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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独生子女享受什么政策

独生子女税收优惠政策?

陕西省实施《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办法

第一条 为了实施国务院《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农村五保供养工作。第三条 农村五保供养工作遵循以下原则:

  (一)保障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的正常生活;

  (二)**供养为主;

  (三)动态管理;

  (四)公开、公平、公正。第四条 农村五保供养工作实行县级人民**负责制,纳入**目标责任考核。

  乡、镇人民**、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的审核、上报和供养工作。

  村民委员会协助乡、镇人民**、街道办事处做好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的申请受理、**评议、公示上报和日常生活照料工作。第五条 提倡和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为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和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提供捐助和服务。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及其民政部门对在农村五保供养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七条 农村五保供养包括下列供养内容:

  (一)供给粮油、副食品和生活用燃料;

  (二)供给服装、被褥等生活用品和零用钱;

  (三)提供符合基本居住条件的住房;

  (四)提供疾病治疗,对生活不能自理的给予照料;

  (五)办理丧葬事宜。

  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未满16周岁或者已满16周岁仍在接受义务教育的,应当保障他们依法接受义务教育所需费用。

  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的疾病治疗,应当与当地农村合作医疗和农**疗救助制度相衔接。第八条 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五保供养待遇,核销《农村五保供养证书》:

  (一)有了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且义务人有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

  (二)年满16周岁,已完成义务教育阶段学习,且具有劳动能力的;

  (三)重新获得稳定生活来源的;

  (四)五保供养对象死亡,丧葬事宜办理完毕的。第九条 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死亡后,按其1年供养标准一次性计发丧葬补助费。丧葬补助费从农村五保供养经费中核销。

  集中供养的由乡、镇人民**和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办理丧葬事宜;分散供养的由村民委员会办理丧葬事宜。第十条 农村五保供养标准,不得低于省人民**确定的最低限定标准。县级人民**制定农村五保供养标准应当结合当地农村居民家庭人均生活消费支出和人均纯收入等指标,并不得低于当地村民平均生活水平。

  县级人民**制定的农村五保供养标准经设区市人民**批准,报省人民**备案后公布执行。

  农村五保供养标准根据当地村民平均生活水平的提高适时调整。第十一条 农村五保供养资金,列入市、县(市、区)人民**财政预算。省财政对财政困难地区的农村五保供养,在资金上给予适当补助。

  有农村集体经营等收入的地方,可以从农村集体经营等收入中安排资金,用于补助和改善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的生活。

  全省各级人民**在安排社会捐赠款物时,除捐赠人有明确捐赠意向的外,可以划出一定比例用于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生活。第十二条 财政部门应当按时足额拨付农村五保供养资金,确保资金到位,并加强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管理。

  审计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农村五保供养资金使用情况的审计。第十三条 农村五保供养资金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

  集中供养经费由县级人民**财政部门根据同级民政部门提出的用款计划直接拨付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分散供养经费由县级人民**财政部门根据同级民政部门提出的用款计划,拨付同级民政部门,由民政部门将供养经费直接发给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有条件的地方要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实行社会化发放,发放情况要在《农村五保供养证书》中记载,并由经办人或者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签名。第十四条 全省各级人民**应当把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建设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

  福利**公益金、无明确捐赠意向的社会捐赠资金,应当划出一定比例用于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建设。社会闲置资源可以优先用于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建设。

  县、乡、镇人民**、街道办事处应当为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提供必要的设备、管理资金,并配备必要的工作人员。

国家对孤儿有什么政策?

陕西省独生子女享受什么政策

1、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根据城乡生活水平、儿童成长需要和财力状况,按照保障孤儿的基本生活不低于当地平均生活水平的原则,合理确定孤儿基本生活最低养育标准,具体标准参照民政部关于孤儿最低养育标准的指导意见确定。

2、地方各级财政要将孤儿基本生活费列入预算,省级财政要进一步加大投入,保障孤儿基本生活费所需资金。地方各级民政部门要根据保障对象的范围认真核定孤儿身份,提出资金需求,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列入预算。

3、**财政2010年安排25亿元专项补助资金,对东、中、西部地区孤儿分别按照月人均180元、270元、360元的标准予以补助。

4、以后年度按民政部审核的上年孤儿人数及孤儿基本养育需求,逐年测算安排**财政补助金额。各地财政部门要统筹安排**补助和地方资金,建立孤儿基本生活最低养育标准自然增长机制。

扩展资料国内收养规定:

1、下列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

(一)丧失父母的孤儿;

(二)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

(三)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2、下列公民、组织可以作**人

(一)孤儿的监护人;

(二)社会福利机构;

(三)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

3、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无子女;

(二)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三)年满三十周岁;

(四)未患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五)无配偶男性收养女性的,年龄应当相差40周岁以上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民政部财政部关于发放孤儿基本生活费的通知

孤儿补助金标准是多少?

根据《浙江省人民**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普惠型儿童福利体系建设的意见》(浙政办发〔2017〕67号)、《泰顺县人民**关于印发的通知》(泰政发〔2015〕38号)等文件规定,为不断提高儿童福利保障和服务水平,满足儿童生存发展需要。现发放2021年1-2月困境儿童基本生活费补贴共计63.1718万元发给你们,其中:社会散居孤儿基本生活费补贴发放资金6.5692万元,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费补贴发放资金41.4318万元,低保户和低保边缘户家庭重病、重残和**四级精神、智力残疾儿童基本生活费补贴发放资金15.1708万元。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发放对象。2021年1-2月困境儿童发放对象302名,其中社会散居孤儿22名,事实无人抚养儿童170名,低保和低保边缘家庭中的重病、重残儿童77名,低保和低保边缘家庭中的**四级精神、智力残疾儿童33名。

二、发放标准。2020年度适度普惠型儿童福利生活保障制度标准:(一)社会散居孤儿基本生活费发放标准每人每月1493元;(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费补贴发放标准每人每月1194元;(三)低保家庭中的重病、重残儿童基本生活费补贴发放标准每人每月896元;(四)低保边缘家庭中的重病、重残儿童基本生活费补贴发放标准每人每月597元;(五)低保家庭中的**四级精神、智力残疾儿童基本生活费补贴发放标准每人每月448元;(六)低保边缘家庭中的**四级精神、智力残疾儿童基本生活费补贴发放标准每人每月299元。

三、动态管理。(一)新增:2021年1-2月新增困境儿童4名,事实无人抚养儿童3名,低保和低保边缘家庭中的**四级精神、智力残疾儿童1名。(二)核减:2021年1-2月核减困境儿童3名,其中低保和低保边缘家庭中的重病、重残儿童1名,事实无人抚养儿童2名。

四、发放渠道。本次孤儿及困境儿童基本生活费补贴所需资金从《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民政厅关于提前下达2021年孤儿及困境儿童基本生活费补助资金的通知》(浙财社〔2020〕87号)所下达的资金支出,列“2081001儿童福利”支出预算科目。

根据乡镇审核,县民政局复核确认的困境儿童对象,补助资金实行社会化发放方式,直接汇入困境儿童(或监护人)的个人银行账户。请各乡镇人民**根据《泰顺县困境儿童基本生活补贴使用监管协议书》履行好困境儿童基本生活补贴的使用监督责任,确保补贴资金用于困境儿童生活、教育、医疗等方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