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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朝大理寺是干什么的?

中国古代掌管审谳平反刑狱的官署。始设于北齐,隋 、唐以后皆沿其制。朱元璋于吴元年(1367)置大理司卿,秩为正三品。次年朱元璋称帝后沿袭。其后设罢不时,名称和编制等也不断变更。永乐中始告定型,大理寺设卿一人,左、右少卿各一人,下设左右寺丞、左右寺正等。大理寺的主要职责是专门审核天下刑名,凡罪有出入者,依律照驳;事有冤枉者,推情详明,务必刑归有罪,不陷无辜。它与刑部 、都察院合称三法司,刑部受天下刑名,都察院纠察,大理寺驳正。凡未经大理寺评允,诸司均不得具狱发遣。大理寺审理案件,初期置有刑具和牢狱。弘治以后,只阅案卷,囚徒俱不到寺。重大案件,由三法司会审,初审以刑部、都察院为主,复审以大理寺为主。明代中叶以后,刑名之柄为宦官所夺,甚至大理寺大审时太监居公案之中,列卿受其指使 ,大理寺形同虚设。清沿明制,设大理寺,职掌与明同。清光绪三十二年(1906)改大理寺为答理院。

大理寺 旧置判寺一人,兼少卿事一人。建隆三年,以工部尚书窦仪判寺事。凡狱讼之事,随官司决劾,本寺不复听讯,但掌断天下奏狱,送审刑院详汔,同署以上于朝。详断官八人,以京官充, 国初,大理正、丞、评事皆有定员,分掌断狱。其后,择他官明法令者,若常参官则兼正,未常参则兼丞,谓之详断官。旧六人,后加至十一人,又去兼正、丞之名。咸平二年始定置。

法直官二人,以幕府、州县官充,改京官则为检法官。

元丰官制行,置卿一人,少卿二人,正二人,推丞四人,断丞六人,司直六人,评事十有二人,主簿二人。卿掌折狱、详刑、鞫谳之事。同职务分左右:天下奏劾命官、将校及大辟囚以下以疑请谳者,隶左断刑,则司直、评事详断,丞议之,正审之。若在京百司事当推,或特旨委勘及系官之物应追究者,隶右治狱,则丞专推鞫。盖少卿分领其事,而卿总焉。凡刑狱应审议者,上刑部。被旨推鞫及情犯重者,卿同所隶官请封奏裁。若狱空或断绝,则御史按实以闻。分案十有一,置吏六十有九。

