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鞋百科给各位分享其区分标准是的知识,其中也会对公法和私法的“区分标准”是什么?(公法和私法包括哪些)进行解释,如果能碰巧解决你现在面临的问题,别忘了关注本站,现在我们开始吧!

公法和私法的“区分标准”是什么?

总体而言,公法与私法分类的基本意义在于便于法律的适用。区分二者的实益在于,易于确定法律关系的性质,应适用何种法律规定,应采用何种救济方法或制裁手段,以及案件应由何种性质的法院或审判庭受理,应适用何种诉讼程序。梁慧星先生在谈及公法与私法的分类时说,法律之分为公法与私法,乃是人类社会文明发展的重大成果。他同时引用德国学者基尔克的论断:公法与私法的区别是今日整个法秩序的基础。⑦如果这一区别被混淆,甚至无视公法与私法的本质差异,作为社会调整器的法律将会失灵,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将会处于混乱之中。具体言之,公法与私法的划分主要有以下不同意义。

(一)从利益保护的重心来看,公法以维护公共利益即“公益”为主要目的,私法则以保护个人或私人利益即“私益”为依归。

公法和私法的“区分标准”是什么?

“利益说”曾是公、私法划分标准的有力学说,这种论说是以利益多元化和多极化的客观存在为基础的。罗尔斯·庞德将利益分为个人利益、公共利益和社会利益三类⑧。法律与利益发生联系的纽带是利益主体的行为。法律主体的行为与一定的利益追求相关联,人们努力奋斗所追求的一切都与其利益相关。法律对正当利益的保护是通过设置适当的行为标准来完成的。

公法着重保护的公共利益,首先是超越私主体的具体的和特殊的利益,其次也是其他各种利益的平衡器,在其他各种利益发生冲突时为**实施调控和干预充当一个正当合理的借口。公共利益是为维护共同体之间的共存共处而存在的,是共同体之间的最高利益和根本利益。就实际情形而论,公法所维护的公共利益表现为各社会共同体之间的秩序、安全、公正、自由等人类基本的生存价值和制度环境。

私法主体在私法调整的社会关系区域内所寻求的是各自**的私人利益,包括财产利益及人身利益两个方面。值得注意的是,应当严格区别国家作为行政管理者和作为财产所有者两种不同的身份。当国家以特殊的私法主体面目出现时,如以国家名义发行国债、接受无主财产或取得无人继承的财产等,国家所追求的不是一般意义上的国家利益,而仍然属于私法上的“私人”利益,这是由国家的多重法律身份所决定的。

(二)从调整的社会关系即对象来看,公法调整的是国家与公民之间、**与社会之间的各种关系,主要体现为**关系、行政关系及诉讼关系等。私法调整私人之间的民商事关系即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一般来说,在国家与公民、**与社会之间的关系中,国家和**是公共权力的代表,对各种社会公共事务实施管理并向人民提供服务,但这些管理和服务并非管理者随心所欲,而是应当纳入法治的范围。公法的基本内容就是为规范国家权力和**行为而存在的,其根本目的是通过控制公权力来维护私权利。与公法中所面对的国家与公民、**与社会之间非平等的社会关系不同,私法所谓整的民商事关系是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它是人民日常私人生活状况的法律体现。法律对民商事关系的调整遵循的是人格**、地位平等、行为自愿以及公平、诚实信用等基本原则,民商事关系的主体在法律上的“存在”通常情况下是没有区别的,是抽象平等的。

(三)公法以权力为轴心,严守“权力法定”的定律;私法则以权利为核心,适用“权利推定”的逻辑。

法律对权力具有两方面的作用,一是授予作用,二是限制或制约作用。权力只有授予才能行使,一切权力的运作必须基于并源于**和公意,并以法律的形式明确地固定下来,即“权力法定”、“越权无效”、“法无授权不可为”。在法治社会里,“权力法定”的含义是:一切公权力的取得和行使都必须从法律中获得其来源,国家机关不得行使法律没有授予和禁止行使的权力。权力法定也告示人们应该慎重对待权力。由于权力最易 诱发人性中最丑陋、最贪婪的东西,权力客观上具有腐蚀性、异化性、扩张性及对私**利的侵害性等倾向,一切拥有权力的人都可能会滥用权力。因此,对权力加以分解、限制、制约并对权力使用活动进行严格监督是法治的应有之义,这主要是通过公法来进行的。在一国法律体系中,公法同权力的设置、分配、行使、制约及监督等运作有最直接的联系。

