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鞋百科给各位分享国家就业统计标准是什么的知识,其中也会对一个国家的经济发展水平以什么作为标准?(一个国家的经济发展包括以下哪几方面的变化)进行解释,如果能碰巧解决你现在面临的问题,别忘了关注本站,现在我们开始吧!
一个国家的经济发展水平以什么作为标准?
一个国家的经济发展水平以国内生产总值(GDP)作为标准。
对一个国家或地区经济发展的水平,可以从其规模(存量)和速度(增量)两个方面来进行测量。所谓“经济规模测量”是指对一个国家在特定时间范围里能够生产出来的财富总量,包括从基本的生活用品到复杂的生产资料,再到各种文化和精神产品等财富的总量。
在对经济规模的 测量中最常用的指标是国内生产总值(GDP),它综合性地代表了一个国家或地区在一定时期内所生产的财富(物品和服务)的总和。此外,对经济规模的测 量又分为对绝对规模和相对规模的测量。
绝对规模只是测量一个国家或地区在特定时期内的GDP总量,而不论这一规模的GDP是多少劳动力创造出来的。而相对规模指标则要关心一个国家的人口(或劳动力数量)与其GDP总量之间的关系。在相对规模指标中,最常用的是“人均GDP”指标。在经济发展速度方面,最常用的指标是“GDP年增长率”。
扩展资料:
经济发展水平意义是衡量经济发展状态、潜力的标志。包括:
1、GDP/GNP总值、人均值和变化率:
是衡量经济可持续发展的核心指标。据联合国和经济学的资料,当人均GDP/GNP值超过3000美元/年时,经济发展趋向稳定上升,即可持续发展。
2、科技在GNP/GNP中的贡献率:
是判别是否属于高投入、低产出的落后经济或生产发展方式。凡是科技贡献率越高的,经济越可持续发展,是生产现代化水平的指标。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经济发展水平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国内生产总值
国家统计标准由
国家统计标准是由国家统计局制定,或者由国家统计局和国务院标准化主管部门共同制定。1、保障统计工作统一性原则在统计体制方面,国家应建立集中统一的统计管理体制。制度和统计标准应当是统一的。统计资料应当依法统一管理和公布。保障统计工作的**性原则,计机构依法**行使职权,不受任何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非法干涉。县级以上人民**统计机构**单设。在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范围内,**综合统计机构**支配、使用和管理人财、物。统计机构依法履行职责原则统计机构的职责是法定的。统计机构应当依法履行其职权,既不能放弃职权,更不能放弃职权、滥用职权。减轻统计调查对象的负担是统计机构、统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应当把握的一项基本原则。2、保障统计信息社会共享原则明确了建立统计信息共享机制的主体。 建立了定期公布统计资料的制度。 明确了统计资料公布的权限。明确了统计资料公开的方式。各级人民**统计机构应积极做好统计信息咨询服务工作。3、统计资料保密原则 依法保守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受法律保护。公民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能够识别或者推断单个调查对象身份的资料。法律依据《民族统计工作管理办法》第九条 国家民委统计机构履行以下职责:(一)健全统计工作制度,对全国民族统计工作进行管理、指导和监督;保障民族统计工作经费。(二)健全民族统计指标体系,制定全国少数民族和民族自治地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报表制度,按程序报国家统计局审批或备案。(三)负责与国家统计局、教育部、科技部、民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文化部、卫生计生委、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体育总局等同级有关部门的统计业务合作,组织、指导、协调各级民族工作部门的统计工作。(四)搜集、整理、审核、发布全国民族统计资料。(五)统筹建设、管理民族地区经济社会运行监测系统。(六)组织或指导全国各级民族工作部门统计人员的业务培训。(七)开展全国民族地区统计分析和监测工作。
什么是就业竞争力
就业竞争力其实就是提升能力,做到人无我有,人有我精,人精我专就是就业竞争力提升。孔子的“学而时习之,不亦乐乎”便反映古代诸子百家已将学习看成是经常而充满乐趣的事。“全新”是说我们处在一个瞬息万变的知识经济时代,经济全球化、竞争国际化如大潮般涌来,新事物、新知识、新信息、新经验、新文化、新观念层出不穷,学习比任何时候都显得特别的需要和迫切!从“要我学”到“我要学”,从“学会”到“会学”,“学习工作生活化、工作生活学习化”。 这些,都已成为今天人们对学习认识的新概念!不论个人或组织,选择学习就是选择进步、选择成长、选择发展!个人学习、团队学习、终身学习已成为势不可挡的时代潮流!
