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鞋百科给各位分享党章第几次的知识,其中也会对九大党章是中国历史上第几次修改?(九大修改的党章)进行解释,如果能碰巧解决你现在面临的问题,别忘了关注本站,现在我们开始吧!
九大*章是中国历史上第几次修改?
九大*章是中国历史上第七次修改。
具体情况如下:
我们*到现在一共开了19次*代会,*章如果论版本一共是18个。为什么用“版本”呢?因为在19次*代会中,有的实际上是重新制定了完全新的*章,有的是局部修改,甚至改得也不多,所以不好说是新*章。我们改革开放以后用的词汇都是叫“修改”。
我们通常界定1922年的二大制定了我们*的第一个章程。以后每次*代会都会进行修改,从三大、四大、五大,每次都局部修改,后来到六大的时候改动幅度比较大。
七大特别值得一提,就是我们***自主制定的第一个*章,完全由我们***自主制定的第一个*章,它的意义很大。七大之前,**国际已经解散了,我们已经不是它的支部了,所以是完全由我们***自主制定的章程,这个章程内容非常丰富,切合中国实际。
到1956年八大,是我们*在执政之后召开的第一次*代会,所以根据执政之后面临的形势、任务的变化,提出了很多在执政条件之下怎么加强*的建设的问题,所以它具有鲜明的进入新纪元之后的执政时期的特点。
新*章是*的第几次大会通过的?
1922年7月,*的第二次全国代表大会在上海召开,出席代表12人,代表全国195名*员。 大会通过的《中国***章程》,是*成立后的第一个*章,对*员条件、*的各级组织和*的纪律作了明确的规定,明确地体现了**集中制原则。
将支部明确为*的组织是几大?
将支部明确为*的组织是四大。
中国***第四次全国代表大会于1925年1月11日至22日在上海举行。出席这次大会的代表有***、蔡和森、***、陈潭秋、张太雷、***、彭述之、李立三、罗章龙等20人(其中有表决权者14人),代表全国994名*员。**国际代表维经斯基参加了大会。
为适应**大发展的需要,大会决定在全国范围内建立和发展*的组织,并决定将原*章中有5人以上方可组织小组的规定,改为“有三人以上即可组织支部”。
明确*的基本组织是哪次会议?
1925年1月,*的四大在上海召开,四大着眼于巩固*的基础,扩大*的力量,对*章作了进一步的修改,将*的基层组织由小组改为*的支部。大会通过的《对于组织问题之议决案》提出将原来章程中的“有五人以上可组织一小组”改为“有三人以上即可组织支部”。
修改后的《章程》第一次将支部规定为*的基本组织,并首次确定*员三人以上均得成立支部。
*章需要每年学习一次么?
1.是,*章需要每年学习一次。
2.*章是*员必须遵守的行动准则和规范,对于加强*员思想**教育、增强*性修养和坚定理想信念具有重要作用。
每年学习一次可以帮助*员巩固和深化对*章内涵的理解,增强*员的*性观念,并且及时了解*章的更新和修订情况,确保*员在思想上和行动上与***保持一致。
3.除了每年学习*章,*员还应该经常参加各种*组织开展的集中学习和教育活动,增加**理论的知识和思想认识,提高自身*性修养水平,更好地履行*员的使命和责任。
希望这个答案符合您的要求。
如果您还有其他问题,请随时提问。
第一次*章是几大召开的?
中国***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产生了*纲,没有制定*的正式章程,但一大*纲已经包含属于*章性质的一些条文,具有了*章的初步体例。在*的一大召开一年后,也就是1922年7月16日至23日,中国***第二次全国代表大会在上海原公共租界南成都路辅德里625号(今老成都北路7弄30号)举行。大会通过的宣言是一份具有重大历史意义的文件,宣言初步阐明了现阶段中国**的性质、对象、动力、策略、任务和目标,指明了中国**的前途。正是在这次大会上,讨论通过了*的历史上第一个*章——《中国***章程》。
十二大*章贡献?
