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苹果手机验证关闭应该怎么降级?
苹果手机只有在降级通道打开的时候才能降级,手机降级验证关闭就无法降级了。
2018年1月21日,苹果官方开放了iPhone/iPad旧款机型的系统降级验证通道。提供iPhone7/6s/6/5s/5c/5等历代iPhone,以及iPad Air/iPad mini等设备的降级,诸如iPhone 5更可降至iOS 6版本。用户可以通过各种渠道下载对应机型固件包,在iTunes中重装系统。但是此次通道只打开了十几分钟,也有可能是bug。
关闭验证的版本就是依赖SHSH来实现降级的,但是SHSH必须数据完整,ios6发布后cydia备份出错,很多依赖cydia备份SHSH的出现数据不完整,导致无法降级。
如何理解矛盾双方在一定条件下可以互相转化
矛盾双方相互贯通,既相互渗透、相互包含,在一定条件下可以相互转化。举个例子“祸兮福之所倚,富兮祸之所伏”、、、祸是造成福的前提,而福又含有祸的因素。也就是说在一定的条件下好事和坏事可以互相转化的。慢慢体会哈
**伤残1到10级赔偿标准
根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规定,军人十级伤残主要可享受以下待遇:1、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按照残疾等级享受残疾抚恤金。残疾抚恤金由县级人民**民政部门发给。因工作需要继续服现役的残疾军人,经**军级以上单位批准,由所在**按照规定发给残疾抚恤金。
2、退出现役的因战、因公致残的残疾军人因旧伤复发死亡的,由县级人民**民政部门按照因公牺牲军人的抚恤金标准发给其遗属一次性抚恤金,其遗属享受因公牺牲军人遗属抚恤待遇。退出现役的因战、因公、因病致残的残疾军人因病死亡的,对其遗属增发12个月的残疾抚恤金,作为丧葬补助费。
3、残疾军人需要配制假肢、代步三轮车等辅助器械,正在服现役的,由**军级以上单位负责解决;退出现役的,由省级人民**民政部门负责解决。
4、在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工作的残疾军人,享受与所在单位工伤人员同等的生活福利和医疗待遇。所在单位不得因其残疾将其辞退、解聘或者解除劳动关系。
5残疾军人凭《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优先购票乘坐境内运行的火车、轮船、长途公共汽车以及民航班机;残疾军人享受减收正常票价50%的优待。
6、残疾军人凭有效**参观游览公园、博物馆、名胜古迹享受优待。
法律依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现役军人因战、因公致残,医疗终结后符合评定残疾等级条件的,应当评定残疾等级。义务兵和初级士官因病致残符合评定残疾等级条件,本人(精神病患者由其利害关系人)提出申请的,也应当评定残疾等级。因战、因公致残,残疾等级被评定为一级至十级的,享受抚恤;因病致残,残疾等级被评定为一级至六级的,享受抚恤。
美国大兵为什么特别容易遭受战争精神创伤?
