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鞋百科给各位分享古代法律有哪些作用的知识,其中也会对国家法律的制定者和执行者分别是?(我国法律制定者是)进行解释,如果能碰巧解决你现在面临的问题,别忘了关注本站,现在我们开始吧!

国家法律的制定者和执行者分别是?

国家法律的制定者是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国家最高权力机构,立法机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会是国家级法律的制定者。
地方性法规由同级别的**及其**会制定。

执行者是各种执法机关,比如检查院纪检委等~
**虽然是执法者,但它属于行政机关。
法院是审判机关,也不是执法机关。
国务院是最高**,它是最高权力机关(全国**)的执行机关,但负责的是行政工作。并不对全国**制定的法律负责。
只是遵守法律进行行政工作而已~

中国古代有哪些关于法律特权的制度

中国古代法律从维护等级制度出发,赋予贵族官僚以各种特权。西周法律有“凡命夫命妇,不躬坐狱讼”的规定;汉代有“先请”之制,对犯罪的贵族官僚的审理,要先奏请皇帝。魏律根据《周礼》的“八辟”规定了“八议”。至隋、唐,封建特权法相因沿袭又不断发展,《唐律》规定的“议”、“请”、“减”、“赎”、“官当”等按品级减免罪刑的法律制度是集中的表现。唐之后,宋、元、明各代法典均将其作为重要内容加以肯定。

古代特权法

在中国封建社会,官员和贵族除了**、经济方面的特权之外,在法律上也能享受到很多的特权,主要包括下面几个方面:八议,请,减,赎,官当等等。

八议是指八种人犯罪之后,不由司法机关直接审理,而是由大臣们讨论后,交皇帝决定如何处罚。一般情况下,都能得到减、免的优待。请是比八议低一等的特权,在唐朝法律中规定,三种人可以享受这种特权,一是皇太子妃祖父一系的亲属,二是有八议特权的人的父系亲属以及孙子,三是五品以上的官员贵族。

请的范围适用于两种人,一是六品和七品的官员,二是有“请”这种特权的人的直系亲属和兄弟、姐妹、妻子。赎则适用三种人,一是有上述三种特权的人,二是八品、九品官员,三是六品、七品官员的直系亲属和妻子。此外,五品以上官员的妾也享受此项特权。赎罪用不同数量的铜来赎。
官当又叫当。指官员犯罪可以用官品来抵当,主要当徒罪和流罪。一般情况下,五品以上可以当二年,九品以上可以当一年。

中国古代君主**的利弊?

国家法律的制定者和执行者分别是?

利:

1、发生诸如战乱叛变时候可以迅速调集人力物力,在封建社会是一种先进的政体。

2、君主**可以杜绝权利分散所带来的弊端,可以稳民心社会**,不会因**斗争而动荡。

3、有利于统一多民族国家的形成,维护国家领土主权完整,反抗外来侵略。

弊:

1、容易大权旁落造成宦官、外戚、权臣的独断专权,**陷于衰败。

2、君主的权力越大容易造成骄傲奢侈、刚愎自用之心滋长,容易出昏君暴君。

3、容易造**们思想的禁锢,不利于社会思想的进步和经济的进一步发展。

扩展资料:

皇权能够有效地防止和**任何企图反抗、颠覆或者威胁皇权的异己势力。而皇权的效能,是指皇帝能够毫无阻隔地贯彻自己的意旨。

并且作为最高权力载体,有能力指导和推动整个国家机器进行卓有成效的工作,发挥本身的**功能。追求稳定和效能,而不是盲目扩张个**力恣意妄为,这就是秦朝留给后世的经验教训。

因此在秦以后的历代王朝,除去少数暴君(如隋炀帝)的统治时期外,像秦朝那样纯粹或理想的**统治没有再出现过。

官僚机构、儒家思想、贵族**残余和士大夫群体等制约力量大多数时候能够发挥出程度不等的制约作用。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君主**政体

