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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批宅基地的条件是什么

法律分析:农村宅基地是农村村民用于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的集体建设用地,包括住房、附属用房和庭院等用地,不包括与宅基地相连的农业生产性用地、农户超出宅基地范围占用的空闲地等土地。农村村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以户为单位申请使用宅基地:(1)因成年、结婚等原因确需分户,原有宅基地不能安置的;(2)外来人口落户成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在本集体内没有宅基地,经过本集体经济组织**程序同意的;(3)因发生或者防御自然灾害、实施村庄和集镇规划以及进行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搬迁安置的;(4)法律法规规定以及经县级以上人民**认定的其他情形。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六十二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地区,县级人民**在充分尊重农村村**愿的基础上,可以采取措施,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编制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应当统筹并合理安排宅基地用地,改善农村村民居住环境和条件。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人民**审核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国家允许进城落户的农村村民依法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有关工作。

农村申请宅基地需要符合什么条件?

农村居民每户只能有一处宅基地,农村居民申请宅基地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现在住房影响乡(镇)村建设规划,需要搬迁重建的。

农村批宅基地的条件是什么

2、农村村民户除身边留一子女外,其他子女确需另立门户而已有的宅基地低于分户标准的。

3、经主管部门批准,由外地迁入的农户无住房的。

4、集体组织招聘的技术人员要求在当地落户且户口已迁入的。

5、离休、退休、退职的干部职工,复退军人和华侨、侨眷、港澳台同胞持合法证明回原籍定居,需要建房而又无宅基地的。

扩展资料在城乡建设用地扩展边界内,**或集体通过集中建设农村公寓、农民住宅小区,将法定面积宅基地等值转换为住宅,落实“一户一宅”。已没有新增宅基地可供分配的,农民集体可利用村庄存量建设用地,在**支持下集中建设公寓式住宅,落实农村住房建设的宅基地权益。

试点方案还规定,农户初次分配的宅基地,继续实行规定面积内无偿取得,有条件地区试行有偿选位;超标占用宅基地和一户多宅的,超过部分实行有偿使用;

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有偿流转或退还宅基地后再次申请的,可有偿取得;非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通过继承房屋或其他合法方式占有和使用宅基地,实行有偿使用;农户可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宅基地

农村宅基地的申请条件

法律分析:农村宅基地的申请条件具体如下:一、农村居民年龄必须年满十八周岁且符合分家条件;二、农村居民建房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及村镇建设规划;三、农村居民建房限额标准,使用原有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的限额面积为180平方米,使用农用地的限额面积为140平方米;四、农村居民建房必须“一户一基”;五、农村村民在出租,出卖原有的宅基地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六、严禁非农户和其他人员在本村购买宅基地。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地区,县级人民**在充分尊重农村村**愿的基础上,可以采取措施,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

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编制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应当统筹并合理安排宅基地用地,改善农村村民居住环境和条件。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人民**审核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国家允许进城落户的农村村民依法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

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有关工作。

农村宅基地审批条件有什么

法律分析:农村宅基地批判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1、宅基地面积不超过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且每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

2、宅基地未占用永久基本农田。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

第六十二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地区,县级人民**在充分尊重农村村**愿的基础上,可以采取措施,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 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编制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应当统筹并合理安排宅基地用地,改善农村村民居住环境和条件。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人民**审核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国家允许进城落户的农村村民依法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 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有关工作。

第四十四条 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永久基本农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国务院批准。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为实施该规划而将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批次按照国务院规定由原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机关或者其授权的机关批准。在已批准的农用地转用范围内,具体建设项目用地可以由市、县人民**批准。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外,将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