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鞋百科给各位分享淘汰供应商的技巧有哪些的知识,其中也会对为什么人们热衷于淘汰供应商?(为什么要淘汰人)进行解释,如果能碰巧解决你现在面临的问题,别忘了关注本站,现在我们开始吧!
为什么人们热衷于淘汰供应商?
有趣的是,人们关注更多的往往也是淘汰供应商,而不是该用哪一个供应商。这些都是误区。 首先,淘汰供应商看上去贡献更大。你看看,公司多年来遭受劣质供应商的影响可谓大矣。现在你把这样的供应商淘汰掉,可谓是为民除害,功不可没。如果你是新官上任的话,这便是你的政绩,因为看上去你解决了前任没能解决的问题。这其实也是个误区,因为“存在的就是合理的”:前任之所以没能动此类供应商,大都是因为其中有隐情,要么是供应商具备垄断性,要么是换新供应商成本太高。不了解这些就试图大动干戈,往往会闹个灰头土脸。 其次,有些人拿淘汰旧供应商为借口。他们明知有些供应商没法被淘汰,但还是“知难而进”,为的就是制造借口:你看我想淘汰这个供应商,是某某原因阻止我不能成功,所以我就不对这个供应商的绩效负责。这其实是种极端不负责任的做法,也反映了一些人精神深处的劣根性:外在原因阻止我成功 -- 都是别人的错。相反,对此类供应商,如果积极管理的话,很多看似不可解决的问题往往会得到解决,你也会发现很多“淘汰”供应商其实是可以改进的。 最后,这些淘汰供应商的“积极分子”,往往也是制造“淘汰供应商”的始作俑者。这类人热衷于淘汰现有供应商,“修正”前人的“失误”,但却“有意无意”地忘了他们的最大职责,那就是在新产品开发中选择合适的供应商,确保将来公司将来免受损失。这种人的小算盘其实打得很精:我不做任何决策,因为任何决策都有风险;等你做了后,我再来批评、修正,显得我高人一等。
供应商管理有哪些内容?
如何管理好供应商,有什么方法技巧
管理供应商,最好的方法是事先掌握供应商全面信息,最好连供应商的深度供应链都给挖出来。
而最佳管理”好的供应商“ 技巧是确认他是关键、必要、质优、准期的情况就预付他长期货款甚至投资他。
供应商的关停并转应该怎么办?
我国《企业破产法》第6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破产案件,应当依法保障企业职工的合法权益”。该法第113条又将破产清偿顺序作了明确规定,即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是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二是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三是普通破产债权。
同时,为了最大限度地保护破产企业职工的权益,在《破产法》第132条中还规定:破产人在本法公布之日前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依照本法第113条的规定清偿后不足以清偿的部分,以本法第109条规定的特定财产优先于对该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权利人受偿。同时,企业在破产时还应当提交企业职工情况和安置预案,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
企业形态
关闭、停业
改革开放之初,不少学校为增效增收,纷纷开出三产企业,随着教育系统的改革与整顿,学校的三产企业因资质问题致使关闭的越来越多。钱先生所在的学校食堂承包企业就是其中之一。
钱先生所在企业原是学校的一家三产企业,负责学校的食堂承包,同时也在校外承接一些街道及事业单位的食堂业务。今年10月,公司通知钱先生,因资质原因,企业将于年底关闭,钱先生若有继续工作的意向,可以与另一家关联企业重新订立劳动合同。
钱先生和一群同事都收到了一份新的劳动合同,但由于新合同中的工资约定的是上海市最低工资,且奖金数额表述不明,对于工龄的计算也没有条款明确。钱先生认为权益无法得到保证,因此,他决定另谋出路,不继续订立劳动合同。在与企业的协商过程中,企业人事明确表示,企业关闭是外界因素导致的原劳动合同无法继续履行,企业的安置方案提供了两个选择,要么与另一家公司订立新的劳动合同,要么辞职离开这里。钱先生不解,自己主动提出辞职是否就没有什么补偿了?按照他的情况,不想去新单位,也不打算辞职,企业不肯给补偿,难道他就没有其他选择了吗?
权益关注重点
经济补偿、权益诉讼
与破产倒闭企业不同,企业关闭、停业大多是由资质不符或是需要整改问题等客观因素导致企业主体消失、停产停业。在此状态下,职工与企业的劳动合同无法继续履行,合同终止后,职工的权益问题主要集中在劳动报酬和经济补偿上。
《劳动合同法》第44条规定,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职工可以与企业终止劳动合同,企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按照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
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需要备注的是,此处所指月工资是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根据规定,倘若企业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拖欠加班费的;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职工可以向劳动行政部门反映,主张权益,但由于企业的主体可能即将消失,职工对权益的维护应当及时,尽可能迅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