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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模由什么部门评定评

劳模评定是由全国工会系统在企业内开展的一项旨在弘扬勤奋劳动、吃苦耐劳、甘于奉献精神的活动,是该系统内对优秀劳动者的最高荣誉奖赏。其它部门可以以不同方式来评比、推荐先进、优秀、杰出人物,如:先进生产工作者、五一劳动奖章、优秀*员、先进青年、青年突击手等

我叫mt2劳动模范称号怎么获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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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对劳动模范和先进生产者的管理规定是什么?

各地制定的政策都不一样,下面是国家关于对劳模待遇规定。

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待遇规定


内容提示:
适用范围
优先推荐晋级
工资奖励
文化教育、技术培训
荣誉津贴
医疗保健
出售、分配住房
其他待遇
(一)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我省辖区内经国务院和省**授予的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包括1982年前经国务院和省**授予的先进生产(工作)者和省外调入我省并保持荣誉称号的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
中国人民***军以上单位授予战斗英雄模范称号的**、转业军人中的职工;国务院各部、委授予的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二)优先推荐晋级
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中有符合晋职(含技术职称)以及人民代表、政协委员、*代表条件的,所在单位或部门应优先推荐。
(三)工资奖励
1.*政机关、群众团体和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荣获全国劳动模范或先进工作者称号的,晋升两档职务工资;荣获省劳动模范或先进工作者称号的,晋升一档职务工资。晋级工资从荣获荣誉称号之月起执行。同时获得两个以上荣誉称号的,按就高不就抵的原则晋级。
2.企业职工荣获全国或省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荣誉称号的,由企业参照此款规定执行,也可实行一次性奖励。
3.农民荣获全国劳动模范荣誉称号的,按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荣获省劳动模范荣誉称号的,由省**给予一次性奖励。
4.晋级工资的审批。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按干部管理权限分别报省委组织部或省人事厅审批,并抄报省财政厅、省总工会备案。省属企业职工按人事管理权限报批,并抄报省劳动厅、省总工会和主管部门备案。地、州、市、县的审批办法参照上述规定办理。
5.*政机关、群众团体和事业单位对本单位的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授予荣誉称号时获得的晋级工资,在以后的政策性工资调整时不予冲销,应保留原来晋级工资的级差,国家有新的规定时按新的规定执行。
(四)文化教育、技术培训。
1.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经所在单位推荐,省招生考试委员会批准报考省内普通高等院校的,年龄可适当放宽,婚否不限。
2.具有高中文化程度的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报考省内普通高等院校,经所在单位推荐,省招生考试委员会批准,可适当降低分数照顾录取。文化相当于高中程度的,经单位推荐,可免试进入各类**高校高中起点专科学习;文化相当于初中程度的,可免试进入各类**中专学习。报考**高校专科起点本科班的,可照顾20分录取;报考**高校专科和**中专可照顾30分录取,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3.企业对职工进行科学文化技术教育、劳动技能培训,应优先安排劳动模范和光进工作者参加。
(五)荣誉津贴。
为离退休并保持销营称号的职工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设立荣誉津贴,荣誉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荣获两个以上荣誉称号的按最高称号的标准执行。省**云政发[1982)82号文件中有关劳动模范、战斗英雄退休时提高退休费的规定停止执行,己按云政发[1982]82号文件规定提高退休工资的,按现行标准补足差额。
1.离退休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荣誉津贴标准:
(1)全国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每月享受荣誉津贴120元;省特级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每月享受荣誉津贴100元;省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每月享受荣誉津贴80元。
(2)1984年12月31日前离退休的省级以上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在上述标准基础卜每月再增加20元。
2.被兼并、租赁企业中的劳动模范待遇由兼并、租赁方负责;破产、拍卖企业中的劳动模范待遇出企业或企业主管部门在办理破产、拍卖手续的同时给予一次性补贴,其标准为全国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考8000元—10000元;省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5000元—7000元。
3.凡同一成果分别获国家或云南省有突出贡献的优秀专业技术人才和全国或省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称号,按就高不就低的原则享受其中一项律贴。**特殊津贴低于荣誉津贴的,补足差额。
4.企业离退休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增加的费用由企业承担,但不列入统筹项目;*政机关、群众团体和事业单位离退休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增加的费用,按国家预算收支科目列入“社会保障费”科目。
(六)医疗保健。
1.为职工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每两年进行一次健康检查,并建立健康档案。
2.颁发《职工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医疗证入《职工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医疗证》由省卫生厅和省总工会联合印制,各基层工会凭荣誉证书、奖章及有关**统一造册到当地特约医疗机构办理。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凭证在省内特约医院优先就诊、住院。
3.定期组织职工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进行短期疗、休养。疗、休养期间的交通、食宿费等项开支,由单位按差旅费开支的有关规定报销。
(七)出售、分配住房。
1.对职工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的住房,所在单位在分配或出售住房时应优先安排。有条件的单位可在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现可享受房屋类别的基础上再提高一个房屋类别出售或分配。
2.职工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家庭人均居住面积低于所在市、县人均居住面积的,所在单位应妥善解决,确无力解决的,上级主管部门或所在地有关部门应作为特困户优先安排。
3.职工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住农村的自建房,属危房并且个人确实无力修缮或重建的,由所在单位给予适当的补助。
(八)其他待遇
1.职工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与配偶(属城镇户口职工)两地分居且满15年的,经本人中请,其所在单位应予以接收,省总工会提供荣誉证明后,按审批权限报批,各级组织、人事、劳动、**、粮食等有关部门应优先给予解决。
2.具有城镇户口的职工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的配偶及其子女(16周岁、在校个18周岁以下)为农业户口的,经本人申请,可迁入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户口所在地办理“农转非”。“农转非”指标由各地在省下达的“农转非”年度控制指标内解决。
3.职工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因企业原因失业,享受失业救济金的标准是:
全国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在执行现行标准基础上再按现行标准的10%给予补贴;省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在执行现行标准基础上再按现行标准的5%给予补贴。
4.职工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去世后,其配偶生活低于当地城镇居民平均收入水平的,视其困难程度,由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所在单位给予适当的生活补助。

