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鞋百科给各位分享玉环营运标准是啥的知识,其中也会对2022私家车非法营运处罚标准(私家车非法营运处罚标准是什么)进行解释,如果能碰巧解决你现在面临的问题,别忘了关注本站,现在我们开始吧!

2022私家车非法营运处罚标准

一、私家车非法营运处罚标准是怎样的1、私家车非法营运处罚标准如下:(1)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2)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3)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4)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私家车非法营运拉客怎么举报私家车非法营运拉客可以到交管部门举报。私家车在没有运营许可证的情况下,属于**。保留乘车的相关证据,比如将乘车过程录下,或者保留录音、乘车相关照片,以及索要司机的名片、电话,然后到交管部门投诉。接到举报后,执法人员会根据举报人提供的线索取证,一查实就会对**司机给予处罚。

异地营运的概念在法律法规里有明确规定吗?

【章名】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深圳异地机动车辆的管理,维护道路交通和运输市
场秩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深圳的实际情况,制定本
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主要用语的定义如下:

(一)异地机动车辆管理,是指异地机动车辆的安全管理、运输管理
及异地驾驶员的管理;

(二)异地机动车辆,是指进入深圳而车籍不属深圳的各类机动车辆


(三)异地机动车辆运输,是指用异地机动车辆经营输送旅客或货物
的活动;

(四)异地驾驶员,是指在深圳驾车而***档案不属深圳管辖的各
类机动车驾驶员。

第三条 深圳市**交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异地机动车辆安全
、异地驾驶员进行管理;深圳市交通运输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异地机
动车辆运输进行管理。

【章名】 第二章 异地机动车辆安全及异地驾驶员管理

第四条 异地机动车辆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机动车辆安全技术标准,车
况良好,车容整洁。

第五条 除抢险、救灾等紧急情况外,属下列情况之一的异地机动车
辆不得在深圳道路上行驶:

(一)无号牌或号牌不清、影响辨认的车辆;

(二)证照不全的车辆;

(三)未按规定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车辆;

(四)已达到国家规定报废标准的车辆;

(五)农用运输车;

(六)拖拉机;

(七)手把式后三轮车;

(八)摩托车;

(九)微型面包车及微型小货车。

第六条 载质量超过一点七五吨的异地货车,持货运单向深圳市**
交通管理部门申领《临时***》后,方可在限制其通行的路段通行。

第七条 异地营运货车从事起、终点均在深圳的货物运输的,须持货
物起运地交通运输管理部门签发的《驻深运输证》,到货物起运地交通警
察大队领取登记表,登记表填好后到车辆管理部门申领《异地机动车辆登
记证》。

《驻深运输证》与《异地机动车辆登记证》应随车携带。

持有《异地机动车辆登记证》的车辆,在管理上视同深圳籍车辆。

第八条 借、租异地机动车辆的深圳单位或个人应到深圳市**交通
管理部门办理异地机动车辆管理登记手续。

第九条 异地驾驶员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
《广东省道路交通管理实施办法》及深圳市有关道路交通管理的规定。

第十条 除接受跨地区长途训练的异地学习驾驶员外,异地学习驾驶
员不得在深圳道路上驾驶车辆。

第十一条 异地驾驶员在深圳境内从事货物运输或受雇驾驶车辆的,
须到居住地交通**大队领取登记表,登记表填好后到车辆管理部门申领
《异地驾驶员登记证》。

《异地驾驶员登记证》应随身携带。

持有《异地驾驶员登记证》的异地驾驶员,在管理上视同深圳籍驾驶
员。

第十二条 异地机动车辆、异地驾驶员变更受雇单位后十五日内,应
到车辆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十三条 异地机动车辆、异地驾驶员不得参与扰乱公共秩序的活动


第十四条 办理《临时***》、《异地机动车辆登记证》、《异地
驾驶员登记证》及《驻深运输证》的管理部门,不得收取**费。

第十五条 《驻深运输证》、《异地机动车辆登记证》、《异地驾驶
员登记证》实行年度审验制度。

《驻深运输证》审验合格后,方可申请《异地机动车辆登记证》、《
异地驾驶员登记证》的审验。

审验不合格的,收缴**;不按时审验的,**自行失效。

【章名】 第三章 异地机动车辆运输管理

第十六条 申请在深圳设立售票处、上客站点、货运代理点及货运站
等道路运输营业机构的,须经深圳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批准,凭该批准文
件到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并到深圳市税务管理部门
办理税务登记后,方可开业。

第十七条 异地非营运车辆不得在深圳从事营业性运输。

异地营运车辆在深圳从事营业性运输的,应按本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八条 除本规定另有规定外,异地营运车辆不得运载起、终点均
在深圳的旅客或货物。

第十九条 不足十六座的异地营运客车和营运小轿车进入深圳经济特
区,须持有广东省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核发的《进出深圳、珠海特区客运证
》。

第二十条 十六座以上的异地营运客车进入深圳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固定营运线路的营运客车,持有广东省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核发
的线路标志牌和深圳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核发的《进站证》。

(二)从事包车服务、接送团体旅客的营运客车,持有广东省交通运
输管理部门核发的包车标志牌。

第二十一条 异地营运客车将旅客送达深圳后需接载回程旅客的,应
在深圳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指定的汽车客运站载客。

第二十二条 异地营运货车空驶进入罗湖区、福田区及南山区提取货
物,须持提货单或货物委托运单。

第二十三条 异地营运货车将货物运达深圳后需装载回程货物的,应
到深圳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指定的地点办理相应手续。

