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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防空洞?干什么用的?

防空洞是为了防备敌人空袭减少损害而挖掘的洞。是指为保障战时人员与物资掩蔽、人民防空指挥、医疗救护而单独修建的**防护建筑。

以及结合地面建筑修建的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室。人防工程是防备敌人突然袭击,有效地掩蔽人员和物资,保存战争潜力的重要设施。

什么是防空洞?干什么用的?

扩展资料:

到了八十年代,防空洞开始向既具有战时功能,又发挥社会经济效益的方向发展。于是西宁的防空洞们有的便成为商户的仓库——因为这里冬暖夏凉,是水果蔬菜的理想仓储地,有的则成为荒草掩映,门院深锁的荒凉之地。

九十年代,随着经济的发展,新的“防空洞”由原来的一层变成了上下两层或多层建筑。它们不再局限于大山或城郊,而是铺展于闹市**,以**商业街的形式存在,既发挥了和平时期的商业作用,又保证了战时防空隐蔽工事的用途。

建筑物分一二三四级是怎么分的?依据是什么?

一、建筑工程类别划分标准

项 目 一 类 二 类 三 类 四 类
工业建筑 单层厂房 跨度 m >24 >18 >12 ≤12
檐高 m >20 >15 >9 ≤9
多层厂房 面积 ㎡ >8000 >5000 >3000 ≤3000
檐高 m >36 >24 >12 ≤12
民用建筑 住宅 层数 层 >24 >15 >7 ≤7
面积 ㎡ >12000 >8000 >3000 ≤3000
檐高 m >67 >42 >20 ≤20
公共建设 层数 层 >20 >13 >5 ≤5
面积 ㎡ >12000 >8000 >3000 ≤3000
檐高 m >67 >42 >17 ≤17
特殊建筑 I级 II级 III级 IV级
构筑物 烟囱 高度m >100 >60 >30 ≤30
水塔 高度m >40 >30 ≤30 砖水塔
筒仓 高度m >30 >20 ≤20 砖水塔
贮池 容量m3 >2000 >1000 >500 ≤500

注:
一、名词界之:
1.跨度:指按设计图标注的相邻纵向定位轴线的距离。
2.檐高:指设计室外地坪标高至檐口滴水的垂直距离。
3.面积:指按建筑面积计算规则计算的单位工程建筑面积。
4.层数:指建筑物的分层数(不含**室)。不计算建筑面积的建筑层和屋顶水箱间、楼梯间、电梯机房也不计算层数。
5.公共建筑:指医院、宾馆、综合楼、办公楼、教学楼、候机楼、车站、客运楼等为公众服务的建筑物。
6.特殊建筑:指影剧院、体育场(馆)、图书馆、博物馆、美术馆、展览馆等为公众服务的建筑物。
二、工程类别标准的说明:
1.以上各项工程分类均按单位工程划分。
2.住宅及公共建筑符合表中两个条件方可执行本标准,其余符合表中的任一个条件即可执行本标准。
3.室外管沟、化粪池、围墙、按四类标准执行,挡墙按市政定额的划分标准执行。
4.单层多跨厂房应以最大跨度或檐高作为确定类别的依据。与单层厂房相连的附属生活间、办公室等均随该单层厂房的标准执行。
5.单位工程檐高不同时应以其最高檐高作为确定类别的依据。
6.一个单位工程具有不同使用功能时,应按其主要使用功能(以建筑面积大小区分)确定取费标准。
7.特殊建筑工程类别的确定须报市造价管理总站,由市造阶管理总站依据施工图纸按有关技术参数确定后执行。

二、市政工程类别划分标准

项 目 单 位 一 类 二 类 三 类 四 类
道路工程:车行道宽度 m >14 >10 >7 ≤7
桥梁工程:单跨 m >25 >20 >15 ≤15
隧道工程及**通道工程 全部 - - -
排水工程:干线管径 mm >700 ≤700
给水工程:干线管径 mm >400 ≤400
燃气工程:干线管径 mm >150 ≤150
路灯工程 - 全部 - -
河堤、挡墙工程: 砼:墙高 m - >10 ≤10
砌石:墙高 m - - - 全部
封闭式涵渠 双排或多排 全部 - - -
单排 砼:宽度 m >1.5 >1.0 <1.0 -
砖石:宽度 m >2 >1.5 <1.5 -
特 殊 工 程 I级 II级 III级 IV级

注:
1.车行道:指机动车道(不含路沿及绿化带的宽度)。
2.单跨:指桥梁的设计跨径。
3.管径:指管道内径。
4.河堤、挡墙的高度:指基础顶面至河堤或挡墙顶面的高度。
5.特殊工程:指按照上表所列标准无法确定工程类别的市政工程,按建筑工程类别划分标准的说明第7条办理。

