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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的意义是什么?
生活的意义是什么?
请问合格饮用水的标准是什么?
微生物学指标
水是传播疾病的重要媒介。饮用水中的病原体包括细菌、**以及寄生型原生动物和蠕虫,其污染来源主要是人畜粪便。在不发达国家,饮用水造成传染病的流行是很常见的。这可能是由于水源受病原体污染后,未经充分的消毒,也可能是饮用水在输配水和贮存过程中受到二次污染所造成的。
理想的饮用水不应含有已知致病微生物,也不应有人畜排泄物污染的指示菌。为了保障饮用水能达到要求,定期抽样检查水中粪便污染的指示菌是很重要的。为此,我国《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中规定的指示菌是总大肠菌群,另外,还规定了游离余氯的指标。我国自来水厂普遍采用加氯消毒的方法,当饮用水中游离余氯达到一定浓度后,接触一段时间就可以杀灭水中细菌和**。因此,饮用水中余氯的测定是一项评价饮用水微生物学安全性的快速而重要的指标。
水的感官性状和一般化学指标
饮用水的感官性状是很重要的。感官性状**的水,会使人产生厌恶感和不安全感。我国的饮用水标准规定,饮用水的色度不应超过15度,也就是说,一般饮用者不应察觉水有颜色,而且也应无异常的气味和味道,水呈透明状,不浑浊,也无用肉眼可以看到的异物。如果发现饮用水出现浑浊,有颜色或异常味道,那就表示水被污染,应立即通知自来水公司和卫生防疫站进行调查和处理。
其他和饮用水感官性状有关的化学指标包括总硬度、铁、锰、铜、锌、挥发酚类、*离子合成洗涤剂、硫酸盐、氯化物和溶解性总固体。这些指标都能影响水的外观、色、臭和味,因此规定了最高允许限值。例如饮用水中硫酸盐过高,易使锅炉和热水器内结垢并引起**的水味和具有轻泻作用,故规定其在饮用水中的限值不应超过每升250毫克。
毒理学指标
随着工业和科学技术的发展,化学物质对饮用水的污染越来越引起人们的关注。根据国外的调查,在饮用水中已鉴定出数百种化学物质,其中绝大多数为有机化合物。
饮用水中有毒化学物质污染带给人们的健康危害与微生物污染不同。一般而言,微生物污染可造成传染病的暴发,而化学物质引起健康问题往往是由于长期接触所致的有害作用,特别是蓄积性毒物和致癌物质的危害。只有在极特殊的情况下,才会发生大量化学物质污染而引起急性中毒。
为保障饮用水的安全,确定化学物质在饮用水中的最大允许限值,也就是最大允许浓度是十分必要的,这是自来水公司向公众提供安全饮用水的重要依据。但是,在饮用水中存在众多的化学物质,究竟应该选择哪些化学物质作为需要确定限值的指标呢?这主要是依据化学物质的毒性、在饮用水中含有的浓度和检出频率以及是否具有充分依据来确定限值等条件确定的。在我国《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中,共选择15项化学物质指标,包括氟化物、氯化物、砷、硒、汞、镉、铬(六价)、铅、银、硝酸盐、氯仿、四氯化碳、苯并(а)芘、滴滴涕、六六六。这些物质的限值都是依据毒理学研究和人群流行病学调查所获得的资料而制定的。
放射性指标
人类某些实践活动可能使环境中的天然辐射强度有所增高,特别是随着核能的发展和同位素新技术的应用,很可能产生放射性物质对环境的污染问题。因此,有必要对饮用水中的放射性指标进行常规监测和评价。在饮用水卫生标准中规定了总α放射性和总β放射性的参考值,当这些指标超过参考值时,需进行全面的核素分析以确定饮用水的安全性。
国家自来水水质标准是什么?急救