人治社会并不是没有法律,它和法治社会的区别在于人在法之上

所谓人治,就是国家以一套严格的道德制度去规范和约束人们的行为,从而产生社会秩序。要使道德高度变为德治,必须以权利的不平等和权力的不制衡为前提。常见于我国的封建社会.用君主至高无上的权利去进行国家的统治,作为判断是非的标准.法制是一种正式的、相对稳定的、制度化的社会规范。法治与人治则是相对立的两种法律文化,前者的核心是强调社会治理规则(主要是法律形式的规则)的普适性、稳定性和权威性;后者的核心是强调社会治理主体的自觉性、能动性和权变性。虽然法律也是由人来制定的,而且法治也不排斥人的能动性,但从法律的制定、执行到修改都必须按照法律本身制定的规则,人的能动性只能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发挥作用,而不能超越法律,这正是法治内在的本质要求。

概括中国古代法律制度的特点.这给中国社会的**发展带来了什么影响?

这是论文?还是闲谈?法律不管古代还是现代都是道德之外的一种规则,说起规则当然是一种限定,可以理解为道德之外的一种补充,能够约束一些道德约束不了的,它和道德互相辅助互相补充又不完全相同。法律可以源于法家思想,像李斯和韩非子都是代表人物。但不算最早发源于战国,其实商周一些政策也算法律了。法律用来约束减少犯罪,其实对古代中国法律或者思想大都是统治者用来控制或者稳固政权的一种手段。现代中国的依法治国其实不就是算这种思想么,不管哪个国家都需要法律。秦始皇当时的思想也算是这样,不过当时的民风比较强势,秦律又比较严苛,结果导致一些排斥。要说特点:古代法律是为统治者服务,主要约束的是民众,某种程度上一些权力是高于法律的,但大致上还是利大于弊,对现代的影响,那当然还是法律的作用,可以稳定社会之类的,减少犯罪等等。天子犯法与庶民同罪,这算是对现代法律的公平公正的一个影响。

宋朝法律制度特点

(1)《宋刑统》作为宋朝的基本法典,有关民商事立法的内容比唐律大为增加。

(2)随着民事权利主体范围的扩大,立法内容也大为扩展。立法涉及到所有权、债、财产继承、婚姻嫁娶、检校析财等内容,多为唐律所不及。

(3)私有权观念深化,保护财产继承权及促进海外贸易的单行法规增多。

3.版权保护首次在宋朝出现。在经济、文化发达地区,开始以法律手段保护作者的著作权,官府多次出榜严禁盗版印行。

中国古代法律制度给中国社会的**发展带来了什么影响?简洁一点就可以了!

  历代的法律,都代表了统治阶级的利益。而统治阶级的**制度直接决定了她的法律制度。根据古代法律的特征,给历代的中国社会的**发展带来了什么影响?主要表现以下几个方面:
  1.国家**  古代中国实行****的统治,*隶社会的君主的“命”即法律,封建社会的皇帝拥有至高无上的权力,实行个人**统治,既是最高立法者,又是最高审判官。历代法律都以皇帝个人意志的形式表现出来,形成了****。皇权就是国家,在进一步巩固和强化了皇权的同时,也巩固和强化了国家。  2.礼法结合  在中国古代法律中,礼占有重要位置,为政先礼,礼为政本,许多法律内容都是以儒学的等级伦理关系作为定罪或赦免的标准,并为历代统治者所尊奉。礼既是道德规范,又是法律规范。这为中国发展成为一个礼仪的文明国家,起到了一个历史性的作用。  3.法定特权  中国古代法律从维护等级制度出发,赋予贵族官僚以各种特权。按品级减免罪刑的法律制度是集中的表现。唐之后,宋、元、明各代法典均将其作为重要内容加以肯定。这在维护了统治阶级的利益的同时,助长了统治阶级中的**污吏,使得法律面前不能人人平等。  4.诸法合体并用,司法隶属于行政,无**审判权  中国古代法律最早表现为礼刑并用,之后形成诸法合体的封建法典。从战国李悝著《法经》始,至秦、汉、唐、宋、明、清诸律,都是以刑法为主,兼有诉讼、民事、行政等方面的内容。这种诸法合体混合编纂形式,贯穿于封建社会各朝代。由于侦破、起诉、审判三权合一,这就不能保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容易形成冤假错案。 中国古代的法律制度是中国古代**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历代自国家出现后,统治阶级就开始通过国家机关制定法律,建立法律制度。经过几千年的发展,逐步形成了一整套沿革清晰、特点鲜明的法律体系。