1943年8月3日,巴顿将军在西西里岛陆军医院慰问伤员,住院的二等兵库尔正没精打采地坐在帐篷里。
被巴顿问及伤情时,库尔耸了耸肩答道:“我只是紧张,不是受了什么伤。”然后又嘀咕了一句:“我猜我是受不了了。”
库尔说得不假,他的病历上记录着:“神经功能焦虑状态,严重程度中等。该士兵已两次短期住院治疗,重返**后又多次被送回,显然不能再上前线。”
但是巴顿当场就气炸了,他甩手抽了库尔的下巴,大喊:“不要接收这个没种的混球,你马上给我回前线!”边骂边抓起库尔的衣领拖他到帐篷门口,一脚把他踹了出去。库尔并没有因此返回前线,他正在高烧,还感染了疟原虫。
巴顿在前线
巴顿的暴怒也是事出有因,他刚刚听到将领们抱怨兵力薄弱,怀疑有人假借疲劳躲在医院里。
当晚,他在日记中把库尔描述为“我队伍里唯一的懦夫”,并宣称任何逃避军人义务者都应以懦夫罪名受审甚至*毙。这还嫌不够,他又在给下级的指令中加了一条——严禁第七集团军出现战斗疲劳。
可惜“懦夫”还真不只库尔一个,几天后巴顿在另一个医院又遇到二等兵保罗柏奈特,同样的发烧、紧张失眠、精神萎靡,甚至连回答也差不多:“我只是紧张,我再也受不了那些*击了。”
巴顿再度爆发,除了扇耳光斥骂,他还掏出手*威胁柏奈特说,如果不立刻回到前线,就一*崩了他。
这事儿在军中传开来影响不小,艾森豪威尔知道后要求巴顿向被打的士兵道歉,甚至解除了他的指挥权近一年之久。直到1944年中,巴顿才重新回到欧洲战场。
据说当年因为这件事罗斯福还收到不少支持巴顿的来信,人们相信士兵必须坚强起来,才能走出战争的地狱。但是如果穿越到今天,巴顿会被口水淹死,因为这两个士兵很可能被诊断为“创伤后应激障碍”,其主要病因是环境**,而不是个人性格弱点。
既然是环境**引发,那么任何年代战场上的士兵都可能出现这种病症。确实,莎士比亚在亨利四世里就有类似的描述。不过,对这种症状的看法和治疗在不同的年代却有天壤之别。
一战:不是逃兵就是“神经有**”
在一战中,大规模重**的使用令军中大范围出现抽搐、瘫痪、失忆、甚至歇斯底里等症状,成了当时著名的怪病。
一战士兵
最初认为主要是**的巨响令大脑损伤所致,你如果表现出类似状,会被诊断为“*弹休克症”。但是,没有经受**震惊的战士也表现出同样的症状。于是,“战争神经症”这个术语很快代替了“*弹休克症”。
患者很可能会在战地医院中接受可怕的电疗,同时要忍受周围的白眼,因为当时人们怀疑这种无从解释的病症其实只是士兵是在装病。
即便没人拿你当逃兵,“神经症”这个词也意味着人们认为你天性中有情绪弱点。换句话说,大家觉得你神经脆弱,容易“震惊”。既然是个体原因,当然筛查掉你们这些神经质就万事大吉了。
于是,美国在1940年由精神分析学家苏利文设计了一个筛选项目,为二战筛出了约150万“精神不适宜”(包括精神疾病甚至神经质)的士兵,取消了他们的服役资格。
二战:这事儿不赖你,你只是太疲劳了
如果你通过了筛选,走上战场,那么就是你基因好,天然勇士,天生打仗的料。结果就是更没人关照**中的疲劳和情绪失控了。
据估计,二战中有精神问题的人数飙升至一战的两倍,陆军中的比率最高,而医务人员对此毫无准备。二战期间,美国在后勤保障、**设备,全社会动员乃至宣传等方面都做得很出色,对比之下,对精神伤害的医疗救助严重缺乏。
医务人员也是困惑得不行,不是都过了筛的,怎么曾经表现勇敢的士兵也崩溃,筛查这事儿靠不靠谱?
