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鞋百科给各位分享营运安全标准是什么的知识,其中也会对青岛市轨道交通建设管理办法(青岛市轨道交通建设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进行解释,如果能碰巧解决你现在面临的问题,别忘了关注本站,现在我们开始吧!

青岛市轨道交通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轨道交通建设管理,保障轨道交通建设顺利进行,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轨道交通建设的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市地铁工程建设指挥部承担统筹领导职能,负责轨道交通建设的组织、指挥、协调、监督工作。具体工作由市地铁工程建设指挥部办公室承担。
  市发展改革、规划、城乡建设、国土资源、**、财政、审计、安全生产监管、交通运输、人防、**执法等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做好轨道交通建设相关工作。
  区(市)人民**应当按照职责做好与轨道交通建设相关的房屋和土地征收与补偿、**事件处理、补偿争议协调等相关工作。第四条 青岛地铁集团统筹承担全市轨道交通投融资、招投标、建设、资源开发与运营等企业主体责任。第五条 轨道交通建设应当遵循**主导、安全第一、统一规划、合理布局、优先发展、分期建设、多元投资的原则。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支持和配合轨道交通建设,不得阻碍或者影响轨道交通建设。第二章 规划与用地第七条 轨道交通规划包括轨道交通线网规划、轨道交通建设规划、轨道交通用地控制规划等。轨道交通规划由市地铁工程建设指挥部办公室会同市发展改革、规划、国土资源、城乡建设等部门组织编制。
  编制轨道交通规划应当合理安排轨道交通不同线路之间,轨道交通与城市道路、铁路、公路、航空、港口和其他公共交通之间的换乘衔接。第八条 市规划、国土资源部门应当根据轨道交通用地控制规划以及客流量、乘客换乘需要,预留轨道交通设施用地以及换乘枢纽、公交车站、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停车场等公用设施用地。
  建立轨道交通建设土地专项储备制度。国土资源部门应当根据规划和周边情况,对符合条件的用地,提前纳入土地储备。第九条 轨道交通建设用地依法实行划拨。
  轨道交通设施用地与其他用地不能分割的,市规划部门应当提**道交通出入口、通风亭、**塔等设施以及**结构要求的规划条件;国土资源部门应当依据**批准的供地方案,将规划条件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批准文件的组成部分。第十条 轨道交通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在土地的地表、地上或者**分别设立,国土资源部门按照土地使用情况依法办理用地手续和权属登记。
  轨道交通建设使用地面以下的空间,不受其上方土地使用权的限制,但不得损害已设立的用益物权。第十一条 轨道交通建设单位在轨道交通建设用地范围及空间内,享有土地与物业、广告、商业资源等的综合开发经营权。
  轨道交通建设单位结合轨道交通设施一并开发使用的其他地表、地上及**空间,其使用权与轨道交通设施用地使用权由国土资源部门依法一并办理用地手续。第十二条 轨道交通相关公用设施用地应当与轨道交通设施用地一并纳入轨道交通建设用地的征收范围。征收和补偿工作由轨道交通沿线区(市)人民**和国土资源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依法组织实施。第三章 工程建设第十三条 轨道交通建设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技术规范,执行基本建设程序,确保工程质量。第十四条 轨道交通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前,轨道交通建设单位应当对轨道交通建设项目周边已有建筑物、构筑物、管线、市政基础设施等进行调查和记录。第十五条 轨道交通建设期间,轨道交通施工单位对因建设工程施工可能造成损害的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管线等,应当采取专项防护措施。
  因轨道交通建设需要进入建筑物、构筑物或者设施内进行检测或者鉴定的,应当提前告知产权人或者使用人,产权人或者使用人应当予以配合。第十六条 因轨道交通建设需要迁改管线和市政基础设施、占用绿地、迁移或者砍伐树木的,相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予以配合。
  因轨道交通建设需要查找使用建筑物、构筑物、管线、市政基础设施、人防工程等档案资料的,相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如实提供。第十七条 因轨道交通建设需要迁改管线和市政基础设施、占用绿地、迁移或者砍伐树木的,由轨道交通建设单位提出迁改计划。产权单位根据迁改计划制定迁改方案,依法报行业主管部门批准后,按照轨道交通建设时序要求完成迁改。产权单位进行供热管线迁改的,应当避开采暖期。
  迁改费用由行业主管部门或者产权单位提出方案,经市审计部门审核同意后,由轨道交通建设单位依法承担;非因轨道交通建设需要提高标准或者增容的,增加部分或者超出标准部分的费用由产权单位承担。

北京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条例的内容提要

北京市十四届****会第十三次会议2014年9月25日审议的《北京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条例(草案修改稿)》规定,严禁在地铁车站、车厢内乞讨、卖艺、散发小广告等行为,违规乞讨卖艺最高可罚款1000元,散发广告的,情节严重者最高可罚款1万元。截至2013年底,北京地铁总长度465公里,年运送32亿人次。在轨道交通车站、车厢内乞讨卖艺、散发小广告等行为大量存在,给轨道交通运营带来应急疏散等安全隐患。为此,《草案修改稿》提出禁止在车站、车厢内乞讨、卖艺、散发小广告等行为,并规定运营单位有权制止,由北京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予以警告和处罚。其中,乞讨、卖艺可处以5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对于散发小广告处以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求发一套“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考评指标”的十六项内容,谢谢!!!