私法确认和保护的是私法主体享有的私权利即民商事权利。财产权、人身权以及由这两类私权派生的众多具体权利构成最低限度的基本**。私法倡导“权利本位”,私法是权利法。权利主体(自然人和法人)制度、权利规则制度(物权、债权、人身权、继承权、知识产权)、权利行使制度(法律行为制度和代理)、权利保障或救济制度(民事责任制度)等构成私法的基本内容。私法奉行“法不禁止即自由”,将它作为金科玉律并以此去分析、评价、判断具体的个人行为。“权利推定”就是“不禁则许”,法律没有明文禁止的行为就是私法主体通常可以自由实施的。社会愈发展,文明程度愈高,人们获得自由的机会就愈多,权利推定的范围就愈大。

(四)公法奉行“国家或**干预”的理念,私法遵循“意思自治”、“私法自治”的原则。

公法主要是指调整国家与普通公民、组织之间关系以及国家机关及其组**员之间关系的法律,私法主要是调整普通公民,组织之间关系的法律。公法和私法是民法系国家通常的法律分类方法。近年来在中国法学界,公法与私法也成为划分中国法律的方法。关于分类的标准,众说纷纭。古罗马法学家乌尔比安说“公法是关于罗马国家的法律,私法是关于个人利益的法律。”

公法与私法的划分,最早由古罗马法学家提出的。按照乌尔比安的解释,公法是以保护国家(公共)利益为目的的法律,私法是以保护私人利益为目的的法律。

**法系国家普遍认为,公法调整国家或公共利益,它的一方主体应当是国家,与另一方主体一般是不平等的隶属或服从关系,公法否定私法自治,多以强制性规范为主。而私法则是强调私人利益关系的法律规范,多以任意性规范居多,弘扬私法自治,以自治为其最高原则和精髓所在。公法与私法在调整范围,调整机制与其所维护的利益上存在本质区别。公法与私法的最大区别在于其立法理念不同:公法强令服从,注重权力运作;而私法关注意思自治,平等等价,注重权利的形式和保护。

公法和私法的区分,正如德国学者基尔克所言:“公法和私法的区别,是今日整个法律秩序的基础”。

论一罪与数罪的区分标准是什么

区分一罪与数罪的标准,首先依刑法的特殊规定,即法定标准。刑法规定数行为为一罪的按一罪,规定按数罪的依照规定;通常采用犯罪构成说为区分标准;继续犯、想象竞合犯、结果加重犯按实质的一罪论处;结合犯、惯犯按法定的一罪论处;连续犯、吸收犯、牵连犯按处断的一罪论处。数罪是指一个人所犯之罪的个数是两罪以上(包括两罪)的犯罪。区分一罪与数罪就是区分罪数。行为人的行为究竟构成一罪还是成立数罪,是司法实践中经常遇到的问题,正确区分一罪与数罪具有重要意义。正确区分罪数,有利于准确定罪。准确定罪的含义,除了包括准确地认定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构成何种犯罪之外还包括准确地认定行为是构成一罪还是数罪。这三者又是密切联系的。一方面如果没有正确区分罪数,定罪就不准确;另一方面如果没有正确区分罪数,就会影响罪名的确定。例如,行为人以抢劫的故意,持刀**被害人后,立即取走其财物。如果认定为一罪,就是抢劫罪;如果认定为数罪,就可能是故意杀人罪与盗窃罪。正确区分罪数,有利于适当量刑,有利于实现我国刑法罪行相适应的原则。刑罚以犯罪为前提,刑罚应与犯罪相适应,故对一罪只能一罚,对数罪应当并罚。将一罪定为数罪,常常会导致无根据的加重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将数罪定为一罪时往往会导致无根据的减轻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只有正确区分罪数,才能为适当量刑提供前提条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虚开***专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单位犯本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虚开***专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是指有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行为之一的。

如何区分强弱电解质?