古代的大理寺是干嘛的

大理寺,官署名。相当于现代的最高法院,掌刑狱案件审理,长官名为大理寺卿,位九卿之列。秦汉为廷尉,北齐为大理寺,历代因之,明清时期与刑部、都察院并称为“三法司”。清末新政改称为大理院,**初年北洋军阀**亦袭此名。 
历史沿革
秦、汉时以廷尉主刑狱,审核各地刑狱重案。汉景帝、汉哀帝、东汉末汉献帝、南朝梁武帝四次改为大理,均仍复旧。北齐定制,以大理寺为官署名,大理寺卿为官名。隋以后沿用。大理之意:古谓掌刑曰士,又曰理。汉景帝加大字,取天官贵人之牢曰大理之义。大理寺所断之案,须报刑部审批。凡遇重大案件,唐制由大理寺卿与刑部尚书、侍郎会同御史中丞会审,称三司使。明、清由大理寺、刑部、都察院会审,称三法司。决狱之权三在刑部,但大理寺不同意时,可上奏圣裁。大理寺卿官秩,隋初为正三品,炀帝改从三品,唐同。明、清均正三品。可参与朝廷大政会议。清光绪二十四年(1898),一度并入刑部,旋复旧。清光绪三十二年(1906),改为大理院。明清时期各**司法机构的职能与隋唐时期相反,刑部负责审判,大理寺负责复核。
元祐元年,以右治狱勘断公事全少,并左右两推为一司。三年,三省请罢右治狱,依三司旧例置推勘检法官于户部,从之。又诏大理寺并置长贰。四年,从刑部请,改本寺条,任大理官失断徒已上五人或死罪二人,不在选限。 旧条,失断徒已上三人或死罪一人。
绍圣元年,诏断刑狱官依元丰元年选试法。二年,复置右治狱,置官属如元丰制。左右推事有翻异者互送,再有异者,朝廷委官审问,或送御史台治之。元符元年,应大理寺、开封府承受内降公事,不得奏请移送。又诏应奏断公事,依开封府专条,不许诸处取索。
崇宁四年,诏大理寺官诸司辄奏辟者,以违制论。政和二年,诏法官任满,择职事修举、人材可录者奏举再任,仍许就任关升,理本等资序。五年,依熙、丰故事,复置习学公事四员,长、贰立课程,正、丞同指教。宣和七年,评事以上并差试中刑法人。又诏大理寺、开封府承受公事依法断遣,不得乞降特旨。中兴并省官寺,惟大理寺不并。
绍兴初,诏正与丞并堂除。评事阙,则委本寺长、贰选择应格人赴刑部议定,申朝廷差填。如无应格,即选谙习刑法**充。又立比较法以惩差失。隆兴二年,评事巩衍言:“评事检断,躬自节案。亲书断语,最为劳若。”诏增置,以八员为额。淳熙末,严寺官出谒之禁,以防请托、漏泄之弊。绍熙初,除试中刑法评事八员外,司直、主簿选用有出身曾历任人,各兼评事系衔。将八评事已拟断文字,分两厅点检。或有未安,则述所见与长、贰商量。庆元四年,定逐委仲月定日断绝之法。嘉定八年,申严绍熙指挥,重司直、主簿之选,增选试取人数以劝法科。
左断刑分案三:曰磨勘,掌批会吏部等处改官事;曰宣黄,掌凡断讫命官指挥;曰分簿,掌行分探诸案文字。设司有四:曰表奏议,掌拘催详断案八房断议狱案,兼旬申月奏;曰开拆;曰知杂;曰法司。又有详断案八房,专定断诸路申奏狱案等。又有敕库,掌收管架阁文书。吏额;胥长一人,胥史三人,胥佐三十人,贴书六人,楷书十四人。 隆兴共减七人。
右治狱分案有四:曰左右寺案,掌断讫公事案后收理追赃等;曰驱磨,掌驱磨两推官钱、官物、文书;曰检法,掌检断左右推狱案并供检应用条法;曰知杂。又有开拆、表奏二司;有左右推,主鞫勘诸处送下公事及定夺等。吏额;前司胥史一人、胥佐九人,表奏司一人、贴书三人,左右推胥史二人、胥佐八人、般押推司四人、贴书四人。隆兴共减五人。
人员设立
大理寺一般设有:卿一人,从三品;少卿二人,从五品下。掌折狱、详刑。凡罪抵流、死,皆上刑部,覆于中书省、门下省。系者五日一虑。
龙朔二年,改曰详刑寺;武后光宅元年,改曰司刑寺;唐中宗时废狱丞。有府二十八人,史五十六人,司直史十二人,评事史二十四人,狱史六人,亭长四人,掌固十八人,问事百人。
正二人,从五品下。掌议狱,正科条。凡丞断罪不当,则以**之。五品以上论者,莅决。巡幸则留总持寺事。
丞六人,从六品上。掌分判寺事,正刑之轻重。徒以上囚,则呼与家属告罪,问其服否。
主簿二人,从七品上。掌印,省署钞目,句检稽失。凡官吏抵罪及雪免,皆立簿。私罪赎铜一斤,公罪二斤,皆为一负;十负为一殿。每岁吏部、兵部牒覆选人殿负,录报焉。
狱丞二人,从九品下。掌率狱史,知囚徒。贵贱、男女异狱。五品以上月一沐,暑则置浆。禁纸笔、金刃、钱物、杵梃入者。囚病,给医药,重者脱械锁,家人入侍。
司直六人,从六品上;评事八人,从八品下。掌出使推按。凡承制推讯长史,当停务禁锢者,请鱼书以往。录事二人。

大理寺不是和尚庙吗?什么时候变成办案的了??

明朝大理寺是干什么的?

  大理寺,官署名,掌刑狱案件审理,长官名为大理寺卿,位九卿之列。秦汉为廷尉,北齐为大理寺,明清时期与刑部、都察院并称为“三法司”。清末新政改称为大理院,**初年北洋军阀**亦袭此名,为当时的最高审判机关。

历史上的大理寺到底是干什么的,相当现在的什么部门?