1944马歇尔将军取消了入伍前的精神**筛查,因为精神疾病的发生率并没减少。现在,医生又给你的病症起了个新名字:“战斗疲劳”。还配上了一句口号:每个人都有他的极限点。
二战使用大规模**性**比一战更广泛频繁,血肉之躯显得无比脆弱。此外,士兵们长期滞留战场,没有喘息时间,更谈不上和家人团聚。被编制在很小的战斗群体中,令可以缓解心理困扰的社交机会大大缩减。
虽然不再被当作“神经有**”,还是别高兴得太早。因为“战斗疲劳”从命名上就够轻描淡写的,不是疲劳么?给你休息几天,症状就会消失的。
所以,首选方案是让受伤的士兵在战区附近接受治疗,以便迅速回到前线,大不了疲劳了再来休息,只有严重的精神问题才被发送回国。你很可能经常往返于医院和前线,如果遇到巴顿将军这样不信邪的,那就更悲催了。
法国海滩上的美军士兵
二战结束后,不少战士的疲劳症状却久不消解,痛苦延续到家庭中。据**调查,1945年底,29岁以下退伍军人的**率是平均水平的3倍。**的部分原因直接与战斗经历有关。
近期的研究证明,精神创伤的症状可能持续6-20年,直至完全消失,有些甚至伴随老兵长达70年。这些数据显然远不是“战斗疲劳”可以解释的。
越战:憋屈的退伍,迟到的创伤
1947年,美国陆军发布了题为《灰色*影》的纪录片,专门介绍二战期间精神疾病的成因和治疗。
该片显示没有人对精神疾病有天然免疫能力,环境因素,特别是长时间面对死亡的威胁很可能导致精神疾病。真正认识上的飞跃还需要更多的战争和伤痛来推动,比如越战。
越南战争
对于战争引发的心理疾病的相关研究来说,越南战争是一个分水岭。成千上万的士兵陷入“越战综合症”的泥潭,然而这一次跟以前又不太一样。
首先,在越战中遭受精神创伤的话,会得到更先进的医疗救助。经过两次世界大战的教训,加上心理学的发展,军方这次从一开始就积极采取预防措施,为每个营地提供训练有素的医务人员,这在一开始是成功的,战争初期的精神疾病报告并不多。
可惜天有不测风云,越战没完没了看不到希望,美国国内风起云涌的反战运动在70年代初期进入**。
反战运动
退伍军人首当其冲地背了锅。仗打输了,精神受了**,回到家乡还要面对公众的谴责、甚至侮辱,战后几年的美国社会对越南退伍军人的接受度很低。
在这种情况下,不少精神受创亟待恢复的军人不得不独自面对噩梦和抑郁,羞愧自责,乃至**或伤害家人。
好在社会层面的敌意并未阻止医学领域的进展。
70年代初,越战老兵兼精神病学家Shatan提出了“越南后综合症”的概念,认为如果不能处理好悲痛,总是活在过去记忆中的退伍军人会发生延迟的创伤,一般高发在战后9到30个月。
越战美军
对越战军人的研究有力地推进了一些精神疾病新概念的确立。经过退伍军人和各界的努力,1980年美国精神病学协会第一次提出了“创伤后应激障碍”(PTSD)的概念,这一概念被纳入精神疾病诊断和统计手册。
PTSD在精神病学方面填补了一个重要的空白,其发病原因是个人遭受事件的结果,而不是源于个人的弱点。这个新术语也涵盖了大**幸存者和遭受性侵犯的妇女儿童、恐怖袭击和其它灾难性事件的情况。
它们的共性是:
长时间不能从创伤中恢复
部分混乱的感官印象和凌乱片段回忆,记忆系统紊乱。
神经内分泌系统紊乱
某种与过去事件类似的声音,气味和新闻报道都有可能引起触发
海湾战争:更多的规避手段,更高的补偿
二战之后的战争中,美军战斗死亡人数稳步下降,而精神创伤索赔人数持续上升。这意味着,如果士兵参加的是PTSD诊断确立后的海湾战争或伊拉克战争,他们的精神状态会更受关照,遭受创伤后也会获得相应的补偿。
1989年,美国成立了“退伍军人事务部”,在这个部门的体系内运营着上百家综合医院和几十家精神病专科医院。
据美国退伍军人事务部估计,PTSD在越战退伍军人中的发病率为30%,在伊拉克和阿富汗战争退伍军人中的发病率大约为11%-20%。
道德困境与士兵信条
今天,人们对PTSD这个词不再陌生,它频繁出现在纪录片、影视剧和书籍中,成为了文化的一部分。越来越多的人关注并理解退伍军人的不幸境遇,加入与PTSD的斗争。
随着医学科技高速发展,美**方资助大量新技术来解决PTSD问题,比如神经**技术创新、神经芯片和新型药物,可惜的是大部分不被理解的老兵已经离世。
另一方面,当今社会对PTSD的关注也包含了对道德困境的探讨。在伊拉克出现的频繁误伤平民和儿童、虐俘,就导致有些士兵无法摆脱精神折磨。
更多的研究表明,士兵陷入不相容的价值观冲突也会导致PTSD。与美国国防部合作的压力疾病专家们甚至曾得出过这样的结论——杀人比自己受伤更为痛苦。好莱坞影星詹姆斯斯图尔特在二战中服役4年,因亲自参与对德国城市的轰炸而深陷痛苦长达几十年。
不论对战争造成的精神创伤如何理解,还是有不少战争亲历者坚定地认为——战争就是地狱,军人必须勇敢坚强,必须相信所做的一切绝对必要!