从2007年7月1日起,由国家标准委和卫生部联合修订**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下称“新标准”)将正式实施,所有自来水厂都将实施更加严格的检测标准。新标准中的106项指标被分为常规检验项目和非常规检验项目两类。其中,常规检验项目42项,各地必须统一检定;非常规检验项目64项,具体实施日期由各省级人民**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但全部指标的实施最迟不得晚于2012年7月1日。 城市自来水的国家标准(GB5749-85) 检测项目 单位 国家标准 色度 度 不超过15度 浑浊度 NTU 不超过3度 嗅和味 不得有异嗅异味 肉眼可见物 不得含有 PH 6.5-8.5 总硬度(以CaCO3计) mg/L 450 铁 mg/L 0.3 锰 mg/L 0.1 铜 mg/L 1.0 锌 mg/L 1.0 挥发酚(以苯酚计) mg/L 0.002 *离子合成洗涤剂 mg/L 0.3 硫酸盐 mg/L 250 氯化物 mg/L 250 溶解性总固体 mg/L 1000 氟化物 mg/L 1.0 氰化物 mg/L 0.05 砷 ug/L 50 硒 ug/L 10 汞 ug/L 1 镉 ug/L 10 铬(六价铬) mg/L 0.05 铅 ug/L 50 银 ug/L 50 硝酸盐氮 mg/L 20 氯仿 ug/L 60 四氯化碳 ug/L 3 苯并(a)芘 ug/L 0.01 滴滴涕 ug/L 1 六六六 ug/L 5 细菌总数 个/L 100 总大肠菌群 个/L 3 总α放射性 Bq/L 0.1 总β放射性 Bq/L 1.0 余氯 mg/L ≥0.30 依据地表水水域环境功能和保护目标,按功能高低依次划分为五类: Ⅰ类 主要适用于源头水、国家自然保护区; Ⅱ类 主要适用于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地一级保护区、珍稀水生生物栖息地、鱼虾类产场、仔稚幼鱼的索饵场等; Ⅲ类 主要适用于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地二级保护区、鱼虾类越冬场、洄游通到、水产养殖区等渔业水域及游泳区; Ⅳ类 主要适用于一般工业用水区及人体非直接接触的娱乐用水区; Ⅴ类 主要适用于农业用水区及一般景观要求水域。 对应地表水上述五类水域功能,将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基本项目标准值分为五类,不同功能类别分别执行相应类别的标准值。水域功能类别高的标准值严于水域功能类别低的标准值。同一水域兼有多类使用功能的,执行最高功能类别对应的标准值。实现水域功能与达功能类别标准为同一含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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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饮用水中的各种化学物质含量的标准范围
以下是饮用水的国家标准,请参考: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 1985-08-16发布 1986-10-01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UDC 613.3
GB 5749-85
1 总则
1.1 为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向居民供应符合卫生要求的生活饮用水,保障人民的身体健康,特制订本标准。
1.2 本标准由供水单位和规划设计等有关单位负责执行,各级卫生防疫站、环境卫生监测站负责监督执行情况。
在新建、扩建、改建集中式给水时,供水单位的主管部门必须会同卫生、环境保护、规划、城建、和水利等单位共同研究用水规划、确定水源选择、水源防护和工程设计方案,认真审查、设计,做好竣工验收,经卫生防疫站同意后,方可投入使用。分散式给水的水源选择、水质鉴定、卫生防疫站同意后,方可投入使用。
分散式给水的水源选择、水质鉴定、卫生防护和经常管理,由供水所在地的乡、镇**委派当地有关单位研究决定。
各级**、规划、卫生、环境保护等单位必须协同供水单位,按标准规定的防护地带要求,做好水源保护工作,防止污染。