十二大*章规定了中国***是中国工人阶级的先锋队,是中国各族人民利益的忠实代表,是中国社会**事业的领导核心。规定了*是以马克思列宁**、毛**思想作为自己的行动指南。规定了*的最终奋斗目标是实现****。规定了*员必须承认*的纲领和章程,愿意参加*的一个组织并在其中积极工作、执行*的决议和按期交纳*费。
规定了发展*员必须经过*支部,坚持个别吸收的原则。为了加强*的建设,十二大*章规定必须坚决实现三项基本要求:第一,思想上**上的高度一致。
第二,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第三,坚持**集中制。十二大*章第一次完整地规定了*的领导原则,即*的领导主要是**、思想和组织的领导。十二大*章对*员的义务作了比以往*章都更为充实的规定,并恢复了*员权利的条文,对*员提出了更高更严的要求。十二大*章对*的干部作了专门的规定,提出了*的干部的基本条件。十二大*章是*的建设史上最完备的一个*章。
*的三大*章具体规定?
中国***第一次修正章程
(1923年6月**三大议决)
第一章 * 员
第一条 本**员无国籍性别之分,凡承认本**纲及章程并愿忠实为本*服务者,均得为本**员。
第二条 *员入*时,须有正式入*半年以上之*员二人之介绍,经小组会议之通过,地方委员会之审查,区委员会之批准,始得为本*候补*员。候补期劳动者三个月,非劳动者六个月,但地方委员会得酌量情形伸缩之。候补*员只能参加小组会议,只有发言权与选举权,但其义务与正式*员同。
第三条 凡经**执行委员会直接承认之*员,当通告该*员所在地之地方委员会,亦须经过候补期;凡已加入第三国际所承认之各国***者,经**审查后,得为本*正式*员。
第四条 *员自请出*,须经过区之决定,收回其*证及其他重要文件,并须由介绍人担保其严守本*一切秘密,如违时,由区执行委员会采用适当手段〔段〕对待之。
第二章 组 织
第五条 各农村各工厂各铁路各矿山各兵营各学校等机关及附近,凡有*员五人至十人均得成立一小组,每组公推一人为组长,隶属地方支部,不满五人之处,亦当有组织,公推**一人,属于附近之区或直接属于**。如各组所在地尚无地方支部时,则由区执行委员会直辖之,未有区执行委员会之处,则由**直辖之。
第六条 一地方有十人以上,经**执行委员会之许可,区执行委员会得派员至该地方召集全体*员大会或代表会,由该会推举三人组织该地方执行委员会,并推举候补委员三人--如委员因事离职时,得以候补委员代理之,未有区执行委员会之地方,则由**执行委员会直接派员召集组织该地方执行委员会,直接隶属**。区执行委员会所在地,得以区执行委员会代行该地方执行委员〈会〉之职权。
第七条 各区有两个地方执行委员会以上,**执行委员会认为有组织区执行委员会必要时,即派员到该区召集区代表会,由该代表会推举五人组织该区执行委员会;并推举候补委员三人,如委员因事离职时得以候补委员代理之。**执行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得委托一个地方执行委员会暂时代行区执行委员会之职权。区之范围,**执行委员会规定并得随时变更之。
第八条 **执行委员会由全国代表大会选举九人组织之;并选举候补委员五入,如委员离职时,得以候补委员代理之。
第九条 **执行委员会任期一年,区及地方执行委员会任期均半年,组长任期不定,但均得连选连任。
第十条 **执行委员会执行大会的各种决议,审议及决定本*政策及一切进行方法;区及地方执行委员会执行上级机关的决议,并在其范围及权限以内审议及决定一切进行方法。各委员会均互推委员长一人总理*务,其余委员协同委员长分掌职务。
第十-条 大会或**执行委员会议决之各种议案及各地临时发生之特别问题,区及地方执行委员会均得指定若干*员组织各种特别委员会处理之;此项特别委员会开会时,须以各该执行委员会一人为**。
第三章 会 议