战争时伤员挂红、白、黑、蓝、黄标记各表示什么
不会是精英的问题吧,应该是受伤的程度不同,或受伤的类型不同,需要不同的手术和不同的护理,方便伤员的后送、分类管理和抢救。
伤情鉴定重伤和轻伤的标准是什么?
第一条 本标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五条规定,以医学和法医学的理论和技术为基础,结合我国法医检案的实践经验,为重伤的鉴定提供科学依据和统一标准。
第二条 重伤是指使人肢体残废、毁人容貌、丧失听觉、丧失视觉、丧失其他**功能或者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重大伤害的损伤。
第三条 评定损伤程度,必须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具体伤情,具体分析。 损伤程度包括损伤当时原发**变、与损伤有直接联系的并发症,以及损伤引起的后遗症。 鉴定时,应依据人体损伤当时的伤情及其损伤的后果或者结局,全面分析,综合评定。
第四条 鉴定损伤程度的鉴定人,应当由法医师或者具有法医学鉴定资格的人员担任,也可以由司法机关委托、聘请的主治医师以上人员担任。鉴定时,鉴定人有权了解与损伤有关的案情、调阅案卷和病历、勘验现场,有关单位有责任予以配合。鉴定人应当遵守有关法律规定,保守案件秘密。
第五条 损伤程度的鉴定,应当在判决前完成。
第二章 肢体残废
第六条 肢体残废是指由各种致伤因素致使肢体缺失或者肢体虽然完整但已丧失功能。
第七条 肢体缺失是指下列情形之一:
(一)任何一手拇指缺失超过指间关节;
(二)一手除拇指外任何三指缺失均超过近侧指间关节,或者两手除拇指外,任何四指缺失均超过近侧指间关节;
(三)缺失任何两指及其相连的掌骨;
(四)缺失一足百分之五十或者足跟百分之五十;
(五)缺失一足第一趾和其余任何二趾,或者一足除第一趾外,缺失四趾;
(六)两足缺失五个以上的足趾;
(七)缺失任何一足第一趾及其相连的跖骨;
(八)一足除第一趾外,缺失任何三趾及其相连的跖骨。
第八条 肢体虽然完整,但是已丧失功能,是指下列情形之一:
(一)肩关节强直畸形或者关节运动活动度丧失达百分之五十⑴;
(二)肘关节活动限制在伸直位,活动度小于90度或者限制在功能位,活动度小于10度;
(三)肱骨骨折并发假关节、畸形愈合严重影响上肢功能;
(四)前臂骨折畸形愈合强直在旋前位或者旋后位;
(五)前臂骨折致使腕和掌或者手指功能严重障碍;
(六)前臂软组织损伤致使腕和掌或者手指功能严重障碍;
(七)腕关节强直、挛缩畸形或者关节运动活动度丧失达百分之五十;
(八)掌指骨折影响一手功能,不能对指和握物⑵;
(九)一手拇指挛缩畸形,不能对指和握物;
(十)一手除拇指外,其余任何三指挛缩畸形,不能对指和握物;
(十一)髋关节强直、挛缩畸形或者关节运动活动度丧失达百分之五十;
(十二)膝关节强直、挛缩畸形屈曲超过30度或者关节运动活动度丧失达百分之五十;
(十三)任何一侧膝关节十字韧带损伤造成旋转不稳定,其功能严重障碍;
(十四)踝关节强直、挛缩畸形或者关节运动活动度丧失达百分之五十;
(十五)股骨干骨折并发假关节、畸形愈合缩短超过5厘米、成角畸形超过30度或者严重旋转畸形;
(十六)股骨颈骨折不愈合、股骨头坏死或者畸形愈合严重影响下肢功能;