判断普通劳动力是否就业的标准?
您好!
1、劳动就业必须出自公民自愿2、劳动就业的主体具有特定性3、劳动就业必须是一种能够为社会创造财富或有益于社会的劳动4、劳动就业必须使劳动者能够获得一定的劳动报酬或经营收入。
劳动者因为各种原因不能继续从事劳动或暂时中断劳动,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许多国家称为社会保险。在社会**制度下,劳动保险是劳动者对国家和社会做出一定贡献后获得的一种基本权利,这种权利是通过国家立法加以保证,带有强制性质。劳动保险的某些长期待遇,例如退休养老基金等,是通过在全国或地区范围内进行统一筹集、统一支付、统一调剂、统一管理,还具有互助互济的性质。
中国劳动保险制度的建立和发展 中国***一贯重视劳动保险。在1922年 7月发表的中国***第二次全国代表大会宣言中,就把实行劳动保险作为工人运动所要争取的目标之一。1930年以后,劳动保险成为中国***领导的人民政权劳动立法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1948年,东北人民**公布了《东北公营企业战时暂行劳动保险条例》,在该地区的部分产业部门实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前后,在河北、山西、天津等新解放区和全国铁路、邮电等产业,也先后制定了本地区、本产业的劳动保险暂行办法。1951年,政务院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在全国范围内凡有职工百人以上的国营、公私合营、**和合作社营的企业中实行。条例规定的劳动保险项目主要有:医疗待遇,因工负伤待遇,疾病和非因工负伤待遇,生育待遇,因工残废和疾病、非因工残废待遇,退休养老待遇,因工死亡和疾病、非因工死亡待遇,职工供养直系亲属的医疗补助、丧葬补助待遇等。1953年,政务院修正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实施范围扩大到工矿、交通企业的基本建设单位和国营建筑公司,项目没有增减,待遇标准有所提高。1956年前后,国家对个体手工业和**工商业的社会**改造基本完成后,在全部国营企业中实行了《劳动保险条例》;一些规模较大、经济条件较好的集体所有制企业,也都实行或参照实行该条例。1958年和1978年,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国务院对《劳动保险条例》中的退休待遇进行了两次修改,提高了待遇标准,职工退休办法成了单独的法令。
《劳动保险条例》不适用于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各级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实行的是另一制度,其保险项目是1950年以后逐步建立起来的,待遇项目与《劳动保险条例》基本相同,待遇标准互有高低,总的水平略高于企业。
劳动保险待遇 在中国,根据劳动保险制度规定,职工在发生老、病、伤残、生育、死等情况下,可以按照一定的条件和标准,享受以下待遇:
职工退休待遇 国家和社会为年老不能劳动和丧失劳动能力的职工提供的生活保障,主要是退休金。凡具备一定工龄条件的职工年老退休后,可以从国家或企业长期领取退休金。职工退休年龄的规定是:男职工年满60周岁,女职员年满55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的提前五年;因工(公)残废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职工,虽未到达退休年龄,也可以退休;因病或非因工残废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职工,可以提前五年至十年退休。
职工退休后,按其连续工龄或工作年限长短,逐月领取相当于本人原标准工资一定百分比的退休金;因工(公)残废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职工,退休金标准略高一些,生活不能自理需人扶助者还发给一定数额的护理费。为**和建设做出特殊贡献的职工,退休后可以享受优异退休待遇。为了保障退休人员的基本生活,国家规定了退休金的最低数额。退休人员还享受物价补贴、公费医疗、安家补助、丧葬抚恤等福利待遇。
职工退职待遇 国家和社会为因病和非因工(公)伤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而不具备退休条件的职工提供的生活保障。对退职职工按规定发给生活费。继续享受公费医疗和物价补贴。
职工公费医疗 国家为了保护职工身体健康对职工病伤时给予的免费医疗。具体分为:①公费医疗。即机关、事业单位的医疗待遇办法。②劳保医疗。即企业单位的医疗待遇办法。按公费医疗和劳保医疗规定,职工就医时除交挂号费外,其他医疗费用全部由国家和企业负担。企业职工供养的直系亲属,还可享受劳保医疗补助待遇。