第十二条 各小组每星期至少须开会一次,由组长召集之。各地方每月至少召集全体*员会议一次(其有特别情形之地方,得改全体会议为组长会议,但全体会议至少须两月一次)。各区每三月由执行委员会定期召集该区全体*员代表会议一次,每五人有一票表决权。全国代表大会,每年由**执行委员会定期召集一次。**执行委员会,每四月开全体委员会一次。
第十三条 **执行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得召集全国代表临时会议。有三分一之区代表全*三分一之*员之请求,**执行委员会亦必须召集临时会议。
第十四条 全国代表大会或临时会议之代表入数,每地方必须派代表一人,但人数在四十人以上者得派二人,六十人以上者得派三人,以上每加四十人得加派代表一人。每地方十人有一票表决权。末成地方之处,**执行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得令其派出代表一人,但有无表决权由大会决定。
第十五条 凡一问题发生,上级执行委员会得临时命令下级执行委员会召集各种形式的临时会议。
第十六条 **执行委员会得随时派员到各处召集各种形式的临时会议,此项会议应以**特派员为**。
第十七条 **及区与地方执行委员会,均由委员长随时召**议。
第四章 纪 律
第十八条 全国代表大会为本*最高机关;在全国大会闭会期间,**执行委员会为最高机关。
第十九条 全国大会及**执行委员会之议决,本**员皆须绝对服从之。
第二十条 下级机关须完全执行上级相关之命令;不执行时,上级机关得取消或改组之。
第二十-条 各地方*员半数以上对于执行委员会之命令有**时,得提出上级执行委员会判决;地方执行委员会对于区执行委员会之命令有**时,得提出**执行委员会判决;对于**执行委员会有**时,得提出全国大会之〔或〕临时大会判决;但在未判决期间均仍须执行上级机关或〔之〕命令。
第二十二条 区或地方执行委员会及各组均须执行及宣传**执行委员会所定政策,不得自定政策,凡有关系全国之重大**问题发生,**执行委员会未发表意见时,区或地方执行委员会,均不得单独发表意见,区或地方执行委员会所发表之一切言论倘与本**纲宣言章程及中委〔央〕执行委员会之议决案及所定政策有抵触时,**执行委员会得令其改组之。
第二十三条 凡*员若不经**执行委员会之特许,不得加入一切**的*派。其前已隶属一切**的*派者,加入本*时,若不经特许,应正式宣告脱离。
第二十四条 凡*员若不经**执行委员会之特许,不得为任何资本阶级的国家之政务官。
第二十五条 本*一切会议均取决多数,少数绝对服从多数。
第二十六条 凡*员有犯左列各项之一者,该地方执行委员会必须开除之:
(一)言论行动有违背本**纲章程及大会各执行委员会之议决案;
(二)无故联续二次不到会;
(三)无故欠缴*费三个月;
(四)无故联续四个星期不为本*服务;
(五)不守纪律经**执行委员会命令其停止出席留*察看期满而不改悟;
(六)泄漏本*秘密。
地方执行委员会开除*员后,必须报告其理由于**及区执行委员会。
第五章 经 费
第二十七条 本*经费的收入如左各项:
(一)*费:*员月薪在三十元以内者,月缴*费两角;在三十元以上至六十元者缴一元;六十元以上至百元者缴二十分之一;在一百元以外者缴十分之一。失业及在狱*员均免缴*费。
(二)*内义务捐。由地方〈执行委员〉会酌量地方经费及*员经济力定之。
(三)*外协助。
第二十八条 本*一切经费收支,均由**执行委员会支配之。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章程修改之权,属全国代表大会,解释之权属**执行委员会。
第三十条 本章程由本*第三次全国代表大会(一九二三年七月十日〔1〕--二十日)议决,自**执行委员会公布之日起发生效力。
根据一九二三年七月印行的《中国***第三次全国大会决议案及宣言》刊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