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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九级工伤赔付的具体标准

8个月的工资收入,数额没办法给你计算,离开单位(不是退休),单位应支付工伤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为10个月本人平均工资。同时收回工伤证,不再享受工伤待遇。

绍兴市工地上工伤事故九级工伤赔偿有什么标准,是按工人实际工资陪的吗?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9级伤残的.可以享有本人9个月工资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十七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规定。

工伤伤残九级能赔多少钱

浙江省九级工伤赔付的具体标准

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九级伤残可以获得的赔偿有:
1、治疗费。
2、住院伙食费。
3、交通费。
4、护理费。
5、伤残补助金:第三十四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十三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十一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九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七个月的本人工资。
七级至十级伤残职工依法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终结工伤保险关系:
(一)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六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四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二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一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二十五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十五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八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四个月的本人工资。

绍兴工伤九级能赔多少钱呀?

工伤九级伤残可以领取社保支付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工资按平均工资计算。例如:员工平均工资为2722元,那么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为:24498元。

在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时,还可以领取一次性就业补助金由企业支付。一次性医疗补助金。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就业补助金根据地方法规进行计算。以浙江省为例,9级伤残可领取的一次性就业补助金为4个月的全省职工平均工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为4个月的全省职工平均工资。

法规:《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十七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规定。

《浙江省工伤保险条例实施细则》
五、五级至十级工伤职工工伤待遇处理办法。五级、六级工伤职工,经本人书面要求,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含辅助器具费,下同),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七级至十级工伤职工,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书面要求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标准为:五级30个月,六级25个月,七级10个月,八级7个月,九级4个月,十级2个月。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标准为:五级30个月,六级25个月,七级10个月,八级7个月,九级4个月,十级2个月。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按劳动关系(劳动、聘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时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2011年1月1日前按工伤保险法规政策规定完成工伤认定、2011年1月1日后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已经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工伤职工距按月享受基本养老金年龄不足5年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全额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每满一周年递减20%;工伤职工办理退休手续且按月享受基本养老金的,不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我工资4000左右,九级伤残能赔多少钱

首先需要确定的是您的九级伤残是按照工伤标准鉴定的还是按照人身损害标准鉴定的。如果您是工伤,则按照九级伤残支付一次性就业补助一次性医疗补助和一次性伤残补助,一次性就业不错以你的工资为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就业补助金和一次性医疗补助金按照上一年度统筹地区标准计算。如果你的九级伤残是按照人身损害标准进行鉴定的,则按照所在地的省统计局公布的上一年度城镇居民纯收入或者上一年度农村居民纯收入计算二十年在乘以九级的伤残系数零点二就是赔偿金

绍兴交通事故赔偿标准

苏义飞整理人身伤亡的赔偿标准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的项目和标准计算:
伤残赔偿项目标准
1、医疗费
(1)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
(2)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
(3)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4)**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
2、误工费
(1)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2)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
(3)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4)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
(5)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
(6)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3、护理费
(1)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
(2)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
(3)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
(4)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
(5)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
(6)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
(7)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
4、住院伙食补助费
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
5、营养费
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一般参照住院伙食补助费的标准。  
6、交通费
(1)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
(2)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
7、住宿费及伙食费
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其合理部分应予赔偿。   
8、被抚养人生活费
(1)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
(2)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
(3)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
(4)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9、精神损害抚慰金
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根据以下因素确定:
(1)侵权人的过错程度,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
(3)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
(4)侵权人的获利情况;
(5)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
(6)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
10、残疾赔偿金
(1)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
(2)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3)受害人因伤致残但实际收入没有减少,或者伤残等级较轻但造成职业妨害严重影响其劳动就业的,可以对残疾赔偿金作相应调整。
11、残疾辅助器具费
(1)残疾辅助器具费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
(2)伤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参照辅助器具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相应的合理费用标准;
(3)辅助器具的更换周期和赔偿期限参照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
12、患者超过赔偿期限仍生存的费用处理
(1)超过确定的护理期限、辅助器具费给付年限或者残疾赔偿金给付年限,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继续给付护理费、辅助器具费或者残疾赔偿金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2)赔偿权利人确需继续护理、配制辅助器具,或者没有劳动能力和生活来源的,人民法院应当判令赔偿义务人继续给付相关费用五至十年。
13、其他
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

8级和9级伤残的鉴定标准是多少?