宋代法律的作用和特点

宋代是中国古代发展历史上值得永远铭记的时代。宋代在经济、**、文化、科技等方面都比前朝有长足的发展和显著的变化。河南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博士杨高凡认为,宋代不仅在**、经济方面得到发展,法制建设也表现出与其经济、**、文化相适应的时代特色。调整商品经济关系,维护私有权益的经济立法和民事立法更加详密完备,具有无与伦比的时代特征。

宋代是一个商品经济高速发展、私有制占主导地位的封建王朝。这一时期,不仅让人们的义利观念和私有权观念发生变化,也促进了民事法律关系的发展,使以维护私有权为主要内容的民事法律规范更加完备。因而,民法成为宋代法律内容中最丰富,最能反映宋代法律特色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首先是民事权利主体的变化。在租佃制、雇佣制盛行的宋代,不仅官户、地主、平民依法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资格,就是唐代的“贱民”,即宋代的客户、工匠、机户乃至私家雇佣的人力和女使等,在宋代亦成为国家的编户齐民,依法享有权利主体的资格,这些“贱民”法律地位的提高,是宋代民事法律体系、关系变化的重要表现。另外,宋代出现的义庄、祭田、学田及寺院等都有**的财产、完备的管理制度,是受到法律保护的社会团体。在法律上,它们具有财团法人和综合法人的性质。

第二是物权法的详备。宋代是一个私有制高度发展,所有权观念深化的朝代,所以调整物权关系、维护私有权利益的法律也相当详备。尽管宋代没有现代概念上的动产与不动产的明显区别,但在内容上已有财物与产业之分,无论是私财还是官物,私产还是公业,都是法律积极维护的对象。宋代法律对动产物权的原始取得(先占、遗失物、漂流物的拣获、埋藏物的发现等)和继承取得(买卖、赠与、继承等)及添附物的处理等都作了详细的规定。对以动产物权作为借贷担保的质、当、典押等亦有明确的立法。凡私自移走支配他人所有财物,在刑法上则构成了盗窃罪,并规定了严厉的处罚。此外,宋代法律对以田宅为主要内容的不动产所有权的取得、使用、收益和处分的规定更加详密。

由于宋代统治者对土地的占用、开垦、典卖采取了自由放任的政策,为土地所有权的取得带来了新的特点。在商业资本,高利贷资本的冲击下,土地以商品形式进入流通领域,使土地所有权的转移相当频繁,买卖成为取得土地所有权的主要途径。宋代租佃制、典卖制的盛行,又使土地的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开始分离,宋代法律不仅承认这种分离的合法性,亦允许占有权、使用权**有偿转移,并受到法律的保护。永佃权在宋代土地所有权中是一种强有力的物产权,既可以世代相承,亦可以典押转让使用权和收益权。宋代物权法的内容十分丰富,对维护国家、集体和个**益起了积极作用。