职工因工伤残废待遇 职工因执行工作任务或其他公务而负伤时,所需的一切医疗费用由本人所在工作单位支付;住院治疗、疗养的,由所在工作单位补助一部分伙食费用。停止工作治疗、疗养期间,照发原标准工资。医疗终结后,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可以工作的,由单位分配适当工作,分配轻便工作后工资减少的,发给残废补助金;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可以退休。
职工因生产环境而患职业病的,或因此而致残废的,同样享受因工(公)负伤或因工(公)残废待遇。
职工非因工伤残待遇 职工在工作场所或工作时间之外,进行与工作无关的活动时,因意外事故而负伤,或者在工作时间之内因本人责任事故而负伤,所需的医疗费用,由本人所在工作单位支付。停止工作治疗、休养期间,按照停止工作休养时间长短和本人连续工龄(工作年限)的长短,发给相当于本人标准工资一定比例的伤假工资,具体标准与病假待遇相同。医疗终结后,可以工作的,应该继续工作。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符合退休条件的,可以退休,不符合退休条件的,可以退职。
职工病假待遇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企事业单位职工因病停止工作期间,由国家或企业给予物质帮助以减轻他们的生活困难。职工病假期间的工资按病假时间长短和工龄长短发给,随病假时间的延长而减少,随工龄的增加而增加。
职工生育待遇 女职工怀孕在指定医疗机构检查或分娩时的检查费、接生费以及所需的一切医疗费,由本人所在工作单位支付。生育前后,按国家规定享受一定天数的产假。产假期间工资照发。
职工死亡待遇 企业职工因工死亡的,发给丧葬费,并根据死者供养直系亲属人数的多少,按月发给一定数额的抚恤费,直至被供养者失去受供养的条件时止;因病死亡的,发给丧葬补助费,并根据死者供养直系亲属人数的多少,一次发给一定数额的救济费。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按照病故、因公牺牲、**烈士等不同情况,分别发给丧葬费、遗属抚恤金。对遗属生活有困难的,给予定期或临时补助。
劳动保险经费 国家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支付的各项劳动保险待遇费用的总称。在中国,企业职工享受的保险待遇,全部费用由企业和国家负担。支付的渠道有三个:①从企业工资基金中支付,其中有病假、伤假、产假期间的工资等。②从企业职工福利基金中支付,其中有职工医疗费、职工家属医疗补助费以及职工工伤住院医疗期间的伙食补助费等。③从企业营业外支出支付,即从企业缴纳所得税前的利润中支付,其中有退休金、退职金、因工伤残护理费、因工残废补助费、长期病假救济费、职工死亡的丧葬费和供养直系亲属的抚恤费、救济费等。以上各项费用的支出,除营业外支出的部分不计入成本外,其他都计入成本。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保险费用,从本单位的行政经费或事业经费中开支。公费医疗费用,由国家专门拨款给公费医疗管理机关统一使用。
什么是就业及就业应具备的条件
一、就业的概念:就业是指具有劳动能力的人,运用生产资料从事合法社会劳动,并获得相应劳动报酬或经营收入的经济活动。
二、就业应具备的条件
总的来说,每一个参加就业的自然人都应具备以下两个基本条件:
(一)良好的职业道德
1、爱岗敬业;
2、遵纪守法,诚实守信;
3、和睦互助,团结协作;
4、勇于竞争,不断创新。
(二)能力结构
1、专业技术能力;
2、经营管理能力,包括:善于经营,善于管理,善于用人,善于理财。
3、综合能力,包括:把握机遇的能力,抗挫折的能力,交往公关能力,创新与挖潜能力。
扩展资料:
就业的含义是指在法定年龄内的有劳动能力和劳动愿望的人们所从事的为获取报酬或经营收入进行的活动。
如果再进一步分析,则需要把就业从三个方面进行界定:
一是就业条件,指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劳动愿望;
二是收入条件,指获得一定的劳动报酬或经营收入;
三是时间条件,即每周工作时间的长度。
基本含义
就业能力是指获得某项岗位的全部能力的总称。一个人想要顺利地找到工作,在工作中做出成绩,就必须具备一定的就业能力。就业能力包括一般就业能力和特殊就业能力。 [3]
一般能力
1 一个人的态度、世界观、价值观、习惯;
2 与工作有关的一些能力,主要是指处理与周围的人和工作环境的关系的能力,如怎样进行工作,如何与人相处等;
3 自我管理能力,如决策能力、对现实的理解能力、对现实资源的利用能力,以及有关自我方面的一些知识、对学校所学课程与工作中具体运用之间的关系的理解能力。
4 特殊就业能力是指某个职业所需的特殊技能和环境所需的某种特殊技能,如一个会计必须具备较好的数学功底,护士需要某种特殊的护理技能,美术工作者必须具备色调感、浓度感、线条感和形象感等。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就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