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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清算时资产评估应注意什么
一、审查企业提供的破产基准日资产负债表及相关会计资料。资产负债表不仅是企业申请立项评估的上报资料,而且是评估工作中的基础资料。评估基准日的资产负债表反映企业评估前的整体资产状况,为了保证评估基准日的资产、负债真实、准确、完整,应对以下环节重点审计:
往来账款。重点审计债权、债务的真实性,搞清是否存在坏账,包括债务人是否已经死亡或者破产;抑或法院已经判决终止执行,无力偿还,不可能再偿还的款项;除上述情况以外,债务人较长时期内未履行其偿债义务(大多3年以上)估计无法收回或收回可能性很小的款项。其他应收款和预付账款,关键是要搞清是否有费用挂账。对于应付账款和其他应付款,则应重点关注是否有红字明细余额,这些借方余额是否是秘密亏损,是否有费用性挂账。
存货。重点关注各存货项目的潜亏及残、次、冷、背、腐蚀及毁损存货的明细,并通过对成本核算方法的分析和检查,判断存货成本是否有人为“肿胀”现象。
固定资产和在建工程。重点关注折旧的计提是否正确,是否有少提或漏提现象。在建工程项目是否有费用性支出挂账,固定资产项目是否有已经交付使用但依然没有结转的现象。
其他与损益有关的资产类项目,包括待摊费用、待处理财产损失、递延资产等。大多数破产企业都有历史原因形成的待摊费用、待处理财产损失,包括待处理流动资产净损失、待处理固定资产净损失及递延资产,由于这些项目不存在变现价值,不能给企业带来未来经济利益,应将其转入损益。由于存在以上种种情况,企业破产日申报的资产负债表中有些项目属不能变现的“虚拟资产”,有些债权债务属性不清,不能全面真实地反映企业资产负债状况,势必使评估的质量受到影响。为确保评估质量,应通过审计,并编制审计调整后的资产负债表。
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前6个月至破产宣告之日的期间内,破产企业的下列行为无效:(1)隐匿、私分或无偿转让财产;(2)非正常压价出售财产;(3)对原来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4)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5)放弃自己的债权等。”通过对破产企业资产的清查及账册审计,全面核查此期间经济业务变动事项中是否存在以上情况,以确保破产企业资产安全及债权人的权益。
三、严格按照《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规定的程序和方法,对企业破产基准日资产进行全面清查、核实、登记、造册、评定估算,具体工作如下:
1.以审计调整后的资产负债表为基础,进行全面的资产清查盘点,核实破产企业资产的盈亏、毁损及待报废情况。
2.对仓库里的借条顶库物资,按其名称、规格型号、数量、金额及经办人分类列表、入账。
3.收集房地产**及抵押担保合同证明等。了解是否已作抵押及抵押时间、抵押物名称、抵押权人等;填列财产抵押担保情况统计表,按抵押时间的先后确定抵押担保是否有效,为法院提供事实依据。同时按照《破产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已作为担保物的财产不属于破产财产;担保物的价款超过其所担保债务数额的,超过部分属于破产财产。”将抵押担保资产予以剔除,不作评估,但应将抵押担保资产中超过抵押担保债务数额的部分列入评估资产范围。
4.针对不同企业的破产财产,设计各类评估明细表、汇总表,作好评估前期准备工作。在评估工作中,在产品、半成品的评估难度尤其大,由于企业破产后不能配套组装,其价值难以确定,应综合分析,按材料物资属性计价并确定其清算价值。
5.由于破产清算涉及国家、企业、职工、债权人等多方面的利益,因此破产企业资产状况的审计、评估是整个破产项目的一项重要工作。只有依法按程序操作,才能出具客观、公正的评估报告,防止资产的流失,维护债权人利益,为清算中编制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打下坚实基础,保证破产财产按法定程序进行分配。
资产评估应遵循的原则