无锡市人民防空规定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有效地组织人民防空,保护人民的生命和财产安全,保障社会**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和《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均应当遵守本规定。第三条 人民防空实行长期准备、重点建设、平战结合的方针,贯彻与经济建设协调发展、与城市建设相结合的原则。
  各级人民**应当将人民防空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第四条 市人民**、无锡军分区领导本市的人民防空工作。
  市(县)、区人民**和同级军事机关领导本行政区域的人民防空工作。第五条 市、市(县)、区人民**人民防空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人防主管部门)在本级人民**、军事机关领导下,管理本行政区域的人民防空工作。
  各级人民**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相关的人民防空工作。第六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享有防空袭掩蔽、疏散、医疗救护、生活供给、接受人民防空教育与训练、检举控告违反人民防空规定行为的权利;有参加人民防空建设、保护人民防空工程和设施、执行人民防空勤务、参加群众防空组织的义务。第七条 各级人民**保护人民防空工程和设施不受侵害。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破坏、侵占人民防空工程和设施。第八条 各级人民**、军事机关应当将人民防空工作纳入拥军优属、拥政爱民的内容。
  在人民防空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人民**、军事机关或者上级**人防主管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二章 人民防空重点第九条 城市和镇是本市行政区域人民防空的重点。各级人民**应当根据国家的规定,分类规定本级的重点防护目标。第十条 城市人民**应当制定人民防空建设规划,并纳入城市发展总体规划,动员和组织人民群众,按照国家规定的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依法进行人民防空建设。第十一条 城市人民**应当根据规定,会同同级军事机关制定本级的防空袭方案及实施计划,并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适时修订;必要时应当组织防空演练。
  防空袭基本方案由**人防主管部门负责编制;保障方案由各有关部门负责编制。第十二条 市区街道、镇和各级重点防护目标单位,应当按照规定,配备负责日常工作的专(兼)职人民防空工作人员。第十三条 **人防主管部门应当依照规定对城市和重点防护目标的人民防空建设进行监督检查。被检查单位应当如实提供情况和必要的资料。第三章 人民防空工程第十四条 人民防空指挥通信工程、公用的人员掩蔽工程和疏散干道工程,由**人防主管部门组织建设与管理;
  **的医疗救护、物资储备、生产车间和经济防护等专用工程,由有关单位负责修建;
  用于单位内部人员和物资掩蔽的工程,由本单位组织修建;
  各级人民防空指挥所建设经费由本级**提供。第十五条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投资人民防空工程和设施建设。人民防空工程平时由投资者使用管理,收益归投资者所有。
  列入人防工程建设计划或经批准建设的人民防空战备工程及其配套设施,经有关部门批准,可享受税、费减免等优惠政策。第十六条 城市新建民用建筑,按不少于地面建筑总面积的2%,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室(以下简称防空**室);其中10层(含10层)以上或者9层以下基础开挖深度超过3米(含3米)的民用建筑,必须修建面积不少于楼房基底面积的防空**室。
  新建民用建筑防空**室的战时用途、防护等级等,由**人防主管部门按照人民防空建设规划予以确定,其建设经费纳入建设项目投资计划。第十七条 民用建筑建设立项应当抄送同级**人防主管部门。符合修建防空**室条件的民用建筑,**人防主管部门应当参加初步设计的会审。
  建设单位向有关部门报审设计方案时,必须同时向**人防主管部门报审防空**室设计方案。**人防主管部门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办结有关手续。
  因地质、地形、结构或者其他条件限制,不能结合地面建筑就地修建防空**室的,经**人防主管部门批准后,由建设单位易地建设;建设单位也可以按照规定缴纳易地建设费,由**人防主管部门统一组织易地建设。

人民防空坚持两防一体化建设,两防是

人民防空坚持两防一体化建设,两防指的是防空为本、防灾为要。战时防空、平时防灾,是人防的双重职能和建设目标。

防空是根本职能,防灾是现实需要。人防建设是我国国防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必须始终坚持把“防空防灾一体化”能力建设作为提高人防应急能力的重要内容,作为保卫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具体实践。

扩展资料:

人防平战结合的特点,又决定了它是一支突击队和保障队,需要在应对突发事件、抵御抗击自自然灾害中发挥作用,担负起平时防灾应急的重要任务。

因此,人防建设要“防空为本、防灾为要”为指导,立足防灾,着眼防空,既考虑平时参加当地生产建设和遂行防空作战任务的需要,又围绕战时防空和遂行作战任务的要求,按照战斗力标准筹划平时建设,以强化防灾功能促进打牢防空应战基础,以平时防灾应急行动提高战时防空应战能力。

参考资料来源:东光县**——科学推进人防“两防一体化”能力建设

人民防空的资料

  人民防空,即通过人力进行安全防范,比如人员巡逻、站岗放哨等防范措施。外国多把民众参与实施的战时防空与平时救灾相结合,称为民防。
  人民防空是指动员和组织人民群众防备敌方空中袭击消除空袭后果所采取的措施和行动,简称人防。人民防空同国土防空、**防空共同组成国家防空体系,是现代国防的重要组成部分。其目的是保护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减少国民经济损失,保存战争潜力。有些国家把战时保护居民安全与平时抢险救灾的行动称为“民防”。