第三是债权法的发展和契约关系的发达。债是指特定当事人之间请求特定行为的民事法律关系。宋代商品经济发展,商品交换关系复杂化,在买卖、借贷、典当、租佃等契约关系中,因侵权行为、不当得利 、无因管理等法律事实,产生了人与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为维护债权人的利益,宋代在法律中对债的发生、债的履行、债的担保、债的免责、债的强制效力及债权人的权利、债务人的义务都作了详细规定,以至于出现了“违契不偿,官为理索”的说法,以维护债权人的利益。在契约关系方面,宋代的契约作为商品交换关系的法律形式,是为适应私有制和商品经济发展的客观要求而发展起来的,是维护所有权利益的重要法定依据。宋代的契约种类繁多,主要有买卖契约、借贷契约、典押契约、租佃契约,但无论哪类契约,凡经官府印押,交纳契税的,官府都承认其法律效力。为了维护所有权人的利益,宋代法律对契约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担保责任、时效、损害赔偿等都作了严格规定,明确了立约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四是妇女在婚姻家庭关系中权利的扩大。宋代商品经济发展,妇女的社会性劳动进一步增强。妇女经济地位的变化带动了妇女在婚姻家庭中地位的变化。在婚姻关系中,宋代妇女的法定**权冲破了“七出”“义绝”的范围,**的主动权有了明显增大。随着人们对妇女贞节观认识的变化,社会各阶层对妇女的再嫁表现出积极的支持态度。在法律上表现为维护妇女再婚自由权的立法相应增多。宋代规定,寡妻既可以另适,也可以招来接脚夫,妇女再嫁在宋代已成为一个普遍的社会现象。在家庭关系中,特别是夫亡妻在的家庭中,法律确定了寡妻的户主权,在户绝家庭中,**依法享有立继权和代位继承的权利。因此,宋代妇女在婚姻家庭中地位的变化,也是宋代法律变化的重要表现。同时,宋代在财产继承法等方面的制度也非常完备,这反映了宋代对私有权维护的深化程度和法制特色。

宋代在完善法律制度的同时,重视程序建设也成为其诉讼法的时代特色。诉讼法是保证实体**确实现的程序法,依据案件的性质,诉讼法又分为刑事诉讼和民事诉讼。宋代的法典和前代一样不仅实体法和程序法不分,刑诉法和民诉法也不分。其司法机构设置、诉讼活动原则、诉讼程序、审理方式、判决方法等虽多借鉴唐代的制度,但以程序制约司法权的滥用是其突出的特征。在宋代,随着**集权的加强,君权的强化,表现在司法上是皇帝越来越广泛行使审判权,当时的审刑院就成为皇帝审断案件的顾问机关。宋代**的中书、枢密、三司等行政机关直接干预司法审判活动。在地方,强调州县行政长官必须亲自审问案件,既加重了他们的司法责任,也扩大了他们的司法权力。这都是皇帝加强对司法权控制的表现,也是宋代司法中的一个重要特点。

制度正义是宋代刑事审判最突出的亮点。为了保证实体法的有效实施,宋代构建了完备的审判、复核、监督检查机构体系,规定了详细的起诉形式,建立了收集、辨别、运用证据的制度。为防止司法官吏在审判活动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造成刑狱冤滥,从制度层面对审判权进行了限制。首先是确定了“鞫谳分司”体制,使审理权与判决权分离;其次是规定了“长官躬亲”制,以防司法审判中的吏*之弊;其三是推行“亲嫌回避”制,以保证审判的公正;其四是确立了“据状勘鞫”制,以防状外别生*狱;其五是限制滥施刑讯,防止冤案滋生。在司法制度中,审判程序规定的尤为严密。从刑案现场勘验、取证、审讯到结案,都规定了严格的程序和标准,防止官吏在各个环节中借机生*。在审理结案之后,检法议刑之前,创立了必须的录问程序,即对徒刑以上大案,另外安排官员提审录问案犯,进一步核查犯罪事实,以防审理中的差误,这是其他朝代审判中没有的程序。录问无枉错之后,由检法官根据案情检出适用法条,这就将定罪量刑限制在法律范围之内。其后则由幕职官根据案情和法条草拟初判意见,交由通判及幕职官集体审核签押后,呈知州定判。如此严密的审理和判决程序,在中国法律史上独树一帜。试图通过制度正义实现法律正义,也是宋代法律建设趋向文明的突出表现。

