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急需食堂卫生安全措施与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食堂卫生与食品安全管理,规范食堂生产经营行为,保证食品安全卫生,保障学校师生员工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餐饮业食品卫生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校园内一切从事餐饮业食品经营活动的单位及个人。
  第三条 食堂卫生与食品安全管理坚持预防为主、分级管理、标本兼治、监督指导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 基础设施建设与操作设备

  第四条 食堂的基础设施建设与操作设备应按照食品安全卫生的有关规定严格设计建造和购置,做到科学规划,合理布局,必须与生产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特性相适应,为食品安全工作提供有力保障。
  (一)食品原料储存场所应分别设有主食品、副食品和调味品等置放区域,各区域须相对**;
  (二)厨房操作间必须设置蔬菜粗加工区、禽畜肉粗加工区、水产品粗加工区、烹饪区、蒸饭区、凉菜(熟食)间、餐具洗涤区、面点制作间等,做到冷、热操作台分离,达到功能区齐全、**、标识醒目。各功能区采光好,墙壁应有1.5米以上的瓷砖或其他防水、防潮、可清洗的材料制成的墙裙;地面铺防滑地砖或打水磨石,下水道通畅,有抽油烟、送风设施,装防火报警器,配置消防灭火器等;
  (三)食品加工经营用水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四)厨房操作间和食堂仓库建防鼠、防蝇、防蟑、防害虫、防尘设施,仓库物品一律离地、离墙上架分类存放;
  (五)备餐间应配备紫外线灭菌灯等空气消毒设施,配有洗手消毒、**设施的预进间。食品传递窗口应能灵活开闭;密闭性能优良;
  (六)食堂餐厅整洁明亮,墙壁贴瓷砖至窗台,地面铺地板砖或打水磨石;
  (七)配置蔬菜类食品、禽畜肉类食品、水产品类食品专用清洗池和餐用具专用洗涤池,并配蒸汽消毒柜或电消毒柜消毒餐、用具;
  (八)食堂厨具全部使用不锈钢产品,蒸饭柜、工作台柜、餐具保洁柜、货架、清洗池、菜盆、餐具、售卖用具等应全部不锈钢化;各功能区配置密闭的容器盛放废弃物;配置生、熟食品泠藏柜分开泠藏食品;
  (九)员工有专用**室,有专用洗手消毒池。
  第五条 食品加工流程宜为生进熟出的单一流向,以防止食品在存放、操作中产生交叉污染,成品通道、出口应与原料通道、入口分开;与使用后的餐饮具回收通道、入口宜分开设置。

  第三章 食品采购贮存

  第六条 食品采购除了瓜果蔬菜,其他食品采购都应向供货商索取营业许可证、卫生许可证、检验检疫证、商品合格证等**;有硬包装的物品要严格检查商品标签上的厂址、电话、生产日期、保质期等各项说明是否齐全;此外还应采用手摸(抓)、鼻闻、眼观,仔细检查物品的伪劣,做到腐烂变质的原料不采购,从源头确保采购物品的安全和卫生质量。
  第七条 禁止采购下列食品:
  (一)有毒、有害、酸败、霉变、生虫、腐烂变质、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或者其他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
  (二)无检验合格证明的肉类食品;
  (三)超过保质期限及其他不符合食品标签规定的定型包装食品;
  (四)无卫生许可证的食品生产经营者供应的食品。
  第八条 运输食品的工具应当保持清洁,防止食品在运输中受到污染,不得将食品与有毒、有害物品一同运输。
  第九条 食品采购后由仓库管理员按物品的质量标准验收,合格品进入仓库分类集中离墙、离地上架分类存放保管。食品出库实行先进先出原则,保证出库物品不变质。食品出入库都应分门别类、分条列项进行登记,作好台帐记录。
  第十条 贮存食品的场所、设备应当保持清洁,无霉斑、鼠迹、苍蝇、蟑螂;不得存放有毒、有害物品(如:杀虫剂、洗涤剂、消毒剂等)及个人用品。
  第十一条 食品冷藏应做到:原料、半成品、成品严格**分开;植物性食品、动物性食品、水产性食品分类存放;半成品、成品要加盖或用食品保鲜膜盖住才能存放入冷藏柜;冷藏柜要定时除霜、清洁。