市劳模必要条件

劳模由什么部门评定评

(一)模范执行*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具有强烈的社会**事业心、责任感、创业精神和奉献精神;遵纪守法,有良好的思想道德素质,在本职工作中建功立业,在群众中有较高威信的;
  (二)在各行各业中创造性地劳动或工作,成绩突出,为经济建设或社会事业的发展作出重要贡献的;
  (三)在保卫国家财产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增进民族团结、维护国家尊严等方面有突出贡献的。

**青岛市委、青岛市人民**关于《市职工劳动模范评选、管理的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了改进我市职工劳动模范的评选和管理工作,根据上级有关规定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暂行规定。第二条 市职工劳动模范的评选范围
  本市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和群众团体的职工,凡在两个文明建设中做出重大贡献和显著成绩者,均可根据本规定被评为市职工劳动模范。第三条 市职工劳动模范的标准和条件
  市职工劳动模范,是我市市级最高的荣誉称号。凡被授予市劳动模范的职工,必须坚决贯彻执行*的十三大制定的基本路线,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的总方针,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在两个文明建设中做出重大贡献和显著成绩,在群众中享有较高的威信。在此前提下,同时,要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在改革、开放中有开拓精神,勇于创新,取得显著实绩者;
  2.在生产、经营、管理方面,经济技术指标先进或推行现代化管理上成绩显著者;
  3.在技术革新,推广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和在引进技术的消化、吸收、创新中做出突出贡献者;
  4.在科学、技术的研究和产品开发、工程设计等方面有突出贡献者;
  5.坚持社会**经营方针,在文明经商,搞活企业,优质服务中做出优异成绩者;
  6.在发展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等事业中做出突出贡献者;
  7.在防止重大事故和抢险救灾中,为保护国家、集体财产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做出突出贡献者;
  8.在健全社会**法制,保卫社会**现代化建设,同犯罪活动作斗争和维护社会治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者;
  9.在两个文明建设的其它方面做出优异成绩者。第四条 市职工劳动模范的评选、审批和命名
  1.市职工劳动模范的评选和命名表彰工作,一般每两年进行一次。对影响重大、贡献突出的,可随时命名表彰。
  2.评选市职工劳动模范必须坚持实事求是,走群众路线,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经**评选产生。
  3.市职工劳动模范由被评选人所在单位评选上报,经主管部门和市总工会审查后,报市委、市**审批。
  4.市职工劳动模范由市**命名。第五条 市职工劳动模范的奖励和待遇
  1.市职工劳动模范由市**统一颁发劳动模范奖章和证书。
  2.晋升一级工资。
  3.本人系非农业人口、连续工龄满二十年以上或年满四十岁以上的,其在农村的配偶和十五周岁以下的子女或超过十五周岁但不满十八周岁的在校学生,可以转为非农业人口。
  4.不享受休假制度的职工,每年享有15天的疗养、休养时间。
  5.在同等条件下,在分配住房、调资等方面由所在单位根据实际情况予以优先照顾。
  6.本人退休时仍保持市职工劳动模范荣誉称号的,增加10%的退休费。第六条 其他各类市级先进人物,按有关规定评比和奖励,不享受市职工劳动模范的待遇。
  对有特殊贡献,需要授予市职工劳动模范称号的,应按规定的程序,由市总工会会同有关部门审查、平衡,报市委、市**批准。本规定所列市职工劳模的奖励和待遇,只适用于从一九八八年一月一日后新评选命名者,一律不再向前追溯。第七条 市职工劳动模范的管理
  1.市职工劳动模范的事迹审查、平衡、报批及日常管理工作均由市总工会统一负责。
  2.要减少市职工劳动模范的社会活动。市职工劳动模范的兼职一般不要超过两职,脱离工作岗位参加社会活动的时间每年不应超过一个月。
  3.各级*、政领导及工会组织,要加强对劳动模范的培养教育,关心他们的思想、工作、学习和生活。定期召开劳模座谈会,听取他们的意见和要求,帮助他们解决一些实际问题,更好地发挥劳动模范的先进楷模作用。第八条 市职工劳动模范称号的取消
  1.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取消市职工劳动模范称号:
  (1)因犯有错误而受到记大过以上行政处分或*内严重警告以上*纪处分者;
  (2)受到刑事处分者;
  (3)因重大过失和错误,市**认为应予取消称号者。
  2.取消市职工劳动模范称号必须由市委、市**审批。第九条 本暂行规定自一九八八年一月一日起实行第十条 本暂行规定由市总工会负责解释。