1.3 本标准适用于城乡供生活饮用的集中式给水(包括各单位自备的生活饮用水)和分散式给水。
2 水质标准和卫生要求
2.1 生活饮用水水质,不应超过下表规定的限量。
生活饮用水水质标准
项目 标准
感官性
状和一
般化学
指标
色 色度不超过15度,并不得呈现其他异色
浑浊度 不超过3度,特殊情况不超过5度
臭和味 不得有异臭、异味
肉眼可见物 不得含有
PH 6.5~8.5
总硬度
(以碳酸钙计)
450 mg/L
铁 0.3 mg/L
锰 0.1 mg/L
铜 1.0 mg/L
锌 1.0 mg/L
挥发酚类
(以苯酚计)
0.002 mg/L
*离子合成洗涤剂 0.3 mg/L
硫酸盐 250 mg/L
氯化物 250 mg/L
溶解性总固体 1000 mg/L
毒理学指标
氟化物 1.0 mg/L
氰化物 0.05 mg/L
砷 0.05 mg/L
硒 0.01 mg/L
汞 0.001 mg/L
镉 0.01 mg/L
铬(六价) 0.05 mg/L
铅 0.05 mg/L
银 0.05 mg/L
硝酸盐(以氮计) 20 mg/L
氯仿* 60 ug/L
四氯化碳* 3 ug/L
苯并(a)芘 0.01 ug/L
滴滴涕* 1 ug/L
六六六* 5 ug/L
细菌学指标
细菌总数 100 个/mL
总大肠菌群 3 个/L
游离余氯 在与水接触30min后应不低于0.3mg/L。
集中式给水除出厂水符合上述要求外,
管网末梢水不应低于0.05mg/L
放射性指标
总α放射性 0.1 Bq/L
总β放射性 1 Bq/L
2.2 集中式给水,除应根据需要具备必要的净化处理设备外,不论其水源是地面水或**水,均应有消毒设施。取**水直接供入管网的一次配水井,必要时,还应有除砂、防浑浊设施。
有关蓄水、配水和输水等设备必须严密,且不得与排水设施直接相连,防止倒虹吸。用水单位自建的各类贮水设备要加以防护,定期清洗和消毒,防止污染。
2.3 凡与水接触的给水设备所用原材料及净水剂,均不得污染水质。新材料和净水剂均需经过省、市、自治区卫生厅(局)审批,并报卫生部备案。
2.4 各单位自备的生活饮用水供水系统,严禁与城、镇供水系统连接。否则,责任由连接管道的用水单位承担。
2.5 集中式给水单位,应不断加强对取水、净化、蓄水、配水和输水等设备的管理,建立行之有效的放水、清洗、消毒和检修等制度及操作规程,以保证供水质量。
新设备、新管网投产前或旧设备、旧管见修复后,必须严格进行冲洗、消毒,经检验浑浊度、细菌、肉眼可见物等指标合格后,方可正式通水。
2.6 直接人事供水工作的人员,必须建立健康档案,定期进行体检,每年不少与一次。如发现有传染病患者或健康带菌者,应立即调离工作岗位。
2.7 分散式给水应加**生管理,建立必要的卫生制度,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做好经常维护和管理工作。
3 水源选择
3.1 新建水厂的水源选择,应根据城乡远、近期规划,历年来的水质、水文和水文地质资料,取水点及附近地区的卫生状况,同时考虑到地方病等因素,从卫生、经济、技术、水资源等多方面进行综合评价,选择水质良好、水量充沛、便于防护的水源。宜优先选用**水,取水点应设在城镇和工矿企业的上游。
3.2 作为生活饮用水水源的水质,应符合下列要求。
3.2.1 若只经过加氯消毒即供作生活饮用的水源水,总大肠菌群平均每升不得超过1000个,经过净化处理及加氯消毒后供作生活饮用的水源水,总大肠菌群平均每升不得超过10000个。
3.2.2 水源水的感官性状和一般化学指标经净化处理后,应符合本标准2.1条的规定。
分散式给水水源的水质,应尽量符合本标准2.1条的规定。
3.2.3 水源水的毒理学和放射性指标,必须符合本标准2.1条的规定。
3.2.4 在市氟区或地方性甲状腺肿地区,应分别选用含氟、含碘量适宜的水源水。否则应根据需要,采取预防措施。
3.2.5 水源水中如含有本标准2.1条中未列入的有害物质时,按TJ36-79《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有关的要求执行。