以资产抵押来融通资金是金融业的重要业务之一。随着我国社会**市场经济的深入开展,我国各类专业银行正向商业银行转变,而以往对国有企业的信用贷款也逐步向抵押贷款过渡。因此,对抵押资产价值的正确评估,以及抵押资产产权的确认,将是资金提供者普遍关心的问题。本文拟就抵押贷款资产的特点以及资产评估中要注意的一些问题作初步探讨。
一、抵押贷款资产的特点
由于抵押贷款业务的特性,以及金融机构的专业要求,一般抵押资产都有其自身的特点,以满足资金提供者的要求。
抵押贷款资产一般价值相对较大。从我国目前情况来看,绝大部分企业是以房地产作抵押,少数在房地产抵押的同时,也加以机器设备等固定资产作抵押。还有极少数企业是以整个企业净资产作抵押。这都是因为抵押资产的价值必须与贷款的数额相匹配,而企业的各类资产中往往又以房屋土地或在建工程等固定资产投资金额巨大,能满足抵押贷款的要求。价值相对较低的一些其它资产一般不用来作为抵押资产。
由于抵押资产存在最终变卖的可能,抵押权人一般要考虑其在市场上的流动性。根据目前市场状况,房地产潜在收益能力使其在市场上有一定的流动性。而不象有些无形资产虽然其价值很高(如许多商标品牌评估价值都很高),但目前在我国市场上的流动性却十分有限,因此不宜作为抵押资产。
所谓资产的抵押,这际上是资产产权的抵押,而并非资产本身的抵押。抵押期间,抵押资产的产权仍归借款人,抵押人只是赋予抵押权人(贷款人)在不能按期还款的情况下处理其资产的权力,以保证贷款的收回。因此,在抵押期间产权人虽然可以正常地使用其所有的资产,但是不能进行任何形式的产权交易或非正常的贬损。换言之,其产权虽然没有转移,但实际已处于冻结状态。借款人将其拥有的资产处置权转变为贷款资金铁使用权,而形成了借贷双方约定的抵押有效期的一权换一权。借款人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若能偿还贷款本息,则将收回其资产处置权。反这,不能如期归还贷款本息,产权将可能发生转移,而形成最终的产权变动。所以,抵押期间的资产产权具有未来的不确定性,并以突变性终结。不象融资租赁,其产权是渐变式过渡。
抵押贷款资产的风险性。无论抵押贷款的风险比例是多少,资金的提供者总是希望抵押人能如期偿还贷款,而不是希望看到抵押人无力还贷而最终发生产权的转移。作为金融机构而言,是以经营资金为主的,当然希望贷款人能如期还本付息,而达到经营资金盈利的目的。但能否收回使用价值和流通价值一致的现金,正是金融机构的风险所在。一旦不能如期收回贷款,处理抵押资产则存在相当的市场风险,还需要付出相应的处理费用。
二、抵押贷款资产评估应遵循的原则与方法
抵押贷款的资产评估是各类不同目的的资产评估的一种,它理应遵循资产评估的普遍原则与定义,即除了要遵循**性、客观性和科学性的工作原则之处,还要遵循资产持续经营原则、替代性原则和公开市场原则等操作原则。此外还要遵循产权利益主体变动原则,即以被评估资产的产权利益主体变动为前提或假设前提,确定被评估资产在评估基准日时点上的市场公平价值。
除上述普遍原则和定义之外,抵押贷款的资产评估业务根据自身的特点,还应遵循以下原则。
安全性原则。由于被抵押的资产在贷款全部还清以前具有物质保证的功能,所以评估时要特别注意其安全性,以防止在抵押期间抵押资产的非正常贬损甚至消失。因此评估时,除了现时公平市场价值的考虑之外,对资产的使用、经济寿命、适用性和其它因素的未来情况都要进行预测。如对于附属于主体建筑的简单仓库、车库、临时建筑,或在合法建筑上增建的违章建筑等,虽有其现行价值,但不宜列入评估范围。或虽然进行了评估却须予以特别说明。以防抵押期间这部分资产价值的损失。
真实性原则。由于抵押期间被抵押资产产权的未来不确定性,所在评估时务必核实抵押人产权的真实性。排除任何不真实的因素,以保证抵押权人的合法权益。对于产权不清晰或不完整的情况应予以详细调查,并在评估报告中说明,而对不能提供任何产权证明和可以辨别的虚假情况,不能认可其资产权属,不能评估其价值。
保守性原则。由于抵押贷款的自身特性,我们对抵押资产的未来收益或市场状况不应予以太乐观的估计。尽管统计数据或经验表明抵押资产(如房地产)价值可能上升。但在评估时仍以当时的市场价格为评估值,对未来的升值不予考虑。然而对未来可能的减值则应给予充分的重视。
评估方法。以资产抵押为目的的资产评估方法与一般的以市场价值为基础的其他资产评估方法相同。即可以用市场比较法、收益法和成本法进行评估。根据具体抵押资产的情况,评估人员必须考虑每一种适用于抵押贷款评估的方法,从而决定哪种方法最适合。从目前我国的情况来看,对于用厂房、公寓楼、写字楼、在建工程等房地产进行抵押时,一般多以重置成本法和市场比较法进行评估,但对于某些效益较好的经营性资产和城市中商业地段的黄金铺面,闹市区中效益极好的大酒楼饭店之类,则宜采用收益法评估其市场价值。