在宋代,随着民事权利主体的扩大,有关民事诉讼的法律也更加完备和具体。宋代不仅明确规定了受理民诉的“务限”,案件“结绝”的时限,审结后官府给予当事人“断由”,而且对民事诉讼审理不当的案件准许当事人上诉。更值得一提的是,南宋初为了宽恤民力、恢复生产、钳制官吏违法害民,广开越诉法,这不仅丰富了宋代民事诉讼法的内容,扩大了民事诉讼权,也彰显了宋代民事诉讼法的发达。

中国古代的司法中,既没有律师也没有辩护制度,百姓的诉讼全凭官吏决断,被冤之民无法得到法律帮助。至宋代,由于人们私有权观念的深化,人身权利相对扩大,要求运用法律维护自身权益的愿望日渐强烈。基于社会的需要,在江南民间产生了“教引讼理”“教授辞讼文书”的讼学。同时也出现了专门指教词讼、替人辩理为业的讼师和以佣笔为业的写状代书人。讼学的产生,讼师和佣笔代书人的出现,是中国封建诉讼史上的一个重大变化,也反映出宋代诉讼活动十分活跃。

同时,为维护国家经济利益,宋代虽然没有现代意义上的经济法,但随着商品经济发展、**集权制度加强,调整经济关系,维护国家利益方面的法律内容相当丰富:如商事法、专利法、矿冶法、财政法、税收法、钱法、钞法等,宋代经济立法尽管是为了维护国家利益,但也是宋代商品经济发展的需要,对促进商品经济发展产生了一定的积极作用。

总观宋代的法制建设,不仅规范详备,内容丰富,亦表现了突出的时代特点。民事法规和经济法规完善表现出宋代私有权的发展和商品经济的发达;从诉讼法的完备和民间讼学的产生表现出宋人对程序法的重视。可以说,宋代法制在法的阶级性和社会性两方面表现十分突出。宋代法制虽有因袭旧制的方面,但也有自己鲜明的时代特点,在中国封建法律史上仍然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和地位。

中国古代法律为什么以刑法为主

中国古代法律以刑法为主主要有以下原因:

一、中国古代王权的特点决定了它对刑法的特殊需要。

获得王权的家族或集团是诸多竞争者中的获胜者,加强和保持胜利者的地位需要刑法。

二、中国古代**集权政体下的国家统一对刑法的需要。

中国古代社会的自给自足的小农经济、建立在小私有制经济基础上的特殊社会结构、高度集权的**体制,维持大一统国家的强烈意愿,使得刑法在古代法律中处在特别重要而突出的地位上。

三、中国古代社会的封闭性,对形成古代中国法律“以刑为主”特点的影响。

四、古代的统治阶级认为,严厉的法律更有效力,同时也有助于警示人们不违法或减少违法行为。

扩展资料:

中国古代的法律形式很多,不象现代法律只有法、法规、条例等少数几种。

古代法律形式总结起来有如下几种:刑、法、律、令、典、式、格、诏、诰、科、比、例。

在一个朝代,经常有几种法律形式同时使用,组成该朝代的法律体系。

不同的法律形式的使用范围也不一样,效力高低也有很大区别。

中国古代法律制度具有以下主要特点:

1、国家**。历代法律都以皇帝个人意志的形式表现出来。律的制定虽由朝臣具体完成,但批准权属于皇帝,历代帝王都凌驾于法律之上

2、礼法结合。在中国古代法律中,礼占有重要位置,“为政先礼,礼为政本”,礼既是道德规范,又是法律规范。

3、法定特权。中国古代法律从维护等级制度出发,赋予贵族官僚以各种特权。

4、诸法合体。中国古代法律最早表现为礼刑并用,之后形成诸法合体的封建法典。

从战国李悝著《法经》始,至秦、汉、唐、宋、明、清诸律,都是以刑法为主,兼有诉讼、民事、行政等方面的内容。这种诸法合体混合编纂形式,贯穿于封建社会各朝代。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国古代法律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