3.3 若遇有不得不选用超过上述某项指标的水作为生活饮用水水源时,应取得省、市、自治区卫生厅(局)的同意,并应以不影响健康为原则,根据其超过程度,与有关部门共同研究,采用适当的处理方法,在限定的期间使处理后的水质符合本标准的要求。
4 水源卫生防护
4.1 生活饮用水的水源,必须设置卫生防护地带。
4.2 集中式给水水源卫生防护地带的规定如下。
4.2.1 地面水。
4.2.1.1 取水点周围半径100m的水域内,严禁捕捞、停靠船只、游泳和从事可能污染水源的任何活动,并由供水单位设置明显的范围标志和严禁事项的告示牌。
4.2.1.2 取水点上游1000m至下游100m的水域,不得排入工业废水和生活污水,其沿岸防护范围内不得堆放废渣,不得设立有害化学物品仓库,堆栈或装卸垃圾、粪便和有毒物品的码头,不得使用工业废水或生活污水灌溉及施用持久性或剧毒的农药,不得从事放牧等有可能污染该段水域水质的活动。
供生活饮用的水库和湖泊,应根据不同情况的需要,将取水点周围部分水域或整个不域及其沿岸划为卫生防护地带,并按述要求执行。
受潮溜影响的河流取水点上下游及其沿岸防护范围,由供水单位会同卫生防疫站、环境卫生监测站根据具体情况研究确定。
4.2.1.3 以河流为给水水源的集中式给水,由供水单位会同卫生、环境保护等部门,根据实际需要,可把取不点上游1000m以外的一定范围河段划为水源保护区,严格控制上游污染物排放量。排放污水时应符合TJ36-79《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和GB3838-83《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的有关要求,以保证取水点的水质符合饮用水水源水质要求。
4.2.1.4 水厂生产区的范围应明确划定并设立明显标志,在生产区外围不小于10m范围内不得设置生活居住区和修建禽畜饲养场、渗水厕所、渗水坑,不得堆放垃圾、粪便、废渣或铺设污水渠道,应保持良好的卫生状况和绿化。
单独设立的泵站、沉淀池和清水池的外围不小于10m的区域内,其卫生要求与水厂生产区相同。
4.2.2 **水
4.2.2.1 取水构筑物的防护范围,应根据水文地质条件、取水构筑物的形式和附近地区的卫生状况进行确定,其防护措施与地面水的水厂生产区要求相同。
4.2.2.2 在单井或井群的影响半径范围内,不得使用工业废水或生活污水灌溉和施用持久性或剧毒的农药,不得修建渗水厕所、渗水坑、堆放废渣或铺设污水渠道,并不得从事破坏深层土层的活动。如取水层在水井影响半径内不露出地面或取水层与地面水没有互相补充关系时,可根据具体情况设置较小的防护范围。
取水构筑物的防护范围,影响半径的范围以及岩溶地区**水的水源卫生防护,应由供水部门同规划设计、水文地质、卫生、环境保护等部门研究确定。
4.2.3 在水厂生产区的范围内,应按地面水水厂生产区的要求执行。
4.3 分散式给水水源的卫生防护地带,以地面水为水源时参照本标准4.2.1.1和4.2.1.2的规定;以**水为水源时,水井周围30m的范围内,不得设置渗水厕所、渗水坑、粪坑、垃圾堆和废渣堆等污染源,并建立卫生检查制度。
4.4 集中式给水水源卫生防护地带的范围和具体规定,由供水单位提出,并与卫生、环境保护、**等部门商议后,报当地人民**批准公布,书面通知有关单位遵守执行,并在防护地带设置固定的告示牌。
对不符合本标准规定的集中式给水水源的卫生防护地带,由供水单位会同卫生、环境保护、**等部门提出改造规划,报当地人民**批准后,责成有关单位限期完成。
分散式给水水源的卫生防护要求由当地卫生防疫站、环境卫生监测站提出,由使用单位执行。
4.5 为保护**水源,人工加灌的水质,原则上应符合本标准2.1条的规定。工业废水和生活污水不得排入渗坑或渗井。
5 水质检验
5.1 水质的检验方法,应按GB5750-85《生活饮用水标准检验法》执行。并由卫生防疫站、环境卫生监测站负责进行分析质量监督和评价。
5.2 城镇的集中式给水单位,必须建立水质检验室,负责检验水源水,净化构筑物出水、出厂水和管网水的水质。