  第四章 食品加工

  第十二条 食品加工前,操作人员应当认真检查、检测待加工的食品和原料,**变质或其他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及原料不得进入加工区;所用的食品添加剂必须符合国家食品安全卫生标准。
  第十三条 待加工的食品和原料在使用前应当洗净,蔬菜类、禽畜肉类、水产品类食品应使用专用池洗涤。专用清洗池应有鲜明标志。
  第十四条 用于原料、半成品和成品加工的刀、墩、案板、桶、盆、筐、抹布以及其他工具、容器必须分开使用,并做到标志清楚、定位存放、用后洗净,保持清洁、干爽。
  第十五条 加工熟制品应烧熟煮透,其中心温度不得低于80℃。加工后的熟制品应当与食品原料或半成品分开存放,半成品应当与食品原料分开存放。
  第十六条 在烹饪后至食用前存放超过2小时的食品,应当在高于60℃或低于10℃的条件下存放。
  隔夜、隔餐且感官无异常的熟食品应回锅彻底加热方可食用,保存食品安全措施条件不到位的不宜食用。
  第十七条 制作凉菜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凉菜操作专用间必须安装紫外线灭菌灯,操作前后进行半小时消毒;
  (二)操作人员必须穿戴经消毒后整洁的工作衣、帽,双手必须洗净消毒;
  (三)加工使用的工用具应贴鲜明标志,用前消毒,用后洗净、保持清洁;
  (四)供加工凉菜用的瓜果蔬菜等食品原料,必须洗净消毒;未经清洗处理的,不得送入凉菜间;
  (五)制作凉菜的肉类、水产类拼盘原料,应在当餐用完;剩余的必须存放于专用冷藏柜内;冷藏超过24小时,必须重新加热后方可食用。
  第十八条 面点制作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面点制作间安装紫外线灭菌灯,操作前后进行半小时消毒;
  (二)加工面食用的原料和其他辅料必须符合卫生标准,不得使用发霉、生虫、酸败、变质或被污染的原料;
  (三)所用的食品添加剂必须符合国家食品安全卫生标准;
  (四)操作过程中用的**、容器、工具等应生、熟分开使用,每班用毕应确保洗涤干净,用于成品的工具、容器在使用前须消毒。
  第十九条 每餐加工制作的熟食、凉菜、点心都要留样冷藏48小时,以备查验。

  第五章 食品出售

  第二十条 备餐间装置紫外线灭菌消毒灯,售餐前消毒半小时;配置保洁柜存放餐具和销售食品用的菜勺、点心夹等用具;传菜口在售饭服务时方可推拉开启,未使用的窗口必须关闭。
  第二十一条 窗口服务工作人员要在预进间洗手消毒,戴口罩、手套、工作帽才能进备餐间售餐。销售食品应当使用专用工具分检传递食品;出售菜品前应检查菜品的色、香、味、形是否正常,是否混有异物,如发现异常情况及时妥善处理。
  第二十二条 销售的定型包装食品,商标上应有品名、厂名、厂址、生产日期、保存期(保质期)等内容,严禁购销产品标志不全或现售现贴商标的食品;销售食品必须新鲜卫生、熟透不夹生、无毒无害,禁止出售变质、生虫、掺假、掺杂、超过保质期和其他不符合食品卫生标准规定的食品。
  第二十三条 餐厅玻璃窗户光亮,墙壁无尘无蛛网,地面清洁;桌椅整齐洁净。