三、抵押贷款资产评估中一些应注意的问题
根据所述的原则和方法,我们在具体的评估实践中遇到了一些具体问题,现讨论如下:
产权问题。
与其他的目的的资产评估一样,抵押贷款资产评估产权问题至关重要。在确定了评估范围之后,评估人员必须对抵押资产的产权进行仔细、谨慎和严格的界定。
(1)抵押人的名称必须与产权证书上的所有权人的名称一致。如有差异,必究其原则,弄清来龙去脉并予以说明。
(2)在抵押人最终产权文件尚未办妥之前,必须提供相应的替代文件。所有替代文件上的权益人必须与抵押人一致。如在房产证尚未办妥之前,必须要有建设项目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及土地证等,以证明此项房地产或在建工程的产权所有者。
(3)评估人员在验证抵押人的产权证书时,还要亲眼验证产权证书原件,并在复印件上签字注明“原件已审阅”字样,以示负责。以避免抵押人将资产重复抵押贷款而造成金融机构损失的情况发生。
(4)如果抵押人的产权是从别人手中转让过来的,但产权证书却没有过户,此时除了要验证转让合同及付款凭证之外,一定要在产权证书原件上进行抵押登记和保留产权转让合同的原件,以防止产权的重复抵押和虚假合同。或是根据金融机构的要求将抵押贷款改为质押贷款、而将不动产的产权凭证转移为债权人占人,最大限度减低风险。
不能按市场价值评估的资产问题。
在评估中,评估人员一般应注意到某些特定的、特别目的和特别设计的资产,因其特有的性质、特殊的用途或限于特定的使用者,所以,在不作为企业经营活动的一部分时,这种资产很少在公开的市场上出售,因而在价值上受到严格的限制或没有市场价值。如专门的炼油厂、发电厂或特殊生产企业中的一些专有资产,在抵押时不能按照市场价值定义评估,而应采用重置成本折余法(DRC)评估。某些市场价值极有限的专用资产,一般不宜单独作抵押,比如说,为军事工程设计的专门建筑或专用油库之类。当然,它们可以和其他资产一起作为整体资产的抵押。此时我们可以评估其整体资产的价值。
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五十条规定:设定房地产抵押权的土地使用权是以划拨方式取得的,依法拍卖该房地产后,应当从拍卖所得的价款中缴纳相当于应缴纳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款额后,抵押权人方可优先受偿。
所以,我们在对某些国有企业的资产进行抵押时,遇到以房地产抵押的情况,而土地又是以划拨主式获得的,则评估人员一定要在评估出整个房地产的市场价值之后,单独评估计算出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数额,如此以整个房产地的市场价值减去该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数额手,才是借款人抵押的资产价值。评估人员须在报告中予以解释说明。
资产再抵押的问题。
正常的情况下,当抵押人还清银行贷款后,借款人与银行的抵押贷款关系就告结束,借款人重新获得完整的资产产权,此时,已撤销抵押的资产与未曾抵押的资产一样,可以再进行抵押。另外,如果抵押人已经抵押的资产是整个资产的一部分,如房屋的某一层,则未曾抵押的其部分仍可再抵押。
如果抵押资产的现行市价为20万元,按银行抵押贷款额的80%计可以贷款16万元,而抵押人第一次仅贷款10万元,那未在这种情况下,抵押人还可以第二次向银行申请不超过6万元的贷款,因为此种再抵押贷款情况,银行仍有收回贷款的保证。
在抵押期间,如果市场行情变化,如房地产价格已明显大幅上涨,经重新评估,原抵押资产的价值也大大啬,只要此重新估值被银行认可为正确、合理,一般银行也会同意进行再抵押,增加贷款额度重新估值的比例。
法律审查。
由于抵押贷款的风险性,评估人员在确定资产的产权之后,还须加强对抵押贷款其他方面的法律审查。首先,根据《担保法》一些社会公益设施及产权归属上有争议的财产、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资产一律不得抵押。其次,审查抵押人在办理抵押6个月后是否申请破产,如已申请,则不得贷款。再次,是审查抵押人其他债务情况,不能将企业全部资产进行抵押,否则侵犯了其他债权人的利益,不受法律保护。最后,还须注意抵押资产是否投保。因此借款人需将抵押资产向保险公司投保并在抵押期间向保险按时支付保险金,才能有效地避免抵押资产的风险损失。同时保险单的正本应由贷款机构保管,以保证贷款机构为保险事故赔偿的第一受益人。