(十七)胫腓骨骨折并发假关节、畸形愈合缩短超过5厘米、成角畸形超过30度或者严重旋转畸形;
(十八)四肢长骨(肱骨、挠骨、尺骨、股骨、胫腓骨)开放性、闭合性骨折并发慢性骨髓炎;
(十九)肢体软组织疤痕挛缩,影响大关节运动功能,活动度丧失百分之五十;
(二十)肢体重要神经(臂丛及其重要分支、腰骶丛及其重要分支)损伤,严重影响肢体运动功能;
(二十一)肢体重要血管损伤,引起血液循环障碍,严重影响肢体功能。
第三章 容貌毁损
第九条 毁人容貌是指毁损他人面容⑶,致使容貌显著变形、丑陋或者功能障碍。
第十条 眼部毁损是指下列情形之一:
(一)一侧眼球缺失或者萎缩;
(二)任何一侧眼睑下垂完全覆盖瞳孔;
(三)眼睑损伤显著影响面容;
(四)一侧眼部损伤致成鼻泪管全部断裂、内眦韧带断裂影响面容;
(五)一侧眼眶骨折显著塌陷。
第十一条 耳廓毁损是指下列情形之一:
(一)一侧耳廓缺损达百分之五十或者两侧耳廓缺损总面积超过一耳百分之六十;
(二)耳廓缺损致使显著变形。
第十二条 鼻缺损、塌陷或者歪曲致使显著变形。
第十三条 口唇损伤显著影响面容。
第十四条 颧骨损伤致使张口度(上下切牙切缘间距)小于1.5厘米;颧骨骨折错位愈合致使面容显著变形。
第十五条 上、下颌骨和颞颌关节毁损是指下列情形之一:
(一)上、下颌骨骨折致使面容显著变形;
(二)牙齿脱落或者折断共七个以上;
(三)颞颌关节损伤致使张口度小于1.5厘米或者下颌骨健侧向伤侧偏斜,致使面下部显著不对称。
第十六条 其他容貌毁损是指下列情形之一:
(一)面部损伤留有明显块状疤痕,单块面积大于4平方厘米,两块面积大于7平方厘米,三块以上总面积大于9平方厘米或者留有明显条状疤痕,单条长于5厘米,两条累计长度长于8厘米、三条以上累计总长度长于10厘米,致使眼睑、鼻、口唇、面颊等部位容貌毁损或者功能障碍。
(二)面神经损伤造成一侧大部面肌瘫痪,形成眼睑闭合不全,口角歪斜。
(三)面部损伤留有片状细小疤痕、明显色素沉着或者明显色素减退,范围达面部面积百分之三十。
(四)面颈部深二度以上烧、烫伤后导致疤痕挛缩显著影响面容或者颈部活动严重障碍。
第四章 丧失听觉⑷
第十七条 损伤后,一耳语音听力减退在91分贝以上。
第十八条 损伤后,两耳语音听力减退在60分贝以上。
第五章 丧失视觉⑸
第十九条 各种损伤致使视觉丧失是指下列情形之一:
(一)损伤后,一眼盲;
(二)损伤后,两眼低视力,其中一眼低视力为2级。
第二十条 眼损伤或者颅脑损伤致使视野缺损(视野半径小于10度)。
第六章 丧失其他**功能
第二十一条 丧失其他**功能是指丧失听觉、视觉之外的其他**的功能或者功能严重障碍。条文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二十二条 眼损伤或者颅脑损伤后引起不能恢复的复视,影响工作和生活。
第二十三条 上、下颌骨骨折或者口腔内组织、**损伤(如舌损伤等)致使语言、咀嚼或者吞咽能力明显障碍。
第二十四条 喉损伤后引起不能恢复的失音、严重嘶哑。
第二十五条 咽、食道损伤留有疤痕性狭窄导致吞咽困难。
第二十六条 鼻、咽、损伤留有疤痕性狭窄导致呼吸困难⑹。
第二十七条 女性两侧*房损伤丧失哺*能力。
第二十八条 肾损伤并发肾性高血压、肾功能严重障碍。
第二十九条 输尿管损伤留有狭窄致使肾积水、肾功能严重障碍。
第三十条 尿道损伤留有尿道狭窄引起排尿困难、肾功能严重障碍。
