政符合公平正义原则,亦即行政机关及人员在公务上的道德共识及道德自律。
当公务员做出违反忠贞及价值之行为时,因而损害了大众对**的信心与信赖;或为了私利而牺牲了公众的福祉或效益,这就构成了公务员伦理的问题了。
行政伦理范畴是指体现社会对公共行政伦理不同层次的要求,并上升为公共行政组织和广大公务人员普遍追求的信念,而对公共行政行为发挥重要影响和制约作用的伦理内容。行政伦理的范畴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
公务员的个人品德
公务员的个人品德是行政伦理研究的传统关注领域。它是行政伦理在个体层面的体现,规范和制约着公务员的个体行为。一般而言,公务员的个人品德包括两个层次的内容:
1)公务员的思想态度。
公务员的思想态度是指他们在日常的公务活动中所表现出对公共行政职业价值观的认同,以及相联系的工作态度问题。公共行政是一种职业,更是一种事业,有其崇高的价值追求。对公共行政价值观产生认同,并将它内化为自己的行为目标,是推动公务员个体尽职尽责、努力工作的基础性因素。只有在价值观的层面固化这种认同,才有可能在实际工作中表现出积极进取、勤恳乐观的工作态度。
2)公务员的思想品德。
公务员首先是作为个体存在的公民,他必须遵循社会长久以来形成的道德意识、道德意志和心理习惯等行为规范。公务员思想品德的内容,除了包括日常人们所追求的个人美德,如谦恭、仁慈、智慧、诚恳、忠实等,还应该包括行使公共行政职权所必须具备的乐观、勇气和公正。
行政职业道德
所谓职业道德,就是从事一定职业的人们在其特定的工作中或劳动中的行为规范的总和。行政职业道德是指同公共行政职业相联系的,用以调整行政领域中人与人之间关系的道德原则和道德规范,其核心在于处理公共利益和个人利益之间的关系。我国行政职业道德的内容至少包括以下方面:
1)维护公共利益。公共行政的本质在于其公共性。行政管理活动的根本目的是为了维护公共利益、增进公共利益。因此,公务员在行使公共权力时必须坚持公共利益至上的原则,不得因为一己私利或者地方利益、部门利益而影响公共事务管理的公正性。
2)遵守法律法规。宪法和法律是公共利益原则的具体体现。遵纪守法是公务员履行义务的保证。作为普通公民,公务员必须像其他人一样遵守宪法和法律;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公务员更应当成为遵守法律的模范,努力做到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3)忠于国家利益。国家是社会公共利益的化身,对国家忠诚就是对公共利益的忠诚。行使公共行政职权的公务员应该忠诚地维护国家利益,服从国家利益的需要,尽心尽力为国家工作。在现实行政工作中,对国家的忠诚主要表现在严守机密和切实贯彻国家方针、政策方面。
4)勤勉负责。公共行政工作的公共性要求公务员在他们的公务活动中勤恳工作、认真负责,不得懒惰拖沓、玩忽职守。这是一种职业责任心和职业态度在日常工作中的体现。在我们*提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战略目标的大背景下,更需要广大公务员勤勉负责地完成国家和人民交给的任务,推动我国早日实现现代化的目标。
行政组织伦理
行政组织伦理主要指与组织制度和组织程序相联系的一系列伦理原则和行为规范。总的来说,行政组织伦理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程序公正。在行政机关履行行政职能、推行政务的过程中所建立的一系列程序、规章、条例、办法等,其目的都应该是为公共权力的授权者服务,而不应成为行政机关或个人谋取私利的手段。因此,行政机关必须摆正与人民群众的关系,制定合理公正的程序规定,以更好、更方便地为公民提供高质量的服务。
2)组织信任。行政机关是一个在分工基础上进行合作的整体。这种合作不仅需要正式的权力体系,更要构建人与人之间、部门与部门之间和谐的信任关系。另一方面,在行政机关与外部环境的关系上,也要求维持和增进**与社会之间的信任关系。两方面信任关系的结合,才能最大限度地降低行政活动的运行成本,使行政任务得以顺利完成。
3)**责任。行政权力来源于人民的授权,行政机关并没有自己特殊的利益。因而,行政机关对广大的人民群众负有国家制度所赋予的责任,即所谓的公共责任。这种公共责任与**原则结合起来,要求行政机关的目标、价值偏好必须反映人民的意志,并且在行政工作中自觉接受群众的监督。
4)制度激励。行政组织内部也存在着伦理问题。这主要体现在激励制度方面,即如何通过建立组织内部合理公正的制度关系来激发组织成员的积极性,进而推进组织活动的顺利开展。一般来说,制度激励所蕴含的伦理问题包括两类:一是组织需要与个人需要之间的关系问题;二是效率与公平的问题。
公共政策伦理
公共政策伦理是制定良好公共政策的前提。就此意义而言,政策伦理比任何单个的政策都更加重要,原因在于所有的政策都依于伦理。公共政策的本质在于对社会利益和价值进行权威性的分配。因而,在资源稀缺的政策情境下,公共政策背后所隐藏的伦理选择就显得十分重要。
如果**的公共政策选择偏离了公共利益的轨道,后果是不堪设想的。归根结底,公共政策伦理所涉及的是正义价值的选择问题,也就是如何做到社会利益和社会负担的合理分配。这就要求**部门制定公共政策的时候,必须以公共利益为重,慎重选择政策取向,最大限度地增进公共利益。
什么是生物学?