怎样制定基层工会劳模管理制度?

第一条依据《宪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及《工会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工会要与有关部门共同做好劳动模范和先进生产(工作)者的评选、表彰、培养和管理工作。

第二条按照劳模等级对劳模实行分级管理,建立健全劳模档案,包括证书奖章、申报登记表、审批表发放、荣誉津贴等材料。

第三条关心劳模的工作学习、生活,解决他们实际困难,保护和调动劳模积极性。

第四条大力宣传劳模事迹,弘扬劳模精神,使之成为激励广大职工投身改革和建设的强大精神动力。

第五条积极组织劳模参加专业***、技术培训班,为选送符合条件的劳模到外地学习调研考察、交流创造条件。

第六条保护劳模合法权益,坚持精神鼓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原则。依法维护劳模在工资、福利、医疗、休假、身体健康检查等方面所应享受的待遇。

全国劳动模范的评选体系是怎样的

劳模评选是一项极其复杂严肃的工作。以2020年评选工作为例:

1月,****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通知,对相关工作作出部署。***、国务院专门成立2020年表彰全国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大会筹备委员会。

2月,制定印发《推荐评选工作有关政策说明》,指导各单位做好人选推荐工作。

3月,召开筹委会办公室会议,根据疫情防控实际情况研究部署工作,指导各单位上报推荐材料并进行初审。

5月,基本完成初审工作。

6月,指导各地认真做好省级公示及后续工作。

7月,基本完成复审工作。

10月15日至19日,在人民日报进行为期5天的全国公示。

10月21日,**领导同志主持召开筹委会全体会议,听取大会筹备工作情况汇报,审议通过拟表彰人选名单,对高标准高质量完成各项工作任务提出明确要求。

11月,将拟表彰人选名单呈报***、国务院审定。

扩展资料

全国劳模:电信“铁牛” 辛勤耕耘无倦悔——

黄海生是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广安分公司技术主管、助理工程师。他扎根一线近20年,勇于钻研业务,大胆技术革新,在平凡的工作岗位上做出了不平凡的工作业绩,先后荣获四川省第七届劳动模范和 “四川省劳模和工匠人才创新工作室”荣誉。

在四川广安流传着这样一句话:“有事就找黄生海”,难事、急事、突发事,找到黄生海,就是找对人了。在当地人看来,黄生海不仅仅是一个“随叫随到、能用好用”的通信技术工,更代表着他作为电信人的客户至上、用心服务的企业精神。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全国劳动模范

参考资料来源:人民网-电信“铁牛” 辛勤耕耘无倦悔

文秘知识、时事**、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这个2010年1月-2011年2月考试时事**半月谈了望资料有没有用
2011 考 试 时 事 政 治 电 子 书(1103)
时事**和测试更新2011年2月;《半月评论》更新2011年第4期;《了望时评》更新2011年第8期;半月谈时事和小测验更新2011年第4期;112个申论写作模板及范文资料主题;新增《2010人民日报》社论合集、2010理论热点面对面、2011**一号文件等。
可以上网搜索一下“2011 考 试 时 事 政 治 电 子 书”的下载地址