经常观看古装电视剧的朋友经常会发现电视剧之中有这么一个部门:大理寺。想当初不谙世事的我不知道这究竟是一个什么存在,大理寺,一直以为这是一个寺庙的存在,只不过可能位于大理地区而已。

然而随着历史书看的越来越多,才明白大理寺并非小编所想的那样是一个寺庙的存在,相反他属于一个刑事机构,权力非常大。

我们知道随着朱元璋废除“丞相制”之后,六部尚书是直接向皇帝负责的。而六部尚书的权力也开始进一步扩大,在当时甚至有这样一句顺口溜:“部是管事的,院是看热闹的,寺是办事的,监是打杂的”。

这句话说明了刑部的权力,然而在当时大理寺的权力几乎可以和刑部分庭抗礼,可以预见大理寺只能有多强大了。

那么这个神秘的“大理寺”究竟是一个什么存在呢?为什么要叫“大理寺”,这听起来像是一个寺院的名字。

大理寺的历史

其实大理寺在古代的职能就好比是今天的最高法院,负责审理汇总历年案件的司法机构,是中国古代的司法最高机构之一,而且大理寺的含义也并非是寺庙的意思。

古人称:掌刑曰士,又曰理。“寺”,廷也。有法度者也。凡府廷所在皆谓之寺。而之后汉景帝在此基础上又加上一个大字,连起来就是大理寺,意思就是天官贵人之牢曰大理之义,所以能够进入大理寺监牢的都是非富即贵,而一般的刑事案件都是交由刑部审理的。

当然,在秦汉之际还没有这样子的叫法,在秦汉时期大理寺还有一个别称叫做“廷尉”,是当时全国的最高司法机构,而廷尉下辖廷尉正和左、右监各一人,负责协助廷尉料理全国的刑事案件,而廷尉在当时秩比两千石,属于“三公”之一,在当时绝对称得上是位高权重。

而到了北朝时期,北齐将原来的廷尉一职改为“大理寺”,从此大理寺就和刑部、御史台成为全国三大司法中心之一,而大理寺的最高长官就是大理寺卿,属于正三品官员,又有大理少卿以及大理寺丞等官职从旁辅佐。

而大理寺设立的初衷也是为了使司法权不至于全由刑部所掌控,在当时地方官的权力是很大的,而一旦红笔一签那么就等于签订了这个犯人的生死,所以古代为了不至于让冤假错案的发生,便在刑部之外又设立大理寺,专门汇总往年的刑事案件,一旦发现有冤假错案的发生,可立即上报皇帝,然后行使“三司会审”。

大理寺和刑部、御史台(都察院)的关系

现在其实我们的司法体系很多都有古代的影子,比如现在监察和判决什么都是分开的,而古代也是如此,大理寺、刑部和御史台(明之后御史台改名都察院)是当时全国最高的三大司法机构,也可以称之为三法司,在明清时期开被称为“六扇门”。

而古代也是如此,三司各司其职,刑部负责审理案件,而大理寺负责审核案件,都察院就是监督这两个部门的,这样子的目的就是为了互相牵制,不至于一个部门的权力过大导致冤假错案的发生。

当然大理寺卿在名义上来说还是要矮刑部一头的,因为大理寺卿是正三品官员,而刑部尚书在古代是正二品,可是架不住大理寺卿的权力大,虽然品级不高,但是他仍然具有参政的权力,而一旦大理寺对于案件有所怀疑的就可以当即提出,刑部这个时候再上报皇帝,皇帝再提出“三司会审”。

这样做的本意就是为了防止大量冤假错案的发生,也就是说大理寺是当时司法的最后一道防线,只要大理寺这边不同意判决,那么就证明你还有一线生机。

随着明朝后期大理寺卿都落在庸碌之人的手中,大理寺已经失去了他原有的职权,这就导致在明朝后期大量的冤假错案的发生,而这就导致原来三足鼎立的局面逐渐被刑部和都察院瓜分,而大理寺在明朝后期只能做些核阅案卷的简单工作罢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