  第六章 餐具洗涤、环境卫生

  第二十四条 餐具、用具洗涤必须使用专用水池,不得与清洗蔬菜、肉类等其他水池混用。洗涤、消毒餐饮具所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必须符合食品用洗涤剂、消毒剂的安全卫生标准;
  第二十五条 坚持科学规范洗消工作程序,即去残渣、洗涤剂洗刷、净水冲、消毒4道工序。消毒后感官检查为光、洁、涩、干;餐具、用具消毒后应放进专用保洁柜储存。保洁柜应当定期清洗,达到防尘,无杂物,无油垢;
  第二十六条 食品加工销售场所内外的地面、墙壁、门窗应保持清洁,水沟随时保持排污通畅;定时对餐厅座椅、地板进行消毒;
  第二十七条 废弃物装入容器必须加盖;废弃物应在一餐完毕后及时清理,一天不得少于1次,清除后应及时清洗容器,冲洗废弃物放置场所并进行消毒。

  第七章 食堂员工个人卫生要求

  第二十八条 食堂员工上岗前必须到卫生防疫站进行体检,接受卫生知识培训,取得体检、培训合格证明才能上岗。上岗后每年必须进行一次健康检查,取得健康合格证和培训合格证才能继续上岗。培训合格证明应随身携带,以备查验;
  第二十九条 坚持四勤,即勤洗手,剪指甲;勤洗澡理发;勤换洗衣服被褥;勤换洗工作服;
  第三十条 上班应当穿戴整洁的工作衣帽,头发梳理整齐置于帽内,不带戒指、耳环、项链、吊坠等首饰、挂饰;
  第三十一条 工作前、处理食品原料后或接触直接入口食品之前都应当用流动清水洗手;
  第三十二条 操作时不吸烟,不做有碍服务和卫生的动作,如抓头发、剪指甲、掏耳朵、伸懒腰、剔牙、打哈欠等。

  第八章 管理监督

  第三十三条 食堂主要管理者必须向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申请领取餐饮服务卫生许可证方可开业,要主动接受并积极配合当地卫生行政部门的卫生监督。
  第三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从事食堂生产经营活动:
  (一)未取得餐饮服务卫生许可证的;
  (二)员工未取得健康证明和培训合格证的;
  (三)不具备生产经营条件或不符合卫生标准的;
  (四)未按规定变更卫生许可证的;
  (五)超越或改变卫生许可项目的;
  (六)卫生许可证超过有效期限未延续的;
  (七)取得卫生许可证后未经食品药品监督部门批准而擅自对食品加工经营场所进行改建、扩建的;
  (八)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
  第三十五条 学校食堂经营实行“准入制度”。外来单位、个人要在校园经营食堂必须取得学校餐饮监督部门审核批准后,向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申请领取餐饮服务卫生许可证,方能在校园内经营食品餐饮行业。
  第三十六条 食堂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要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卫生工作责任制,亲自抓,负总责,与食堂经营管理者签订食品安全卫生工作责任书,明确安全责任。
  第三十七条 食堂经营管理者是食品卫生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对经营食堂的食品卫生安全负全面责任。其主要职责包括:
  (一)组织从业人员进行卫生法律和卫生知识培训;
  (二)制定食品安全卫生管理制度,切实落实岗位责任制;
  (三) 配备专职或兼职食品安全卫生管理人员对食堂日常的食品安全卫生工作进行检查监督;
  (四)制订卫生检查计划,规定检查时间、检查项目及考核标准;每次检查应有记录并存档;对检查中发现不符合卫生要求的行为及时制止并提出处理意见,**落实整改;
  (五)组织食堂员工进行健康检查,对患有有碍食品安全卫生疾病和病症的人员调离岗位;
  (六)接受和配合卫生监督部门对食堂食品安全卫生进行监督检查,并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第三十八条 后勤管理处根据《食品安全法》和《海南大学食堂卫生与食品安全管理暂行办法》加强学校餐饮业安全卫生工作的监督管理,定期不定期组织检查测评,进行量化评价;
  学生食堂直接主管部门成立食品安全卫生工作小组,配备专职或兼职的食品卫生安全管理员,负责所管理的食堂、个体餐饮摊点的日常自查、自控、自纠工作;
  各食堂、个体餐饮摊点的经营者负责组织落实《海南大学食堂卫生与食品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的各项要求,配合各级食品监督部门的检查监督工作。
  第三十九条 食堂应建立食物中毒或其他食源性疾患等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机制。一旦发生食物中毒或疑似食物中毒事故,立即向主管部门、学校食品监督部门和海口市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并保留现场,封存可疑食品和食用具,配合卫生行政部门查清事故原因。
  第四十条 对违反本办法,玩忽职守、疏于管理,造成广大师生员工食物中毒或者其他食源性疾患的主管部门的责任人和经营者,以及造成食物中毒或其他食源性疾患后,隐瞒不上报的主管部门的责任人和经营者,学校将按照有关规定追究事故责任,并第一时间报相应的主管部门处理。
  违反本办法,造成重大食物中毒事件,情节特别严重的,要依法追究应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由学校后勤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颁布日起执行。

