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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并执行的法律依据

所谓的合并执行的法律依据这在立法意义上叫法条竞合,就是说立法时法律条文“走顶了”,在实际工作中很容易遇到这种情况,那么在进行处罚时,就只能按违反一部法律条文来处罚,一部法律条文处罚了,就不能再按另一部法律条文来重复处罚同一个违法事实,如果这两个法律条文归两个单位分管,那么这两个单位谁先进行立案,谁先处罚,后者必须参考前者。

【法律依据】

合并执行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 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须执行。 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

事业单位合并 财务账如何处理

如果是两个单位合并,a单位帐合并到b单位帐,a单位帐面应收、应付款直接并入b单位帐中,合并以后即作为b单位应收、应付款处理即可。如果原来两个单位互有往来帐项,在合并时先对冲。

年终结账时,对已完工的项目,“拨入专款”与“拨出专款”、和“专款支出”对冲,工程项目未完工前,账户余额结转下年。由于原单位均撤销,即不复存在,而合并后的单位是个新的单位,应该重新设帐。

扩展资料:

资产方面

有些单位把个人公积金存款也反映在银行存款余额中。资产是由单位拥有和控制的资源,资产负责表上的银行存款余额应真实反映本单位控制的资金状况,如果含有个人的专项,容易给报表使用者造成误解。因此,应有专人记载管理,不与单位账务混淆,以便于各方面检查和管理。

行政事业单位拥有的资产大多来源于国有拨款,凭借国有资产衍生的其他收人等也应列为国有资产、所以,其他收人与依法收取的行政性收费、**收入等款项应一起及时,足额上缴国库,单位不得“坐支”。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会计账簿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会计做账

少数股东权益计算

同时被判处没收全部财产和罚金的,如何执行?只执行没收全部财产吗?

同时被判处没收全部财产和罚金的,应合并执行。最高法院在《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第二款明确规定:一人犯数罪依法同时并处罚金和没收财产的,应当合并执行;但并处没收全部财产的,只执行没收财产刑。

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人民法院判处没收部分财产时,行政机关已经给予的罚款处罚,不应折抵相应的金

  正确的法条是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人民法院判处没收部分财产时,行政机关已经给予的罚款处罚,应折抵相应的罚金“。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 违法行为构成犯罪,人民法院判处拘役或者有期徒刑时,行政机关已经给予当事人行政拘留的,应当依法折抵相应刑期。

  违法行为构成犯罪,人民法院判处罚金时,行政机关已经给予当事人罚款的,应当折抵相应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