第二十四条 异地营运货车从事起、终点均在深圳的货物运输的,应
申领《驻深运输证》。

《驻深运输证》办理程序如下:

(一)向车籍所在地交通运输管理部门申领批准文件;

(二)持上述批准文件及与深圳货主或运输服务营业机构签订的运输
合同意向书,向货物起运地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三)受理申请的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根据货运市场需求及货运场站等
情况,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决定是否颁发《驻深运输证》;对不
予发证的,应书面答复申请人。

第二十五条 深圳货主及运输服务营业机构不得雇佣未按本规定办理
《驻深运输证》、《异地机动车辆登记证》、《异地驾驶员登记证》的异
地营运货车及异地驾驶员。

第二十六条 异地营运货车在深圳运输余泥渣土的,除按本规定有关
条款执行外,还应到深圳市余泥渣土排放管理部门申领余泥渣土准运证。

第二十七条 持《驻深运输证》的异地营运货车,在经营活动中应使
用深圳市税务管理部门规定的**并依法纳税。

【章名】 第四章 罚 则

第二十八条 深圳市**交通管理部门对违反本规定第二章有关条款
的,应分别按交通违章予以处罚。

对违反本规定第十三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
》的规定处罚。

第二十九条 深圳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对违反本规定第十六条至第二
十五条的,应没收其非法所得并可视不同情况处以下列罚款:

(一)违反本规定第十六条、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处以五千元罚款


(二)违反本规定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的,处以一千元至一
千五百元罚款;再次违反的,处以三千元罚款;

(三)违反本规定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的,处以五百元至
一千罚款;

(四)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的,处以一百元至五百元
罚款。

第三十条 深圳市城市管理部门对违反本规定第二十六条的,深圳市
税务管理部门对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七条的,应分别根据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一条 被处罚者对市主管部门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
向深圳市人民**行政复议机构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
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或不向
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部门申请人民法
院强制执行。

第三十二条 **交通管理和交通运输管理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有关主管部门按人事管理权限给予行政处分
;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章名】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参加深圳经济建设的**、人民武装****的机动车
辆及驾驶员,原则上适用本规定;**、人民武装****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第三十四条 深圳市**交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及深圳市交通运输管
理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本规定按各自职责范围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自一九九五年四月一日起施行。

【章名】 1999年1月26日深圳市人民**第82号令中有关
修正本文的内容

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修改为:对违反本规定第十三条的,依照《中华人
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

怎样才能定性为非法营运

营运车辆报废标准规定

运营车辆报废标准规定是,小、微型营运载客汽车报废年限10年,大、中型营运载客汽车报废年限15年;小、微型出租客运汽车使用8年,中型出租客运汽车使用10年,大型出租客运汽车使用12年。车辆报废年限就是汽车在使用期间根据车座的数量和使用时期规定的一项安检制度。规定称,小、微型非营运载客汽车、大型非营运轿车、轮式专用机械车无使用年限限制。对小、微型出租客运汽车,纯电动汽车除外和摩托车,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有关部门可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严于上述使用年限的规定,但小、微型出租客运汽车不得低于6年,正三轮摩托车不得低于10年,其他摩托车不得低于11年。小、微型非营运载客汽车、大型非营运轿车、轮式专用机械车无使用年限限制。机动车使用年限起始日期按照注册登记日期计算,但自出厂之日起超过2年未办理注册登记手续的,按照出厂日期计算。非营运从事的是非营业性运输,即为单位生产、生活服务、不发生费用结算的公路运输;非营运车辆上路行驶,司机只需持有对应车型***。【法律依据】:《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第五条各类机动车使用年限分别如下:(一)小、微型出租客运汽车使用8年,中型出租客运汽车使用10年,大型出租客运汽车使用12年;(二)租赁载客汽车使用15年;(三)小型教练载客汽车使用10年,中型教练载客汽车使用12年,大型教练载客汽车使用15年;(四)公交客运汽车使用13年;(五)其他小、微型营运载客汽车使用10年,大、中型营运载客汽车使用15年;(六)专用校车使用15年;(七)大、中型非营运载客汽车(大型轿车除外)使用20年;(八)三轮汽车、装用单缸发动机的低速货车使用9年,其他载货汽车(包括半挂牵引车和全挂牵引车)使用15年;(九)有载货功能的专项作业车使用15年,无载货功能的专项作业车使用30年;(十)全挂车、危险品运输半挂车使用10年,集装箱半挂车20年,其他半挂车使用15年;(十一)正三轮摩托车使用12年,其他摩托车使用13年。对小、微型出租客运汽车(纯电动汽车除外)和摩托车,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有关部门可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严于上述使用年限的规定,但小、微型出租客运汽车不得低于6年,正三轮摩托车不得低于10年,其他摩托车不得低于11年。小、微型非营运载客汽车、大型非营运轿车、轮式专用机械车无使用年限限制。机动车使用年限起始日期按照注册登记日期计算,但自出厂之日起超过2年未办理注册登记手续的,按照出厂日期计算。

汽车营运和非营运的区别

2022私家车非法营运处罚标准

营运车和非营运有什么区别如下:1、性质不同:营运汽车是指以收取运输费用和结算费用为目的,向社会提供运输服务的汽车;非营运车辆是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机动车。2、有行驶证的车辆使用性质不同:有营运车辆行驶证的车辆使用性质为'营运',只有运管部门核发的u003C道路运输证u003E(营运证)和营运车辆驾驶员要求的u003C从业资格证u003E(上岗证)才能从事营运;非营运车辆行驶证属于‘非营运’性质,不需要办理相关营运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