生物学是研究生物(包括植物、动物和微生物)的结构、功能、发生和发展规律的科学,是自然科学的一个部分。目的在于阐明和控制生命活动,改造自然,为农业、工业和医学等实践服务。几千年来,中国在农、林、牧、副、渔和医药等实践中,积累了有关植物、动物、微生物和人体的丰富知识。1859年,英国博物学家达尔文《物种起源》的发表,确立了唯物**生物进化观点,推动了生物学的迅速发展。
简述社会经济关系对行政论理的决定作用
社会经济关系对行政伦理的决定作用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第一,社会经济结构的性质直接决定行政伦理规范的性质;
第二,社会经济关系所表现出来的利益直接决定着行政伦理的基本原则和主要规范;
第三,社会经济关系的变化必然引发行政伦理规范的变革。
简述社会经济关系对行政论理的决定作用
社会经济关系对行政伦理的决定作用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第一,社会经济结构的性质直接决定行政伦理规范的性质;
第二,社会经济关系所表现出来的利益直接决定着行政伦理的基本原则和主要规范;
第三,社会经济关系的变化必然引发行政伦理规范的变革。
法律定义是什么
法律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反映由特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统治阶级意志的规范体系。法律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是国家的统治工具。法律是由享有立法权的立法机关行使国家立法权,依照法定程序制定、修改并颁布,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基本法律和普通法律总称。法律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反映由特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统治阶级意志的规范体系。法律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法律是由享有立法权的立法机关行使国家立法权,依照法定程序制定、修改并颁布,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基本法律和普通法律总称。法律是法典和律法的统称,分别规定公民在社会生活中可进行的事务和不可进行的事务。法律所规定的权利和义务,不同于其他社会规范的权利和义务,它是由国家确认或认可和保障的一种关系,这是法律的一个重要特征。《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各民族一律平等。国家保障各少数民族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维护和发展各民族的平等团结互助和谐关系。禁止对任何民族的歧视和**,禁止破坏民族团结和制造民族**的行为。国家根据各少数民族的特点和需要,帮助各少数民族地区加速经济和文化的发展。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实行区域自治,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各民族自治地方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离的部分。各民族都有使用和发展自己的语言文字的自由,都有保持或者改革自己的风俗习惯的自由。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法治国家。国家维护社会**法制的统一和尊严。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儒家行政伦理对社会的影响
第一,儒家“内圣外王”的行政伦理理念充分凸显了伦理道德在治国中的基础性地位,反映了先人对和谐稳定的道德理想王国的向往。尽管儒家把行政与道德混为一体,将行政完全归结为道德问题,具有明显的道德万能论倾向。实践也证明,“内圣”并不是“外王”的充分条件,况且并非人人都可以成为圣人,中国古代君主**的社会**制度根本无法保证统治者“圣”、“王”的统一。但是,儒家以道德理想来要求**的不断完善,为后人创造了具有永久魅力的思想遗产。传统中国伦理**依托的人际关系,同样为现代****所依托,而伦理**以人情、亲情等情感因素作为**制度构建与实施的中枢,未尝不能给****提供情感动力的思考源泉。
第二,儒家“以民为本”思想蕴含了现代“**”的萌芽。儒家“以民为本”思想虽然没有制度上的保证,没有人**权与公民权利的观念,“民本”也并不是真正以广大民众的利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而是为了维护封建统治秩序的长治久安。但是,它至少在观念上肯定了“民”的基础价值和基本利益,确立了国家**与人民群众之间应有的关系(“民贵君轻”)。儒家强调统治者为政须以民为本、爱利民众、关心民众疾苦,对我们今天坚定“执政为民”的行政价值取向无疑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
第三,儒家要求为政者“修身正己”,这在任何时候都是值得提倡和需要重视的。今天,不管我们怎样突出法律和制度建设,但法律、制度决不可能离开人而自动发挥作用。况且,行政人员在社会生活中处于领导地位,承担着社会发展、科学决策及政令执行等重要使命,其一言一行无不对广大民众有着强烈的示范作用。当然,值得注意的是,儒家在强调为政者自身修养的同时却走向了另一个片面,即忽视制度、体制本身的道德合理性。这从反面启示我们:在行政伦理建设过程中,行政人员个体德性的提升和组织、制度的道德化是相辅相成的,二者缺一不可。
第四,儒家提出“礼法并用”,主张德礼与刑罚相互补充,凝聚着先人在治国实践中总结出来的丰富的行政智慧。尽管儒家在礼法关系上过高估计了德礼的**功用,而将法理解为不得不用的惩罚性工具,强调德主刑辅,这与现代社会以确定法律为国家活动中的最高权威地位的****是相互排斥的。
换一个角度看,儒家“重德轻法”思想恰恰可以从反面提醒我们,在加强法制建设的同时要注意发挥道德的作用,从而免于从一种片面走向另一种片面。****以法制为基础,而当法律现实地作用于**生活时,又不得不依赖于人们对法的心理、情感认同。行政人员个人的道德修养及自我约束如何,始终会影响**运行的实际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