人民防空工程战时的功能和作用是什么

问:什么是公共人民防空工程?答:完全由人民防空部门投资或主要由人民防空部门投资组织修建的,对区域有整体效能的人民防空工程。问:什么是单位内部人民防空工程?答:各级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在本单位内修建主要为本单位服务的人民防空工程。问:什么是掘开式人民防空工程?答:采用掘开方法修建的工程。即施工时,先开挖基坑,而后在基坑内修建工程,主体建成后,再按要求进行回填。
问:什么是坑道式人民防空工程?答:一般指建在山丘地段,采用暗挖方法修建的工程。施工时,不破坏工程结构上部自然岩层或土层,并使之成为工程的自然防护层。问:什么是地道式人民防空工程?答:指在平地或丘陵地区采用暗挖方法修建的工程。问:防空**室与普通**室的区别是什么?答:主要区别在于各自的防护特点上。防空**室(亦称附建式防空**室)是有预定防护功能的**室,而普通**室是无防护要求的**室。问:人民防空工程应如何保护?答:人民防空工程必须切实加以保护,主要应做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危及人民防空工程安全的范围内建设、施工、采石、伐木、取土,不得向人民防空工程内部及孔口附近排泄废水、废气、倾倒垃圾未经**、人民防空部门批准,不得在工程内存放易燃、易爆、放射性和腐蚀性物品;不准擅自占用、改造、破坏、损失人民防空工程设备及人民防空工程的出人通道。问:?答:人民防空工程以其特有的防护功能,可以有效地防备敌人的突然袭击,有效地掩蔽人员和物资,保存战争潜力,保护人民的生命安全,避免和减少生命和财产的损失。人民防空工程建设是人民防空建设的重要内容,是履行人民防空职责、完**民防空任务的必不可少的建设。问:人民防空工程平时有何作用?答:人民防空工程具有防护能力强、防护设备完善的特点,对增强城市防备自然灾害和突发事故灾害,减少对城市生活、生产造成的损失,确保城市的正常运行,具有重要作用。

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2007修正)

第一条 为了有效地组织人民防空,保护人民的生命和财产安全,保障社会**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空法》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人民防空是国防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方面,是现代城市建设的重要内容,是利国利民的社会公益事业。

  人民防空工作实行长期准备、重点建设、平战结合的方针,坚持人民防空建设与经济建设相协调,与城市建设相结合,坚持战时防空与平时防灾、减灾、救灾相结合,坚持国家建设与社会、集体、个体建设相结合的原则。第三条 人防防空工作实行县级以上人民**和同级军事机关双重领导体制,并接受上级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的领导。

  县级以上人民**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的人民防空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的发展和改革、财政、城市规划、建设、教育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人民防空工作。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应当将人民防空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并随着国民经济发展水平和人民防空建设需要相应增加。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等有关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人民**的有关规定负担人民防空建设费。人民防空建设费的收取标准由省人民**制定。

  鼓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和有关单位、个人采取多种方式筹措人民防空资金,进行人民防空建设。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有关部门对人民防空设施建设应当按照国家和省人民**的有关规定给予优惠。第六条 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得到防空袭掩蔽、疏散、医疗救护、生产生活供给和接受人民防空知识教育与技能训练的权利;都有参加人民防空建设、保护人民防空设施、执行人民防空勤务、参加群众防空专业队的义务。第七条 单位和个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军事机关或者上级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一)新建人民防空设施质量优良的;

  (二) 管理、维护、保护和利用人民防空设施成绩显著和;

  (三)在人民防空通信建设、宣传教育、科学研究等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第八条 城市是人民防空的重点。城市人民**应当根据国家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的指导原则,结合城市建设和经济发展水平,制定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规划,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按照国家规定的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统一组织实施。第九条 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和规划、建设等部门共同做好城市**空间的规划和开发利用工作。

  城市**空间开发利用应当兼顾人民防空需要并接受人民防空和主管部门和管理和监督检查。第十条 城市人民**应当制定防空袭方案和实施计划,并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适时加以修订。第十一条 城市规划区内和国家机关,重要的工矿企业、科研基地、交通枢纽、广播电视、桥梁、水库、仓库、电站,城市重要的供水、供电、供气设施,以及其他空袭次生灾害源等重点防护目标,应当根据人民防空的要求,制定有效的防空措施和应急抢险、抢修方案,并接受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重点防护目标由县级以上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提出,报本级人民**和军事机关确定。第十二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民用建筑,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修建防空**室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省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确定的分级管理权限,向有管辖权的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申请办理防空**室审批手续,并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修建。未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审批的,城市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第十三条 按国家规定应当修建防空**室的新建民用建筑因地质、地形等原因不宜修建的,或者规定应建面积小于民用建筑地面首层建筑面积的,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可以不修建,但建设单位应当缴纳易地建设费,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统一组织易地建设。

  防空**室易地建设费标准由省人民**制定。第十四条 禁止降低防空**室的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

  防空**室防护方面的质量监督,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

  防空**室竣工验收实行备案制度,建设单位在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时,应当出具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的认可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