一般来讲强弱电解质可以从如下三个方面来判断:①电离程度。②化学键。③化合物属类。当这三个方面产生矛盾时,主要区分标准是电离程度,即完全电离的电解质是强电解质。部分电离的电解质是弱电解质。

从化学键和化合物的属类判别强弱电解质。

(1)具有离子键与强极性键的化合物是强电解质。

(2)盐类、强碱、强酸是强电解质。

(3)具有弱极性共价键的化合物是弱电解质。

(4)弱酸弱碱是弱电解质。

应该注意:

(1)BaSO4在水溶液中,由于溶解度极小而水溶液几乎不导电,而溶解的小部分BaSO4完全电离,且在熔融时导电。因此BaSO4是难溶的强电解质。

(2)CO2、SO2、NH3溶解于水时,生成的H2CO3、H2SO3、NH3·H2O能导电,不能说CO2、SO2、NH3是电解质,只能说H2CO3、H2SO3、NH3·H2O是电解质,而且是弱电解质。

(3)HF(氢氟酸)中含强极性键,它的水溶液由于氢键等因素而电离度较小,因此氟化氢是弱电解质。

④导电性的强弱与强弱电解质的判断没有直接关系。因为浓度很稀的强电解质也可以是导电性很弱的,而一定浓度的弱电解质也可以导电性较强。

综上所述,强弱电解质并不能按物质的本质属性分类,主要的判断依据是,能否在水溶液中完全电离。

植物生长素具有低浓度时促进生长、高浓度时抑制生长的特性...

【答案】C
【答案解析】试题分析:树冠呈圆锥形与顶芽优先生长,而侧芽受到抑制有关,故A体现两重性;根的向地性是因为近地侧生长素浓度高抑制根的生长,远地侧浓度低促进根的生长,故B体现两重性;植物向窗外生长是因为单侧光使生长素从向光侧向背光侧运输,背光侧生长速度快,故C没有体现两重性;松树长成宝塔形与顶端优势有关,故D体现两重性。
考点:本题考查生长素的生理作用的有关知识,意在考查考生识记能力和理解所学知识的要点,把握知识间的内在联系的能力。

股市中的主力流入,超大单,大单,中单,小单如何区别

超大单,大单,中单,小单的区分标准如下:

1、小单 (<2 万股 或 4 万元 );

2、中单 (2-10 万股 或 4-20 万元 );

3、大单 (10-50 万股 或 20-100 万元 );

4、特大单 (>50 万股 或 100 万元 ) 。

股票市场是已经发行的股票转让、买卖和流通的场所,包括交易所市场和场外交易市场两大类别。由于它是建立在发行市场基础上的,因此又称作二级市场。股票市场的结构和交易活动比发行市场(一级市场)更为复杂,其作用和影响力也更大。

扩展资料:

股票大单也分特大单和大单,代表机构;中单和小单代表中小投资者。

主要是指股票的数量,即手数(1手=100股)。没有严格标准。主要根据盘中实时交易数据划分。

形容市场上或一只股票里有一个或多个操纵价格的人或机构,以引导市场或股价向某个方向运行。一般股票主力和股市**有很大的相似性。

当然股票主力是持股数较多的机构或大户,每只股都存在主力,但是不一定都是**,**可以操控一只股票的价格,而主力只能短期影响股价的波动。

交易市场

又称二级市场或流通市场,包括:

①证券交易所市场,是专门经营股票、债券交易的有组织的市场,根据规定只有交易所的会员、经纪人、证券商才有资格进入交易大厅从事交易。进入交易的股票必须是在证券交易所登记并获准上市的股票。

②场外交易市场,又称证券商柜台市场或店头市场。主要交易对象是未在交易所上市的股票。店头市场股票行市价格由交易双方协商决定。店头市场都有固定的场所,一般只做即期交易,不做期货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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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几代坦克有什么样的标准区分