第三十一条 *管损伤致使严重大便**或者*管严重狭窄。
第三十二条 骨盆骨折致使骨盆腔内**功能严重障碍。
第三十三条 子宫、附件损伤后期并发内***萎缩或者影响内***发育。
第三十四条 *道损伤累及周围**造成瘘管或者形成疤痕致其功能严重障碍。
第三十五条 *茎损伤后引起*茎缺损、严重畸形致其功能严重障碍。
第三十六条 **或者输精管损伤丧失生殖能力。
第七章 其他对于人体健康的重大损伤
第三十七条 其他对于人体健康的重大损伤是指上述几种重伤之外的在受伤当时危及生命或者在损伤过程中能够引起威胁生命的并发症,以及其他严重影响人体健康的损伤。
第一节 颅脑损伤
第三十八条 头皮撕脱伤范围达头皮面积百分之二十五并伴有失血性休克;头皮损伤致使头皮丧失生存能力,范围达头皮面积百分之二十五。
第三十九条 颅盖骨折(如线形、凹陷、粉碎等)伴有脑实质及血管损伤,出现脑受压症状和体征;硬脑膜破裂。
第四十条 开放性颅脑损伤。
第四十一条 颅底骨折伴有面、听神经损伤或者脑脊液漏长期不愈。
第四十二条 颅脑损伤当时出现昏迷(30分钟以上)和神经系统体征,如单瘫、偏瘫、失语等。
第四十三条 颅脑损伤,经脑CT扫描显示脑挫伤,但是必须伴有神经系统症状和体征。
第四十四条 颅脑损伤致成硬脑膜外血肿、硬脑膜下血肿或者脑内血肿。
第四十五条 外伤性蛛网膜下腔出血伴有神经系统症状和体征。
第四十六条 颅脑损伤引起颅内感染,如脑膜炎、脑脓肿等。
第四十七条 颅脑损伤除嗅神经之外引起其他脑神经不易恢复的损伤。
第四十八条 颅脑损伤引起外伤性癫痫。
第四十九条 颅脑损伤导致严重器质性精神障碍。
第五十条 颅脑损伤致使神经系统实质性损害引起的症状与病症,如颈内动脉—海绵窦瘘、下丘脑—垂体功能障碍等。
第二节 颈部损伤
第五十一条 咽喉、气管、颈部、口腔底部及其邻近组织的损伤引起呼吸困难。
第五十二条 颈部损伤引起一侧颈动脉、椎动脉血栓形成、颈动静脉瘘或者假性动脉瘤。
第五十三条 颈部损伤累及臂丛,严重影响上肢功能;颈部损伤累及胸膜顶部致成气胸引起呼吸困难。
第五十四条 甲状腺损伤伴有喉返神经损伤致其功能严重障碍。
第五十五条 胸导管损伤。
第五十六条 咽、食管损伤引起局部脓肿、纵隔炎或者败血症。
第五十七条 颈部损伤导致异物存留在颈深部,影响相应组织、**功能。
第三节 **损伤
第五十八条 **损伤引起血胸或者气胸,并发生呼吸困难。
第五十九条 肋骨骨折致使呼吸困难。
第六十条 胸骨骨折致使呼吸困难。
第六十一条 **损伤致成纵隔气肿、呼吸窘迫综合征或者气管、支气管破裂。
第六十二条 气管、食管损伤致成纵隔炎、纵隔脓肿、纵隔气肿、血气胸或者脓胸。
第六十三条 心脏损伤;**大血管损伤。
第六十四条 **损伤致成脓胸、肺脓肿、肺不张、支气管胸膜瘘、食管胸膜瘘或者支气管食管瘘。
第六十五条 **的严重挤压致使血液循环障碍、呼吸运动障碍、颅内出血。
第六十六条 女性一侧*房缺失。
第四节 腹部损伤
第六十七条 胃、肠、胆道系统穿孔、破裂。
第六十八条 肝、脾、胰等**破裂;因损伤致使这些**形成血肿、脓肿。
第六十九条 肾破裂;尿外渗须手术治疗(包含肾动脉栓塞术)。
第七十条 输尿管损伤致使尿外渗。
第七十一条 腹部损伤致成腹膜炎、败血症、肠梗阻或者肠瘘等。
第七十二条 腹部损伤致使腹腔积血,须手术治疗。
第五节 骨盆部损伤
第七十三条 骨盆骨折严重变形。
第七十四条 尿道破裂、断裂须行手术修补。