请问广告公司如何申请《户外广告登记证》?我们公司在郑州,郑州对户外广告的管理是什么政策?

  一广告公司如何申请《户外广告登记证》?
  可直接向郑州工商管理部门申请,按相关规定,手续齐全的,5日内办理完毕.
  二、郑州对户外广告的管理是什么政策?
  郑州有针对户外广告的专门管理条例,全文如下。
  郑州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条例(2005年修正)
  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郑州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条例》的决定
  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郑州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条例〉的决定》已经郑州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于2005年2月28日通过,河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于2005年7月30**准,现予公布,自2005年9月1日起施行。
  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5年8月8日

  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郑州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条例》的决定
  (2005年2月28日郑州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2005年7月30日河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批准)
  郑州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郑州市实际情况,决定对《郑州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第二条增加“公共场地”的内容。
  二、删去第三条第(二)项。
  三、第四条第一款修改为:“市、上街区市容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条例第三条规定范围内的户外广告设置管理。”
  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负责查处本市市区建成区范围内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市容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查处其他区域内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
  四、第六条修改为:“市人民**应当组织市容、城市规划、工商行政、**、交通等有关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编制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和公益性广告设置计划,并向社会公布,组织实施。”
  五、第十条修改为:“严格控制横跨城市道路设置横幅广告;严格控制利用城市立交桥、人行天桥和高架路设置广告;严格控制在城市主次干道的临街建筑物、构筑物、公共设施以及树木上悬挂商业性软体户外广告。”
  六、根据第四条修改的内容,对“法律责任”一章中执法主体作了相应调整。
  此外,还对部分条文的文字和顺序作了技术性改动。
  《郑州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正,重新公布。
  本决定自2005年9月1日施行。

