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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房子,找中介的话,一般中介费是多少,是不是每个月都要支付

房屋中介费按什么标准收取?

各地收取标准有所不同。一般来说,房屋买卖代理,按成交价格总额的0.5至2.5%收费;房屋租赁代理,按半月至一月成交租金额标准,一次性收费;实行独家代理的,由委托方与房地产中介机构协商,不超过成交价格的3%等等。

中介服务费收费标准

【法律分析】:现在中介费一般都是按照总房款的2.7%收取,其中包括2.2%的中介费和0.5%的保障服务费,小中介公司一般都收取1-1.5%。房产中介收费项目包括:1、中介费:一般现金按1%,贷款按2%计收中介费。2、贷款服务费:按成交额1%收取。3、担保费:个别中介公司额外收取0.5%的交易保障服务费,俗称“担保费”。4、**房地产登记服务收费,最高不超过500元/宗。5、**贷款服务收费,最高不超过300元/宗。6、办理房屋入住有关手续收费,最高不超过200元/宗。 【法律依据】:《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第十一条 制定中介服务收费标准应以中介机构服务人员的平均工时成本费用为基础,加法定税金和合理利润,并考虑市场供求情况制定。法律、法规和**规章指定承担特定中介服务的机构,其收费标准应按照补偿成本、促进发展的非营利的原则制定。中介服务收费标准应体现中介机构的资质等级、社会信誉,以及服务的复杂程度,保持合理的差价。 第十二条 实行市场调节价的中介服务收费标准,由中介机构自主确定。实施服务收费时,中介机构可依据已确定的标准,与委托人商定具体收费标准。

中介费收费标准

1、咨询收费。包括口头咨询和书面咨询,其中口头咨询费由双方协商确定,书面咨询费又分为普通咨询报告每份3000~1000元;技术难度大、复杂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超过咨询标的额的0.5%。以上标准只是指导性价格,即没有强制性,国家鼓励号召按照或参考这个价格来收费,但是超过或低于这个价格也是可以的。所以,上述咨询收费的标准基本上是没有太大实质意义的,实际成交收费标准由委托方和房屋中介协商确定。

2、房地产价格评估收费。该项费用由具备房地产估价资格并经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物价主管部门确认的机构按规定的收费标准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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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房地产经纪收费。该项费用指房屋中介接受委托,进行居间代理所收取的佣金。这是房屋中介收入的主要来源,也是普通老百姓所谓的“房屋中介”的真正含义。房屋中介费根据代理项目的不同实行不同的收费标准:

(1)房屋租赁中介费。无论成交的租赁期限长短,均按半月至一月成交租金额标准,由双方协商议定一次性计收。各地经济水平不同,因此可以有一些调整。

(2)房屋买卖中介费。一般按照成交价格总额的0.5-2.5%计收。有的中介按房屋成交总额的2%收取,有的按照1.5%收取,有的则是按1%收取。对于不同的收费标准,各中介的解释是自己店里的规定。在目前房价高居不下的情况下,按不同标准收取的金额差别很大。以一套交易价格为80万的房子为例,按2%和1%收取中介费,差价高达8000元。如果实行独家代理的,收费标准由委托方与房地产中介机构协商,可适当提高,但最高不超过成交价格的3%。

中介费收费标准法律规定

包括口头咨询和书面咨询,其中口头咨询费由双方协商确定,书面咨询费又分为普通咨询报告收费标准为300-1000元,复杂一点的咨询报告收费标准不超过咨询标的额的0.5%。但是有一点需要注意的是,上述收费保准只是指导性参考价格,实际成交收费标准由委托方和房屋中介协商确定。指导性参考价格,就是没有强制性,国家鼓励号召按照或参考这个价格来收费,但是超过或低于这个价格也是可以的,**管不着。所以,上述咨询收费的标准基本上是没有太大实质意义的。2、房地产价格评估收费:由具备房地产估价资格并经房地产主管部门、物价主管部门确认的机构按规定的收费标准计收。3、房地产经纪收费:房屋中介接受委托,进行居间代理所收取的 。这是房屋中介收入的主要来源,也是普通老百姓所谓的“房屋中介”的真正含义。房屋中介费根据代理项目的不同实行不同的收费标准:(1)房屋租赁中介费:无论成交的租赁期限长短,均按半月至一月成交租金额标准,由双方协商议定一次性计收。(各地会有一些调整)(2)房屋买卖中介费:按成交价格总额的0.5%-2.5%计收。如果实行代理的,收费标准由委托方与房地产中介机构协商,可适当提高,但高不超过成交价格的3%。房屋中介费通常由房屋中介机构向委托人收取,实践中,租房情况下,既有向房东收取中介费的,也有向房客收取中介费的,在房屋买卖情况下,通常是向购房者收取中介费的,这些通常会在明确写在房屋买卖合同或居间服务协议中。凡房屋中介自立名目乱收费、擅自提高收费原则和收费标准或越权制定、调整收费标准的,属于价格违法行为,可由物价检查机构按有关法规予以处罚。

法律依据:《关于降低本市住宅买卖经纪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第一条:本市住宅买卖经纪服务收费标准统一下调0.5%(调整后收费标准见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