八级伤残评定标准:
  1)边缘智能;
  2)精神病性症状有人格改变者;
  3)颅骨外露;
  4)面部烧伤广泛植皮术后;
  5)鼻或面颊部有>8cm2或三处以上>1cm2的增生性瘢痕;
  6)一侧或双侧眼睑有明显缺损或睑外翻;
  7)全身瘢痕面积40%~49%;
  8)一眼矫正视力≤0.2,另眼矫正视力≥0.5;
  9)双眼矫正视力等于0.4;
  10)双眼视野≤80%(或半径≤50°);
  11)一侧或双侧睑外翻或睑闭合不全者;
  12)上睑下垂盖及瞳孔1/3者;
  13)睑球粘连影响眼球转动者;
  14)外伤性青光眼;
  15)双耳听力损失≥41dBHL或一耳≥91dBHL;
  16)体力劳动时有呼吸困难(喉原性);
  17)发声及言语困难;
  18)一耳或双耳缺损>1/3、
  19)牙糟骨损伤长≥6cm,牙齿脱8个以上;
  20)舌缺损小于舌的1/3;
  21)双侧鼻腔或鼻咽部闭锁;
  22)双侧颞下颌关节强直,张口困难Ⅱ度;
  23)食管成形术后咽下运动不正常;
  24)甲状腺功能轻度损害;
  25)甲状旁腺功能轻度损害;
  26)脊椎压缩骨折;前缘高度减少1/2以上者;
  27)脊椎滑脱术后无神经系统症状者;
  28)单肢瘫或单手全肌瘫肌力4级;
  29)双手部分肌瘫肌力4级;
  30)双足全肌瘫肌力4级;
  31)单足部分肌瘫肌力3级;
  32)一手除拇指、食指外,有两指近侧指间关节离断;
  33)一手除拇、食指外,有两指近侧指间关节无功能;
  34)一足 趾缺失,另一足非 趾一趾缺失;
  35)一足 趾畸形,功能丧失,另一足非 趾一趾畸形;
  36)一足除 趾外,其他三趾缺失;
  37)一足除 趾外,其他三趾瘢痕畸形,功能完全丧失;
  38)因开放骨折感染形成慢性骨髓炎,反复发作者;
  39)关节外伤或因伤手术后,残留创伤性关节炎,无积液;
  40)心功能不全一级;
  41)血管代用品重建血管;
  42)肺段切除;
  43)其他职业性肺部疾患,肺功能正常;
  44)肝部分切除;
  45)胆道修补术后;
  46)脾部分切除;
  47)胰部分切除;
  48)腹壁缺损10cm左右;
  49)胃部分切除;
  50)小肠部分切除;
  51)一侧肾上腺缺损;
  52)输尿管修补术后;
  53)尿道修补术后;
  54)一侧**、副**切除;
  55)一侧输精管缺损,不能修复;
  56)已育妇女单侧卵巢切除;
  57)已育妇女单侧输卵管切除;
  58)已育妇女单侧*腺切除;
  59)性功能障碍;
  60)急性放射皮肤损伤Ⅳ度,及慢性放射性皮肤损伤手术治疗后影响肢体功能;
  61)放射性皮肤溃疡经久不愈者。
  分级原则
  **部分缺损,形态异常,轻度功能障碍,有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者。
  八级伤残赔偿标准
  1.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0个月,由社保机构支付。赔偿基数2551元×10个月=25510元。
  2. 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15个月×2551元=38265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4个月×2551元=10204元。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25510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为38265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10204元=73979元。
九级伤残评定标准:
1)癫痫轻度; 
2)中毒性周围神经病轻度感觉障碍; 
3)脑挫裂伤无功能障碍; 
4)开颅手术后无功能障碍者; 
5)颅内异物无功能障碍; 
6)颈部外伤致颈总、颈内动脉狭窄,支架置入或血管搭桥手术后无功能障碍; 
7)符合中度毁容标准之二项或轻度毁容者; 
8)发际边缘瘢痕性秃发或其他部位秃发,需戴假发者; 
9)颈部瘢痕畸形,不影响活动; 
10)全身瘢痕占体表面积≥5%; 
11)面部有≥8cm 2或三处以上≥1cm 2的瘢痕; 
12)两个以上横突骨折后遗腰痛; 
13)三个节段脊柱内固定术; 
14)脊椎压缩前缘高度<1/2者; 
15)椎间盘切除术后无功能障碍; 
16)一拇指末节部分1/2缺失; 
17)一手食指2~3节缺失; 
18)一拇指指间关节功能丧失; 
19)一足拇趾末节缺失; 
20)除拇趾外其他才趾缺失或瘢痕畸形,功能不全; 
21)跖骨或跗骨骨折影响足弓者; 
22)患肢外伤后一年仍持续存在下肢中度以上凹陷性水肿者; 
23)骨折内固定术后,无功能障碍者; 
24)外伤后膝关节半月板切除、髌骨切除、膝关节交叉韧带修补术后无功能障碍; 
25)第Ⅴ对脑神经眼支麻痹; 
26)眶壁骨折致眼球内陷、两眼球突出度相着>2mm或错位变形影响外观者; 
27)一眼矫正视力≤0.3,另眼矫正视力>0.6; 
28)双眼矫正视力等于0.5; 
29)泪器损伤,手术无法改进溢泪者; 
30)双耳听力损失≥31dB或一耳损失≥71dB; 
31)发声及言语不畅; 
32)铬鼻病有医疗依赖; 
33)牙槽骨损伤长度>4cm,牙脱落4个及以上; 
34)上、下颌骨骨折,经牵引、固定治疗后无功能障碍者; 
35)肺修补术; 
36)肺内异物滞留或异物摘除术; 
37)膈肌修补术; 
38)限局性脓胸行胸膜剥脱术; 
39)食管修补术; 
40)胃修补术后; 
41)十二指肠修补术; 
42)小肠修补术后; 
43)结肠修补术后; 
44)肝修补术后; 
45)胆囊切除; 
46)开腹探查术后; 
47)脾修补术后; 
48)胰修补术后; 
49)肾修补术后; 
50)膀胱修补术后; 
51)子宫修补术后; 
52)一侧卵巢部分切除; 
53)*-道修补或成形术后; 
54)*腺成形术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