四川省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评选管理办法的详细内容

第一条 为了做好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的评选管理工作,推动社会**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受四川省人民**命名的省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的评选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四川省内受国务院命名的全国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的评选管理工作,依照本办法执行。第三条 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应当按照**程序评选产生,实行自下而上的评选、推荐原则。第四条 劳动模范荣誉称号授予企业职工和农民。先进工作者荣誉称号授予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第五条 各级人民**应当加强对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管理工作的领导。各部门、各单位应当重视和支持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的培养、宣传、教育、管理工作。全社会应当形成学习、尊重、爱护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的风气。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应当发扬无私奉献精神,提高自身**素质和业务素质,在本职工作中不断发挥先进模范作用。 第六条 省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的评选活动,每5年集中进行一次。因特殊情况需要临时评选表彰的,可以及时评选。省人民**组织有关部门成立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评选机构,负责确定评选的范围、名额、标准、条件和程序。第七条 评选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评选单位应当事先公布评选的范围、名额、标准、条件和程序。 第八条 评选、推荐的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候选人必须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思想品质和职业道德,一贯勤奋工作,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一)加强和改善企业经营管理,深化改革,为提高企业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作出重大贡献;(二)钻研科学技术,精通业务,在开展企业合理化建议、推广运用新技术、新工艺、开发新产品方面作出重大贡献;(三)在科研、教学、文化、卫生、体育等工作中作出重大贡献;(四)依靠科技发展农业生产,发展乡镇企业和村办企业,壮大农村集体经济,带领农民群众致富作出重大贡献;(五)为维护社会**、保护国家财产和人民群众生命安全作出重大贡献。第九条 职工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候选人,由被评选人所在单位工会或者上级工会委托的机构召开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讨论、推荐,所在单位签署意见,经县(市、区)和市(州)人民**、地区行政公署逐级遴选后报省人民**。农民劳动模范候选人由被评选人所在的村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组织村(居)民讨论、推荐,乡(镇)人民**签署意见,经县(市、区)和市(州)人民**、地区行政公署逐级遴选后报省人民**。第十条 在集中评选期间以外,因特殊情况需要及时评选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的,由市(州)人民**、地区行政公署或者省级主管部门向省人民**申报。第十一条 经省人民**审查批准的省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由省人民**授予荣誉称号,同时颁发四川省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证书和奖章。全国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候选人,经省人民**审定后报国务院。第十二条 由省人民**授予荣誉称号的省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须填写四川省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登记表一式6份,分别由省人民**办公厅和省劳动、人事、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省总工会以及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所在单位存档。第十三条 四川省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证书和奖章,四川省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登记表,由省人民**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评选机构统一制作。 第十四条 对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给予精神鼓励和物质奖励,以精神鼓励为主。各级人民**和有关部门、单位应当总结、推广、宣传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的先进事迹和崇高精神,提高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的社会地位,关心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的工作、学习和生活,吸收他们参加对外交往和科技交流,选拔任用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到合适岗位上发挥先进、骨干作用。第十五条 获得省人民**授予省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荣誉称号的,由省人民**颁发一次性奖金。奖金标准由省人民**确定。全国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的奖励标准和奖励办法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执行。第十六条 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所在单位应当优先解决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的夫妻分居困难。第十七条 逐步改善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的住房条件。分配、出售住房时,在同等条件下给予优先照顾;对居住困难的,可适当增加居住面积,但不超过应住标准的20%。第十八条 职工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每年由市(地、州)总工会或省产业工会安排一次身体检查。查出疾病应当及时安排治疗,所需经费由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所在单位承担。农民劳动模范因患疾病治疗费用数额较大,本人承担确有困难的,经基层单位同意,县级人民**批准,由县级公费医疗管理机构给予适当补助。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看病住院,医疗单位应当优先照顾,提供方便条件。第十九条 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所在单位应当优先安排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疗养和休养,疗养和休养期间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第二十条 对丧失劳动能力的农民劳动模范,每人每月由劳动模范所在县(市、区)人民**发给不低于60元的生活补助费,其费用由同级财政列支。第二十一条 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报考高等院校和函授、广播电视等各类学校时,可适当降低分数线,优先录用。 第二十二条 各级人事、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工会应与有关部门及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所在单位密切配合,做好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的经常性管理工作,定期听取和反映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的意见、建议和要求。第二十三条 在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评选过程中,有关部门和单位的工作人员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由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对直接责任人员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四条 对歧视、打击报复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的,由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批评和制止,可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五条 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取消其荣誉称号和相应的待遇:(一)伪造模范事迹;(二)主要模范事迹严重失实;(三)受到降级以上行政处分;(四)依法被劳动教养或者追究刑事责任;(五)有其他违法违纪行为,情节严重或造成恶劣影响。取消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荣誉称号须按照取得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荣誉称号的审批程序申报批准。  取消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荣誉称号,应同时收回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证书和奖章。 第二十六条 享受全国或省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待遇的其他先进人物的管理办法,参照本办法执行。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