无形资产评估的注意事项
无形资产评估使用收益法时应当:(一)在获取的无形资产相关信息基础上,根据被评估无形资产或者类似无形资产的历史实施情况及未来应用前景,结合无形资产实施或者拟实施企业经营状况,重点分析无形资产经济收益的可预测性,恰当考虑收益法的适用性;(二)合理估算无形资产带来的预期收益,合理区分无形资产与其他资产所获得收益,分析与之有关的预期变动、收益期限,与收益有关的成本费用、配套资产、现金流量、风险因素;(三)保持预期收益口径与折现率口径一致;(四)根据无形资产实施过程中的风险因素及货币时间价值等因素合理估算折现率,无形资产折现率应当区别于企业或者其他资产折现率;(五)综合分析无形资产的剩余经济寿命、法定寿命及其他相关因素,合理确定收益期限。无形资产评估使用市场法时应当:(一)考虑被评估无形资产或者类似无形资产是否存在活跃的市场,恰当考虑市场法的适用性;(二)收集类似无形资产交易案例的市场交易价格、交易时间及交易条件等交易信息;(三)选择具有合理比较基础的可比无形资产交易案例,考虑历史交易情况,并重点分析被评估无形资产与已交易案例在资产特性、获利能力、竞争能力、技术水平、成熟程度、风险状况等方面是否具有可比性;(四)收集评估对象以往的交易信息;(五)根据宏观经济发展、交易条件、交易时间、行业和市场因素、无形资产实施情况的变化,对可比交易案例和被评估无形资产以往交易信息进行必要调整。无形资产评估使用成本法时应当:(一)根据被评估无形资产形成的全部投入,充分考虑无形资产价值与成本的相关程度,恰当考虑成本法的适用性;(二)合理确定无形资产的重置成本,无形资产的重置成本包括合理的成本、利润和相关税费;(三)合理确定无形资产贬值。注册资产评估师对同一无形资产采用多种评估方法时,应当对所获得各种初步价值结论进行分析,形成合理评估结论。
企业选择资产评估公司时,最好注意哪几个方面?
企业选择资产评估公司时,要具体考虑以下方面:
第一,是否具有证券从业资格;
第二,收费标准;
第三,业绩能力;
第四,委派的工作人员素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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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评估基本程序包括哪些主要内容?
资产评估程序的主要环节
资产评估程序包括以下主要环节
1.明确资产评估业务的基本事项;
2.签订资产评估业务约定书;
3.编制资产评估计划;
4.资产勘查与现场调查;
5.收集资产评估资料;
6.评定估算;
7.编制和提交资产评估报告书;
8.资产评估工作档案归档。
[编辑]资产评估具体程序 (一)明确资产评估业务基本事项
明确资产评估业务基本事项是资产评估程序的第一个基本环节,包括在签订资产评估业务约定书之前的一系列基础性工作,对资产评估项目风险评价、承接与否以及资产评估项目的实施有意义。具体如下:
1。委托方和相关当事方基本状况:相关当事人主要包括:资产占有方、资产评估报告使用方、其他利益关联方等,在可能的情况下还应要求委托人明确资产评估报告的使用人或使用人范围以及资产评估报告的使用方式。
2。资产评估目的:应尽可能细化资产评估目的,说明资产评估业务的具体目的和用途,避免笼统
3。评估对象基本状况:资产评估机构和人员应当特别了解有关评估对象权利受限状况。
4。价值类型及定义:应在明确资产评估目的基础上,恰当确定价值类型,并确信所选择的价值类型是否适用于资产评估目的
5。资产评估基准日:明确资产评估基准日,并确信资产评估基准日有利于资产评估结论有效地服务于资产评估目的,减少和避免不必要的资产评估基准日期后事项。
6。资产评估限制条件和重要假设
7。其他需要明确的重要事项
确定是否承接资产评估项目要考虑下面因素:
1。进行风险评价,分析执业风险;
2。分析资产评估机构、人员的专业胜任能力及相关经验
3。分析资产评估机构、人员的**性,确认与委托人或相关当事方存在现实或潜在利益冲突
(二)签订资产评估业务约定书
1。资产评估业务约定书定义:资产评估业务约定书是资产评估机构和委托人共同签订的,以确认资产评估业务的委托与受托关系,明确委托目的、被评估资产范围及双方权利义务等相关重要事项的合同。
2。资产评估业务约定书的基本内容:
(1)资产评估机构和委托方名称
(2)资产评估目的
(3)资产评估对象
(4)资产评估基准日