  郑州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条例
  (2001年12月27日郑州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 2002年3月27日河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批准 根据2005年2月28日郑州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 2005年7月30日河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批准的《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郑州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户外广告设置管理,维护市容整洁、美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和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户外广告,是指在城市道路、公路上,以及建筑物、构筑物、公共设施、公共场地以及交通工具外部,利用各种形式设置的商业性或公益性广告。
  第三条 凡在本市下列范围内设置户外广告,均应遵守本条例:
  (一)市区建成区、上街区建成区;
  (二)郑州市矿区、郑州新郑机场;
  (三)国道、省道郑州市区段;
  (四)市人民**规定的其他区域。
  第四条 市、上街区市容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条例第三条规定范围内的户外广告设置管理。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广告监督管理机关,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负责户外广告经营者的资格审核及广告内容的监督管理。
  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负责查处本市市区建成区范围内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市容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查处其他区域内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
  城市规划、**、交通、物价等部门及通信、电业等单位应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同做好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工作。
  第五条 设置户外广告应当统筹规划、合理布局、规范设置、美化市容、文字规范、内容健康,有利于城市精神文明建设。
  第二章 设置准则
  第六条 市人民**应当组织市容、城市规划、工商行政、**、交通等有关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编制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和公益性广告设置计划,并向社会公布,组织实施。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设置户外广告:
  (一)利用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的;
  (二)影响市政公共设施、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使用或者妨碍安全视距和车辆、行人通行的;
  (三)妨碍生产或人民生活,损害市容市貌或建筑物、构筑物的形象的;
  (四)国家机关、文物保护单位、纪念性建筑物和风景名胜点的建筑控制地带;
  (五)市、上街区人民**规定禁止设置户外广告的区域。
  第八条 设置户外广告,应当安装牢固,保证安全。使用易锈蚀材料的,应当定期进行防锈蚀处理,并进行有效覆盖,不得外露;使用电源的,应当按照有关技术规范要求,采取防火、防漏电安全措施,并与高、低压导线和地面、**设施保持安全距离。
  第九条 户外广告的设计、制作和安装,应当符合相应的安全、技术、质量标准。
  第十条 严格控制横跨城市道路设置横幅广告;严格控制利用城市立交桥、人行天桥和高架路设置广告;严格控制在城市主次干道的临街建筑物、构筑物、公共设施以及树木上悬挂商业性软体户外广告。
  第十一条 张贴户外广告必须张贴在公共信息栏内。禁止在广场、立交桥、临街建筑物、构筑物、公共设施以及树木上涂写、刻画、张贴户外广告。
  第三章 设置管理
  第十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设置户外广告的,应当向市、上街区市容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委托他人设置户外广告的,应当委托具有广告经营资格的广告经营者。
  第十三条 申请设置户外广告,应当提交下列**和有关资料:
  (一)申请书;
  (二)广告设置位置图和彩色效果图;
  (三)制作说明;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
  委托他人设置户外广告或者使用他人场地设置户外广告的,还应当出示广告经营单位的营业执照副本或广告经营许可证及场地使用协议。
  第十四条 市、上街区市容行政主管部门收到户外广告设置申请后,应在十个工作日内,对符合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和城市容貌标准的予以批准;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既不批准又不说明理由的,视为批准。
  设置大型户外广告以及利用城市道路、国道、省道设置户外广告的,在报经市容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前,应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报经城市规划、**、交通等部门批准。
  第十五条 户外广告必须按照批准的地点、形式、期限、数量、规格、用材设置,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到原批准机关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六条 经批准设置户外广告,应自批准之日起三个月内完成设置;逾期未完成设置又无正当理由的,原批准手续失效。
  第十七条 户外广告设置使用期满后,需要延期的,应在期满前一个月到市容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延期手续;未办理手续的,有效期满后,广告设置单位应当及时清除户外广告及其附属设施。
  第十八条 户外广告版面不得空置,暂时无广告发布的,应以公益性广告补充版面。
  第十九条 经批准设置的户外广告,因城市建设和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拆除的,由有关部门按照本条例第四条规定的权限书面通知广告设置单位限期拆除。建设单位应当给予补偿。
  经批准设置的户外广告,除前款规定情形外,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拆除、遮盖或损坏。
  第二十条 户外广告设置单位应当保持户外广告设施的整洁、完好,及时维修、更新,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如遇大风、汛期等,应当采取安全防范措施。
  第二十一条 户外广告图案、文字、灯光显示不全或出现污浊、锈蚀、损毁、变形等情况的,设置单位应立即采取措施,恢复完好。
  第二十二条 市容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应当认真履行职责,定期督促户外广告设置单位对户外广告设施进行安全检查,如发现危及人身、财产安全隐患的,应立即通知广告设置单位采取安全防范措施。确实难以通知到广告设置单位的,市容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采取安全防范措施。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未经批准或未按批准事项设置户外广告的,责令限期改正或拆除;逾期未改正或拆除的,可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四条 户外广告图案、文字、灯光显示不全或出现污浊、锈蚀、损毁、变形等情况,未恢复完好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可处以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五条 依照本条例规定责令限期拆除的户外广告,设置单位应当自行拆除;逾期未拆除的,由有关部门按照本条例第四条第三款规定的权限组织拆除,所需费用由设置单位承担。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涂写、刻画、张贴户外广告的,责令限期清除,恢复原貌;逾期不恢复的,由有关部门按照本条例第四条第三款规定的权限组织恢复,费用由责任人承担,并每处(幅)处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触犯治安管理处罚规定的,由**机关依照治安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二十七条 户外广告设施倒塌、脱落、漏电或者未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的,设置单位或过错责任人应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第二十八条 市容行政主管部门、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和其他监督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由其所在单位或有管理权的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县(市)城市建成区的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三十条 本条例自2002年7月1日起施行。
  本市过去有关规定与本条例规定不一致的,按本条例执行。