按照考核细则,整理现场和资料就可以的,不懂可以问我,我做好了,达标了

上海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管理办法(2016修正)

青岛市轨道交通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为加强本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管理,保障运营安全,维护乘客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上海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轨道交通的运营安全保障及其相关管理活动。第三条 (监管部门)

  市安全生产监督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对轨道交通运营安全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本办法负责职责范围内的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监督管理。

  市发展改革、建设、**等行政管理部门及各区(县)人民**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第四条 (轨道交通企业)

  轨道交通企业应当做好其运营范围内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的日常管理工作,并建立轨道交通运营安全控制体系,制定运营安全规章制度,落实安全责任,保证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第二章 安全设施与保护区管理第五条 (建设单位的运营安全要求)

  轨道交通企业在进行工程项目建设时,应当同步建设轨道交通安全监测和施救保障系统,并确保系统功能符合运营安全的需要。

  轨道交通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轨道交通企业应当将轨道交通线路竣工总平面布置图报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第六条 (安全设施)

  轨道交通企业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轨道交通安全设施、设备规范标准,在车站、车厢内设置以下安全设施、设备:

  (一)报警、灭火、逃生、防汛、防爆、紧急疏散照明、应急通讯、应急诱导系统等应急设施、设备;

  (二)安全、消防、人员疏散导向等标志;

  (三)视频安全监控系统。

  紧急情况下需要乘客操作的安全设施、设备,应当醒目地标明使用条件和操作方法。第七条 (设施维护和整改)

  轨道交通企业应当对安全设施、设备进行日常维护和检测,并按照国家《地铁运营安全评价标准》的要求进行安全性评价,保证设施、设备的正常完好。

  安全设施、设备规范标准发生变化的,轨道交通企业应当及时对安全设施、设备进行调整。

  安全设施、设备无法满足运营安全实际需要的,轨道交通企业应当根据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的要求,及时对现有安全设施、设备进行整改。第八条 (安全保护区)

  轨道交通工程建设项目立项后,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划定轨道交通安全保护区的具体范围,并告知规划、房屋等相关行政管理部门。

  在轨道交通安全保护区范围内进行《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的作业内容的,规划、房屋等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告知相关作业单位向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安全保护区审批手续。第九条 (安全保护区内的作业管理)

  轨道交通工程建设项目取得施工许可证后,轨道交通企业应当对该轨道交通工程划定的轨道交通安全保护区实施安全管理。

  作业单位应当按照经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审批同意的作业方案确定的时间进行施工,并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作业单位未按照作业方案确定的施工期限开工的,应当重新向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办理作业方案的审批手续。

  轨道交通企业应当对作业单位在轨道交通安全保护区内的施工制定安全监督方案,并对施工的安全性进行日常监督。第十条 (安全保护区外的施工管理)

  在轨道交通安全保护区外进行建设工程施工,其工程施工机械可能跨越或者触及轨道交通地面车站、高架车站及其线路轨道的,施工单位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不得影响轨

  道交通运营安全,并在施工前书面告知轨道交通企业。

  轨道交通企业应当派员对施工现场进行安全检查。施工单位未采取安全防护措施或者施工过程中出现可能危及轨道交通运营安全情况的,轨道交通企业应当要求施工单位立即停止施工并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同时报告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第三章 安全运营管理第十一条 (基本运营条件认定)

  轨道交通工程竣工后需要投入试运营的,轨道交通企业应当向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基本运营条件认定,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轨道交通企业提出申请后的30个工作日内,组织基本运营条件认定。

  轨道交通工程符合基本运营条件的,经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报市人民**批准后,可以投入试运营;不符合基本运营条件的,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将相关问题告知轨道交通企业,并要求其在规定的期限内整改。

  本市轨道交通基本运营条件的具体规范,由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市发展改革、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制定。

需要办理网约车营运证吗?

要从事网约车营运服务,必须要办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驾驶员也必须持有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

根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取得经营许可,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的;

(二)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失效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的。

扩展资料: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六条 网约车驾驶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对每次违法行为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携带《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的;

(二)途中甩客或者故意绕道行驶的;

(三)违规收费的;

(四)对举报、投诉其服务质量或者对其服务作出不满意评价的乘客实施报复行为的。

网约车驾驶员不再具备从业条件或者有严重违法行为的,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撤销或者吊销从业资格**。对网约车驾驶员的行政处罚信息计入驾驶员和网约车平台公司信用记录。

参考资料来源:中国**网——《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