(5)出具资产评估报告的时间要求
(6)资产评估报告使用范围
(7)资产评估收费
(8)双方的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
(9)签约时间
(10)双方认为应当约定的其他重要事项
(三)编制资产评估计划
资产评估计划是资产评估机构和人员为执行资产评估业务拟订的资产评估工作思路和实施方案,对合理安排工作、工作进度、专业人员调配、按时完成资产评估业务具有重要意义。资产评估计划应当涵盖资产评估工作的全过程。编制资产评估计划应当重点考虑以下因素:
1。资产评估目的、资产评估对象状况
2。资产评估业务风险、资产评估项目的规模和复杂程度
3。资产评估对象的性质、行业特点、发展趋势
4。资产评估项目所涉及资产的结构、类别、数量及分布状况
5。相关资料收集状况
6。委托人或资产占有方过去委托资产评估的经历、诚信状况及提供资料的可靠性、完整性和相关性
7。资产评估人员的专业胜任能力、经验及专业、助理人员配备情况
(四)资产勘查
资产评估机构和人员执行资产评估业务,应当对评估对象进行必要的勘查,包括对不动产和其它实物资产应当进行必要的现场勘查。
(五)收集资产评估资料
资产评估机构和人员所收集资料的全面、详实、深度、广度及来源的可靠性与否很大程度上体现资产评估机构和人员的执业能力。资料收集工作是资产评估业务质量的重要保障。是评定估算的基础
(六)评定估算
评定估算主要包括以下具体工作步骤:
1。分析资产评估资料;确定其可靠、相关和可比信息。
2。选择资产评估方法;有成本法、市场法和收益法
3。初步及综合分析确定资产评估结论;
4。结论内部复核;
资产评估机构人员应当对所收集的资产评估资料进行充分分析,确定其可靠性、相关性、可比性。理论上在任何资产评估项目中,资产评估人员都应当考虑成本法、市场法和收益法三种方法的适用性,若不采用某种资产评估基本方法,资产评估人员应当予以必要说明。对宜采用两种以上资产评估方法的评估项目,应当采用两种以上的资产评估方法。
(七)编制和提交资产评估报告书
资产评估机构人员在执行了必要的资产评估程序、形成资产评估结论后,按有关资产评估报告的规范编制资产评估报告书。资产评估报告书基本内容包括:
1。资产评估机构和委托方情况
2。资产评估目的
3。价值类型
4。资产评估基准日
5。评估方法及其说明
6。资产评估假设和相关条件
(八)资产评估工作档案归档
资产评估机构和人员在向委托人提交资产评估报告书后,应当将资产评估工作档案归档。利于资产评估项目备查、资产评估机构和人员业务水平的提高,同时按国家有关规定对资产评估工作档案进行保存、使用和销毁。
无形资产评估的注意事项
无形资产评估使用收益法时应当:(一)在获取的无形资产相关信息基础上,根据被评估无形资产或者类似无形资产的历史实施情况及未来应用前景,结合无形资产实施或者拟实施企业经营状况,重点分析无形资产经济收益的可预测性,恰当考虑收益法的适用性;(二)合理估算无形资产带来的预期收益,合理区分无形资产与其他资产所获得收益,分析与之有关的预期变动、收益期限,与收益有关的成本费用、配套资产、现金流量、风险因素;(三)保持预期收益口径与折现率口径一致;(四)根据无形资产实施过程中的风险因素及货币时间价值等因素合理估算折现率,无形资产折现率应当区别于企业或者其他资产折现率;(五)综合分析无形资产的剩余经济寿命、法定寿命及其他相关因素,合理确定收益期限。无形资产评估使用市场法时应当:(一)考虑被评估无形资产或者类似无形资产是否存在活跃的市场,恰当考虑市场法的适用性;(二)收集类似无形资产交易案例的市场交易价格、交易时间及交易条件等交易信息;(三)选择具有合理比较基础的可比无形资产交易案例,考虑历史交易情况,并重点分析被评估无形资产与已交易案例在资产特性、获利能力、竞争能力、技术水平、成熟程度、风险状况等方面是否具有可比性;(四)收集评估对象以往的交易信息;(五)根据宏观经济发展、交易条件、交易时间、行业和市场因素、无形资产实施情况的变化,对可比交易案例和被评估无形资产以往交易信息进行必要调整。无形资产评估使用成本法时应当:(一)根据被评估无形资产形成的全部投入,充分考虑无形资产价值与成本的相关程度,恰当考虑成本法的适用性;(二)合理确定无形资产的重置成本,无形资产的重置成本包括合理的成本、利润和相关税费;(三)合理确定无形资产贬值。注册资产评估师对同一无形资产采用多种评估方法时,应当对所获得各种初步价值结论进行分析,形成合理评估结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