  三、加上其他公司的商品信息是否需要申请
  按第十五条规定,需要到原批准机关办理变更手续。

  以上,希望对你能够有所帮助。

郑州市城乡规划管理条例(2016修正)

急需食堂卫生安全措施与办法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城乡规划管理,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在规划区内进行各项建设活动,必须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城乡规划,包括城市规划、镇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详细规划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
  本条例所称规划区,是指城市、镇、村庄的建成区以及因城乡建设和发展需要,必须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规划区的具体范围由市、县(市)、上街区、乡镇人民**在组织编制的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中,根据城乡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统筹城乡发展的需要划定。第三条 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坚持城乡统筹、合理布局、节约土地、集约发展,正确处理近期建设与远景发展的关系;
  (二)注重改善城乡生态环境,促进资源、能源节约和综合利用,保护耕地等自然资源;
  (三)妥善保护历史文化遗产,保持地方特色、民族特色和传统风貌;
  (四)坚持先规划后建设,合理确定建设规模和时序,优先发展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科学开发和利用**空间;
  (五)符合区域人口发展、国防建设、防灾减灾和公共卫生、公共安全的需要。第四条 城乡规划实行统一管理。
  各类城镇新区、产业集聚区、开发区、园区等应当统一纳入城市规划、镇规划。第五条 编制城乡规划,应当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并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第六条 经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是城乡建设和规划管理的依据,未经法定程序不得修改。第七条 城乡规划编制和管理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第八条 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城乡规划管理工作。
  县(市)、上街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城乡规划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依照本条例规定负责本辖区内城乡规划管理工作。
  发展和改革、国土、建设、房管、市政、环保、园林绿化、水利、人防、文物、财政等有关部门应当依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城乡规划管理工作。第九条 设立规划委员会,负责研究、审议全市城乡规划制定和实施中的重大事项。规划委员会审议通过的事项,按照法定审批权限报审批机关审批。
  规划委员会的组成、议事规则等具体办法按照有关规定执行。第二章 城乡规划的制定和修改第十条 郑州市城市总体规划由市人民**组织编制,经省人民**审查同意后,报国务院审批。
  县级市城市总体规划由县级市人民**组织编制,经郑州市人民**审查同意后,报省人民**审批。
  县人民**所在地镇、上街区的总体规划由县、上街区人民**组织编制,经市人民**审批后,报省人民**备案。
  市区镇的总体规划由镇人民**组织编制,经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查后,报市人民**审批。
  其他镇的总体规划由镇人民**组织编制,经上一级人民**审批后,报郑州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备案。第十一条 市、县(市)、上街区人民**组织编制的总体规划,在报送审批前,应当先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审议意见交由本级人民**研究处理。
  镇人民**组织编制的镇总体规划,在报送审批前,应当先经镇人民代表大会审议,审议意见交由本级人民**研究处理。
  组织编制机关报送审批城市总体规划或者镇总体规划前,应当将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镇人民代表大会的审议意见和根据审议意见修改情况一并报送。第十二条 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的内容应当包括:城市、镇的发展布局,功能分区,用地布局,综合交通体系,禁止、限制和适宜建设的地域范围,各类专项规划等。
  规划区范围、规划区内建设用地规模、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用地、水源地和水系、基本农田和绿化用地、环境保护、自然与历史文化遗产保护以及防灾减灾等内容,应当作为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的强制性内容。第十三条 市区建设用地范围外的乡规划、村庄规划,由乡、镇人民**依据市城市总体规划组织编制,经所在区人民**审查后,报市人民**审批。
  市区建设用地范围内的乡、村庄纳入城市、镇的统一规划,不再单独编制乡规划、村庄规划。
  县(市)、上街区的乡规划、村庄规划由乡、镇人民**组织编制,报县(市)、上街区人民**审批。
  乡规划在报送审批前,应当经乡人民代表大会审议;村庄规划在报送审批前,应当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