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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abcde类人才分别是什么?
杭州市高层次人才认定条件
【法律分析】一、在杭州市用人单位(不含省、部属在杭单位)工作。二、忠于祖国,遵守宪法和法律,具有不断创新的科学精神和良好的职业道德。三、符合《杭州市高层次人才分类目录》规定的A、B、C、D、E类条件的人员可以通过所在用人单位,申请我市高层次人才分类认定。【法律依据】《杭州市人才安居实施办法》 第四条 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是本市人才安居主管部门,统筹负责人才安居房筹集、管理及人才货币化补贴相关管理工作;市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保障中心)负责全市人才安居房资格审核、分配、后期运营管理等工作,负责人才货币化补贴的资格审核及资金核定、发放等工作。 第五条 人才安居货币化补贴资金,由财政和用人单位共同承担,由用人单位统一发放。购房补贴由财政承担50%,用人单位承担50%。财政承担部分,开发区自行负担,城六区按现行财政体制负担(市财政70%,区财政30%),其它7个区县由
杭州abcde类人才认定条件
法律分析:A类:国内外顶尖人才:院士、国家万人计划杰出人才等荣誉;
B类:国家级领军人才:国家级一等奖;世界五百强董事长、总经理
C类:省级领军人才:国家级二等奖;省级一等奖;中国五百强董事长、总经理
D类:市级领军人才省部级二等奖;正高或特级**+相关专业技术条件、课题等;省部级百强榜董事长、总经理;
E类:高级人才:正高、副高或高级**+相关专业技术条件、课题、科研项目,取得授权专利;杭州市规模以上企业的经营管理人才;获得市级荣誉或持有注册金融分析师、精算师、证券保荐人等证书的;杭州市核心技术人才(指公司技术总监、总工程师);具有博士学位;具有博士研究生学历。
法律依据:《**杭州市委、杭州市人民**关于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完善人才新政的若干意见》
7.积极培育国家“万人计划”人才。更好统筹利用国内外人才资源,在继续重视引进培育国家、省“千人计划”人才的同时,加大对国家“万人计划”人才的支持力度。国家“万人计划”人才可按规定认定为B类人才(杭州市国家级领军人才)并享受相应的安家补助和政策待遇,与国家“千人计划”人才一并管理服务,享受国家“千人计划”人才的政策待遇。制定实施市级配套政策,国家“万人计划”人才获得国家或省特殊支持经费资助的,市财政按照1︰1的比例给予配套资助。
22.进一步完善人才住房保障制度,将E类人才(杭州市高级人才)租赁补贴提高至每月1500元(以后每2年根据房屋租赁市场价格变化情况进行适当调整),全面推行人才公租房货币化补贴模式。允许符合杭州产业发展导向且急需紧缺的高层次人才不落户申请购房或租赁补贴。在萧山区、余杭区、富阳区和四县(市)工作的市属事业单位高层次人才,实际工作地、户口所在地及工作单位所在地相一致,符合条件的可以申请市级购房或租赁补贴。
杭州人才资格申请条件
法律分析:一、符合杭州市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具备所承担工作所需的学识、技术和能力,在杭州市区工作或创业的非杭州市区户籍人员,即在杭州市区工作或创业(按规定在杭参加社会保险)、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的非杭州市区户籍人员:
1、具有普通全日制高等院校本科及以上学历;
2、具有普通全日制高等院校大专学历,且其***书所载专业在当前公布的《杭州市紧缺人才目录》中专业范围内;
3、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4、具有**及以上国家职业资格;
5、具有高级技工国家职业资格,且国家职业资格所载职业(工种)在当前《杭州市当年紧缺职业(工种)》范围内;
6、持有《杭州市留学回国人员工作证》;
7、个人在杭投资达到一定额度的经营者,其中桐庐县居住人员投资额30万元及以上,其他区、县(市)投资额50万元及以上。
其中符合上述1、2、3、4、5条件之一、且在杭州市区省直和**驻浙单位职工,向浙江省人力社保厅提出申请。
二、用人单位须在《浙江省引进人才居住证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并加盖单位公章。
法律依据:《浙江省实行引进人才居住证制度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了大力实施人才强省战略,鼓励优秀人才来我省工作或创业,为浙江提前基本实现现代化提供人才保障和智力支持,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符合我省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具备所承担工作所需的学识、技术和能力,在本省居住的非本省当地户籍的境内人员,可以按照有关规定申领《引进人才居住证》(以下简称《居住证》)。申领条件由各市**相关部门根据当地实际确定。
第七条 申领《居住证》,由本人或用人单位向县(市)以上人事行政部门提出申请。
第八条 申领《居住证》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本人学历、学位、专业技术资格证书,职业资格证书或业绩证明材料;
二、有效的***明;
三、在本省受聘地的住所证明;
四、与用人单位签订的聘用(劳动)合同或投资、经营业绩的相关证明。
第九条 人事行政部门自收到申请表和申请材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认定工作。对符合条件的,出具《办理〈引进人才居住证〉通知书》;对不符合条件的,应书面告知申领人。
第十条 申领人凭《办理〈引进人才居住证〉通知书》,到相关**部门领取《居住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