第七十五条 膀胱破裂。
第七十六条 *囊撕脱伤范围达*囊皮肤面积百分之五十;两侧**缺失。
第七十七条 损伤引起子宫或者附件穿孔、破裂。
第七十八条 孕妇损伤引起早产、死胎、胎盘早期剥离、流产并发失血性休克或者严重感染。
第七十九条 **外*或者*道严重损伤。
第六节 脊柱和脊髓损伤
第八十条 脊柱骨折或者脱位,伴有脊髓损伤或者多根脊神经损伤。
第八十一条 脊髓实质性损伤影响脊髓功能,如肢体活动功能、性功能或者大小便严重障碍。
第七节 其他损伤
第八十二条 烧、烫伤。
(一)**烧、烫伤总面积(一度烧、烫伤面积不计算在内,下同)在百分之三十以上或者三度在百分之十以上;儿童总面积在百分之十以上或者三度在百分之五以上。 烧、烫伤面积低于上述程度但有下列情形之一:
1.出现休克;
2.吸入有毒气体中毒;
3.严重呼吸道烧伤;
4.伴有并发症导致严重后果;
5.其他类似上列情形的。
(二)特殊部位(如面、手、会*等)的深二度烧、烫伤,严重影响外形和功能,参照本标准有关条文。
第八十三条 冻伤出现耳、鼻、手、足等部位坏死及功能严重障碍,参照本标准有关条文。
第八十四条 电击损伤伴有严重并发症或者遗留功能障碍,参照本标准有关条文。
第八十五条 物理、化学或者生物等致伤因素引起损伤,致使**功能严重障碍,参照本标准有关条文。
第八十六条 损伤导致异物存留在脑、心、肺等重要**内。
第八十七条 损伤引起创伤性休克、失血性休克或者感染性休克。
第八十八条 皮下组织出血范围达全身体表面积百分之三十;肌肉及深部组织出血,伴有并发症或者遗留严重功能障碍。
第八十九条 损伤引起脂肪栓塞综合症。
第九十条 损伤引起挤压综合症。
第九十一条 各种原因引起呼吸障碍,出现窒息征象并伴有并发症或者遗留功能障碍。
第八章 附 则
第九十二条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五条的损伤,本标准未作规定的,可以比照本标准相应的条文作出鉴定。
前款规定的鉴定应由地(市)级以上法医学鉴定机构作出或者予以复核。
第九十三条 三处(种)以上损伤均接近本标准有关条文的规定,可视具体情况,综合评定为重伤或者不评定为重伤。
第九十四条 本标准所说的以上、以下都连本数在内。
第九十五条 本标准仅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重伤的法医学鉴定。
第九十六条 本标准自1990年7月1日起施行。1986年发布的《人体重伤鉴定标准(试行)》同时废止。
本标准施行前,已作出鉴定尚未判决的,仍适用1986年发布的《人体重伤鉴定标准(试行)》。
《人体重伤鉴定标准》说明
⑴鉴定关节运动活动度,应从被检关节的整体功能判定,可参照临床常用的正常人体关节活动度值进行综合分析后做出。检查时,须了解该关节过去的功能状态,并与健侧关节运动活动度比对。
⑵对指活动是指拇指的指腹与其余各指的指腹相关对合的动作。
⑶面容的范围是指前额发际下,两耳根前与下颌下缘之间的区域,包括额部、眶部、鼻部、口唇部、颏部、颧部、颊部、腮腺咬肌部和耳廓。
⑷鉴定听力减退的方法:
①听力检查宜用纯音听力计以气导为标准,听力级单位为分贝(db),一般采用500、1000、2000赫兹三个频率的平均值。这一平均值相当于生活语音的听力阈值。
②听力减退在25分贝以下的,应属于听力正常。
