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鞋百科给各位分享我国实行的证明标准是的知识,其中也会对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是什么?(民事诉讼证明标准的基本功能)进行解释,如果能碰巧解决你现在面临的问题,别忘了关注本站,现在我们开始吧!
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是什么?
证明标准,是指法律要求的 诉讼 证明中,运用 证据 证明案件事实应当达到的程度,应当符合与定案证据有关联,与定案的证据有采纳性, 犯罪构成 的事实均有证据证明,证据基本倾向于证明案件事实, 刑事诉讼法 与 民事诉讼法 的证明标准不同, 刑事诉讼 必须100%证据确凿。 一、证明标准,又称“证明要求” 。 是指法律要求的诉讼证明中运用证据证明案件事实所要达到的程度。从近代诉讼史开始,就有刑事诉讼和民事诉讼两种不同的证明标准。英美证据法传统上有两种证明标准:一是不存在任何合理怀疑的证据,适用于刑事案件;一是盖然性超过他方的证据,适用于民事案件。在证明责任由被告人承担的少数刑事案件中,也适用民事诉讼中的证明标准。 二、具体是指符合以下要求 : 1. 据以定案的证据具有关联性; 2. 据以定案的证据具有可采性; 3. 属于犯罪构成各要件的事实均有相应的证据加以证明; 4. 所有证据 我国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是高度盖然性的证明标准。 即证据只要能够基本倾向于证明案件事实即可,并不像刑事诉讼中那样,必须达到百分百的绝对真实确定的证明标准。 三、具体来说,可以落实到《证据规定》的第72、73条。 1.《证据规定》第72条规定:“一方当事人提出的证据,另一方当事人认可或者提出的相反证据不足以反驳的,人民法院可以确认其证明力。一方当事人提出的证据,另一方当事人有异议并提出反驳证据,对方当事人对反驳证据认可的,可以确认反驳证据的证明力。” 2.第73条规定:“双方当事人对同一事实分别举出相反的证据,但都没有足够的依据否定对方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案件情况,判断一方提供证据的证明力是否明显大于另一方提供证据的证明力,并对证明力较大的证据予以确认。因证据的证明力无法判断导致争议事实难以认定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 举证责任 分配的规则作出裁判。”第73条可以被概括为“明显优势证据规则”。 四、高度盖然性标准 我国《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73条规定了“高度盖然性”证明标准,“双方当事人对同一事实举出相反的证据,但都没有足够的依据否定对方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案件情况,判断一方提供的证据的证明力是否明显大于另一方提供证据的证明力,并对证明力较大的证据予以确认。因证据的证明力无法判断导致争议事实难以认定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举证责任分配的规则作出裁判。”根据此条规定,在双方当事人对同一事实举出相反证据且都无法否定对方证据情况下,一方当事人的证明力较大的证据支持的事实具有高度盖然性,人民法院应当依据这一证据作出判决。最高人民法院相关负责人对作出此规定原因的解释是:“我国《民事诉讼法》没有明确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 实践中,在证明某一事实的证据无法达到确凿程度情况下如何处理,经常使很多审判人员感到困惑。根据审判实践经验,民事诉讼与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是有差异的,不同案件证据证明所能达到的程度往往也是有差别的,由于法官是不能拒绝裁判的,所以在民事诉讼证据无法达到确实充分,所证明的事实不能达到完全排除其他可能性的情况下。 综上所述, 证明标准 ,证据规定,一方上当事人提出证据,另一方当事人提出相反证据,当事人不认可反驳,法院可以确认其证明力,一方提出证据,另一方提出反驳证据,当事人对反驳证据认可,可以认定反驳证据的证明有效,但是双方在同一时件,提出相反证据,一方证据较大。
进口产品必须标注中国的国家标准(如有)吗?,还是可直接标注生产国标准号,相关法规是什么?谢谢。
1、进口产品执行标准栏必须填写生产国标准。
2、进口产品必须要有产品的出厂检验报告和出口国第三方的检测报告。
3、如进口产品生产国标准还严于我们的国标,则执行出口国标准即可。
4、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
第七条 法定检验的进出口商品,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依照商检法第七条规定实施检验。
国家质检总局根据进出口商品检验工作的实际需要和国际标准,可以制定进出口商品检验方法的技术规范和标准。
进出口商品检验依照或者参照的技术规范、标准以及检验方法的技术规范和标准,应当至少在实施之日6个月前公布;在紧急情况下,应当不迟于实施之日公布。
扩展资料
我国进出口商品检验工作,主要有4个环节:接受报验、抽样、检验和签发证书。
1、接受报验:报验是指对外贸易关系人向商检机构报请检验。报验时 需填写“报验申请单”,填明申请检验、鉴定工作项目和要求,同时提交对外所签买卖合同,成交小样及其他必要的资料。
2、抽样:商检机构接受报验之后,及时派员赴货物堆存地点进行现场检验、鉴定。抽样时,要按照规定的方法和一定的比例,在货物的不同部位抽取一定数量的、能代表全批货物质量的样品(标本)供检验之用。
3、检验:商检机构接受报验之后,认真研究申报的检验项目,确定检验内容,仔细审核合同(信用证)对品质、规格、包装的规定,弄清检验的依据,确定检验标准、方法,然后抽样检验,仪器分析检验;物理检验;感官检验;微生物检验等。
4、签发证书:在出口方面,凡列入种类表内的出口商品,经商检验合格后签发放行单(或在“出口货物报关单”上加盖放行章,以代替放行单)。
凡合同、信用证规定由商检部门检验出证的,或国外要求签检证书的,根据规定签发所需封面证书;不向国外提供证书的,只发放行单。种类表以外的出口商品,应由商检机构检验的,经检验合格发给证书或放行单后,方可出运。
在进口方面,进口商品经检验后,分别签发“检验情况通知单”或“检验证书”,供对外结算或索赔用。凡由收、用货单位自行验收的进口商品,如发现问题,供对外索赔用。对于验收合格的,收、用货单位应在索赔有效期内把验收报告送商检机构销案。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进出口商品检验
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