坦克的分代,是这样的: 1960年**始,各国将原来的轻、中、重型坦克重新分类。中、重型坦克一般也是各国家装甲**的主力,也被称作主战坦克(主力战车)。 40年代末至60年代初研制成功的战后第一代坦克,其主要车型有苏联T-54和T-55中型坦克,美国M47和M48中型坦克,英国逊邱伦中型坦克,日本61式中型坦克等。 战后第二代坦克,除日本74式主战坦克于70年代初研制成功外,其余均属60年代产品,主要车型有苏联T-62主战坦克,美国M60系列主战坦克,英国奇伏坦主战坦克,法国AMX-30主战坦克等。联邦德国豹1式系列主战坦克,瑞士Pz61和Pz68主战坦克,瑞典Strv103(即S型)主战坦克虽然也是60年代的产品,技术水平与其他国家的战后第二代坦克水平相当,但对于这些国家来说,却是战后自行研制和生产的第一代坦克。 战后第三代坦克基本上是60年代后期至80年代末或90年代初的产品,主要车型有苏联T-64、T-72和T-80,美国M1/M1A1,英国挑战者,联邦德国豹2,法国AMX勒克莱尔,日本90式等主战坦克。除90式和勒克莱尔将分别于1992和1993年定型投产外,其余均已列入装备。此外,以色列于1979年装备了自行研制的梅卡瓦1型坦克并相继研制了梅卡瓦2和3型,南朝鲜于1986年研制成功并于1987年开始装备88式主战坦克。这两种坦克就技术水平而论,相当于战后第三代坦克,但它们是战后自行生产的第一代坦克。80年代后期,印度、巴西和意大利等国,正在分别研制阿琼(Arjuna)、EE-T1奥索里约(Osorio)和C1阿瑞特(Ariete)等主战坦克。这些坦克与早先的印度胜利(Vijayanta)、巴西MB-3塔姆伊奥(Tamoio)等坦克相比,技术水平有较大提高,已接近先进国家的第三代主战坦克的水平。 80年代还出现了许多专供出口用的外贸坦克,有美国的超M60、英国的奇伏坦900和维克斯MK7、法国的AMX-32和AMX-40、意大利的OF40等坦克。 许多国家在生产新型坦克的同时还在改造老式坦克。美国M48A5和M60A3、联邦德国豹1A7、法国AMX-30B2等坦克都是现代化改造的最新成果,并且均已装备本国**。今后,随着坦克的**、推进和防护技术的不断发展,还会出现例如M60A4、M1A2/M1A3和豹1A5等更新的改造型坦克。 长期以来,在其他一些国家中也正在进行坦克改造工作。西班牙改造了AMX-30和M47、M48坦克,以色列改造了美国谢尔曼、M47、M48和M60坦克,罗马尼亚改造了T-55和T-72坦克,埃及改造了T-55和T-62坦克,以色列和芬兰改造了T-55,伊拉克用125mm骨膛*改造了T-55,澳大利亚、丹麦、以色列、约旦、南非和瑞典等改造了英国逊兵伦坦克。 还有一些国家,本国不研制或者由于种种原因放弃研制新型坦克,而根据许可证生产别国的坦克,例如南斯拉夫生产苏联T-72坦克(南称T-74坦克),捷克生产苏联T-55、T-62、T-72等坦克,波兰生产苏联T-54/T-55坦克,西班牙生产法国AMX-30坦克,阿根廷生产联邦德国专为其设计的TAM坦克,荷兰和瑞士生产联邦德国豹2坦克等。 我国生产和研制坦克车辆至今已有30多年历史,技术水平有了很大提高。 50年代初期,我国只有几个小型的坦克修理厂,1958年建成第一个坦克生产厂开始生产59式中型坦克,并装备**。 随着59式坦克生产的成功,我国建立起了以总装生产厂为主、配套生产厂为辅的**的坦克生产体系,同时造就了以科研机构和专业院校为主体的坦克科研队伍以及大批坦克专门人才,为我国坦克工业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1965年,我国制出自行设计的第一批坦克样车,几经试验与修改,于1974年正式定型,被命名为69式坦克。1980年69式坦克开始面向国外市场,根据用户要求,迅速改进并制出样车,改名为69-Ⅱ。 以69-Ⅱ坦克为基础相继研制出了69-ⅡB型、C型和C1型指挥坦克,并研制成84式抢救牵引车等变型车。69-Ⅱ的改进型69-3坦克被命名为79式坦克。该坦克从外观上看与69式相似,但火*采用105mm线膛*而不是100mm滑膛*,火控系统有较大改进。 59式、69式和79式坦克是我国的第一代坦克,80式主战坦克是我国的第二代坦克。80-1、80-Ⅱ和85-Ⅱ主战坦克则是80式主战坦克的改进型。 目前,我国正在研制第三代坦克,预计90年代中期定型。该主战坦克在火力、机动和防护性能等方面比80式系列坦克有较大幅度提高,在一些主要结构和性能数据上可与美国M1A1、联邦德国豹2以及法国AMX勒克莱尔和日本90式主战坦克相当。 装备现状 截至1988年的统计数据表明,全世界108个国家和地区装备约156812辆主战坦克,其中150700辆是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生产的,只有6112辆是二次世界大战期间生产的苏联T-34(5167辆)、美国M3(279辆)和M4(642辆)以及英国彗星(24辆)等中型里,仅占总装备量的3.8%。这些老式坦克目前只在少数发展我国的陆军中装备使用。由表1-2可见,苏联主战坦克的装备数量是美国的3.5倍,是美、英、法、联邦德国总和的2.4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