有自备给水的大、中型企业,应配备专业(兼)职人员,负责本单位的水质检验工作。其他单位的自备给水,应由其主管部门责成有关单位或报请上级指定有关单位负责本行业、本系统的水质检验。
分散式给水及农村集中式给水的水质,应由当地卫生防疫站、环境卫生监测站根据需要进行检验。
5.3 检验生活饮用水的水质,应在水源、出厂水和居民经常用水点采样。
5.3.1 城镇的集中式给水的水质检验采样点数,一般应按供水人口每两万人设一个点计算。供水人口超过一百万时,按上述比例计算出的采样点数可酌量减少;人口在二十万以下时,应酌量增加。在全部采样点中应有一定的点数,选在水源、出厂水、水质易受污染地点、管网末梢和管网系统陈旧部分等。
每一采样点,每月采样检验应不少于两次,有条件时可适当增加次数,检验项目在一般情况下,细菌学指标和感官性状指标列为必检项目,其他指标可根据当地水质情况和需要选定。采样点和检验项目应由供水单位与当地卫生防疫站、环境卫生监测站共同研究确定。对水源水、出厂水和部分有代表性的管网
5.3.2 分散式给水水质的检验次数和项目,可根据需要决定。
5.3.3 卫生防疫站、环境卫生监测站应对水源水、出厂水和居民经常用水点进行定期监测。
5.4 选择水源时的水质鉴定,应检验本标准2.1条生活饮用水水质标准规定的指标和该水源可能受某种万分污染的有关项目。
附录A
本标准用词说明(补充件)
A.1 对本标准条文招待严格程度的用词,采用以下写法。
A.1.1 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用词:
正面词一般采用“必须”,反面词要用“严禁”。
A.1.2 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用词:
正面词一般采用“应”,反面词一般采用“不应”或“不得”。
A.1.3 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用词:
正面词一般采用“宜”或“一般”,反面词一般采用“不宜”。
附加说明: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提出。
本标准由《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修订组负责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王子石 秦钰惠 郑乃彤 潘长庆 张明。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负责管理,一般技术性问题由中国预防医学科学院环境卫生所负责解释。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TJ20-76《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试行)》作废。
乙酸在水,氯仿中,哪个溶解性大
乙酸属于极性有机化合物,根据相似相溶规则,在极性溶剂水中溶解度大,而在非极性溶剂氯仿中溶解度较小。
水质多少算合格
你家的自来水合格吗?专家教你辨别水质好坏 ,早知道不吃亏
自来水的国家标准是什么
新标准三大特点 ■加强了对水质有机物、微生物和水质消毒等方面的要求。新标准中的饮用水水质指标由原标准的35项增至106项,增加了71项。其中,微生物指标由2项增至6项;饮用水消毒剂指标由1项增至4项;毒理指标中无机化合物由10项增至21项;毒理指标中有机化合物由5项增至53项;感官性状和一般理化指标由15项增至20项;放射性指标仍为2项。 ■统一了城镇和农村饮用水卫生标准。 ■实现饮用水标准与国际接轨。参考了欧盟、美国、俄罗斯和日本等地饮用水标准。
医院污水测试余氯记录标准是多少?是2-8mg/l还是0.5mg/L
2-8mg/L
接触池出口总余氯
0.5mg/L 是污水排放限值
这2个是不一样的
一般会经过脱氯处理后才能达到0.5的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