③损伤后,两耳听力减退按如下方法计算:
(较好耳的听力减退×5+较差耳的听力减退×1)除以6。如计算结果,听力减退在60分贝以上就属于重伤。
④老年性听力损伤修正,按60岁开始,每年递减0.5分贝。
⑤有关听力检查,鉴定人认为必要时,可选择适当的方法(如声阻抗、耳蜗电图、听觉脑干诱发电位等)进行测定。
⑸鉴定视力障碍方法:
①凡损伤眼*眼视或加用镜片(包括接触镜、**镜等)远距视力可达到正常视力范围(0.8以上)或者接近正常视力范围(0.4—0.8)的都不作视力障碍论。视力障碍(0.3以下)者分级见下表:
视力障碍
级别 低视力及盲目分级标准
最好矫正视力
最好视力低于 最低视力等于或优于低视力
1 0.3 0.1
2 0.1 0.05(三米指数)
盲目 3 0.05 0.02(一米指数)
4 0.02 光感
5 无光感
如中心视力好而视野缩小,以注视点为中心,视野半径小于10°而大于5°者为3级;如半径小于5°者为4级。
评定视力障碍,应以“远距视力”为标准,参考“近距视力”。
②中心视力检查法:用通用标准视力表检查远距视力和近距视力。对颅脑损伤者,应作中心暗点、生理盲点和视野检查。对有复视的更应详细检查,分析复视性质与程度。
③有关视力检查,鉴定人认为必要时,可选择适当的方法(如视觉电生理)进行测定。
⑹呼吸困难是由于通气的需要量超过呼吸**的通气能力所引起。症状:自觉气短、空气不够用、胸闷不适。体征:呼吸频率增快,幅度加深或变浅,或者伴有周期节律异常,鼻翼扇动,紫绀等。实验室检查:
①动脉血液气体分析,动脉血氧分压可在8.0kPa(60mmHg)以下;
②**X线检查:
③肺功能测验。
诊断呼吸困难,必须同时伴有症状和体征。实验室检查以资参考
评价战争胜负的标准是什么?
是否达成战略意图。
战争中伤亡统计怎样进行,尤其是敌方的。
战争中伤亡统计,一般都不是最确切的数字,约数较多,即便是官方公布的确切数字,其实并不准确。
1、交战双方的战斗力。要统计战后的伤亡,先搞清楚双方对阵的**规模番号是一个基本前提。只有搞清楚了,才能大致判断这次战斗后可能给对手造成的损伤是多大,还有没有力量进攻或者防守,至少对敌人的力量判断“超标超额”。
2、战场主动权。判断伤亡,一个自古不变原则是看谁最后控制战场,自然控制战场的一方比与之对阵一方的数据有说服力。举例来说,抗战中无论是平型关也好,长乐村也罢,战斗结束后谁控制着战场,自然哪个的数据就要真实可信一点。由此再做综合,(要是你不嫌麻烦可以再算个平均伤亡系数),以后发生的同样的战斗,双方损伤多少大概就有底了。日后唯一需要在判断里增加的因素就是双方综合实力的此消彼长了。
3、投入兵力。惨烈的朝鲜战争双方投入总兵力300万,联合**120万,比战初增2.5倍;中朝方面188万,朝鲜45,志愿军130多万,比战初增3.5倍。
4、战场陈尸。战胜后占领阵地还可以统计敌方尸首数量。
5、自己少报,歼敌多报。一般为了鼓舞士气,都是少报己方的伤亡,多报敌方的伤亡。
一支**伤亡率达到多少就是被打残了?伤亡率达到多少就是丧失战斗力了?
以美国的标准,伤亡率达到30%就是残废了,不适合继续战斗;伤亡率超过60%就是彻底失去战斗力了;不过到中国这儿有些不适用,中国的**往往是战损率都超过70%了还是很顽强,这是朝鲜战争留下的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